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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之名下的强迫无薪休假

2020-02-18林海

检察风云 2020年1期
关键词:产假校方学期

林海

“人口出生率下降”是最近的热点问题。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不敢生孩子,或者說,生了养不起。生育负担重在西方国家也一样存在。在美国,至今给孕妇放的也是“无薪休假”,且不保证产后还有职位。在克利夫兰,这个做法还写在了州的规定里,成了“强迫休无薪产假”的依据。当然,这一规定后来引发了诉讼,并被裁定因违宪而无效。

怀孕意味着可能离岗一年

卡罗尔·拉弗勒是克利夫兰一所公立学校初中部的女教师。她怀孕之后,校方要求她在预产期前五个月开始休无薪产假,而且直到孩子出生三个月后,她才能回来工作——而且如果当时是学期的中间,她还要等到下一个学期才能重回劳动岗位。在这个过程中,她拿不到任何工资。对此,拉弗勒十分气愤,将学校和教育委员会告上了法庭。

事情发生在1971年。拉弗勒向学校报告,她怀孕了,但身体状况还可以,可以坚持工作。然而,校方根据一项1952年通过的教育委员会规定,要求所有怀孕的教师在预产期前五个月开始无薪休产假。休产假的老师不允许继续工作,也没有薪资。校方还通知拉弗勒,孩子出生三个月后,她必须拿到证明其健康的医生证明,才能返校任教。而且,学校也不保证她能重回原岗位,只是“优先分配”她到适合的职位。

在今天看来,这一决定既蛮横又不公。但在当时,这是克利夫兰教育委员会的明确规定。他们提出了许多医学证据,认为怀孕到第五个月或第六个月的教师,在身体上已经无法胜任长时间站立的教学工作。而且,提前五个月让她们休产假,是为了寻找和聘用合格的替代人。校方提出,聘请临时代课老师也是需要花钱的。这笔钱应当从离开岗位、没有在工作的老师的工资中支付。而且,当她们完成生育后,也不可能立马让代课老师走人。另外,为了避免学生们总在学期中间更换老师,教育委员会要求她们在新学期开始后再回来。这也是为了延续学期教育的连续性。

然而,拉弗勒并不这样认为。她认为,这是学校在敌视生孩子这件事,是在对怀孕的老师决定生育的行为进行惩罚。这不但影响她的收入,还会直接影响“人的基本公民权利”——即生不生孩子、决定何时生孩子的自由。关于学期教育连续性的说法,拉夫勒认为这更是个笑话。因为,她于1970年11月怀孕,要求她离职的时间点是1971年3月——这时正是学期中。如果说重视教育的连续性,那么也应该让她把这个学期教完,而不是让怀孕女教师中途离开,去休无薪产假。

尽管对校方的决定十分不满,拉弗勒有孕在身,也无法与学校抗争到底。她只能遵守学校的安排,提前五个月离开教职。孩子于1971年7月28日出生。三个月后学期已经开始了,她又要等到1972年的春季才能开始恢复工作。思前想后,拉弗勒发现自己因为一次生育,竟然有接近一年无法获得薪酬,觉得十分委屈和不甘。同一时期,她的同事纳尔逊夫人遇到了更为不公的对待——校方竟然根据“只有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教师能享受产假”的规定,要求怀孕的纳尔逊夫人辞去教职。这让她俩气愤难平,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女教师的起诉

两名怀孕老师的诉由是,校方仅从行政管理的便利出发,侵犯了她们基本的宪法权利。无论是持续教学的必要性,或出于对身体状况不佳女老师的保护,都不能证明克利夫兰教育委员会强制性休假规定的正当性。另外,这些规定对教师分娩后重返工作的资格进行了限制。无论是体检要求的限制,还是可能失去职位的威胁,抑或是返回岗位的时间节点,都构成了对女教师就业的不当障碍——在这些举措的背后,是对生育权这一宪法权利的粗暴干预和无理敌视。

本案一路上诉,经美国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审判后,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校方在这段时间内重新出台了有关产假的政策,但并没有根本性的调整。相反,还规定了有关提前请假的细节:“任何已婚的教师如果怀孕,申请休产假应在儿童正常出生的预期日期之前不少于五个月生效。休假的生效日期:教师至少应提前两周将此类请假申请发给学校管理部门;校长应当准予其无薪休假,最长不超过两年……教师如希望返岗,应当在孩子出生三个月后,且在新学期开始前至少六周向校长提交申请。”

和今人的想象不一样,当时的法官对此规定的看法也不尽相同。例如,菲利普斯大法官就认为,要求在怀孕第五个月初休产假部分符合宪法,因为这能够保护孕妇更好地待产;但是在分娩后还需等三个月才有资格提起申请重返教学岗位,这个规定是违宪的。之所以认为提前休产假是合宪的,是因为更多的时候孕妇为了多赚些钱,可能会接受雇主的要求,再多干一段时间——这看似自愿的安排,实际上是受困于经济条件。她们可能不知不觉就损害了自己和胎儿的健康——即使是像教师这样的文职岗位,也可能会因超时站立而造成伤害。

此外,孕妇的存在会不会影响工作质量呢?校方也就这一点提出了意见。他们认为,妊娠早期的身体不适、后期的并发症,都可能影响教育质量,甚至可能给同事们造成影响。对此,法庭请到了三位医学证人。他们分别是代表校方的马库斯(Marcus)医生、纳尔逊太太的产科医生卢腾贝格斯(Rutenbeigs)和上诉人拉弗勒的产科医生威尔(Weir)博士。三位医生谨慎地认为,无法就怀孕对教职及同事的影响下定论。他们指出,每个人的每次妊娠情况都各不相同,无法一概而论。但是医生也提出,今天的时代早就不是将怀孕视为“无劳动能力”或“残疾”的时代,强制休产假可能不应该是一种常规,而只应该是一种基于医嘱的例外安排。

歧视孕妇本质上是歧视女性

在庭审中,鲍威尔法官提出了一个关键观点:宪法保护生育权,一方面是基于对孕妇及下一代健康的保障,另一方面是基于男女平权的宪法原则。毕竟,男性不会因为怀孕而被迫离开工作岗位。他说,之所以认为“强制性的产假规定损害了生育子女的权利”,是因为这一规定在增加家庭生育成本(丈夫不得不在一年的时间里承担全家的费用开销)的同时,还因为这一规定构成了对女性工作人员的排斥和歧视。女教师不得不因为怀孕而离开工作岗位,这是基于繁衍人类、增加新的社会成员的公众利益所做的努力。这一努力使全社会获益,而其成本或职业风险,显然不应该只由女性一方承担。

鲍威尔法官说,在大多数情况下,怀孕是一种正常的生物学功能。对此进行调整,本身就是充满争议的。不过,也不是说,所有增加生育负担的政策都违反了宪法。有些地方可能会基于鼓励或限制生育的角度,给予或不给予生育津贴。甚至以收税的方式,阻止人口过度增长。这都不是一种对生育的“惩罚”,而是地方政府为实现人口与资源之平衡、有权做出的一些调控政策。但是,像本案中这样针对具体的职业群体(女性教师)设立缺乏充分依据的生育负担,这样的规定就可能因为侵犯生育权利、实施了缺乏正当性的“对生育的阻止”,而违反宪法,应予废除。

法院最终认为,校方过分地强调了教师缺勤、课堂纪律、儿童心理影响这些“行政管理”方面的价值。但是,他们并未能证明,继续雇佣孕妇教师会真正影响这些方面的价值。此外,由于强制休产假,导致许多有能力继续教学的孕妇教师在学期中间或接近学期末的时候离岗,这反而会影响教学的连续性——从而也使校方与教育当局的价值诉求看上去不那么站得住脚。“由于上述原因,我们认为,校方与教育当局在目的与手段之间的联系太弱了,不足以支持其正当性。”法庭裁定克利夫兰有关法规违宪,以后校方与教育委员会不得强制怀孕教师休假,也不得限制其重返教学的时间。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有前述判决,美国仍然是世界各发达国家中产假最短的。即使是今天,在美国仍然有许多地方给怀孕员工放“无薪产假”。例如,在洛杉矶,孕妇放12周无薪产假。12周内回到岗位,岗位就会被保留。如果员工有年假和事假,或在这12周内正好有圣诞假或新年假,则可以顺延(如果是教师还可以用寒暑假)。一些保险公司还推出了短期产假险(并归类于短期残疾险,Short term disability),以确保在无薪产假期间为孕妇提供60%的工资补贴。难怪人们说,生育是一场奢侈的战斗,在世界各地恐怕都是如此。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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