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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的关系及协调运行

2020-02-17

四川水泥 2020年4期
关键词:监察部门法律法规监察

郑 建

(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 福建 龙岩 364200)

当前,工业发展造成的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势在必行。在这种形势下,应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制定并建立合理的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机制,从而保证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在环境保护工作体系中,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是两个非常关键的环节,其在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实现规范性、合理性、科学性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在目前我国实行省以下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的新形势下,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的关系及协调运行,将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非常必要建立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相互配合的关系,从而促进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协调运行。

1 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的基本职能

1.1 环境监测

所谓环境监测就是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成果对环境污染进行定量测定,并分析环境污染造成的影响及危害程度。环境监测的基本职能是采用多种分析法来监测环境质量和环境变化趋势及规律,并将相关信息数据提供给相关部门,为环境监管工作提供可靠参考。

1.2 环境监察

环境监察的主要职责就是根据国家、地方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为开展日常工作的主要依据,并根据具体的方式及程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管辖地区的法规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环境监察的基本职能就是对任何集体或个人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及处理,其范围为自身管辖区域内。

2 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的关系

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都是依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如果说环境监测是环保工作的“眼晴”,那么环境监察是环保工作的“手脚”,环境监测能够为环境监察提供技术支持,而环境监察则能够衡量环境监测的信息价值,环境监察需要依靠环境监测来获取相关环境信息,并要对环境监测的结果进行评估。要想保证环境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就需要以环境监测为基础。例如:瓮福紫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热电装置2 台各130t/h 锅炉,根据环评审批要求先经布袋除尘器再经氨法脱硫设施处理后可达标排放,经多次监视性监测表明外排废气中悬浮颗粒物超标0.5 倍至2 倍,但烟气经布袋除尘设施后悬浮颗粒物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3-2011)排放限值,且除尘效率达99.2%,根据现场监察和环境监测分析最终确认悬浮颗粒物为硫酸铵即氨法脱硫设施处理后由硫酸铵溶解于水蒸汽中外排。

3 加强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协调运行的对策

目前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存在于两个独立的部门,因工作内容差异,存在部门不协调、不统一的现象,直接影响环保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同时反过来影响各自工作质量和效率。环境监察部门往往比较重视法律法规与相关标准,而忽略了环境监测数据信息,环境监督管理缺乏技术支持导致执法处于被动状态也会给工作质量和效率造成严重影响。基于这些不协调、不配合引起的不利影响,本文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加强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协调运行的对策措施。

3.1 建立联动机制

针对当前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在理论研究上的关系及本质属性,应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整过程中将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有机结合,以保证环境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和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充分发挥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协作的作用,从而提高两者在实际工作中的效率和质量。如在一次日常地表水控制断面采样后,监测站人员分析发现水质数据存在异常,第一时间把情况和主要污染因子反馈给监察大队,大队人员对上游企业进行摸排,发现上游某企业存在偷排现象,监察大队立即对该企业进行查处。另外,还要构建联动机制,明确具体的分工,细化各岗位具体任务,还要加强两者间的配合、协作和支持,保证各环节工作与职责的协调统一,加强两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从而提高两者信息利用的准确性、及时性及有效性。同时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根据工作需求定期组织开展工作会议,促进双方沟通与交流,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例如紫金铜业有限公司环境集烟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其外排总砷、总铅可达标排放,但监视性监测表明外排废气总砷、总铅有超标现象(《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5 排放标准即总砷≤0.4mg/m3、总铅≤0.7mg/m3),经监察部门出示环境监测报告并要求企业整改后环境集烟的重金属排放处于达标状态。

3.2 建立全新的协调运行模式

为了保证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工作的协调运行,应以环境监测工作为基础,深入研究和分析两部门内外部工作规律,充分体现环境监测的技术支撑作用,环境监察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能及时反馈给环境监测,确实有效的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促进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工作的全面推进与统一协调发展。同时,要建立全新的协调运行模式,加强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深入研究环境监测的污染源,并加大生态监测的研究,推动环境监测工作的进一步发展,这样不仅能够为环境监察工作提供更加准确、及时的信息数据,还能促进两者相互协调、相互统一运行。

3.3 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信息通报机制主要是环境监测部门与环境监察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所需对方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例如,环境监察部门提交给环境监测部门的现场执法调查报告、环境监察数据汇总等相关文件资料;环境监测部门向环境监察部门企业监督性监测报告、环境质量通报等。

3.4 建立环境监测工作程序

环境监察部门需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情况进行常规性检查和监督,以此形成年度监测计划,并提交给监测部门进行监测,监测部门需按照计划内容及时提交监测结果;监察部门需进行紧急性监测任务时,应向监测部门提交紧急监测单,监测部门需及时有效地完成紧急监测任务,并及时提交监测结果。

4 结语

综上所述,在环境保护体系中,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有着同样的重要作用,两者都不可忽视,缺一不可。要想促进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工作的协调运行,环境监察必须以环境监测为基础,对两部门间的工作规律进行深入研究,并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及时掌握和了解环境监测的新技术、新动态,并做出适当调整,在此基础上建立全新的法律法规和运行模式,从而全面推动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工作相互促进、相互配合、相互协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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