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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学生法治认同的实证分析

2020-02-17王敬波

关键词:正确率宪法初中生

王敬波

(中国政法大学 法治政府研究院,北京 100088)

从1979年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至今已经40年,青少年的法治教育一直受到高度重视。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要通过一切可能的途径,采取一切有效的办法,努力实现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在全国人民中首先是全国青少年中的普及。”同时,还要求“从小学起各级学校都要设置有关法制教育的课程,努力使每个公民都知法守法。”中小学法治教育一直沿着两条轨迹进行,一个是从1985年开始至今的普法运动,已持续开展30多年,青少年始终是重点人群。(1)1985年启动的“一五普法”即提出:普及法律常识的重点对象第一是各级干部,第二是青少年。1986年6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专门谈及法制教育问题时说:“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1990年启动的“二五普法”提出,“大、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学校的法制教育体系,努力实现法制教育系统化,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1996年开始的“三五普法”指出,“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常抓不懈。大、中、小学校要把法制教育列为学生的必修课,做到教学有大纲,学习有教材,任课有教师,课时有保证。基层组织要抓好社会青少年的法律常识教育。” 2001年,“四五普法”要求在“法律素质的养成”上下功夫,各级、各类学校要开设法制教育课程,并且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保证普及基本法律常识的任务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完成,要抓好社会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2006年,“五五普法”工作提出,“要努力培养青少年的爱国意识、守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通过教育和法制相结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2011年,“六五普法”工作强调要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进一步明确法制教育的地位和目标,完善法制教育的内容和体系,创新法制教育的方法和途径。”2016年,“七五普法”工作指出:“在小学普及宪法基本常识,在中、高考中增加法治知识内容,使青少年从小树立宪法意识和国家意识……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和网络建设。”青少年普法的目标从法律常识到法律素质。第二条轨迹是作为学科教育的思想品德和政治教育。1997年,国家教委颁布的《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试行)》要求,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的教学,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紧密联系实际,生动具体地对学生进行个人生活、家庭生活、学校生活、社会公共生活、国家民族生活中的基本道德规范教育,进行思想方法、心理品质、法律意识、社会发展常识和基本国情的教育。在中小学的思想品德和思想政治课程中融入部分法治教育。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2)此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还强调应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等与普法工作相关的重点内容。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教育法修正案,其中第6条第2款明确要求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法治教育。2016年6月,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印发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3)《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行了论述,并就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目标及内容作了具体部署。详见《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通知》(教政法[2016]13号)。教育部启动了中小学课程改革,将小学和初中阶段的《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等课程统一改为《道德与法治》课,将高中阶段的课程改为《政治与法治》、《法律与生活》和《法官和律师》。[1]课程改革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较之普法运动无疑是巨大的进步。本文在全国开展的中小学生法治素养现状调查的基础上,评估中小学生对法律常识的认知程度,对法治价值的认同和法律途径的行为选择,通过全面评价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实效,揭示影响法治教育的结构性因素,为法治教育的发展提供镜鉴。

一、数据来源和研究方法

中国政法大学课题组在教育部的支持下,分别于2013年和2017年开展了两次全国范围内针对中小学生法治素养进行的普查。(4)本文的数据除另有说明外,均来自这两次调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林鸿潮教授、王翔博士等人带队组织了两次调查,进行了数据分析。第一次调查于2013年7月至11月间,中国政法大学课题组在河北、浙江、广西、广东、湖北、湖南、安徽7个省、自治区的22个地级市(5)河北省石家庄市、保定市、邯郸市、廊坊市;浙江省杭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宿州市、亳州市、宣城市;湖北省武汉市、黄石市、黄冈市、孝感市;湖南省长沙市、湘潭市;广东省广州市、惠州市、东莞市、肇庆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柳州市、钦州市。,上海、重庆两个直辖市的8个直辖市区县(6)上海市黄浦区、青浦区、虹口区、长宁区;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北区、忠县、铜梁县。的340余所中小学的师生及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开展了问卷调查。2013年共计发放并回收了3 694份有效问卷,其中针对中小学生的《青少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调查问卷》共计3 305份,包括小学生问卷1 125份、初中生问卷1 128份、高中生问卷1 052份;针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者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现状调查问卷》共389份,包括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者问卷42份,学校管理者问卷347份。

2017年9月至12月间进行的第二次调查拓展为19个省、自治区(7)河北、辽宁、山东、广东、海南、山西、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所有地级市(海南省三沙市和该省直辖的县除外),以及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中随机选择的20个城区进行调查。(8)分别是北京市(东城区、海淀区、石景山区、顺义区、房山区)、天津市(南开区、和平区、滨海新区、静海区、武清区)、上海市(黄浦区、徐汇区、浦东新区、松江区、宝山区)、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万州区、合川区)。共收回问卷56 376份,有效问卷56 338份,(9)在东部地区11个省级行政区中,江苏、浙江和福建没有参与调研;在中部地区8个省级行政区中,吉林、黑龙江和河南没有参与调研;在西部地区12个省级行政区中,广西和内蒙古没有参与调研。其中,小学高年级学生有效问卷25 752份,初中生有效问卷17 611份,高中生有效问卷12 204份;针对学校管理者的有效问卷536份,教育局有效问卷157份,教研员有效问卷78份。

课题组研制两类六套调查问卷。第一类问卷是围绕青少年法治素养状况进行的调查,设置了小学生(高年级)、初中生、高中生三份问卷,分别从法律认知(侧重于考察中小学生的法律常识掌握情况)、法治理念(侧重于考察学生对民主、平等与公平、自由、正义、法律至上等法治价值的认同程度)和行为选择(从法律遵守与法律运用两个维度开展调研)三大类问题进行测试。(10)2013年调查问卷中,小学生的问卷分为价值判断、行为选择、法律常识三个部分,共有问题51个。初中生和高中生的问卷分为价值判断、行为选择、事例分析、法律常识四个部分,共有问题61个。2017年调查问卷中,小学生的问卷分为价值判断、行为选择、法律常识、个人信息四个部分,共有问题62个。初中生和高中生的问卷分为价值判断、行为选择、事例分析、法律常识、个人信息五个部分,分别有问题89和84个。第二类是针对青少年法治教育实施状况进行调查,分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两份问卷,主要从法治教育的课程设置及教材、法治教育的途径、法治教育的保障机制三个方面调查中小学生法治教育的实施状况。

问卷调查结束后,课题组将所有后台数据下载并进行数据清洗,运用SPSS 24.0统计软件对问卷调查数据进行信度分析、因子分析和描述性统计。通过信度分析,2013年调查问卷中小学、初中、高中卷数据的Cronbach’s Alpha系数分别是0.764、0.75、0.774,均大于0.7,问卷信度为可接受。2017年调查中小学、初中、高中、学校和教育局卷数据的Cronbach’s Alpha系数分别为0.847、0.834、0.807、0.806和0.886,均大于0.8,问卷信度高,说明问卷数据具有较好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通过因子分析,2013年调查中,小学、初中、高中卷数据的KMO值分别为0.888、0.863、0.844;2017年调查中,小学、初中、高中、学校和教育局卷数据的KMO值分别为0.928、0.965、0.930、0.933和0.899,均大于0.8,说明两次调查中问卷的结构效度良好。

二、中小学生法治认同的现实图景

法治认同是在知晓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对法治内在价值和外在功能的认可、接受,并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经过利益衡量后的行为选择。法律常识是法治认同的知识起点,法治价值是法治认同的心理基础,群际关系是法治认同的社会因素,三者相互结合,展现出法治认同的形成机理和生成场域。

(一)法律常识性认知

法律常识性认知是建立法治认同的基础。2017年课程改革之前,中小学的法治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政治教育是融合在一门学科中进行的。(11)笔者梳理了在2017年课程改革之前的《品德与社会》等中小学课程中包括的法律内容,主要涉及宪法、反分裂国家、治安管理、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残疾人保障、文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民族政策、毒品问题、沉迷网络问题、禁止吸烟问题、婚姻继承法等。在初中阶段,法律知识主要涉及宪法、立法法、 游行示威法,涉及选举权、教育权、劳动权及知识产权等的保护,也有民法、物权法、合同法、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内容,讲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等。这些内容涉及对法的认识、违法制裁与犯罪预防、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公民权利义务、依宪治国和实现公平正义以及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在高中阶段,在小学和初中法治知识教育涉及的主要实体法和程序法、公法和私法基础上新增了反分裂国家法、企业法、调解仲裁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农业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还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等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法律内容涉及生命身体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公共秩序构建,等等。为了解中小学生对上述课程中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课题组在2013年和2017年两次调研中,均在问卷中设置了“法律常识”板块,根据中小学教材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分别针对小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设置了不同的测试题目。(12)2013年和2017年调查中法律常识题的设置大致相同,以2017年为例,小学生卷的法律常识部分共计16道题,分别涉及宪法、民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主要考查了宪法的法律效力、对国家标志的基本认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等知识点。初中卷法律常识部分共设置16道题,分别涉及宪法、民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主要考查了宪法基础知识、选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法律行为性质界定、犯罪等初中生应当掌握的法律知识。高中卷法律常识部分题目的数量为18道,包括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行政法和诉讼法,主要考查宪法的效力、平等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税收、继承、诉讼程序以及犯罪与刑罚等内容。

根据中小学课本中的法律知识的分布情况和历年普法文件的重点,我们提出若干理论假设,希望通过调查进行验证:

第一个理论假设是,经过40年的普法,中小学生作为重点人群,其对于课本中的法律常识的掌握程度应当比较高。2013年参与调查的小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在法律常识测试中的平均正确率分别为63.8%、55.8%及53%。2017年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法律常识题目平均正确率分别为68.43%、46.16%及44.79%。两年的调查显示,只有小学组的平均正确率达到及格程度。初中生和高中生对于法律常识的了解程度尚处于不及格状态。相较于2013年而言,2017年参与问卷调查的人数增多,初高中组的平均正确率从五成以上降至不足五成。调查显示总体上中小学生对于法律常识的认知度并不高,尚处于不及格状态。从2013年至今,国家的法治建设进入加速发展阶段,但是中小学生的法律认知状况非但没有提升,相反出现下降的趋势值得引起高度关注。

第二个理论假设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中小学生对宪法的认知率应当比较高。对于“在我国,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被称为 ‘国家根本大法’的是什么法”这个问题,在2013年调查中,小学生中回答正确的只有42.1%,其余57.9%的小学生选择了民法、行政法、刑法或者不清楚。在2017年的调查中,小学生中61.63%回答是宪法,其他学生选择了民法、刑法和行政法,分别占13.96%、6.26%和6.96%;还有11.18%的学生表示不清楚。初中学生面对“有关宪法的表述是否正确”(13)该问题是判断题,下列有关宪法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严格;B.宪法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根本大法;C.宪法没有实际法律效力;D.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正确答案是C。进行判断时,2013年调查显示,答案正确率为72.43%,错误率为27.57%。2017年调查时,则下降至只有50.95%的同学答案正确,还有一半同学回答错误。高中生对于“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哪个方面”的问题(14)该问题是单项选择题: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A.一切普通法律的制定都必须有宪法的依据;B.凡是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的法律、法规一律无效;C.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生活中各个方面的内容;D.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正确答案是B。,在2017年调查中,25.07%的高中生选择了“一切普通法律的制定都必须有宪法的依据。”16.28%的学生选择了“凡是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的法律、法规无效。”12.42%的高中生选择了“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46.23%的同学选择了“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各个方面的内容”,选择这个答案的同学虽然知道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但是对于宪法规定了哪些内容并不了解,造成误判。对于“依法不享有政治权利的人”的问题,(15)该问题是多项选择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人不享有政治权利?A.未满十八岁的人;B.刑事犯罪的人;C.美籍华人;D.被处以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正确答案是C、D。2017年调查显示,有21.31%的学生错误选择了“刑事犯罪的人”,另有14.92%的学生错误选择了“未满十八岁的人”,说明高中生对公民政治权利还存在模糊认识。对于宪法规定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2013年的调查中,初中生的正确率只有39.45%,错误率达到60.55%。2017年调查显示,26.05%的初中生选择人民民主专政制度,34.74%的初中生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2.83%的初中生选择社会主义制度,6.38%的初中生选择民主集中制。从上述情况分析,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中小学生对其法律效力、内容,公民政治权利等基本问题的了解仍然非常有限,对于一些基本的宪法知识,存在不少模糊认识,这种认知状况与我们一直强调的宪法教育和宪法的法律地位并不匹配。

第三个理论假设是,催生青少年法治教育以及历年普法运动的目标之一就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以此推之,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的认知度应当比较高。对于常见的不良行为的定性,2013年将其作为初中生的问题,列举了常见的旷课、夜不归宿、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等行为进行辨识,初中生中正确率为81.21%,错误率为18.79%。2017年调查中,小学生面对“旷课、喝酒、抽烟的行为性质”进行判断时,69.52%的小学生可以明确判断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调查显示,由于学校通常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为教育重点,对于法律禁止的不良行为,中小学生的认知情况总体是比较好的。但是对于违法、犯罪的界分以及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初中生的认识还是存在一些模糊之处。2017年调查中的问题:乙同学(15岁)是电脑高手,为了显示自己的本事,向当地政府部门的网站发动“攻击”,造成该网站不能运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51.35%的初中生认为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26.28%的初中生认为“虽然违法,但不会构成犯罪”,17.99%的初中生认为“乙未满16周岁,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所以不构成犯罪”,还有4.37%的初中生认为“只是贪玩,没有违法”。虽然一半的初中生都了解攻击政府网站造成网站不能运行的后果构成犯罪,但是还是有一半的初中生存在认知不清晰的情况,甚至还有近二成的同学将刑事责任年龄和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相混淆。对于法律责任的类型,面对问题“丁(17岁)是高中生,因打群架被公安局治安拘留10天,这种处罚属于什么?”的问题,37.6%的高中生认为属于行政处罚,37.77%的高中生选择纪律处分,12.96%的高中生选择行政处分,11.66%的高中生选择刑罚。可见,高中生中近七成无法准确区分不同性质的责任,将法律责任混同于纪律处分。

第四个理论假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两部与中小学生关系最密切的法律,学生的认知度应当比较高。初中生对于涉及《义务教育法》比较复杂的多选题,“初一学生小燕由于家庭贫困,外出打工的一起劳资纠纷”(16)该题目为初中问卷的一道多选题:初一学生小燕(13岁)爱好绘画,由于家庭贫困,无法交纳校外绘画班学费,她决定外出打工挣钱。她来到一家饭馆打杂。半年过去了,她想回家照顾父母,老板以她没有按要求干满一年为由拒付小燕工钱,她一分钱也没有拿到,失望地回到家中。对此,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①小燕没有按要求干满一年,老板不付工钱是正确的 ②小燕自动辍学是没有履行受教育义务的行为③饭馆老板招用童工,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④小燕所在学校和她的家长未履行对未成年人应尽的保护职责。正确答案是②③④。,在2013年调查中,86.35%的初中生选择正确。在2017年调查中,66.31%的初中生选择了正确答案。对于学校勒令15岁的“问题学生”退学的做法,66.53%的初中生认为“学校的做法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法行为”。对于涉及《义务教育法》的另一问题:甲同学(15岁)是一个让老师、家长头痛的“问题学生”。去年五月,正在读初二的他被学校勒令退学。后来,甲痛改前非,极力要求复学,但学校一直没有答应他的请求。依据《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3年调查显示,79.52%的初中生认为“学校的做法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法行为”。2017年调查显示,66.53%的初中生选择同样的答案。

(二)对法治价值的态度

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必须建立在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基础上。正如英格尔斯指出: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组织原则,如果没有其得以运行的社会根基和缺少赋予这些制度与组织原则以真实生命力的现代心理基础,也会变成一堆废纸或导致畸形发展。[2]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如果缺少社会心理基础和前提,就会遇到强大的阻力而举步维艰。“当个体深信习俗、规则和法律是正当的时候,他们也会服从于它们”。[3]当法治的功能内化为社会成员的价值判断,在经过个体的理性反思、诠释和再建构,就会完成法治价值的社会化过程。法治的价值主要可以从两个层次展开,一个是自由、平等、公平等法治的功能价值,另一个是通过法律途径争议解决的法治的工具价值。

1.法治的功能价值

中小学生尊重和维护自由、平等、公平、民主等价值,才会真正接受、遵守、认可法律。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价值过于抽象,难以为中小学生理解。因此,调研中将问题聚焦于学生熟悉的班级和校园生活。

对于自由的理解,有两道题比较明显表现出小学生对于自由及其边界的理解。其中一个问题:“小学生有言论自由和阅读自由,所以家长和老师阻止孩子上网就是侵犯了他们的自由。”小学生的选择如下(17)本文中的图表标题除非另有说明,都是按照调研问卷中的问题进行设计。:

另一个问题“人们的言行只要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就是自由的”。

中小学生经常因为上网而和老师、家长之间发生争议。从小学生的选择看,2013年有56%的小学生,2017年有63%的小学生选择“不太赞同”和“完全不赞同”,说明学生清楚老师和家长限制学生上网并非就是对其自由的侵犯,也就意味着小学生理解自由是有边界的,家长和老师有权干涉自己的自由。当然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还是存在较大争议的,还有四成的同学选择了“说不清楚”“比较赞同”“完全赞同”。对于自由的边界在哪里,从后一道题的选择情况看,半数小学生明白法律和道德是决定自由边界的因素,通过这些问题,我们发现小学生普遍认为自由并非随心所欲,需要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

表1 “小学生有言论自由和阅读自由,所以家长和老师阻止孩子上网就是侵犯了他们的自由”

表2 “人们的言行只要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就是自由的”

法治是平等的保障。平等作为抽象的概念,在学生的视野中具象化为学校和班级管理中的平等对待。对于因为身体原因而进行的照顾,学生大部分表示赞同。见下表的问题:“如果班上有一位同学的身体有缺陷,老师和同学平等对待他(她)就可以了,没有必要给予什么特别的照顾”。近七成的初中生,近六成的高中生认为应当对身体有缺陷的同学给予特殊的照顾。

但是对于以成绩为标准的不平等对待,学生持反对意见的较多。例如面对“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成绩分重点班和普通班,将好的老师安排在重点班”这种区别对待的问题,学生中选择“不太赞同”和“完全不赞同”的比例增多。2013年调查时,无论是初中生还是高中生,不太赞同和完全不赞同的学生比例都在70%左右。完全赞同和比较赞同的比例都在20%以下。但是这种情况在2017年的调查中发生了变化,初中生中仍有70%多的学生不太赞同或者完全不赞同,和2013年调查的情况类似,但是高中生的选择发生了变化,选择比较赞同和完全赞同的高中生超过20%,选择不太赞同和完全不赞同的高中生比例在降低。

上面两例子对比可知,中学生能够意识到平等不是绝对的,应当区别对待,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绝对平等,而是相同的情况同等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学生普遍认同有差异的平等保护。

公平是法治追求的永恒价值。对于身边的不公平的事件,学生表达了比较强烈的反感。例如,对于“某重点高中对本校教职工的子女实行降分录取的政策。”

超过七成的初中生和高中生不赞成对本校教职工的子女实行降分录取的政策,表明多数中学生希望建立公平公正的选拔制度,反对以家庭背景作为进入重点高中加分的条件。

表3 “如果班上有一位同学的身体有缺陷,老师和同学平等对待他(她)就可以了,没有必要给予什么特别的照顾”

表4 “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成绩分重点班和普通班,将好的老师安排在重点班”

表5 “某重点高中对本校教职工的子女实行降分录取的政策。”

表6 “班级管理要让学生参与,比如学生投票选举班干部,决定到哪里举办夏令营、秋游”

表7 “学校的教学管理应该听取和吸收学生的意见”

对于民主和参与,学生表现出极强的认同感。从下面两道涉及班级和学校管理的问题看,学生具有极大的民主参与热情。针对“班级管理要让学生参与,比如学生投票选举班干部,决定到哪里举办夏令营、秋游”问题,大部分学生完全赞同和比较赞同。

面对不同的事项,学生的选择发生了一些细微的变化。与前面的选项相比,对于“学校的教学管理应该听取和吸收学生的意见”的回答中,选择完全赞同和比较赞同的比例虽然也很高,但是都比前一个问题的选择比例低,如表7所示。

从上述两道问题的选择情况看,超过八成的初中生和高中生都赞同学校和班级的管理中应当多倾听学生的意见,表现出对学校和班级民主管理的高度期待,学生高度认同民主治理和积极参与的精神,对于班级民主管理的赞同比例更高。

对于如何行使民主权利,调查中从正面、反面和民主的常识角度进行测试。首先,对于意见的表达,针对“在班级讨论中,有个别同学的想法大多数同学都不赞同,就没必要让他再说下去了”的问题,学生的选择见表8。

从学生对于意见表达的选择情况可见,八成左右的初高中生尊重不同意见的平等表达,说明大多数学生对于尊重他人不同意见已经形成基本共识。

其次,对于民主的应用,面对“某同学在教室丢了东西,老师怀疑是本班学生所为,在查无结果的情况下,让同学们投票 ‘选小偷’”的问题,中小学生的选择显示,90%以上的学生反对滥用民主的方式,学生的共识度极高。

表8 “在班级讨论中,有个别同学的想法大多数同学都不赞同,就没必要让他再说下去了”

表9 “某同学在教室丢了东西,老师怀疑是本班学生所为,在查无结果的情况下,让同学们投票 ‘选小偷’”

表10 “多数人决定的事情,不能因为少数人不同意而改变,否则就是不民主”

表11 “如果你在校园被其他同学欺负,你会忍忍就算了吗?”

第三,对于民主的实质内涵和行使方式,当被问及对“多数人决定的事情,不能因为少数人不同意而改变,否则就是不民主”这句话的理解时,学生的选择如表10所示,共识度明显减低,出现分歧。

两次调研结果表明,过半数的初中生和高中生将民主误解为简单的“多数决”,但是高中生选择完全赞同的比初中生少了7%,选择不太赞同的增加了7%,说明随着学生年龄增长,对民主的实质认识趋于全面。

从学生对自由、平等、公平、民主等价值的判断状况看,已经形成较高程度的共识,奠定了法治认同的心理基础,但是要将朴素的情感转化为实际行动,尚需要自身主体地位的觉醒和现实的法治实践。服从法律更多是利益刺激问题,而不仅是尊重和信仰的问题。

2.法治的工具认同

公众在对法律良好的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对法治的工具性功能予以认可和接受,承认法律具有工具性作用,能够满足一定的实用性目的,是决定公众从价值认同转化为行为选择的关键因素。面对“如果你在校园被其他同学欺负,你会忍忍就算了吗?”的问题,大部分同学表示不会,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表示“多数情况下不会”和“肯定不会”的比例逐渐增高。

面对学校中出现的校园欺凌问题,小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中都有超过六成的人不会选择“忍气吞声”。另一事例也可以证明学生对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的意愿强烈。面对“如果你购买商品后发现被骗,你会考虑使用法律手段(如举报、起诉)来维权吗?”问题,该问题旨在调查学生对于购买商品被骗时维权行为的选择,超过七成的初中生、六成的高中生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说明学生的选择法律手段维权的意愿强烈。

学生对于法律途径的选择与其对法院和检察院公正司法的信心之间具有密切关系。“如果你的亲友卷入了一宗法律案件,你会相信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公正司法、公道办事吗?” 从学生选择的情况看,超过七成的学生对于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有信心。

本次调查中,为了避免学生对于个人行为选择带有较强的主观性,设计了情境式的案例分析,通过对他人的行为评价,判断学生可能的行为选择。在案例中“某个工厂里的一些工人被解雇了,但他们都觉得原因不明不白。工人们怀疑经理用摄像机非法监视他们的活动,但是经理坚决否认。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工会才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对付经理的不法行为。于是两个工人撬开经理的办公室,偷走了作为证据的录像带。”调查的一个问题是罗列了一些理由试图证明工人行为的正当性。其中一个是“对于无法找到其他揭露经理不法行为的有效途径而只能选择该做法的这一理由”,初中生中表示完全不赞同的有29.52%,完全赞同的有6.01%,保持中立态度的有14.85%,从中立态度至完全不赞同中存在着9.07%、10.09%、11.31%不同程度的比例(程度递增),从中立态度至完全赞同存在着7.55%、7.00%、4.61%不同程度的比例(程度递减)。因此,59.99%的学生对这一理由无法认同,25.17%的学生对这一理由表示认同,14.85%的学生则保持中立态度。高中生中表示完全不赞同的有22.44%,完全赞同的有4.36%,保持中立态度的有16.75%,从中立态度至完全不赞同中存在着9.30%、11.59%、12.89%不同程度的比例(程度递增),从中立态度至完全赞同存在着9.32%、8.25%、5.10%不同程度的比例(程度递减)。56.22%的学生对这一理由无法认同,27.03%的学生对这一理由表示认同,16.75%的学生则保持中立态度。从学生对于工人采取不当行为调取证据的做法并不赞同的情况看,学生普遍认为,即使为了维护权益,也不应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取证据。

表12 “如果你购买商品后发现被骗,你会考虑使用法律手段(如举报、起诉)来维权吗?”

表13 “如果你的亲友卷入了一宗法律案件,你会相信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公正司法、公道办事吗?”

(三)影响行为选择的群际关系

各种形态的认同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形态,个人层面上体现为个性和差异的自我认同,体现在“去个性化”层面的“求同”都是以国家中不同的参照体和切入面展开的。“认同强调的是个人或者群体的自我建构,即强调认同承载者的主体性。”[4]父母和家庭是中小学生的初级群体,其群际关系除了家庭之外,主要在同学和朋友之间产生。中小学生的社会交往特点使得同学和朋友的重合度比较高。调查中的部分指标显示,随着年龄的增长,中小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虽然得到提升,但是正义感却出现下降的情况,主要发生在处理与朋友有关的问题中。调查中,设计了几个问题,考察中小学生处理涉及好朋友的事件中的态度。其中一个问题:“你的好朋友被人欺负了,如果他叫上你们一帮朋友去打对方,你会同意吗?”

对照观察表14和表15,这两个问题的选项,呈现两个一致的现象:第一,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选择正向的比例呈现降序排列,小学生正义感更强,初中生次之,高中生最低。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2017年中小学生选择“肯定不会”和“多数情况下不会”的正向选项的比例较之2013年出现降低的趋势,相反,选择“多数情况下不会”和“肯定不会”的反向选项的比例增高。

即使学生将自己的身份代入为法律工作者,仍然会受到好朋友这种社会关系的影响。对于“如果你是一名法官,审理案件时,发现法庭上的被告正是你的好朋友,你是否会想办法帮他”的问题,2017年的调查显示:小学生中64.2%的学生表示肯定不会、11.8%的学生表示多数情况下不会、10.82%的学生表示说不清、6.69%的学生表示肯定会、6.49%的学生表示多数情况下会。初中生51.39%的学生表示肯定不会,16.60%的学生表示多数情形下不会、17.39%的同学表示说不清楚、7.89%的学生表示多数情况下会、6.72%的同学表示肯定会。高中生41.63%的学生表示肯定不会、20.12%的学生表示多数情况下不会、22.80%的学生表示说不清楚、9.73%的学生表示多数情况下会、5.73%的学生表示肯定会。从上述学生处理涉及朋友的行为选择时,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的选择“肯定不会照顾朋友”的逐级递减,相反,选择“说不清”“多数情况下会照顾朋友”的越来越多。年龄增长并没有带来更高的法治意识,反倒离法治原则越来越远,更加世俗起来。

从另一个例子可以说明社会对学生所产生的影响。2017年调查时,当问及对“很多同学喜欢看书,但没有多少零花钱,可以先买盗版书籍看,以后挣钱了再买正版的(或者买喜欢的盗版光碟)”这一现象的评价时,有75.26%的小学生、61.98%的初中生、61.16%的高中生持“完全不赞成”或者“不完全赞成”的态度。从数据上显示,随着年龄的增长,明确表示“完全不赞成”的比例逐渐降低。公众对法的利益维护的体认和感受,除了对主体合法利益的维护外,还来自法治对非法利益的打击和惩处。中小学生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态度的变化,既与中小学生财力有限有关,也从客观上反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

表14 “你的好朋友被人欺负了,如果他叫上你们一帮朋友去打对方,你会同意吗?”

表15 “如果看到你的好朋友偷拿学校的公共财物,你会向老师检举、揭发(或报告)吗?”

三、普法运动低效的影响因素

通过对中小学生调研的情况看,近40年的普法运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中小学生对于自由需要在法律限度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义等价值形成较高程度的共识,大部分学生认为遇到争议,首选法律途径解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与其日常生活关联密切的法律制度了解较多。但是在法治中国这一国家战略目标下,目前中小学生的法治观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法律常识认知率较低,知识链断裂,知识谱系不完整

从调查显示的情况看,中小学生的法律常识认知状况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中小学生除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少数几部法律认知度高一些之外,其他如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内容知之不多,呈现较为明显的“散点式”分布和“碎片化”的特征,其认知半径过窄使得其认知水平存在较为严重的局限性,法律知识图谱不成体系。

第二, 学生的法律常识存在认知链条不完整的情况,例如从违法行为的辨识到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就构成相对完整的认知链条,任何一个知识点断裂,都会影响认知的形成。调查发现,在关键的法律责任年龄上学生的认知存在断裂。初中学生虽然了解不良行为,但是对于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存在模糊认识。学生是否清楚了解《刑法》第17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就是重要的知识点。2017年调查中有问题设置了“15岁的中学生因抢劫被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这一背景,针对这一问题,高中生中23.58%的学生认为“法院审判此案件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这一说法是错误的;45.48%的学生认为“由于戊年仅十五周岁,所以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说法是错误的;17.43%的学生认为“针对此案件,法院不能公开审理”这一说法是错误的;13.51%的学生认为“针对此案件,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学校不得取消该学生的学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由于戊年仅十五周岁,所以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说法是错误的。2013年针对此问题,高中生的正确率为56%,错误率为44%。调查结果表明,半数的高中生对于刑事责任年龄认知不清。这些必要的知识点的断裂使得中小学生无法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律知识链条,需要进行弥合或者澄清模糊和错误的认知。

(二)法治价值认同和法律常识认知率之间不匹配,存在演化为“价值内战”的风险

对法治价值的高度认同和法律常识的低认知率之间存在巨大的落差,使得法治价值的形成缺乏必要的基础。中小学生对于法治教育内容的准确认识是基础。如果这个基础不牢固,虽然中小学生在感情上认同法治价值,但在随后的思维转化过程中可能存在异化趋势,也就是在现实中存在中小学生理解的法治价值出现扭曲的可能性。例如,虽然学生对于公平正义的价值认同度很高,但对正义的理解不全面。当问及对“某些罪大恶极的人不应让律师为其辩护,以防止其逃脱法律制裁”的看法时,2013年的调查中,只有 15% 的高中生表示坚决反对这种观点,35% 的不太赞成,23%的说不清楚,还有17%比较赞成,10%完全赞成。 2017年的调查中只有 17% 的高中生表示坚决反对,35% 的不太赞成,21%的说不清楚,还有15%比较赞成,12%完全赞成,说明高达八成以上的高中生还没有树立起“程序正义”的观念。中学生将“打砸”行为误认为是爱国行为。因为缺乏对正义的全面认识,尤其是对程序正义的正确理解,误以为对罪大恶极的人就不应该为其提供辩护。(18)现实中也有相关事例,例如西南政法大学赵长青教授为黎强辩护遭到网络攻击。《赵长青:网络攻击我,是普法失败》,http://news.163.com/09/1119/11/5OFRUI9700011SM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20日。

德育和法治教育混同使得学生难以分清法律责任还是道德责任,甚至将违法误以为违纪。2017年的调查显示,相当部分的学生无法区分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对于“丁(17岁)是高中生,因打群架被公安局治安拘留10天,这种处罚属于什么?”的回答,11.66%的学生认为该处罚属于“刑罚”,37.60%的学生认为该处罚属于“行政处罚”,37.77%的学生认为该处罚属于“纪律处分”,12.96%的学生认为该处罚属于“行政处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该行为应认定为“行政处罚”。高中生无法准确区分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对于违法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存在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误判为只是违反纪律而已的可能性。

(三)宪法认识严重不足造成公民主体身份模糊,易受社会关系的影响而随波逐流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其最高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公众(包括中小学生)对其认识不足之间存在“二元化”特征,“理念中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现实中可有可无形成鲜明对比,这导致了公民宪法意识二元化倾向极为突出。”[5]调查显示:中小学生的宪法的知识正确率总体较低,其中小学平均得分率最高,初中、高中逐渐降低。2013年,宪法部分的题目分别涉及宪法的法律效力、国旗和国徽法知识,这3道题的正确率分别为42.1%、90.1%和66.4%,平均正确率为56%。2017年小学生宪法的题目共4道,涉及宪法的效力,国旗、国徽的法律效力以及宪法宣传日等知识点,正确率分别是61.65%、76.48%、59.71%和59.89%,平均正确率为64.43%。对比发现,小学生群体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了解在提高,平均正确率从2013年的42.1%的正确率增长到2017年的61.65%。2013年的调查中,初中生的宪法部分的题目共4道,分别涉及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的法律效力、选举制度、通信自由方面的知识,四道题的正确率分别为39.5%、72.4%、7.8%和55.1%。2017年,初中生宪法部分共设置3道题,分别涉及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对宪法地位和效力的基本认识以及选举的内容。三道题的正确率分别为34.75%、50.95%和14.05%,平均正确率为33.25%。高中生的宪法相关常识的正确率也较低,两次调研的平均得分率分别为39.5%和31.27%。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中小学生对于宪法题目的正确率都比较低。这种偏离状态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宪法的尴尬地位,也会造成中小学生因轻视宪法,进而产生“法律无用论”。

(四)法治实践的缺乏使得中小学生的法治认同随着时间逐渐消逝

中小学生的法律常识性认知和法治价值的认同并没有随着年龄增长而增长,而是出现逐级降低的倒序排列迹象。对民主参与的高度热情和现实中民主参与的实践不足可能逐渐消弭民主意识,成为法治发展中的“看客”。例如,学生虽然认同民主的价值,但是对于民主的正确打开方式认知度极低。“某县举行县人大代表选举,在邮电局上班的小刘来到投票点的时候,那儿已经排起了长队,小刘领到选票以后再三斟酌,选了自己支持的候选人并慎重地填写在选票上,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小刘将选票投进了选举箱。” 对此问题,33.31%的初中生选择了该选举体现了自由原则;17.95%的初中生选择了小刘不能因为要上班而放弃自己选举的权利;34.69%的初中生选择了该县的所有的公民,不分年龄、性别、职业都有选举权;只有14.04%的同学做出了正确选择,选择了“这是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为直接选举。”2013年这道题的正确率更低,只有7.8%。

走出低效的普法模式,探求法治教育“何以可能和有效”的现实路径,需要重点研究中小学生法治认同的形成机理及其生成场域。

四、学科教育目标下的法治教育

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法治教育具备成为学科教育的基础和前提,但是和物理、化学等纯粹的知识不同,需要在法律常识、法治价值和行为选择之间实现融会贯通,建立转化机制。

(一)打破法治教育的专业化和生活化的屏障,形成知识认知向行为选择的融通

专业化的法治教育要求知识链条的完整性。中小学生毕竟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既不需要也无能力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因此,如何处理好法律的高度专业化和法治教育的生活化的关系就成为认知过程中的难点。普法运动的不足就在于随机性和碎片化,难以形成知识系统。由于相互衔接的知识系统的断裂,造成学生法律认知不全面,无法通过思维引领导入行为选择。无论消极的守法认知还是积极的用法认知,都需要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知识链条。必要的知识点的断裂造成认识系统的缺失。

设定哪些知识点成为法律认知的关键。德育生活化是德育的主流观点,因此,德育主导下的法治教育也使得中小学生的法律认知带有明显的生活化现象。例如,具有相同性质的国旗和国徽的法律常识调查显示:小学生对国旗了解最多,正确率都是比较高的,2013年和2017年两次调研的正确率分别为90.1%和76.50%,这与学校经常举行升旗仪式等日常活动有直接关系。相比较而言,小学生对国徽的了解并不多,2013年和2017年的正确率分别是66.4%和59.68%,远低于学生对国旗法的认知水平。在积极的用法认知上,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如前所述,学生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强,但是对于维权路径的了解少,依法维护权益、解决争议的认知度低。高中生中有部分学生将在毕业后进入社会,因此,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方面的法治教育就非常必要。针对高中生有一道《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题目,考查对未成年人的劳动权保障,(19)该题目为:大雄(17 岁)初中毕业后没有继续上学,他想到人才招聘市场找一份工作。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大雄是未成年人,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招用未成年工;B.用人单位可以招用大雄,但是不能安排他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的工作;C.用人单位如果招用大雄,应当对他定期进行健康检查;D.体育、演艺等特殊行业的单位可以招用大雄。正确答案是A。2013年的正确率只有40.8%,2017年的正确率只有39.62%,说明半数以上的高中生对未成年人的劳动权及其必要的保护缺乏正确认识。调查中有一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获取法律援助的权利的题目(20)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用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况不包括:A.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在法院审判阶段仍没有委托辩护人的;B.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从第一次被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C.未成年人被犯罪侵害的公诉案件中,经济困难的;D.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家长已经为其聘请了律师。正确答案是D。,2013年的正确率为54%,2017年则仅有41.62%的正确率,表明半数以上的高中生对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和制度了解不多。

在法律知识点的选择上,需要解决法律的专业性、社会性和生活性之间的关系。提高法治教育的科学性,既要注重法律本身具有的逻辑性,也要结合青少年的实际特点。根据由简入繁、由易到难的顺序进行循序渐进式地教育,又应注意针对不同年龄段的青少年进行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法学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中小学生认知度有限,没有必要过度强调法学的专业性。但是完全依赖于生活的法治教育会造成片段式、碎片化的现象,局限于生活体验的知识结构导致其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体系缺乏系统性。由于认知链条的断裂,无法发现和引导学生在行为选择上形成理性化倾向。中小学法治教育要从日常生活出发,但并非等同于或者局限于日常生活。法治教育对日常生活具有引导和提升的功能,学生的社会生活才是目标。限于生活需要而确定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内容,实际是法律工具主义的具体表现。立足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的基本特点,法律知识的专业性通过社会化具象为以学生为中心形成的社会关系,在学生之间,学生与家长,学生与老师、学生与学校,学生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维度上,确定合适的知识点和相关知识点相连的链条。法治教育的生活化意在强调教育方法要贴近学生生活,提高学生的接受程度。解决好法治教育的专业化和生活化的关系,有助于促使个体的社会行为能够在合乎理性的目的选择和价值选择中有序化,减少社会冲突。 “还应看到,专业知识的传授,与街谈巷议、耳闻目睹的东西相比较,后者更具有明显的影响力,更容易成为人们的一种直观而朴素的认识,虽然这只是一个远非完备的理性认识。”[6]因此,法治实践的效果远胜于法律说教。

(二)通过小共同体的法治实践,模拟和强化价值认同的体认和感受

法治既是理想也是实践。多年的普法运动和学校的德育促使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理想而符号化地进入学生的心理,使得学生理解的法治具有浓厚的理想化色彩。法治实践的社会化过程需要以准确、科学的法律认知为基础,而建构在不准确、不完整、不系统的法治知识基础上的法治理想极有可能演变为“价值的内战”。由此可见,“社会成员的法治观与他们对法治基本知识或法治本相的实际了解具有很大的相关性。如果全社会对法治基本知识或法治的本相有相对全面而真实的了解,全社会法治共识的基础也会大大增强。”[7]法律传递的是社会共同体的基本准则、集体共识和价值诉求。法律内置的价值通过在共同体的有效实施,从而强化共同体个体趋向法治的动力。法律内在价值的社会化复归和法律工具性的普及相结合,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的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辩证统一。中小学生对于法治内在价值的认同并不必然导向法治的行为选择,还需要通过实践性的活动实现社会性强化的目的。知识社会学的中心思想是“社会境况决定论”。“一个人的核心价值观是由他所处的社会环境和生活状况决定的。”[8]学生的特点决定其社会性的活动极其有限,而班级、学校、家庭是中小学生在社会中最主要的小共同体,是培育学生理性、提供学生法治心理体验和实践的最重要场所。

(三)唤醒主体意识,强化法治框架内的公民—国家关系

法治认同是以公民身份认同为主体前提。“伴随着公民身份认同的深化,公民身份将逐渐由制度赋予的权利、地位等外在认同向以价值、规范、理想、愿望、期待等内在的心理认同转向。”[9]同时,公民身份认同基于领土、文化、政治与权利等共同体的理性认同能力而具有反身性理性能力。公民个体基于对“公民—国家”关系的知识体系和价值意义更为深入的系统掌握,从而更自信、更理性、更自觉接纳和认同自身的公民身份。“公民的身份意识源于宪法意识,作为公民核心要素的公民资格源于宪法赋予,一方面,表明政治国家对其成员身份、地位的法律确认,意味着个人与国家的法律连接。另一方面,赋予公民自由、平等、独立的主体资格。公民意识培育的根本是宪法教育的有效性。”[10]目前社会成员公民意识不强,社会责任感偏弱,很大程度上源于社会成员主体意识不足。这种状况的形成,与宪法教育不成功、中小学生对宪法的认知不足有关系。

公民主体意识的唤醒是法治建设起步的标志。法治认同建立在公民将自己定位在法治建设的主体,以主体的身份参与法治建设。公民主体意识的自觉发育需要通过宪法教育实现。通过宪法教育实现的公民意识教育,可以弥合知识认知、价值认同、行为选择之间的断裂。自我归类是在社会场域中实现的。“在知识社会学看来,个人总是生活在群体和社会中,总要面对一定的环境,因此,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并不是天才人物沉思默想的结果,而是与社会背景、历史经验密切相关的。”[11]人们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更多来源于感同身受。自我体验的基本特点在于主体和对象的同时“在场”,社会生活体验往往比知识宣传更能影响个体行为。主体在社会交往中,当面临法律问题时,个体与群体的关系,通过法律的媒介和平台,通过法律化的方式明确个体在群体中的地位、自我之于群体的价值和意义,探寻自我与他人之间正确的法律联系和法律关系,正确对自我进行归类和认知。培育公民的主体意识也促使以集体理性来监督制约国家权力,从而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调查显示,中小学生民主参与意识强烈。“在开班会制定班规时,是否会积极发言并提出自己的意见”的问题上,初中生35.19%的同学表示肯定会、32.95%的学生表示多数情况下会、11.81%的同学表示说不清楚、17.64%的学生表示多数情形下不会、2.41%学生表示肯定不会。有近65%的初中生表示在开班会制定班规时会积极发言并提出自己的意见,表现出强烈的民主参与意识。高中生26.62%的学生表示肯定会、36.46%的学生表示多数情况下会、12.87%的学生表示说不清楚、22.34%的学生表示多数情况下不会、1.71%的学生表示肯定不会。同一群体的人会在价值观上形成一种共识。因此,通过校园和班级民主的践行,可以有效激发和调动学生的主体认知,这种在学校中形成的民主和参与意识会成为其进入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底色,也是完全的公民意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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