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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增值税改革红利

2020-02-14钱辉琴

财会学习 2020年1期
关键词:红利税率增值税

钱辉琴

摘要:增值税改革后,社会各界都非常关心企业享受的红利到底有多少,本文通过建模的方式,对比税率调整过程中企业履行不同税率时企业的经营情况,剖析税率降低对企业的影响,寻求企业真正享受的增值税改革红利。

关键词:增值税;税率;红利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19年第39号公告,公告中针对特定行业或商品的条款,例如,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出口(离境)退税率调整、不动产抵扣、旅客运输服务抵扣、加计抵减计算等,这些改革红利是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但是,最为引人注目的降税条款,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进行改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降税红利让很多企业有点雾里看花的感觉。感觉应该在这次降税改革中得到了实惠,可是再看看报表,企业利润也没有什么特别的变化。企业、税务、财政等社会各界都非常关心企业在这次改革中真正得到的红利。

绝大部分企业在降税后都会下调商品售价,即使处于供应链末端的直销或商业企业有较强的自主定价权,也会因为同类商品的降价而下调价格。绝大部分企业都处于供应链中的中间企业,在公告下发后,都会收到下游企业的调价通知:为保证双方利益不受影响,保持不含税价不变,含税价调整为:原含税价/1.16*1.13或原含税价/1.1*1.09。

为方便比较,我们建立了一个简单的企业数据模型,对调价前后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对比,寻找税率调整对企业的影响。为方便计算,将所有与税率调整相关的成本费用都简单纳入原材料中计算,与税率调整无关的其他相关成本费用不会因为税率调整而变化,模型中简单作为零考虑。模型财务数据如下:企业材料不含税采购成本是100元,商品不含税售价是120元,原来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企业的进项税额为:100×0.16=16元,销项税额为:120×0.16=19.2元,实际进项抵扣后,企业的应纳税额为:19.2-16=3.2元。实际利润为:120-100=20元。企業付出的现金为:100*1.16(购货款) + 3.2 (纳税款) =119.2元,收到的现金:120*1.16=139.2元,现金增加:139.2-119.2 =20元。

假如上游企业和本企业都采用同种方法下调产品价格,则降价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将变如下,材料不含税采购成本还是100元,商品不含税售价还是120元,适用13%增值税率,原材料含税进价由原来100*1.16=116元,调整为100*1.13=113元,含税售价由原来120*1.16 =139.2元,调整为120*1.13=135.6元。企业的进项税额为:100×0.13=13元,销项税额为:120×0.13=15.6元,实际进项抵扣后,企业的应纳税额为:15.6-13= 2.6元。实际利润为:120-100=20元。企业付出的现金为:100*1.13(购货款)+2.6(纳税款) =115.6元,收到的现金:120*1.13=135.6元,现金增加:135.6-115.6=20元。

假如上游企业只愿执行原合同并开具16%发票,本企业按此方法下调价格,企业的财务状况将变为:材料不含税采购成本是100元,商品不含税售价是120元,原材料含税进价100*1.16=116保持不变,含税售价由原来120*1.16=139.2元,调整为:120*1.13=135.6元。购进适用16%增值税率,销售适用13%增值税率,企业的进项税额是100×0.16=16元,销项税额为:120×0.13=15.6元,实际进项抵扣后,企业的应纳税额为:15.6-16=-0.4元。实际利润为:120-100=20元。企业付出的现金为:100*1.16(购货款)+(-0.4)(纳税款)=115.6元,收到的现金为:120*1.13=135.6元,现金增加为:135.6-115.6=20元。

对比上述交易的成本、利润、应纳税额、现金流,不难发现,首先,企业购买的原材料没有便宜。公告调整的只是税率,税率变化只影响价外税,与不含价格没有任何关系,企业购买的原材料成本不会因为降税发生变化。其次,不管企业执行变更前的合同还是执行变更后的合同,除了现金流有所不一样,企业盈利能力没有变化。

我们不得不重新思索,这次全面降税改革,应该惠及千万普通企业。那我们究竟能获得什么改革红利呢?

第一、税率降低后,企业将少交了本企业增值部分的增值税,每一个企业的税负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模型中税率调整前,企业的税负为:3.2/120 *100%=2.67%,如果上游企业同种方法调价,则降价后,企业的税负为:2.6/120 *100%=2.17%,如果上游企业只愿执行原合同并开具16%发票,则降价后企业的税负为:(-0.4)/120*100%=-0.33%,这只是特殊时期的表现,不能代表企业长期的税负,税率调整的过渡期以后,企业的税负还会还原为正常值2.17%。通过降价前后企业税负比较,降低了企业税负0.5%,这部分降低的税负即为本企业增值部分的增值税:(120-100)*(16%-13%)/120=0.5%。这种税负的降低与企业的盈利能力没有任何关系,只是改善了企业的现金流。另外因为应纳税额的减少,城建税及附加也会有相应的降低,但影响极其微小,对企业的利润指标没有太大的影响。

第二、进一步增强了议价能力强的企业的盈利能力。

1.税率调整后,含税价格降低多少,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企业的议价能力。如果所销售的商品有较强垄断能力,或者购买材料时对材料价格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企业在交易过程中的议价能力较强,则在这次降税过程中,有较强的话语权,可因此榨取上下游企业的一部分利润。增强了议价能力强的企业的盈利能力。

2.如果企业本来就是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没有什么话语权,可能会因为这次增值税的降税改革而受到不小的伤害。盈利能力不但没有得到什么改善,反而会因为市场影响强的企业的压榨,缩小了其利润空间,从而误伤了小微企业利益。

第三、商品价格的普遍下调,广大消费者购买力增强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会得到提高,企业的产品销售数量变大,从而改善企业的盈利能力。首先,税率下调后,最终的商品会全面的下调销售价格,消费者的购买力会得到很大提高,生活水平相应会得到极大的提高,社会满意度会也会提高。其次,购买力增强后,进一步拉动了内需,企业的产品销售量变大,企业的盈利能力也会因此得到较大程度的提高,减税红利通过这种方式公平地惠及每个消费者、每个企业,这才是国家增值税改革的初衷。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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