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医疗岗位绩效津贴分配问题
2020-02-14李永昌王小峰徐晓莉
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 2020年5期
李永昌,郑 均,王小峰,谢 秦,徐晓莉*
(1.东部战区总医院质量管理科,南京 210002;2.东部战区总医院卫勤部,南京 210002)
在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迈向深水区的特殊历史时期,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于2016年7月印发《军队医院和疗养机构医疗岗位绩效津贴分配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当前,军队各医院和疗养机构均按此执行。总体来讲,《指导意见》有利于实现总额控制,突出绩效考核作用,体现倾斜临床一线、区分层级差异的原则。但从军队医院执行《指导意见》后的成效来讲,其激励作用与导向作用仍有待加强[1]。本文旨在探讨军队医疗岗位绩效津贴分配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提升军队医院绩效津贴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提供借鉴和参考。
1 军队医疗岗位绩效津贴分配概述
长期以来,军队医疗岗位绩效津贴一直由各单位自主实施,总部仅对单位绩效津贴总额占比及分配指导思想提出原则性、框架性的要求[2]。随着军队单位全面停偿、军队医院收支分离等政策的深入推进,2016年7月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印发《关于试行军队医疗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将医疗岗位津贴分为等级津贴和绩效津贴两部分,并以《指导意见》对军队医院绩效津贴分配进行进一步规范,明确绩效津贴的分配原则、享受范围、绩效考核指标和办法,以及绩效津贴分配、发放和监管的具体措施,同时还配套下发绩效津贴分配管理信息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