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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背景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问题分析

2020-02-06温雨欣

现代农业研究 2020年1期
关键词:盗窃罪界限诈骗罪

温雨欣

【摘   要】 在农村生活中多见且犯罪率极高的犯罪中,让人容易想到的就是盗窃罪和诈骗罪。在一般情况下,这两种犯罪易被区分,但随着农村社会发展,被告人取得财产的手段多样且日趋复杂;当今理论界对这两种犯罪行为的区分观点也不相同;刑法又不能包括所有犯罪行为;这使两罪间界限模糊。因此,本文通过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评析,列举国内外专家、学者在理论、司法层面遇到的两罪间的问题,通过分析比较,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判例,总结出解决两罪间界限问题的方法,希望在今后实践中有帮助。

【关键词】 盗窃罪;诈骗罪;界限

中图分类号:S-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2096-1073(2020)01-0119-121

1  农村生活背景下盗窃罪与诈骗罪问题的提出

盗窃罪与诈骗罪,随着财产的产生而产生,且经济越发达,爆发频率越高。如果从犯罪的构成要件上来看的话,两罪间通常分歧不是很大的。但随着农村社会进步和科学发展,犯罪嫌疑人取得财产手段多样,从而出现两罪间有不易区分的情况,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麻烦。

实务中多数法院判决时,易根据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定罪量刑,但一般较少思量两罪的区别,这引伸出了问题的提出。对于两罪界限,主要是分析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盗窃罪是行为人用了秘密的手段对财物进行占有,且是窃取方式,这种秘密的程度是相对于被害人来说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对被害人虚构或隐瞒真实,致使被害人相信了行为人,从而被害人把财物交付给了行为人。虽然很多情况下,诈骗行为实际是盗窃、抢夺行为的掩盖行为,但不难可看出,被害人有无产生认识错误处分了财产是关键。

2  两角关系下的盗窃罪与诈骗罪

这两个罪都是对被害人的公私财产利益进行侵犯。但是,第一,两者在犯罪客体方面上来说,盗窃罪侵犯简单客体,而诈骗罪侵犯的除了有简单客体外,还包括了复杂客体。第二,在犯罪客观方面,盗窃罪是用秘密的手段进行窃取,且财物的价值较大,或盗窃频繁;诈骗罪表现为采用虚构和隐瞒等方法。再者,两罪在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盗窃罪是行为人秘密获得财物,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诈骗罪是采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主观上直接或间接故意皆可。最后,认定犯罪数额标准不同,我国现行刑法要求诈骗数额较大或严重情形,才可成立犯罪。 陈洪兵教授指出:“盗窃罪与诈骗罪具有占有转移的共同本质,只是占有转移的原因不同;盗窃罪是他损犯罪,是行为人单干完成的犯罪,诈骗罪是自损犯罪,是被害人由于收到行为人的欺骗,主动奉上的犯罪。” 台湾大学教授林山田提到,窃盗罪是“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取得,以和平方法取走他人之物者,为盗窃罪……”而以交付物为处分内容而言,处分者对物的交付也应具有财产处分意识,这也可看出窃盗罪与诈欺罪的区别。 综合以上观点可看出,“处分”行为是区别两罪关键。因此区分二者界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分析:

2.1  处分主体客观上是否具有处分行为

日本学者平野龙一提出:“处分行为交付的有无是区分两者的关键。”虽然德国、意大利及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中,都无涉及交付或者处分,但理论通说以及法院判例一般认识到,诈骗罪的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是处分行为。诈骗罪的行为结构是:行为人采用了欺骗的方式——被害人因此有了或维持了认识上的错误——被害人由于认识错误的原因对财产实施了处分行为——行为人取得了财物——被害人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失。而盗窃罪,是改变了原先的占有而取得占有,这是它的客观方面。相应的行为构造是:行为人采取窃取的手段或者采用平和的方法破坏原先的占有——成立新的占有从而取得财产。因此,若其中缺少被害人因认识错误处分了财物,则不应认定为诈骗,而是盗窃。

2.2  处分主体主观上是否具有处分意思

有学者认为行为人取得财产时,实施了欺骗和盗窃,应认定何罪,取决于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 关于“处分”财产,目前国内外刑法理论中存在以下三种学说。处分意思不要说是指,需要被害人在客观上具有处分行为。处分意思必要说认为,在客观层面,被害人要有相应的处分行为,在主观上,同时也应有处分意思,处分行为是诈骗罪与其他财产型犯罪的重点。处分意思缓和说认为,为了肯定有“由于相对人的占有转移有瑕疵的意思”,同时有某种转移意思也是不可少的;另外,此学说还包括了虚构交付物的价值,可得出若宽泛地讨论处分意思的内容,两种学说间的对立只是存在表面上的而已。 日本学者山口厚赞同处分意思缓和说,他提到如果存在占有转移的认识,则是否对转移后的物或财产性利益的存在认识到是不影响的。

在这里,笔者赞同处分意思不要说。对于处分意思必要说,要求比较严谨,同时也是我国司法裁判的主要立场。但在实际中,受骗者不一定会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具有处分意思。其实只要被害人对所处分的财物认识详细、特定、清楚,不要求对类别、价值大小、性质进行,否则就不是被骗。

3  三角关系下的盗窃罪与诈骗罪

此情形下被骗人和被害人是不同人。基于此,被骗人是否有相应的权利对被害人的财产进行处分,或“扮演”着可处分被害人财产的角色,这是三角诈骗,如果不是此情形,那么是利用第三人的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所以,区分三角关系下的两罪,重点所在是诈骗罪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不同之处,即被骗人是否有相应的权利对处分被害人财产,或是否具有相应的处分角色。

3.1  被骗人是否有权处分财产和处分被害人财产的角色

日本判例和通说认为,在三角诈欺场合,被骗人还要求是有权处分财产和相应角色,否则不是诈骗。 笔者对此也赞同。例如,甲欺骗对不认识丙的乙说丙花园里的名牌篮球是甲踢进去的,请求乙帮忙拿给他。乙相信了,到花园中将球拿出交给甲。但诈骗罪也会以“正常交易和买卖手段”来实施,如带别人去看自己并没有所有权的财物,谎称说财物是自己所有,然后出賣给对方获得价款,也可成立诈骗罪。但根据什么认定被骗人有权对被害人的财产进行处分,或者认定他是具有处分角色的,国外刑法理论存在以下观点:事实接近说提到,在客观上,要求作为被骗人的第三人与财产之间的是靠拢的;主观说提到,应当以被骗人有无因为被害人而对财产进行处分来分析;阵营说提到,不仅要看到被骗人与行为人之间的关系,还要看是亲密或生疏;授权说或权限说认为,在被害人大致授权的领域内,被骗人行使财产的处分时,这才是处分行为,构成诈骗;审核义务说提到,第三人若只是主观对财物支配进行确信是不足的,除非第三人已调查和验证代理的权限。笔者赞同授权说。例如,A是干洗店老板,来到B家,对身为B家的保姆C说:“你主人让我取衣服来干洗。”C不知情况,相信了A,把B的衣服交给了A。若从授权说出发,结合一般社会理念,C对主人家里的衣服是具有处权限的,C将衣服交给A处分了财产,是在授权范围内处分,这是诈骗。若从阵营说出发,这种方法可能存在争议,C到底处于在行为人阵营之中呢,还是处于被害人阵营之中呢?

3.2  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分

在现代,诈骗罪中被骗人和被害人没有区别,但随着物权复杂化也出现了二者角色分离,这就是三角诈骗的情况。三角诈骗模式是:行为人——被骗人(同时是处分人)——被害人。盗窃罪间接正犯的模式是:行为人——被骗人(不是处分人)——被害人。为区别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从上述模式中对比可看到,关键看是否存在诈骗罪第三步——骗人与处分人是否同一人。例如,甲在火车站候车厅,欺骗乙说:“你旁边那个包是我的,请给我。”乙不知情,将包给了甲。其实包是旁边睡着了的丙的。可看出,受骗人和处分人不是相同的,乙没处分丙财物的权限,甲是利用了乙接近丙的包的位子。甲对乙的欺骗行为致使丙遭受了财产损失,但丙并没有处分财物,甲是趁丙不在行使犯罪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4  结语

综上所述,区分两罪间的认定标准,笔者赞同以下观点:先分析是属于两角关系还是三角关系。若是两角关系,则从处分主体的客观和主观出发,综合判断处分主体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产。第二,若属于三角关系,需将被骗人是否具有处分权限并结合被骗人与处分人是否是相同的人进行判断。若被骗人和处分人是一样的,即被骗人也有处分权限,则被骗人由于认识上产生偏差对财产进行了相应的处分,行为人构成诈骗;若被骗人和处分人不是相同的人,即被骗人无权对财产进行处分,那么就不是被骗人由于产生认识错误对处分财产,被骗人是行为人和被害人的中间人,则是成立盗窃的。

因此,在当代农村生活的背景下,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不仅利于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完善,从而推进法治进步,而且利于正确定罪量刑,给被告人正确的答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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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周清水,薛云.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问题——从诈骗罪“处分行为”的视角着手[J].中国检察官,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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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陈敏. 宋红梅,等.四人盗窃他人财物案评析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D]. 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2015.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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