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被质疑的“捕诉合一”为视角探寻我国的捕诉关系
2020-01-28石向梅
锦绣·下旬刊 2020年9期
石向梅
摘要:从1978年检察机关重新建立到今日,批捕权与公诉权之间的关系经历了分分合合的曲折发展过程。在这一波三折的发展过程中,关于这两种权力的内在关系应如何,其争议一直存在。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似乎有推进“捕诉合一”之意,关于“捕诉合一”的学术争议又掀起了新的浪潮。本文从当前“捕诉合一”所面临的质疑出发,在分析其利弊的基础上从更深层次、更广阔的视域下探寻适合我国捕诉关系的可行模式。
关键词:捕诉合一;捕诉分离;改革;监督
一、我国捕诉关系发展的历史进程
自1979年检察机关重建以来,我国捕诉关系的定位经历了一元到二元再逐渐到现在的一元发展过程。该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在重新恢复检察机关设立后的20多年里, 一直是由刑事檢察部门统一行使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职能,除此之外,该部门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承担着法律监督的职责。这种模式虽能一定程度上提高工作效率,但却在实践中产生了比如对外之侦查监督缺乏、对内之内部监督缺失、办案质量低等多方面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1999年,最高院刑事检察厅分别设立审查起诉厅和审查逮捕厅两个部门机构;2000年改名为公诉厅与侦查监督厅。从这以后,审查逮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成为检察机关内部的两个独立部门, 各地检察机关也都开始采取该模式办案, 捕诉分离的运行机制在很长一段时间得以沿用。可以说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捕诉分离模式对于实现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的层层把关, 对于侦查监督以及被追诉人人权的保障等方面确实起到了正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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