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行政协议如何赔偿?
2020-01-21胡珊
宁波通讯·图话版 2020年11期
胡珊
湖北省某开发区管委会多年前允诺以14亩土地置换辖区一家公司近10亩土地,然而,事过十年,允诺的土地只到位了7亩多。为此,这家公司以违约为由将开发区管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管委会继续履约,并且赔偿损失。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判决结果。
近年来,以更加柔和、富有弹性的行政协议方式代替以命令、强制为特征的公权行为,是行政管理的一个发展趋势。然而,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行政机关违约、毁约的情况时有发生。厘清行政协议的违约风险,对于行政机关理解依法行政原则,维护依法行政与行政权力机动性之间的平衡有重要意义。
案例
2005年底,湖北一家公司在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买下了一块地。这块地面积近10亩,位置很好,就在开发区的中心广场附近。
那几年开发区的发展速度很快。在这家公司买下地不久,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主动联系公司负责人,称为了完善开发区中心广场的公共服务设施,希望用两块土地置换该公司手中的这块地。
管委会用于置换的两块地一块位于一家酒店后面,另一块位于开发区中心广场对面的316国道北侧,有125米的长度沿街。两块地面积加起来一共14亩多。考虑再三,这家公司同意了。
2007年8月,开发区管委会安排相关职能部门与这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置换协议书。协议约定,管委会相关部门在约定期限内为公司办理两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其中靠316国道北侧的7亩地在2个月内办理完征地手续并交付公司使用,土地证力争在3—5个月里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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