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不应“被强迫”看广告
2020-01-21刘振宁
方圆 2020年24期
关键词:用户

刘振宁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20年12月16日发布的《App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价报告(2020)》显示,对600款App广告行为分析发现,58%的App含有广告,其中69.7%的广告没有“关闭键”。应该说,凡是使用电脑和智能手机上网的用户,很少有人没“被强迫”看到过广告的。如打开一个手機App,跳出来的是开屏广告,从上看到下,找不到关闭按钮;或者点击之后,跳转到某电商平台。又如浏览朋友圈时,跳出来一段类似好友动态的广告,很难找到关闭选项,或者步骤很烦琐。因而,理当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牛皮癣式的霸屏广告,还用户一个清洁的屏幕。
当互联网和智能手机成为人们工作生活的重要工具,大多数人选择手机和电脑方式浏览网页,选购商品,接触外界时。通过App、朋友圈方式推送广告自然会取得良好效果,被一些经营者所青睐。而且,很多App供用户免费使用,其利用广告赚取利润,减少经营压力的做法可以理解,且不被法律所禁止。但任何行为都应遵循一定界限,如果过度侵犯他人正当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就得承担责任。
对于“霸屏”广告,广告法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均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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