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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股权转让效力研究

2020-01-19蓝日扬王辉宇陈懿宁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

环球市场 2020年32期
关键词:受让方公司法义务

蓝日扬 王辉宇 陈懿宁 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司清算过程中股权转让的效力,法国的《商事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公司解散后直至清算结束后的期间内,股票仍可转让。”我国学者何美欢认为:“如果有人愿意承担股款责任,公司清算前夕的转让也是可以注册的,只要董事对受让人的人格不提出反对。”虞政平认为:“解散过程中的股权转让,是公司运营实践中的客观要求,不能想当然地否认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一、清算中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针对清算过程中的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本文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分别进行研究:

股权转让是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如果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先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的可以进行转让。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仅履行向其他股东的通知义务即可。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转让股权进行了其他限制,主要包括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殊主体在特定时间内不得转让股权,以及依据公司章程不得转让股权等限制。但并未对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股权转让作出禁止。

二、股权转让的程序

(一)履行转让前的告知义务

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之前应履行一定的通知义务,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协商一致

股权转让本质上是合同行为,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一致意见即可,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协商一致订立协议即可。若有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权转让价值合理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因而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应进行价值评估,以合理的价值进行转让,否则一旦价值不公允将会损害其他股东权益。公司在清算过程中,涉及债权人、股东等多方利益相关人,如果不进行股权评估,直接依据转让方和受让方协议确定转让价,则有损害其他利益相关人权益的风险,容易引发诉讼案件。

(四)特殊主体转让股权需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如果转让方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特殊主体,需要经过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转让,以确定转让的可行性、合规性,否则该转让行为将不发生法律效力。

(五)转让缴税义务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位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不征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交易各方已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结语

“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并未对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时间进行限制,从理论角度出发,并无任何理由限制股东在公司清算过程中进行股权转让。只要股东之间达成协议,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股权转让的情况,以及欺诈、恶意串通或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导致股权转让无效的情形,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就有效。

股权依据公司的存续而存续,公司主体消灭,股权也随之消失。公司解散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要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等大量工作,清算工作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公司处于清算阶段但公司尚未注销,此时公司尚处于存续期间,股东可以继续行使其相关权利,其中就包括股权转让的权利。

尽管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于清算过程中的股权转让没有进行限制,但股权转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并非转让方受让方合议即可完成,涉及其他方利益的,需要履行通知义务或是经过其同意方可转让,特定主体还需要经过审批才能进行转让。

清算过程中的股权转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其他障碍,需要区分具体情形加以考量,不能仅凭相关法律未进行规定就认定任何清算过程中的股权转让均有可实践性。相关法律也应对这一问题加以明确,以减少实践中针对这一问题可能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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