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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电费回收管理及电费核算策略探析

2020-01-18柴慧国网白银供电公司

环球市场 2020年29期
关键词:电费核算供电

柴慧 国网白银供电公司

一、电费回收管理问题

(一)电费代收制度

电费代收制度的本意是服务民众,可以通过银行、社区、邮局等中介组织交纳电费,但这一制度必然造成电费回收速度过慢、管理流程复杂,始终有一部分资金滞留于中介代收机构,这样必然降低供电企业的资金周转效率。同时,电费代收制度本身就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容易出现用户已交纳电费,但代收中介却未能及时上交,在这一时间差内出现用户被动欠费导致停电。

(二)售后服务机制不完善

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的交流仅限于电费收交环节,一旦出现电费拖欠现象,员工上门追交缺乏灵活性、不讲技巧,容易造成双方对立情绪,进而产生严重矛盾甚至是法律纠纷。

(三)电费回收管理制度尚存不足

我国电力行业体制改革时间较短,电费回收环节依然遗留着一些不正规、不合理的现象,如“权力电”“置换电”“寻租电”等,特别是一些地方龙头企业、政府部门等,本身就存在长期拖欠电费的情况,受到历史原因影响难以迅速回笼资金,且此类用户的拖欠金额往往较大。

(四)电费回收难题处处存在

诸如流动人口用电问题,出现拖欠电费的情况无法找到收费对象,又或者存在企业搬迁、居民拆迁等问题,电费作为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的“附属品”,一旦固有交费流程被打乱,就很容易出现费用难追回的现象。

二、电力企业电费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电费项目管理质量有待于提升

在对部分供电企业的电费项目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后发现,部分供电企业的电费核算效率较低,并且管理水平也有着较大的提升空间,需要此类供电企业注意采取措施提高其电费核算管理工作的实施水平。通常来讲,对于供电企业而言,由于存在价格调整与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其发展速度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同时,作为供电企业管理者,其未对电费项目管理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导致供电企业的发展进一步受限。另外,在我国能源市场中,供电企业在其中有着绝对优势,市场竞争压力较其他行业也要小很多,在此环境下,供电企业的电费管理策略便显得不那么合理,致使电费核算工作质量与效率均比较低,从而对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对供电企业今后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二)电费核算控制手段不完善

现阶段,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我国对于电力资源的需求呈现出逐步上升的态势,并且随着供电量的增加,供电企业所面临的资金压力也会快速的显现出来,而由于大部分供电企业缺乏对电费控制的有效手段,导致其经济效益与发展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在对供电企业电费控制手段不完善的原因进行研究后发现,具体因素主要为:一是受制于通货膨胀的影响以及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导致传统的电费控制手段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同时由于电费核算工作存在较为复杂的环节,致使核算系统的运行出现极大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供电企业运营成本持续增加,造成电费核算管理缺乏足够的科学化;二是对于供电企业而言,与其存在经济关联的单位众多,导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核算难度。

三、电费回收管理优化策略

(一)加强供电企业内部管理

从企业组织角度看,电费回收管理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范畴,关系到供电企业每一名员工的切身利益。因此,优化电费回收管理首先要从内部入手,将电费回收任务落实到具体的责任部门、具体的责任人。一方面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在岗人员的工作能力,另一方面在内部建立绩效制度、奖惩机制,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建立健全供电企业营销服务机制

一方面,电力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在市场营销过程中需要强调“人与人”的接触,而不是“费用与用户”的单一关系,这样才能体现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用户对企业的信任度。另一方面,任何一种商品营销都需要售后服务,供电企业也应该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尽可能在电费回收管理环节为用户提供方便,如欠费之后保留一段时间的缓冲期,避免用户被动欠费。

(三)构建详细完整的用户信息系统(UIS)

该系统主要面向企业、政府及相关社会组织,此类用户既是用电大户,也容易演变为“欠费大户”,通过用户信息系统综合评价用电信息、交费情况、风险概率等,在此基础上建立用户的信用评价机制,形成分层服务模式。

四、电费核算优化策略

(一)制定统一的电费核算规则

供电企业内部应促成营销核算、财务核算两方面的规则统一。财务按照营销业务实际情况展开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的核算,这样可以更真实地反映出电费回收余额。同时在银行存款核算方面保持步调一致,即财务方面也采用“见票进账”原则。此外,对于一些用电大户,供电企业应该按照实际业务情况向代收机构收取电费,业务一旦发生就应该立即在账面上反映出来。

(二)提高电费核算指标科学性

在电力企业改革背景下,一些不合理的电费核算指标应及时更新,如《国家电网公司营业抄核收工作管理规定》要求,本月25 日过后超标量不低于全月销售的70%,但同时规定本月末24 时的超标量不得低于全月销售的35%,从用户电力成本核算的实际角度出发,月末24 时的超标量不得低于全月销售的35%的规定明显不合理,原因在于,过了24 时就是下月1 号,时间段跨越后用户无法拿到发票,从而影响自身当月成本核算。

五、结束语

我国供电企业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扶持和电费收益两部分,伴随着电力行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国际贸易摩擦等影响,供电企业所面临的生存挑战不断提高,尤其我国电力行业改革中推出“厂网分离、竞价上网”的政策,进一步增加了供电企业资金周转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供电企业能否实现电费高效回收及高质量核算,不仅关系到自身的正常运营,也直接影响着区域供电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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