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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心肺复苏压断老太肋骨,该担责吗

2020-01-16

南方周末 2020-01-16
关键词:孙某硝酸甘油反方

2017年9月7日,一位老太因感头晕到药店买药,店主孙某建议她服用硝酸甘油片并给了一片,随后她突然出现心脏骤停,孙某对她实施心肺复苏。老太恢复意识后,救护车将她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老太被诊断为12根肋骨骨折、右肺挫伤、低钾血症。不久后,老太一家起诉,要求孙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总计9800多元;还要求孙某待伤残等级评定出来后支付约10万元赔偿金。2019年12月底,法院判定,孙某无过错。老太一家对这一结果不服,日前已提起上诉。孙某做心肺复苏压断老太肋骨,该担责吗?

▶正方:

老太被送往医院后,经检查发现,她12根肋骨骨折、低血钾症、右肺挫伤,老太共住院18天。12根肋骨骨折、右肺挫伤、永久性的伤残,显然都是孙某实施的心肺复苏所导致的。造成如此严重的身体伤害,能说孙某的救助行为没有任何过错与不专业吗?造成如此巨大的经济损失,难道孙某不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吗?老太只是昏过去了,即便孙某什么都不做,可能她不久后也会自行恢复意识,也就不会遭受如此严重的伤害。如果孙某只是打120,不贸然做心肺复苏,十几分钟后救护车就到了,老太能很快得到医生专业妥善的救治。

▷反方:

这是心脏骤停,并非一般的“昏过去”。患者一旦心脏骤停,失去有氧血供的全身器官便会陆续出现损伤,尤其是对血液供应非常敏感的脑部,一般骤停4分钟后,病人便可能出现脑水肿,6分钟时脑细胞开始死亡。心肺复苏是在拯救生命、与时间赛跑。在孙某实施心肺复苏后,老太5分钟后苏醒,十几分钟后120救护车才赶到,如果孙某什么都不做,老太很可能没命了。孙某毕业于沈阳医学院,当过多年乡村医生,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法院判定孙某给老人进行心肺复苏造成肋骨骨折及肺挫伤无法完全避免,故无需担责。

▶正方:

老太一家主张,老太是在药店吃了一片孙某给她的硝酸甘油片后,才出现心脏骤停的。这两个事件有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如果也存在因果关系,那孙某就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能以自己是专业人士对老太“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而免责,也谈不上见义勇为。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该条只适用于受助人需要得到救助的情形不是因为施救者的不当行为或过失所致的。

▷反方:

硝酸甘油的作用是松弛血管平滑肌,使周围血管舒张、心脏负荷减轻。2018年11月,法院亦选取医疗专家召开听证会,专家咨询结论显示,原告是否服用硝酸甘油与心脏骤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可见,孙某给老太服用硝酸甘油片并无不当。反而,老太住院后查出的低钾血症,本身可引发心脏系统的失常,严重者可发生心力衰竭,即心脏无法有效工作,显然,这一基础性疾病造成心脏骤停的可能性更大。把心脏骤停归咎于孙某的救助行为很难立得住。

▶正方:

老太进药店前好好的,出药店后身带永久性的伤残,要承受巨额的医疗护理费用与康复费用,生存质量很差、经济负担很重,前后这样的反差确实很大。老太一家很难接受这样的现实,认定孙某有重大过失,所以目前提起上诉。这也是人家的正当权利,就让法律来定分止争吧。

▷反方:

要说倒霉,孙某才倒霉,救人之后得不到感激不说,还被起诉,应诉花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极大影响了生意与生计。法院的一审判决是对他有力的声援,有利于鼓励大家在他人危难时刻施予援手。这样的判决多了,见义勇为免责成为社会共识,大家救人前才不用担心被讹诈。

【点评者说】 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得明明白白,并不要求施救者是注册医师。“救助人有重大过失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是过去的司法实践,现已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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