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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对政治传播的异化及消解理路

2020-01-16张爱军

湖北社会科学 2020年11期
关键词:受众主体政治

张爱军,梁 赛

(1.西北政法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2.东北大学 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大数据在国家管理、政府建设、社会治理等政治层面的作用已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2012年,奥巴马政府宣布启动《大数据研究和发展计划》,同时组建“大数据高级指导小组”;2016年,中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长期研究及实践表明,大数据在建设网络强国、数字政府、智慧社会等方面效能显著。大数据在政治领域的影响也同样体现在政治传播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全媒体时代和媒体融合发展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防范大数据等新技术带来的风险”,指出大数据对政治传播的挑战这一议题的重要性。国内学者在梳理中国传播史的基础上提出“传播即政治”的观点,认为“任何大众传播形态的改变都可能引起政治形态的改变”,[1](p134-141)大数据虽然推动了大众传播活动的智能化、算法化、数据化,建构出能够使传统新闻业突围的数据新闻[2](p32-36)和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精准广告,[3](p99-104)但也存在“由于算法过度偏重‘工程传播’逻辑而遭遇伦理困境”[4](p127-133)等现实问题,并对政治传播活动产生重要影响,有间接影响政治形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政治传播作为政治学与传播学交叉的新兴学科,学界对其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在其概念界定、研究范式、基本原理等方面尚未形成稳定的研究体系,并长期存在“政治学本位”和“传播学本位”的狭隘视角。[5](p18-22)政治传播在传播内容上应以政治学科的要素为价值意蕴,在传播形式上应以传播学科的要素为根本遵循,要在避免陷入政治本位和传播本位传统窠臼的基础上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对其做出关键性的概念厘清和要素辨析。政治传播是政治主体之间、政治主体与政治客体之间流动、传播政治信息的运行过程,其传播主体的政治意图明显,传播内容只能与政治息息相关且“把关”色彩浓厚,传播结构具有组织化、制度化、等级化等科层制特征,[6](p36-43+156)传播工具以普通传播媒介为主、特殊传播媒介为辅,传播形态分为政治宣传、政治沟通、政治营销,[7](p8-15)传播目的与一般传播形式类同,即实现传播致效。

从现有的研究情况看,只有较少学者关注到大数据技术对政治传播的影响这一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指出大数据等新技术是全球化信息化时代中国政治传播研究的新进路,[8](p87-91)其对政治传播的影响和拓展已经成为政治传播研究的热点问题,但对于相关问题的考察仍处在起步阶段。[9](p104-118)二是指出政治信息的收集和综合过程在大数据等新技术的介入下凸显出数据化、智能化、专业化的新趋势。[10](p67-74)三是指出大数据等新技术促进了政治传播等研究领域的发展,[11](p95-104)一些学者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网络政治传播[12](p46-56)和政治传播中的议程设置动态及效果[13](p3-11)进行研究。四是指出大数据技术在政治传播领域的实践使得国外政治党派能够更有效地开展社交媒体竞选,伤害了公民自由和社会公正。[14](p122-132)现有的研究成果多集中于大数据技术的工具性作用和其在西方政治竞选当中的作用等方面,缺少立足于国内实际的大数据及其异化政治传播的逻辑分析。这对于理性看待大数据技术的政治传播效用、促进大数据技术在政治传播领域的实践及发展是必要的且富有深远意义。

一、大数据技术的缺欠与不足

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对政治传播的发展和政治传播形态的演变发挥着引领性、关键性的作用。媒介理论家马歇尔·麦克卢汉曾提出“媒介即讯息”的观点,认为各个时代所使用的媒介技术本身才是真正有价值的部分,而不在于媒介的内容。这一观点虽然过于强调技术的重要性,但也为正确看待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对政治传播的影响提供了一定遵循。这种影响的好与坏、深与浅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大数据技术自身的价值性、逻辑性,二是大数据技术的垄断者、利用者的伦理观和技术观。随着党和国家全面推进和实施大数据战略,大数据技术在政府治理、政务服务等方面的政治价值凸显,但大数据归根结底是人工产物,其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技术缺陷和逻辑漏洞,容易为大数据技术的垄断者、利用者所感知和放大。大数据技术的不完美性是扭曲、异化政治传播的根源,正确认识大数据技术的缺欠能够从根本上把握大数据对政治传播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挑战,能够提出更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性的规制措施及消解理路。

(一)大数据技术的逻辑缺陷。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并非一蹴而就,其运算逻辑只能处在一个相对完善的状态当中,这主要由三方面的内外因素导致。第一,大数据技术发明者自身在认知、能力等方面的局限,这是造成大数据技术逻辑缺陷最为根本、基础的“本源性”内因。大数据技术背后折射出的是人的影子,“数字系统以清晰的方式和它们植根于其中的文化紧密地融合在一起”,[15](p2)大数据技术发明者的主观意志以无意或有意的方式嵌入到技术当中,影响大数据技术的客观性、科学性。大数据技术发明者意志的无意识嵌入。人类文化在长期的发展当中必然存在文化偏见、文化歧视等现象,这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大数据技术发明者的技术认知,弗洛伊德的“意识层次结构理论”认为,个体的行为实则受到无意识的引导和支配,大数据技术发明者在进行代码编程、逻辑预设时也会受到这些无意识思维的影响,间接导致大数据技术的逻辑缺陷。大数据技术发明者意志的有意识嵌入。大数据技术重在效率而非精确性,重在相关性而非因果性,为实现这种以功利主义为导向的实践价值和应用效果,大数据技术发明者会结合自身的利益诉求、政治立场预设不同的数据抓取路径和数据处理逻辑,“技术的本质,其另一种表述就是对现象集合的有目的的编程”,[16](p17)导致大数据技术逻辑的异化、扭曲。

第二,现实治理的需要不能及时有效地与大数据技术形成呼应,这是造成大数据技术逻辑缺陷的一个“需求性”外因。政府治理、网格治理、政务服务等方面的现实需要凸显了大数据技术的政治价值,随着“熟人社会”的破碎、“陌生人社会”的形成、现代政治文明观的普及以及移动社交网络时代的到来,大数据技术难以适应和满足新形势、新挑战下的新要求,需要不断进行逻辑革新和功能开发,但这种改进具有滞后性、缓慢性,容易造成大数据技术与现实政治需求的断裂与离散。科层制和条块结合的行政体制使得大数据技术的政治需求难以在短时间内汇聚形成、得到响应。各地政府的大数据管理局成立时间较短,在专业人员配备、实践经验积累、前瞻能力和预判能力具备等方面尚不够充足,容易陷入被动革新和墨守成规的窠臼当中。技术本质上是为人服务,技术革新有引发“阵痛期”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容易出现宁左勿右和观望的心理,导致大数据技术逻辑的更新缓慢和缺陷留存。

第三,大数据技术的实践问题解决是一个相对漫长、摸索前进的过程,这是造成大数据技术逻辑缺陷的一个“问题性”外因。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是推动大数据技术完善和发展的根本动因,技术设计的初衷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类,但由于科技发展水平、问题重要程度等因素影响,大数据技术存在的逻辑缺陷并不能够及时有效得到解决。科技发展水平决定了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现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是国之利器,国家赖之以强,企业赖之以赢,人民生活赖之以好”,[17](p16-19)没有先进的科学技术做支撑,即便大数据在实践中出现数据歧视、技术失误等诸多问题,也难以对其进行规制和纠偏。大数据技术资源、科技人才在分布上存在差异性和不均衡性,相关研究显示,东部地区是我国大数据发展的前沿阵地,[18](p9)这导致各地区在应对和解决大数据问题方面的能力参差不齐,甚至有引发“破窗效应”的可能性。各地区对大数据问题的判定标准、重视程度也有所不同。例如部分地方政府、公民由于现代政治文明观的缺乏,对于政治隐私等问题的重视程度可能相对不足,致使这类逻辑缺陷不能被正视和克服。

(二)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风险。

现阶段,大数据技术在数据存储、资源利用等方面存在垄断、功利色彩浓厚等问题,容易引发政治伦理、社会伦理等风险。第一,大数据助推了数据权力的失衡。罗尔斯认为,“公平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19](p3)大数据在权力分配和资源共享等方面违背了这一公平原则。现有的大数据技术掌握在少数政府组织、商业机构手中,导致普通民众难以知悉和了解大数据的运算规则、数据质量,难以对数据结论进行核验、复验。数据权力的独占赋予大数据垄断者一种技术特权,“社会控制的现行形式在新的意义上是技术的形式”,[20](p10)这使得大数据垄断者能够肆意侵犯公众的隐私,在全方位、多层次抓取公众数据信息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引导、利用甚至是控制,存在打破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边界,引发“数据霸权”“数据操纵”的可能性。

第二,大数据在实际应用中偏离了技术规制。大数据技术虽具有“大量”“高效”“多样”“价值”等优势,但其所凸显的是一种唯效果主义,容易导致数据采集盲点和数据处理偏差的出现,加剧数据幻象、数据歧视和数据鸿沟。大数据容易形成一种“数据民主幻象”,出于保持数据抓取效度、数据处理效率的需要,大数据技术会有侧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数据采集和处理,其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全数据”,这使得部分群体易于成为“被代表”和“被象征”的对象,降低了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大数据容易引发“数据歧视”现象,大数据价值的实现在于数据生产者利用网络设备产生的海量数据,事实上,仍有许多民众尚不具备网络使用技能和网络使用习惯。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40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67.0%,[21](p6-7)未被网络普及的民众并不能有效生产数据信息,有被大数据技术排除和抛弃的可能。大数据容易加剧“数据鸿沟”危机,对于网络活跃度低、网络资源占有少、网络知识储备不足等群体而言,在利用大数据技术方面缺少必备的技能,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迭代与升级,“数据贫困者”和“数据富裕者”之间的鸿沟就越有扩大的可能,引发数据红利分配不均等问题。

第三,大数据加深了公民隐私泄露的程度。数据隐私泄露与互联网相伴而生,大数据具有的留存期久、抓取密度强、还原性高等技术调性进一步凸显了数据信息安全的问题。一方面,互联网、GPS、移动传感器等数据源和数据搭载方式的普及,对民众形成一种技术包围态势,导致民众的身份信息、行为信息、地理信息、价值观念、情感立场、社交关系等被随时随地抓取、记录、留存、呈现,成为大数据时代的“隐私透明人”,在公民隐私保护意识淡化以及大数据垄断者、利用者“幽暗意识”的作用下,公民隐私被泄露、置换、兜售的风险加剧。另一方面,大数据技术尚处在“技术黑箱”当中,大数据的管理和利用也存在失范、误用等问题。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大数据白皮书(2019)》显示,我国大数据发展仍然面临数据安全管理薄弱等诸多挑战,[22]技术本身存在的安全漏洞和技术管理权责不清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所感知和利用,通过盗取公民数据隐私的方式以满足自身的利益诉求,2019年国内多家数据服务商便因为提供“爬虫业务”被公安机关调查。

(三)大数据技术的思维陷阱。

大数据技术在代替人们做决策方面作用显著,但随着人们对大数据技术的科学化、客观化、专业化认知加深,技术依赖心理和数据易得观念也在潜移默化当中被培育、形成和凸显。一方面,大数据技术助推了人们的技术依赖心理。现阶段,大数据技术成为政府机构、商业组织、社会组织决策、经营、服务的有力抓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23]在中央和国家的号召下,大数据产业得到迅猛发展,贵州省于2016年建成了首个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在发掘数字资源价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成果显著。但大数据技术在政治领域、商业领域、社会领域的广泛应用,也有进一步强化人们工具依赖心理的可能。大数据技术相比于人的主观认知更具有科学性、客观性,能够有效纠正人们的认知偏差、刻板印象,这种合理化的形式外衣更容易唤起人们奉数据为圭臬的盲从思想,形成一切以数据为参照、为依据的程式化决策过程,尤其在政治领域,大数据技术有成为政府官员不担当、不作为等行径“保护伞”的可能,这偏离大数据技术的设计初衷,助推大数据技术由辅助决策角色转变为主导决策角色,本末倒置。

另一方面,大数据技术强化了人们的易得心理。易得心理是指人们偏向于从容易获取的信息那里对某事进行决策,而缺少探索力、能动性、创新性和辩证思考能力。大数据技术的高效性、便捷性、即时性等特性能够有力满足人们的信息获取需求,使人们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取到想要的信息、数据、结论。技术的便利性带来的不仅是信息获取方式的变化,更是信息获取观念的改变,后者的变化更具有深刻性、根本性,这使得公众弱化了从其他渠道获取信息的能力、整合信息的能力以及探索信息的能力,而现实复杂情况的应对,不仅需要有数据作为支撑,更需要充分激活人的自主性、能动性和积极性,以做出更具有针对性、差异性和创新性的决策。同时,大数据是一种重相关性而非因果性、重“是什么”而非“为什么”的数字化技术,其所提供的数据信息、数据结论精确性不足,在此基础上形成和强化的易得心理具有高风险性,容易造成决策失误、治理失误、服务错位等问题。

二、大数据技术对政治传播的劣化影响

大数据技术的不完美性是次生政治传播风险的根源,其存在的逻辑缺陷、伦理风险和思维陷阱对政治传播主体、政治传播客体以及政治传播内容造成负面影响,而政治传播本身的特殊性也进一步具化和凸显了大数据技术的不完美性,两者之间的交互作用使得大数据时代的政治传播风险更为尖锐和现实,迫切需要重视。

(一)大数据导致内容失信失真。

大数据技术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处理分析,能够在“相关关系”的基础上对某一个体、某一群体、某一社会做出可视化和立体化的“数据画像”,政治传播主体可以在充分把握传播对象特征的基础上从事具有针对性、差异性的传播活动,实现传播致效。但在具体实践当中,由于人性的复杂和幽暗,这种技术化的传播方式也容易招致传播对象的不信任心理。一方面,大数据技术使得深层次、多元化的意识形态倾向和社会思潮动向得以具体化和形象化,这其中,相当一部分意识形态倾向和社会思潮与主流意识形态导向并不相恰,政治传播在策略和内容上都难以对其进行体现,导致政治传播所投放的信息与受众的认知直觉不符,这使得标榜科学、客观、准确的大数据技术难以获取这部分受众的信任,甚至加剧了他们“技术阴谋论”的心理。另一方面,大数据技术所衍生出的“推荐算法”在帮助政治传播主体实现精准传播和提高传播效率的同时,其所营造的“信息茧房”和“回音室”的传播环境也加剧了受众的怀疑心理。政治传播当中习惯于只向传播对象提示己方的观点或者对己有利的观点,即“一面提示”,这种自夸式的传播方式容易招致受众的厌恶和抗拒心理,尤其是对那些与政治传播主体立场不一致的受众而言更是如此,“信息茧房”的程度越高受众的怀疑心也就越强;而政治机器人的使用则进一步降低了政治传播的公信力,其所传播的虚假和垃圾政治信息高度混淆了公众的视听,造成政治传播环境的混乱。[24](p17-25)受众由于长期获取同质信息容易产生认知疲劳,其在接触到不同观点或者与己不利的观点时,很容易被对方的新颖性所吸引和说服,陷入“后真相”的怪圈当中。

(二)大数据助推客体思想极化。

政治传播主体对大数据技术的利用初衷是更好地实现政治传播意图,抢占政治舆论的主动权和主导权,但在实际应用当中,由于人性和舆论环境的复杂性,容易导致“舆论反噬”,破坏良好的政治传播语境和政治传播环境,造成无序混乱的政治传播秩序。大数据通过海量数据的处理和分析,能够使政治传播主体实时感知到受众所关心的政治议题或社会议题,政治传播主体结合自身的立场会对这些议题进行报道和引导,借助于“推荐算法”等信息技术实现其传播意图和精准传播,这种以受众信息偏好为导向的内容分发机制容易导致“信息茧房”和“回音室”的形成。政治传播具有宣传性、教育性等特殊性,但受众的政治倾向有所不同,符合政治传播主体政治立场的同质化信息的传播、叠加,会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传播环境,有可能会不断推动部分受众的思想走向极端,或是引发部分受众的抗拒心理。一方面,对于与政治传播主体立场一致的受众而言,处在“回音室”当中会不断强化自我认同,在网络社群的裂变传染和相互助推下,其政治思想会走向极端,变得狂热而不理智,具有高度的排他性。例如爱国主义向民族主义的演化,造成主流意识形态的变形和失真,造成政治传播环境的异常和紊乱。同时,政治传播对象的思想极化也会对政治传播本身造成反噬,即政治传播主体难以对政治传播环境进行治理,难以纠正受众的思想偏差,并且有可能在传播与受众的政治认知稍有偏差的内容时,会招致受众的谩骂与攻击。

另一方面,对于与政治传播主体立场不一致的受众而言,其关心这部分议题的目的可能是获取不同的观点和意见或是了解事实的真相,同质信息的投放与累积并不能够有效满足其政治信息需求,相反可能会推动两者走向二元对立的关系。传播环境的纯粹化也意味着传播环境的异常化,与自身认知不一致的“信息茧房”和“回音室”的形成,会加剧这部分受众的排斥和抗拒心理,有可能会自发形成与“官方舆论场”意见相背离的“民间舆论场”。政治信息的同质化程度越高这部分受众的排斥心理就越强,有可能会使其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完全与政治传播意图相反的方向,以政治性假新闻等方式同政治传播主体抢夺舆论的主导权,对其形成强烈反噬。

(三)大数据强化主体工具理性。

大数据对政治传播主体所带来的不仅是传播策略和传播方式的改变,更主要的是传播思维的改变,即由定性思维向定量思维转变,相比于前者,后者的变化才是更彻底、更根本的革新。大数据技术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人为的干预,其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抓取分析向政治传播主体呈现出真实的受众喜好和市场环境,促使政治传播主体按照客观事实从事政治传播活动,实现精准传播。但同时,对大数据技术的利用也容易使政治传播主体产生数据依赖心理,使其容易形成一切以技术逻辑和数据逻辑为导向的传播思维,而忽略了政治传播活动的特殊性、创新性。政治传播活动需要严格遵守政治制度、政策法规、文化范式,其本质上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传播、引导和教育,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致使各式社会思潮泛滥喧嚣,大数据所抓取到的数据信息并不一定符合主流价值观和主流意识形态导向,将数据奉为圭臬容易使政治传播主体陷入以经济效益和阅览指数为中心的传播怪圈之中,而忽视了政治价值和社会价值。同时,由于大数据资源掌握在少数政府机构和商业组织手中,数据垄断问题容易导致部分政治传播主体迫于特定数据的利用而遵循不合法、不合理的政治逻辑和资本逻辑,损害健康有序的政治传播机制,更有可能出现政治传播主体与资本咬合的现象,以“伪民主”的形式操纵和控制民意。

对大数据技术的过分依赖容易降低政治传播主体的理性思维能力和主观能动性。一旦对大数据技术的利用形成一种固化、僵化的传播程序,这种客观化、科学化的假象会高度唤起政治传播主体的工具理性弊端,容易将技术辅助人的初衷倒置为人辅助技术。政治传播主体按照大数据的指令从事传播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决策失误和“担责”的风险,容易致使政治传播主体在技术逻辑的庇护下而消极怠工,削弱了政治传播主体的自主性、积极性,不利于政治传播活动的创新与发展。

三、大数据技术的政治传播进路

数据化、技术化是政治传播的发展趋势,事实上,每一种信息技术的出现都会对政治传播产生深刻的影响,但技术本身包含着善与恶两个方面,应当充分认识到技术之恶带来的风险,采取相应的规制措施。思考技术的恶应当从技术的本质和人性的本质出发,技术的本质在于对技术的发展与完善,人性的本质则在于对其利用者的引导与规制,应当从技术优化、构建人机协作、规范数据利用等规避措施入手,充分激发大数据技术在政治传播当中的协同优势。

(一)人工引导与技术制约相结合。

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目前仍处在弱智能发展阶段,其在执行数据处理分析以及内容分发等任务方面呈现出机械性、刻板性等特征,尚不具备人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能力。大数据技术的设计初衷是用以辅助人的,在具体实践中,却出现了人辅助大数据技术和依赖大数据技术的现象,这弱化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价值理性,政治传播环境具有高度的复杂性、敏感性,单纯地依靠技术逻辑并不能够应对。同时,大数据归根到底是一种信息技术,其功能的实现受制于数据存储设备的性能、网络带宽的频率、系统逻辑的处理能力等诸多因素,这有可能造成系统失灵和数据误差等问题的出现,政治传播又与政治生态环境息息相关,数据偏差等问题会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为此,要有效提高人为参与的比重,构建“人本位”的数据利用观,以技术的客观性规制人的主观性,以人的能动性规制技术的缺陷,推动实现“人工”与“智能”的相互牵制。

一方面,要采取实事求是的人工性纠偏方法。政治传播主体应当定期对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运行情况进行观测,根据现实情况对其存在的逻辑缺陷等问题及时向技术运营商提出优化需求;引入第三方数据评测机构,对大数据的数据处理结果进行抽样复检,以减少数据偏差;加强与传播对象之间的互动频率,及时感知并了解受众对现有的政治传播环境和政治传播内容的意见,结合自身立场进行必要的调整,防止为技术所控制。另一方面,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性纠偏方法。应以大数据技术的客观性和科学性规避政治传播主体的独断思想,促使其按照客观事实从事政治传播;在内容撰写、意识形态植入、舆论引领等方面降低大数据技术的参与比重,淡化政治传播主体的技术拜物教思想,充分发挥其创新性、创造性和能动性。通过“人工”与“智能”的相互牵制,使政治传播能够在大数据技术的协助下充分激发自身效能。

(二)技术优化与多元留存相统一。

政治传播具有宣传性、严肃性、正面性等显著特征,需要按照相关的政治制度、政策法规和传播范式从事传播活动,这些因素决定了政治传播必然存在信息内容的“把关人”,只有符合“把关人”政治立场、意识形态导向的政治内容才能进入到传播的渠道当中。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对政治传播的一个显著影响,便是将这种把关过程交由系统处理,使其呈现出技术化、标准化和程序化等特征。技术把关有效提高了政治内容的处理效率和传播质量,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只按照预设的逻辑处理信息,而难以考虑到人性的复杂性,造成政治传播环境的纯粹化。现实中,由于“信息茧房”和“回音室”的形成,加剧了受众的政治认知偏差,使其由于过度追随政治传播立场而造成思想的极化,甚至可能对政治传播主体形成反噬,破坏良好的政治传播环境;同时,“一面倒”的正面传播环境并不符合多数人的认知,会对受众形成一种环境压力,反而加剧了受众的不信任心理,甚至可能将其推向对立面,与既定的政治传播意图相背离。

通过对大数据的顶层设计和技术逻辑的优化,可以提高传播活动中的多元内容比例,使得政治传播语境和政治传播环境更符合受众的心理认知。政治传播本质上是一种说服性传播方式,相较于仅传播与己有利的信息,适度保留多元信息内容更容易形成“鲶鱼效应”,即适当传播对方的观点和少部分与己不利的信息,以对比和论证的手法进行处理,既不能一概不提,也不能任由其发展,更容易构建一种真实、客观的政治传播环境,淡化受众的排斥和抗拒心理,提高政治传播的公信力和政治传播内容的可信程度。向受众传播适度的多元内容,也可以有效规制受众的政治思想极化,防止受众由于认知偏差而对现有的政治生态环境形成反噬;而对适度的多元内容的接触,也能够使受众从其他渠道获取多元信息时,具有一定的自主辨识能力和免疫能力,不容易轻信政治性假新闻。应当指出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对于多元内容的引入必须控制在合理区间范围内,坚持自身的意识形态导向,防止出现本末倒置的问题。

(三)权力规范与思想并轨相一致。

大数据技术所带来的不仅是政治传播主体在传播策略和传播内容上的变化,更是传播思维的改变,这种改变有利有弊,其消极的一面在于培养了政治传播主体的数据依赖心理,加剧了政治传播主体的逐利心理,成为政治传播主体不作为和推卸责任的借口和托词,甚至有可能出现政治传播主体与资本咬合的可能。大数据技术掌握在少数政府机构和商业组织手中,当政治传播主体感知到数据红利所带来的效益时,会出现向数据垄断者妥协以实现特定的政治传播意图和获取特殊的政治数据的现象,这种数据权力的不对等使得数据垄断者具备了干预和支配政治传播媒介的现实性和可能性。大数据技术在提高政治内容阅览量方面也作用明显,这加剧了政治传播主体的工具理性和逐利逐名的不健康心理。由于大数据系统涉及技术开发公司、数据服务商、数据垄断者等诸多责任主体,一旦政治传播活动出现问题,有可能引发政治传播主体推卸责任的行为。在这种背景下,迫切需要对政治传播主体的数据利用行为进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

第一,要为政治传播主体配置专属的数据服务商,实行政治引领、统一供应、个性使用的管理原则,要求各政治传播主体只能与统一的数据服务商建立合作关系,保证各政治传播主体享有平等的数据资源获取能力和数据资源获取范围,强化各政治传播主体按照传播活动需要进行自主选择、自主加工的意识,采用“中央厨房”的数据供应方式,从源头和根本上杜绝各政治传播主体与少数政府机构、商业组织进行权力置换的现象。

第二,要加强对政治传播主体的党性教育和人民性教育,使其内化为各政治传播主体在观念上的法,提高道德自律能力,时刻坚守以政治利益、社会效益为先的政治传播原则,避免一味追求阅览指数和经济效益而陷入技术陷阱当中。

第三,要加强对政治传播主体的技术认知教育,既要反对技术恐惧症又要警惕技术拜物教,确立“人本位”的技术利用观,提高政治传播主体在政治传播活动中的参与比重,淡化各政治传播主体的数据依赖心理。

第四,要明确政治传播流程中各负责人的数据职责和数据利用边界,建立数据权力内部清单,形成谁负责、谁管理、谁承担的数据利用机制,规避数据责任推卸等问题的出现。

大数据、5G、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对政治传播语境、政治传播环境、政治传播形态、政治传播方式产生重要影响,这使得政治传播主体固有的传播思维和传播范式难以适应当前政治传播的需要,大数据技术的出现有效促进了政治传播策略和政治传播方式的革新,为营造风清气朗的政治舆论空间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但也必须警惕和重视大数据技术在政治传播领域造成的诸多负面影响,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措施对其进行规制,避免陷入技术陷阱当中。政治传播环境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和特殊性,对大数据技术的利用也要时刻秉持稳健谨慎的态度,要辩证看待大数据在政治传播当中的作用,使大数据技术更好的协助政治传播的创新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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