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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潭综合实验区“一岛两标”的法政基础

2020-01-16何嘉欣

海峡法学 2020年4期
关键词:民商事台湾同胞平潭

冯 霞 ,何嘉欣

为促进两岸融合发展,福建省委、省政府于2018年2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平潭开放开发的意见》,率先决定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实施“一岛两标”,①参见《福建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快平潭开放开发 继续举全省之力共同推进》,http://detail.ptnet.cn/cnurl/new/ptnews/2018-02-09/362476-cn.html,下载日期:2020年6月25日。即在平潭岛的地域范围内,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的台湾地区标准在一定条件下与大陆标准具有同等效力。具体的实施路径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直接认可台湾地区标准在平潭岛内的效力,即一定条件下在平潭岛内同时实施大陆标准和台湾地区标准。如允许平潭岛内的台资医疗机构使用经台湾地区有关方面许可、在大陆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药品和医疗机械。第二,间接认可台湾地区标准在平潭岛内的效力。主要形式为采认台湾地区有关方面发放的资格证明,如职业资格证明、企业资质证明等。持有台湾地区资格证明的台胞台企,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过必要的采认程序和手续,可换发大陆的资格证明,从而可以在平潭岛内直接从事相关的职业或商业活动。本文将探讨平潭综合实验区“一岛两标”的政治基础、法理基础与现实意义,并针对“一岛两标”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意见。

一、平潭综合实验区“一岛两标”以“一个中国”原则为政治基础

平潭综合实验区“一岛两标”是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前提下,对“一国两制”方针以及“两岸一家亲”理念的贯彻落实。“一个中国”既是历史事实,也是两岸发展的必然趋势。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两岸人民的共同意志,也是两岸的法律法规所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为两岸的融合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法律保障。

众所周知,在“一个中国”原则下,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台湾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于1992年通过口头方式达成了“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中共十九大指出,作为两岸关系的政治基础,“九二共识”是两岸关系的根本性质,认同两岸同属“一个中国”,有利于两岸双方就两岸同胞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①参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27日),http://www.xinhuanet.com/2017-10/27/c_1121867529.htm,下载日期:2019年3月2日。

“一个中国”原则在两岸法律法规中均予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规定,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②《宪法》的序言提到:“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反分裂国家法》第2条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第 5条规定,“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大陆运用立法模式,将“一个中国”原则纳入大陆法律规范的调整范畴内,捍卫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保卫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一个中国”原则也为台湾地区的法规所确认,反映了台湾地区居民的共同意志。所谓的“中华民国宪法”的新增条文“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而增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的第1条,使用了“国家统一前”“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的术语。③“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条:“国家统一前,为确保台湾地区安全与民众福祉,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之往来,并处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条例。”由此可见,台湾地区有关方面将“一个中国”原则以成文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成为两岸关系的政治基石和法律基础。

就国家统一后的“一国两制”方针而言,早在1982年,邓小平同志为解决祖国统一的问题而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方针,其核心内涵是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在2019年1月2日的《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中,习近平总书记就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实现祖国统一提出,“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两岸关系改善和发展的政治基础;“探索‘两制’台湾方案”“就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达成制度性安排”“深化两岸融合发展”“积极推进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④参见《<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在京隆重举行 习近平出席纪念会并发表重要讲话》(2019年1月2日),http://politic s.people.com.cn/n1/2019/0102/c1024-30499808.html,下载日期:2019年11月27日。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完善促进两岸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保障台湾同胞福祉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⑤《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http://www.gov.cn/xinwen/2019-10/31/content_5447245.htm?tdsourcetag=s_pcqq_aiomsg,下载日期:2019年11月27日。

“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一岛两标”实际上是在平潭岛内允许实行台湾地区标准,给予台湾地区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以最大程度的尊重,对于探索祖国统一后“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综上,“一岛两标”是在“一个中国”原则下两岸制度融合发展的创新先行,作为全国先行先试鼓励台湾同胞前往大陆工作生活的重要举措,在完善其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的同时,应当将其纳入法治轨道中来,为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提供稳定的法律保障。

二、以区际私法为视角对平潭综合实验区“一岛两标”的法理分析

随着两岸和平关系的日益增进发展,大陆制定了多项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一岛两标”在内的对台优惠政策及同等待遇,与台湾同胞共享发展机遇,吸引了许多台湾同胞到大陆来就业和创业。从区际私法⑥区际私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不同法域之间民商事法律关系,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一门法学。冯霞著:《涉港澳台区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8页。角度来看,平潭综合实验区“一岛两标”一方面涉及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另一方面涉及对台湾同胞既得权益的认可问题。

(一)“一岛两标”与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从区际私法的角度来看,大陆和台湾地区属于“一个中国”内不同的两个法域,两个法域①法域,又称法律区域,是指“一个主权国家或一个地区享有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具有自己独特法律制度的特定地域”。冯霞著:《国际私法——原理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62页。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构成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台湾地区运行“五权分立”的权力体系,分别掌控台湾地区的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等五项权力。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在保留了旧中国“六法全书”的基础上,修改为适用于台湾地区的所谓“新编六法全书”,②参见焦洪昌、周大纲编著:《港澳台法制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5、242页。由此可见,在“一个中国”原则下台湾地区拥有不同于大陆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与在“一国两制”方针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一样构成区际私法上的法域。因此,大陆和台湾地区作为“一个中国”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之内的两个不同法域而事实存在。

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指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③参见冯霞著:《中国区际私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即一主权国家内具有不同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各法域之间互相交往而产生民商事法律关系,有关法域对该民商事法律关系均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且均主张立法管辖权,适用哪个法域的民商事法律来调整该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问题。一个国家各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具有平等性,不仅要求各法域承认外法域民商事法律在本法域内的效力,而且要求各法域承认根据彼此民商事法律所产生的既得权,④同上,第2页。前者是产生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实质条件。⑤同上,第6页。

就平潭综合实验区“一岛两标”而言,笔者认为,在“一个中国”下涉及的两岸之间的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一岛两标”实施过程中是依据大陆标准,还是依据台湾地区标准?首先,在直接认可的情况下,“一岛两标”的实施依据是大陆认可的台湾地区标准。平潭综合实验区通过制定相关的法规或政策,在一定范围内认可台湾地区标准具有等同效力。也就是说,台湾地区标准由于大陆法规或政策予以认可而在大陆得以实施。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台资医疗机构可以使用经台湾地区有关方面许可、且在大陆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药品和医疗机械,这些种类的药品或医疗机构都获得了台湾地区有关方面依据台湾地区标准而作出的许可,而平潭综合实验区等同许可台资医疗机构使用台湾地区标准的药品和医疗机械。其次,在间接认可的情况下,“一岛两标”的实施依据是大陆标准。以采认人员职业资格为例,首先对两岸人员职业资格的相关规定进行比对,在台湾地区标准高于或相当于大陆标准的情况下,才直接采信台湾地区的职业资格证书,等同换发大陆的职业资格证书,省去了台湾同胞参加大陆职业资格考试的环节。也就是说,平潭综合实验区对于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信工作以大陆标准为采信认定的标准,同时在大陆职业资格认定的程序上作出一定的变通。总的来说,不论是直接认可还是间接认可,“一岛两标”的直接依据均为大陆的法规或政策。“一岛两标”涉及到大陆标准与台湾地区标准在适用上的冲突问题,应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或政策,针对具体的领域,等同或者扩大或者限定台湾地区标准的实施范围,可以有效地解决认可台湾地区标准中所涉及的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

在“一岛两标”的实践中,更多的是因涉及两岸关于法人(如企事业单位)设立的标准以及民间组织自发形成的行业标准等方面的差异,而产生的法人和民间组织的资质等同认证问题。虽然这些标准均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但“一岛两标”主要是由促进两岸民商事交往的多项举措组成,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一岛两标”涉及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仍然是民商事领域内的法律冲突。

第二,“一岛两标”实施后,台胞或台企在大陆发生民商事纠纷,大陆的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适用哪个法域的民商事实体法作为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鉴于这是“一岛两标”本身以外的区际民商事纠纷解决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此不予展开讨论。

(二)“一岛两标”与“既得权说”

1. “既得权说”

从区际私法的角度来看,法域的平等性不仅要求各法域互相承认彼此民商事法律的效力,而且要求各法域承认根据彼此民商事法律所产生的既得权。英国学者戴西在1896年问世的《关于冲突法的英格兰法摘要》一书中提出“既得权说”,①“既得权说”的主要内涵为一国法院应当承认依据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除非该权利非有效取得或违反该国的公共秩序。参见霍政欣著:《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4页。尽管主要适用于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但对于我们所研究的“一岛两标”的间接认可的情形,即采认台湾地区有关方面发放的资格证明,也具有法理上的意义。

广义上,“既得权说”中所谓的“权”不仅包括“既得权”,而且包括“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实际权利,具备权利构成的全部要件;“期待权”是指权利人已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且权利人对取得该权利的终极利益的期待受法律保护。以职业资格为例,职业资格是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基本要求,是劳动就业制度的重要概念之一。对于部分职业,只有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才具备从事该职业的资格,并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报酬;也就是说,权利人通过努力取得职业资格,是从事某项职业活动而取得劳动报酬的前提。因此,职业资格中既包含取得了职业资格的“既得权”,也包含取得劳动报酬的“期待权”,均为法律所保护。综上,职业资格为“既得权说”中所谓的“权”所包含。同样地,职业资格以外的其他资格证明也为“既得权说”中所谓的“权”所涵盖。

2. “一岛两标”对于“既得权说”的运用实践

如上所述,根据法域的平等性和“既得权说”,大陆应当认可台胞台企依据台湾地区相关规定获得的职业资格或企业资质在大陆法域内的效力。这是“一岛两标”对于“既得权说”的运用实践。

第一,认可台湾地区资格证明的依据

为解决两岸资格证明认可的依据问题,两岸两会领导人在2013年6月21日的第九次会谈中,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前提下,签署了《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为《服贸协议》)。目前,大陆的法律规范未对涉及两岸两会已经签署的23个协议的性质进行定位。理论上,两岸协议应当是一种“两岸共同政策”,无“超两岸”的权威组织或机构保证实施,主要依靠两岸的“自律”。②参见周叶中、段磊:《论两岸协议的法理定位》,载《江汉论坛》2014年第8期,第125~130页。但实践中,大陆主要采取“直接适用”模式,即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大陆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在这个意义上,《服贸协议》是大陆范围内从事两岸服务贸易相关活动的法律依据之一。首先,“一岛两标”为加强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和促进两岸间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认可台湾地区资格证明,属于《服贸协议》的调整范围。其次,根据《服贸协议》第6条第5款的规定,“一方可依其规定或其他经双方同意的方式,承认另一方服务提供者在该另一方已获得的实绩、经历、许可、证明或已满足的资格要求。”因此,大陆认可台湾地区资格证明,应当依据大陆的相关规定或两岸协商的方式。目前,由于两岸之间暂时没有关于认可资格证明的具体协议,所以应当依照大陆的相关规定来实施“一岛两标”,认可已满足台湾地区标准的资格证明以及台湾同胞的既得权益。为此,平潭综合实验区专门制定了地方工作文件予以落实,如2018年5月出台的《对台职业资格采信工作实施意见》,范围涵盖了《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为《31条措施》)中的“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共134项职业资格。

第二,认可台湾地区资格证明的审查方式,包括实质性审查和形式性审查

所谓“实质性审查”,与英国法院的“重新审理程序”相似。①“重新审理程序”是指当事人以外国法院的民事判决作为起诉的依据,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英国法院依据英国法律对该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在不抵触英国法律的情况下,作出与外国判决相同或相似的判决。参见霍政欣著:《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12~313页。类比“重新审查程序”,笔者认为,“一岛两标”中资格证明认可的“实质性审查”是指平潭综合实验区根据大陆规定的资格标准,以台湾地区资格证明证书为事实依据,决定是否给予台湾同胞以相同或相类似的大陆资格证明证书。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若台湾地区资格证明的标准与大陆的标准相当,台湾同胞在申请台湾地区资格证明的相同情形下能够达到大陆的标准,则认可台湾地区资格证明,直接换发大陆的资格证明。与“重新审理程序”相比较,首先,二者遵循着不同的原则。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遵循“不违背原则”,即使英国的法律没有设立相关的权利,也不影响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而资格证明的认可,遵循“符合原则”,只有在大陆有相关资格证明的规定,且符合大陆规定的标准的情形下,才予认可。其次,“重新审理程序”要求英国法院对每个此类的案件都进行重新审理;而“一岛两标”中的资格证明认可,由于资格证明的采信依据具有反复适用性,因此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相关部门仅需对台湾地区的资格证明标准进行一次性的“实质性审查”,并以此审查结果为根据制定规范性文件,依规反复适用。

所谓“形式性审查”,依据“既得权说”的思想,②一国法院承认依据外国法律取得的任何权利,需要符合两个条件:该权利系依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且该权利不违反该国的公共秩序。参见霍政欣著:《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4页。笔者认为,“一岛两标”在认可台湾地区资格证明时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形式性要件:第一,不违反大陆的公共秩序;第二,该资格证明依据台湾地区相关规定取得,且具有真实性和有效性。那么,首先,在认可台湾地区资格证明时整体上符合第一形式要件。“一岛两标”是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前提下提出来的,符合“一个中国”原则;而且,“一岛两标”并不违反大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因此,可以认定认可台湾地区资格证明不存在违反大陆的公共秩序的情形,在认可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证书的个案中,不需要再审查第一要件。因此,在个案中,形式性审查只需对第二形式要件——台湾地区资格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以职业资格为例,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是由台湾地区的司法机关或民间公证机构根据台湾地区相关规定进行公证,或者由台湾地区权威机构提供证书查询信息的文件来证明。

三、平潭综合实验区“一岛两标”对落实台湾同胞同等待遇具有示范性作用

平潭综合实验区“一岛两标”是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举措,平潭综合实验区通过认可台湾地区标准,为台湾同胞来大陆从事相关职业或商业活动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在两岸共同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前提下,平潭综合实验区“一岛两标”的创举吸引了许多台湾同胞来大陆工作生活,使得与台胞台企共同分享大陆的发展成果成为现实。“一岛两标”在全国范围内发挥了落实台湾同胞同等待遇的先行先试的示范作用。

《31条措施》为给予台湾同胞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提供了政策基础。平潭综合实验区“一岛两标”是以《31条措施》为根据,率先为台湾同胞提供更加优惠的居民待遇,对于落实台湾同胞同等待遇具有示范意义。依据《31条措施》第13条,“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平潭综合实验区在落实该条规定上先行先试,研究大陆关于上述 134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和技能人员资格的标准,对比台湾地区相应的资格标准,采信台湾地区的职业资格证书,对于不符合采信条件的,台湾同胞才需要参加大陆职业资格考试。平潭综合实验区“一岛两标”在职业资格上落实台湾同胞同等待遇的具体做法如下:首先,在两岸的相关规定及其实践情况实质相当的情况下,对台湾地区的职业资格证书完全认可。持有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不需参加大陆的职业资格考试,经过一定的程序可以换发大陆的资格证明。如,直接采信台湾地区的教师资格证书;实行台湾地区医师级别与大陆地区医师职称的对等互认。其次,基于行业安全考虑,在台湾地区标准低于大陆标准,或者两岸法规、用语、操作环境等不同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持有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参加一定的培训与考核,方可换发大陆的资格证明。最后,若大陆不存在相同或相类似的职业资格,或者两岸标准或实践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则不认可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证书,台湾同胞可以按照大陆的具体规定,参加大陆的职业资格考试以获取大陆的职业资格证书,如法律职业资格。

在研究中,笔者认为对于台湾同胞同等待遇问题需要在“一个中国”原则下依法予以界定,才能使平潭综合实验区“一岛两标”落实到实处。需要明确的是《31条措施》中的“同等的待遇”指的是“居民待遇”,需要与“国民待遇”区别开来。因“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一般用于经济领域,主要为企业的贸易与投资层面,是国际上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居民待遇”,目前学界未对其做出准确的界定。一般而言,“居民待遇”的内涵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给予非本地居民(自然人)以本地居民的同等待遇;“居民待遇”的外延比较大,包括生活的各个方面。①参见冯霞:《台胞投资中有关居民待遇的法律问题——以<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细则为基础》,载《台湾研究》2017年第5期,第77页。具体区别有两点:首先,在主体方面,“国民待遇”是相对于外国人而言的;而“居民待遇”是相对于非本地居民而言的,包括非居住于此地的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②同上。大陆和台湾地区同属“一个中国”既是历史事实,也是两岸共同承认的原则,台湾同胞相对于大陆来说是“非居住于大陆的中国人”。因此,从主体方面来看,大陆为台湾同胞提供的只能是“居民待遇”。其次,在内容方面,“居民待遇”的范围比“国民待遇”更大。“居民待遇”除了涉及经济领域之外,还包含生活的方方面面。“一岛两标”涉及的问题主要是为台湾同胞在平潭岛内就业创业提供便利,属于“居民待遇”的范畴。因此,平潭综合实验区“一岛两标”是大陆给予台湾同胞同等待遇且以居民待遇为具体表现。

四、平潭综合实验区“一岛两标”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

平潭综合实验区率先对台实施“一岛两标”,再向全省乃至全国推行,是自下而上的开展两岸融合发展的创新模式。首先,现阶段需要赋予平潭综合实验区作为对台桥头堡定位的权限。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前提下,台湾地区与大陆均属于同一个中国,台湾地区是中国的“省份”,那么,“一岛两标”是平潭综合实验区与“台湾省”进行地方之间的经济交流合作的举措,应当赋予平潭综合实验区足够的自主权限,尤其是地方立法权限,实时跟进“一岛两标”的实施状况。通过地方立法,可以充分考虑地方情况并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规范有关部门的权力行使,为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其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开创性地提出,应当运用法治方式实行“一国两制”,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③参见《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http://www.ccps.gov.cn/xytt/201812/t20181212_123256.shtml,下载日期:201 9年11月15日。破除了“台湾问题是纯粹的政治问题”的陈旧观念。④参见郑继汤:《新时代习近平对台法治思想梳理与阐释》,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8年第4期,第47页。作为推进两岸经济文化社会融合发展的重要举措,“一岛两标”必须进入法治的轨道,规范和约束权力,以保障合法权益,做到“有法可依”。

目前,平潭综合实验区针对“一岛两标”出台了一些地方工作文件,属于政策层面,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法的内在要素是权利与义务、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①参 见舒国滢 主编:《法理学导论(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6页。以《对台职业资格采信工作实施意见》为例,该文件仅对职业资格采信工作的实施范围、部门职责、程序步骤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仅有指导性作用,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缺乏权益保护机制和法律责任机制。在依法授予地方行政立法权和地方权力机关立法权的情况下,②地方行政立法权是指设区的市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行政立法活动方面的权限,行使对象是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权力机关立法权是指设区的市以上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而享有的立法活动方面的权限,行使对象是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见李竹青:《对我国行政立法权的思考》,载《各界(下半月)》2017年第2期,第127页。应当制定规范性文件,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既要建立台胞台企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也要规定台胞台企的相关义务;遵循权责统一原则,在规定相关部门职权分配的同时,也要规定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承担机制。另外,有关机关应当以一次性“实质性审查”的结果为依据,制定具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采信台湾地区资格证明提供法律依据,实现“一岛两标”的规范化。

此外,在实施“一岛两标”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平潭综合实验区或台湾地区的相关部门失责,并造成台胞台企的合法权益受损,从而产生有关部门之间或者台胞台企和有关部门之间的争议。从区际私法角度来看,此类争议属于两岸《服贸协议》第6条第5款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争议。③《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第6条第5款:“一方可依其规定或其他经双方同意的方式,承认另一方服务提供者在该另一方已获得的实绩、经历、许可、证明或已满足的资格要求。”《服贸协议》第20条规定,关于实施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依《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为ECFA)第10条规定处理。又根据ECFA第10条的规定,④《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10条(争端解决):“一、海峡两岸应不迟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二、在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争端解决协议实施前,任何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由海峡两岸通过协商解决,或由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十一条设立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应当依据两岸两会已签署的《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来解决此类争议。从大陆的法律规定来看,台胞台企认为其合法权益因大陆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在大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办法》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对平潭片区管委会下设的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平潭片区管委会行使受理、审理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对平潭片区管委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行使受理、审理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与平潭片区管委会均为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同样应当依法赋予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行政复议的相关职权,从而完善台胞台企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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