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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和跟踪调查

2020-01-15张存瑞池丽娟马继红马世春

中国兽医杂志 2020年7期
关键词:屠宰场屠宰猪瘟

魏 巍,张存瑞,姚 强,池丽娟,马继红,马世春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 朝阳 100125)

2018年8月3日首例非洲猪瘟发生以来[1-2],截至2019年10月15日我国已累计报告疫情157起,这些疫情主要发生于养殖户[3-5]和规模化养殖场[6]。其中1起发生于屠宰场的非洲猪瘟疫情,在调运、屠宰、检疫等环节均暴露出违法、违规问题。现将该起疫情的处置与调查情况整理如下,为各地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1 疫情发生情况

2019年6月17日,A省B市C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到D屠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6头病死猪被运至屠宰车间准备进行加工。检查人员立即叫停屠宰加工,由B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样检测,结果12份样品中有8份为非洲猪瘟核酸阳性,判定为疑似非洲猪瘟疫情。6月18日,经A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确诊为非洲猪瘟疫情(A省已经发生过非洲猪瘟,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版)》(农牧发[2019]5号),可以直接由省级确诊疫情)。接到A省疫情报告后,农业农村部立即派出督导组,督促指导地方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和溯源调查工作。

2 疫情处置

2.1 政府应急响应 疫情发生后,当地政府立即做出应急响应。C区启动非洲猪瘟应急预案,成立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区委、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宣传部、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调度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制定《C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成立资料组、封锁组、扑杀组、消毒组、无害化处理组、流行病学调查组、排查采样组、应急物资组、后勤保障组、市场保供组、督办督查组共11个工作小组,迅速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2.2 应急处置措施 划定D屠宰场为疫点,屠宰场边缘向外延伸3 km的区域为疫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 km的区域为受威胁区。发布封锁令,采取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监测排查等各项措施,同时对疫情来源开展调查。在疫点D屠宰场设置2个消毒检查点,禁止疫点内所有生猪、生猪产品及车辆移动,对场内未屠宰的804头生猪全部扑杀并无害化处理。对待宰圈、场内道路、无害化处置间等场所进行全面消毒,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2.3 开展疫情排查 对疫点周边养殖户进行排查,其中疫区内涉及1个镇,7个村,养殖户61户,存栏生猪5 135头。受威胁区内涉及6个乡(镇),30个村,养殖户686户,存栏生猪11 121头。同时对涉事运猪车辆运行路线周边3 km开展排查。经监测排查均未发生异常。

3 溯源调查

A省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在公安部门配合下,控制相关责任人,根据线索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病猪运输车上共有生猪有75头,动物检疫合格证上的启运点是A省G县,后经进一步核实,该车生猪实际来源于E省F县,属于非法跨省调运。2019年6月16日,A省C区生猪经纪人刘某联系E省F县生猪经纪人覃某,在F县组织购买生猪75头,由运猪车车主庞某安排驾驶员钟某、陈某运往A省C区D屠宰场。运猪车于6月17日到达A省C区某收费站,刘某安排工作人员尹某携带非法购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及耳标(A省G县开具)在收费站迎接运猪车。运猪车到达D屠宰场洗车场后,尹某将动物检疫合格证交给驾驶员,将车上生猪原有的耳标(耳标编码归属地为E省F县)剪掉,打上新的耳标(耳标编码归属地为A省G县),驾驶员将生猪运进屠宰场。在此过程中有6头生猪发病死亡。经追查,该批生猪来源于E省F县2个养殖场,其中1个养殖场仍有病猪存栏,后经E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样检测,确诊为非洲猪瘟核酸阳性。

4 调查出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

4.1 生猪经纪人涉嫌违法调运生猪 A省2018年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后,发布了生猪调运监管规定,要求禁止从外省购买生猪进行屠宰。A省生猪经纪人刘某属于非法从外省调运生猪进行屠宰。E省生猪经纪人覃某在启运75头生猪时,其中15头未进行产地检疫,另外60头谎报运输目的地,开具的是省内调运动物检疫合格证。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4.2 生猪运输车辆司机涉嫌违法运输生猪 本次疫情中涉及的75头生猪,由驾驶员钟某、陈某自E省运往A省,启运时所持动物检疫合格证的目的地为E省省内,与实际到达地点不符。该行为涉嫌违反《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4.3 屠宰场涉嫌加工病死猪 A省C区D屠宰场在发现运输车上6头病死猪后,未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将病死猪运入屠宰车间进行加工。该行为涉嫌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六条“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4.4 屠宰场官方兽医涉嫌失职 通过调查D屠宰场《屠宰检疫工作记录表》,6月17日在有6头死猪的情况下,驻场官方兽医对该批生猪记录为临床健康,说明该官方兽医没有现场认真查验,工作履职不到位。该行为涉嫌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4.5 生猪经纪人和官方兽医涉嫌买卖动物检疫证和畜禽标识 经调查,A省生猪经纪人刘某从A省G县官方兽医柏某处购买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耳标,该官方兽医并未进行产地检疫。刘某指使尹某在生猪运输车上更换生猪耳标。这些行为涉嫌违反《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编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5 发病猪产地溯源调查情况

5.1 养殖方式落后,生物安全水平低 E省F县是全国生猪调出大县,生猪养殖是当地的特色产业,但是通过实地调查发现,当地养殖方式比较落后,以中小散户为主,养殖密度大,环境卫生差,人畜混居现象严重,普遍缺少环境消毒设施,生物安全风险高。

5.2 养殖户恐慌性抛售,生猪存栏大幅下降 调查中了解到,E省F县养殖户对非洲猪瘟存在严重恐慌情绪,多数养殖户已经清栏。根据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数据,F县2018年6月存栏生猪210万头(其中能繁母猪31.26万头),2019年6月存栏生猪66.57万头(其中能繁母猪6.54万头),生猪和能繁母猪存栏同比下降幅度分别为68.3%和79.1%。

5.3 集中抛售导致价格走低,生猪大量外调 E省F县养殖户大量集中抛售,导致当地生猪价格一路走低,毛猪均价3~4元/斤,明显低于外省价格,地区之间的价格差异引发生猪大量外调。以本次实地调查结果为例,在A省B市生猪收购价为5.2~5.7元/斤,E省F县收购价为3.5~3.8元/斤,按每头猪100公斤计算,75头猪有3万元差价。

6 启示

6.1 推进生猪养殖业转型升级 我国是生猪养殖大国,但产业发展平均水平较低,特别是在一些中西部生猪主产区,养殖密度大,人畜混居,疫病传播风险高。各地应大力扶持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往来人员、车辆严格消毒;猪群全进全出,全封闭饲养,圈舍门窗加装防蚊虫隔离网;饲料运输采用封闭式罐车,在场外直接投入料塔,减少袋装饲料的使用。

6.2 加强生猪养殖到屠宰全链条追溯体系建设 当前各部门、各地方都在探索建立猪肉等畜产品追溯信息系统,但技术标准不一,部门、地区之间不能实现联网,给非法跨省调运等违规行为留下可乘之机。因此,需要加强畜产品追溯体系顶层设计,建立统一网络平台、制定统一数据口径,实现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从而真正发挥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全国追溯的作用。

6.3 强化舆论引导和应对 各地应在疫情发展形势、生产扶持政策和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做好舆情引导预案,在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时,第一时间通过行政部门、养殖协会等机构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及时解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释惑,提高正面宣传的有效性。加强负面舆情管控,依法打击造谣传谣等行为,有针对性地组织回应各种负面信息,避免市场出现集中抢购或集中抛售等不理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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