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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功能拓展研究综述

2020-01-14李敏

时代金融 2020年7期
关键词:高质量发展

李敏

摘要: 农业保险功能拓展是农业保险发展趋势之一。本文通过梳理国内外农业保险文献研究,认为可将农业保险功能分为两大类:经济补偿和风险分散两大基本功能,以及社会管理、融资增信、金融扶贫和转移支付等拓展功能。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具體实践中各个功能未得到充分实现,在农业及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下,须把握农业保险功能要义,优化发展农业保险。

关键词: 农业风险   农业保险功能   高质量发展

一、引言

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农业风险无处不在且极其复杂,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发挥着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等重要作用。随着农业产业多元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农业经营主体风险意识不断提高,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呈现多样化态势,使农业保险得以不断创新和发展,并逐渐激发拓展出了农业保险新功能。我国乡村振兴战略和2019年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要求,认清农业保险的重要性,优化并发挥农业保险功能的作用实现,才能更好地助力农村脱贫,实现农业产业振兴,促进我国农业保险体系的完善和农业领域的发展。

在农业保险领域,国内外研究都较为成熟,但针对农业保险功能及其拓展的研究少之甚少,学术界对农业保险功能的认识和理解还没有得到统一。本文将农业保险功能分为基本功能和拓展功能,对国内外现有农业保险文献研究展开综述,概述农业保险功能的具体含义、实现途径、发展困境等,旨在为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二、农业保险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的基本功能

在农业保险发展初期,国内学者基于传统保险功能论角度,提出农业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功能、资金融通功能、社会风险管理功能以及社会关系管理功能,释放这四大功能,可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刘杰、张长征,2004)。由于农业保险投保标的物和投保人的特殊性,冯文丽(2007)对农业保险功效作出了具体定义,即认为农业保险功效是指农业保险在发挥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等功能时所产生的对社会发展有利的效应,具体包括福利功效、信贷支持功效和政策功效。Klein(克来茵)(2008)、Majid et al.(玛吉德)(2017)在研究国外农业保险时,均指出农业保险是将潜在风险从被保险人转移到保险人的一种应对机制和事前适应措施,具有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功能。另外,Klein(2008)还提出了农业保险具有资源配置功能。张南、张旭光和李赛男(2018)也曾指出奶牛保险能够有效提高政府抗灾救济资源的配置效率,但农业保险资源配置功能至今未得到广泛推广。

农业保险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两大基本功能现已得到国内外认可,其具体作用主要有:第一,有利于管理农产品价值链中的风险,稳定农业收入,减少贫困人口,实现农民收入稳定(William、Wang,2010;Clement et al.,2018);第二,可作为一种抵押品,便于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农业融资,促进农业投资和信贷,提高农业投资效率(William、Wang,2010;Bogdan et al.,2015);第三,能够保障农业再生产、实现收入再分配(刘从敏、张祖荣和李丹,2016),最终起到稳定农村社会管理、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等作用(赵立娟、红花,2018)。

三、农业保险的融资增信功能

农业保险的融资增信功能其实是属于原资本融通功能的拓展。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涌现和农业产业的融合发展,农业资金需求不断增加,但碍于农业经营风险复杂多样,放贷机构不愿意提供贷款,农业经营主体难以获得贷款进行扩大再生产,融资难问题一直是农业发展的一大阻碍。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国内陆续出现了多种“农业保险+信贷”类的联动产品,在政府的带动下,保险公司、政府、贷款机构三方联动,推出了以农业保险作为抵押物的贷款方式,这一模式可以有效分散农业风险,减少贷款机构的顾虑,促进农村信贷发展。

(一)农业保险融资增信的实现途径

国外Binswanger(宾斯万格)和Anderegg(安德雷格)在1980年曾研究了农业信贷、抵押物要求和农业保险之间的关系,认为农业保险可以部分替代农业信贷抵押品,降低贷款人的风险预期,提高贷款人的预期收益,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农业信贷的发展,此发现为后人研究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关系奠定了基础。Million(米莲)et al.(2015)将天气指数保险与信贷联系起来发现会降低借贷成本,能够使小农户更容易获得信贷。此后William(威廉)和Wang(王)(2010)、Marr(马尔) et al.(2016)、任乐等(2017)通过研究均认为农业保险具有抵押品替代功能,能够保证农户还款能力,有效增加农户资信获得贷款,改善金融服务质量。从贷款机构角度看,农业保险的保障不仅有利于贷款规模的扩大,而且不良贷款率存在下降趋势,有利于贷款的可持续运转(潘明清、郑军和刘丽,2015)。

(二)农业保险融资增信模式

Ifft(快速傅里叶逆变换)、Kuethe(库埃斯)和Marethart(马雷哈特)(2013)利用趋势得分模型和非相关回归模型对联邦农作物保险如何影响农户贷款情况进行了研究,发现参与联邦农作物保险能够有效增加农户的短期贷款。国内河北沽源“公司担保+保险+信通卡质押”的信贷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户质押担保的一种替代和补充,进而降低了农业贷款的风险,实现了农村信贷供求的有效对接(刘超和尹金辉,2013)。在金融扶贫大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成为重点攻克的难关,周孟亮和李向伟(2018)就“政府支持+融资支农+保险保障”的“政融保”金融扶贫新模式进行了分析,发现该模式既能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保险,又直接提供融资支持,是保险支农与融资增信的有效结合。

(三)农业保险融资增信困境

农业保险增信功能虽已被多数学者认可,但也有学者提出农业保险灾后融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认为农业保险通过赔款来抵消部分信贷风险,从而促进农村信贷扩张,但农业保险保障度较低,灾后融资功能有限(叶明华和卫玥,2015)。而且在“农业保险+信贷”实际试点过程中,还存在着业务对象局限、开展方式不灵活且具有强制性等缺点,不利于“农业保险+信贷”模式的长远发展,限制了农业保险增信功能的实现。

四、农业保险的金融扶贫功能

农业保险作为金融扶贫的重要手段,通过发挥其经济补偿、风险分散等功能保障农户农业生产,政府、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贫困地区的特色农业产业,结合信贷、期货、订单农业等方式,从很大程度上化解了金融扶贫中遇到的问题,实现了农业保险金融扶贫的功能。

(一)农业保险金融扶贫的实现途径

由于发达国家农业发展水平较高,基本不存在“贫困”一说,因此利用农业保险扶贫的大多是发展中国家。在我国,2011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指出,要“完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鼓励贫困地区发展特色农业保险”,之后国内开始逐渐开展农业保险扶贫试点。有些学者通过对农业保险扶贫与传统扶贫模式比较,发现农业保险扶贫具有明显的效率优势和规模优势,认为农业保险扶贫不仅可以缓解自然灾害致贫现象,而且将扶贫资金用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减少了中间环节,杜绝了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的现象,有利于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使农业保险扶贫的杠杆效应得到充分发挥,以此能够激励贫困人口主动进行农业生产,促进贫困地区的造血功能,真正实现农业保险助力脱贫作用(张伟、罗向明和郭颂平,2014;张伟、黄颖和易沛等,2017)。

(二)农业保险金融扶贫模式

随着对农业保险的不断探索创新,Jose(约瑟)、Angel(安洁)、Villalobos(维拉罗伯斯)(2013)指出,在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应当与其它手段相配合,如农村信贷政策、财政支持的持续性、气象基础设施完善、数据遥感技术的应用等,才能更有效发挥农业保险扶贫支农的作用。在扶贫政策指导下,我国农业保险扶贫试点开展效果甚佳。在河北阜平开展的“金融扶贫阜平模式”,把“农业保险全覆盖”作为金融扶贫工作的突破口,积极利用当地特色资源优势,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并探索出“农业保险+贷款”的金融扶贫模式,为农户投资提供信贷支撑,试点开展后大大提高了當地农业产业化程度,使贫困人口显著减少(冯文丽、王芳和王学刚等,2016)。为了更直观地反映农业保险的扶贫效果,郑伟、贾若和景鹏等(2018)从核心目标、空间维度、时间维度、内部效应和外部效应五大方面构建了“保险扶贫项目评估框架”,对阜平农业保险扶贫项目进行评估,得出结论认为农业保险有效发挥了保障、增信和融资功能,极大激发了贫困人口的内生发展动力。再比如河南“兰考模式”,构建了以农业保险为核心,民生保险、产业保险、融资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全方位保险扶贫保障网,逐步形成了“政、银、保、担、投”五位一体联动机制,借助保险机制整合扶贫资金,以财政杠杆撬动市场主体参与,使农户及其他农业经营主体能够顺利获得金融资源,实现了以“政府+保险”的扶贫方式,有效地防范和减轻了致贫和返贫风险(李琴英,2018)。

(三)农业保险金融扶贫困境

Veeramani(韦拉马尼)、Venkat(文卡特)、Maynard(梅纳德)et al.(2005)曾在研究中表明,农业保险虽在稳定农户收入,尤其是在政府灾后偿付成本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对农村反贫困的作用非常有限。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助力金融扶贫工作已取得很大成效,实现了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投资等多种方式的融合发展,有效改善了农村金融匮乏的现象,采用金融工具为贫困地区输血以实现其造血功能,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保险扶贫相关的法律制度约束还存在缺陷。在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关键时期,农业保险迫切需要优化法律制度环境,以此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现有农业保险扶贫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优化升级农业保险扶贫模式,更好地助力贫困地区脱贫工作。

五、农业保险转移支付功能

(一)农业保险转移支付功能实现途径

Goodwin(古德温)(2001)根据美国农业保险的数据测算得出,在1988-1999年期间,农民平均支付1美元的保费,可以得到1.88美元的赔偿,因此提出农业保险是政府对农业部门进行转移支付的一个重要工具。后来Torkamani(托尔卡马尼)(2009)运用Goodwin模型和ELCE方法研究了农业保险政策对农民收入分配的影响效果,结果显示农作物保险对农民收入分配具有积极影响,有效降低了农民的风险厌恶程度。

在我国,有学者指出政策性农业保险是运用保险原理对农户进行间接转移支付的创新方式,是反哺农业、农村的重要渠道(吴定富,2009)。政府通过对农户实行保费补贴,可实现转移支付及收入再分配,进而稳定和提高农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郭颂平、张伟和罗向明,2011)。

(二)农业保险转移支付功能困境

李士森和任金政(2018)从地域差异的视角,评估了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户转移支付的效果,结果发现不同地域农业保险转移支付效果存在差异,认为保费补贴的制定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随着农业发展多元化和农业保险产品多样化,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处于不断完善阶段,根据农产品特点和地域特色,合理规划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监管,才能提高财政补贴效率,充分发挥农业保险转移支付功能。

六、研究评述

通过梳理国内外农业保险相关文献,笔者认为,农业保险最初作为分散农业风险的工具出现后,随着农业生产的多元化、机械化、规模化发展,农业经营主体风险意识的提高以及农业政策的扶持,促进了农业保险产品的不断创新,由此农业保险拓展出了社会管理、融资增信、金融扶贫、转移支付等功能,农业保险现已成为保障农业生产、助力金融扶贫的重要工具,但也发现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亟待解决。

為了使农业保险更好地助力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农业保险在高质量发展转型升级阶段,迫切需要按照适应世贸组织规则、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和“扩面、增品、提标”的要求,把握农业保险的各大功能,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须因地制宜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农业设施保险、大灾保险等,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能力;积极开发“农业保险+”业务,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等金融工具联动,规范农业保险市场,促进农业保险融资增信、金融扶贫功能的发挥;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让支农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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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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