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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路径,从容应对劳动纠纷

2020-01-14李永超

人力资源 2020年12期
关键词:争议协商纠纷

李永超

日常工作中,很多人习惯用婚姻关系来比喻劳动关系,夫妻双方基于彼此的信任关系,建立起婚姻家庭;同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亦是以相互信任为基础,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开始相处、合作之后,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婚姻关系中的所谓“三观不同”“性格不合”,劳动关系中所谓的“价值观不符合”“工作能力不足”等等。随着问题的累积,双方的信任关系不复存在,在婚姻关系中离婚成为无奈的选择……同样,在劳动关系中解除劳动关系成为必然的选择,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社会保险缴纳等,也必然成为争议的备选项。

那么,在劳动争议纠纷中,企业和劳动者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秋后算账”呢?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渠道,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类:协商、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投诉。

方式一:协商一致

协商一致,即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就争议纠纷事项进行谈判、磋商,双方就争议事项的解决达成一致。实践中,在协商过程中通常存在以下误区:比如,企业方认为只要给N、N+1、2N,给了钱或者钱给到位,员工就必须接受协商,其实并不必然。比如,当年甲骨文提出支付N+7的补偿金同样发生了员工拉横幅、集体抗议等群体事件。原因很简单,有些员工需要的是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维持家庭生活中的地位等等,显然这些都不是给钱就能解决的问题。

很多HR都误认为“提前一个月通知就是可以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时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协商解除必须给N+1”,而有这些误区的小伙伴,很多都是通过百度或者莫名其妙的“普法”小视频,接受到了错误或者片面的信息。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企业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就相关事项与员工达成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这时候需要支付的补偿金就是我们俗称的“N”,实践中,有些企业愿意给到+1或者+2等,主要是基于推动协商达成的考虑,并非是法律的强行要求。

从操作的角度来看,如何促成协商的达成呢?根据笔者的经验,可以总结归纳为“三原则五元素”工作法。“三原则”是指在协商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时需要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

原则一,如果与员工协商未果,应寻找其他合理合法的应对方式。

原则二,不要劝员工放弃自己的利益,应当帮助员工分析获得预期利益需要付出的各项成本和代价。

原则三,时刻提醒自己还能帮助员工做些什么。

“五元素”是指在协商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时需要关注的五项基本元素:

“团队”元素,即由谁来和员工协商的问题。我们始终认为,协商应当基于信任,这种信任可能是专业的信任、人品的信任、道德的信任等等,谁和员工之间存在信任关系,或者容易建立信任关系,那么,他就是与员工协商的最佳人选。根据劳动争议纠纷的复杂程度,人事、财务、法务、律师、工会人员等可能都需要参与其中。这里没有固定的组成模式,但是有基本的原则,即上述的信任关系原则。

“时间”元素,包括协商的次数、每次协商的时间。沟通、磋商的过程也是了解员工诉求、主张、彼此分歧的过程,若没有办法就分歧达成一致,则很难推动协商的达成;关于协商的时间,建议每次不超过1小时,除非还未掌握员工真实的诉求和主张。

“员工”元素,即员工的学历、年龄、性格、职业背景、家庭经济情况、再就业能力等等,这些有利于拟定协商的方案,制定沟通、磋商的策略等。

“安全”元素,在协商处理劳动争议纠纷中,工作人员、员工本人、公司财物、公司同事等人身、财物安全都是需要全盘考虑的,并且要提前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措施。

“方案”元素,若以给房间地板刷漆为例,需要从里往外刷,这样刷到门口才能全身而退;若没有明确的规划,不往门口的方向刷,最终就会被困住,无法脱身。

在协商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时,HR最好遵循“三原则五元素”的工作方法,向着待解决的问题出发,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方式二:调解

調解伴随着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的整个过程,企业内部设立的调解组织、工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等均承担调解的职能,且都愿意双方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这是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方式之一。

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导的调解中,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为第三方从中进行协调,促成双方就争议纠纷达成一致,同样,这些机构可以出具调解协议,而且这些调解协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工会、企业内部调解组织促成的调解,最终通过企业和员工双方签署协议来落地,当然,调解组织亦可作为协议的第三方。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企业和员工之间存在争议纠纷时,引入第三方进行居中调解,更容易促进问题的解决,但是从效果来看,促成双方和解的难度比较大。一方面是企业或者劳动者对法律的理解存在误区,企业往往认为自己的做法“合法合规”;一方面是劳动者受到某些法律工作者或者非专业律师的鼓动,认为只要走仲裁或诉讼程序就能获得更高的补偿。正如上文提到的,对于第三方力量的信任关系,亦会直接影响调解的效果达成。

从调解组织介入的时间节点来看,劳动争议纠纷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若等到双方矛盾不可调和、冲突对抗非常激烈的时候,基于所谓的“管理”需要、“颜面”等因素,往往双方很难坐下来接受第三方的调解。对于那些尚未不可调和的争议纠纷,通过调解解决的可能性还是非常大的。故此,这也提醒企业应当关注员工的诉求,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引导员工反馈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进行化解处理,唯有如此,才能起到预防管控劳动争议纠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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