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期间如何做好接收划转职能工作
2020-01-13文钟泉
中国质量监管 2019年10期
文钟泉

编者按:本文以中办、国办所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指导,以接收工作接得住、管得好、更有效为目标,综合运用座谈会法、文献资料查阅法等实证分析方法,从市场监管稽查执法工作的视角,分析了做好此项工作存在的困难及应对的措施,以期为有效破解这一普遍性课题提供应用性思路。
当前,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正向纵深快速推进,伴随着机构调整,职能重新划分,各地市场监管职能部门接收的从其他部门划转的职能也越来越多。如何在过渡时期,顺利地做好划转职能的承接、落实工作,是摆在这些部门面前一个迫切而紧要的任务。对此,笔者从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视角,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几点建议,供参考。
近日,某市(省级)编办根据市机构改革总体意见,拟将某部门承担的28类(含71项)行政处罚、检查职权(下称上述职权)划转该市市场监管部门。类似情况在全国各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中也屡见不鲜。对于这样的职能划转,市场监管部门能否接得住、管得好,更有效,可以从存在的困难和应对的措施两方面去一探究竟。
接收划转职能存在的法律和实践难题
从法律层面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接收上述职权,往往缺乏上位法支持。根据职权法定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目前拟划转的行政执法职权,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一般均有明确的执法主管部门。如:“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发行公开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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