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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后处理

2020-01-13叶永和

中国质量监管 2019年10期
关键词:后处理产品质量监督

文 叶永和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在2018年第11期的案例沙龙栏目中刊登《浅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后处理》(以下简称《后处理》)的论述与建议,即原J省W市质监局对W市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被S省C市原质监局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提出复检申请进行行政处罚一事。《后处理》认为处理过程不妥,并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进行梳理与质疑,还提出了三项建议。为此,笔者结合监督抽查工作谈一点看法,与同仁们商榷。

几个概念与认识的问题

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与一般的行政案件不同,它技术性很强。如果在技术(该技术不能等于检测技术)上出现偏差,即便其行政行为再完美、再严密,也是徒劳的,它所带来的错误是非常隐秘,不易被发现。

一、监督抽查的作用与目的

产品抽查检验由于其性质的不同分为:验收抽查、交易抽查和监督抽查。不同抽查性质是根据不同的设计理念与方法,产生不同的程序与要求,抽查性质不是根据使用方(即执行部门)的单位属性来确定的,也不是由使用者的主观意愿来决定的,而是看其过程和条件是不是符合抽查性质相对应程序和要求。监督抽查是根据概率论的小概率事件原理而设置的一种抽查方法:若样品不符合时可以肯定监督产品总体(术语称核查总体)达不到抽查方案相对应的监督质量水平(术语称质量水平,一般用不合格率来表达),判其为不合格;若样品符合时不能判定监督产品总体合格,只能说未发现该监督产品总体是不合格总体,它不能控制监督产品总体的质量水平,也不能成为判定产品质量水平高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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