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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归属问题研究

2020-01-10解庭峰张婷曹北戈张坤

新丝路(下旬) 2020年1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解庭峰 张婷 曹北戈 张坤

摘 要:随着科技水平的发展,人工智能在新闻、艺术文化等领域广泛进行创作,但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权利归属问题尚无规定。目前主要观点是权利主体为工智能设计者、所有人、人工智能的拟制法律人格,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问题。确定权利主体不止应当符合现有的私法原理和著作权理论,同时也需考虑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和实践中的作用。笔者认为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于所有人并对该著作权进行分割和限制是较为合适的方法。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权利主体

一、人工智能发展存在的问题

人工智能就是人类用程序赋予机器类似于人类的神经智能系统以及深度学习能力的一项技术。深度学习是一种需要大型神经网络的深层次结构对人和动物大脑进行仿真模拟的过程。通过特定算法并以大数据作为模型不断训练,进而发展规律并形成经验。[1]最终可以独立地产生生成物。

计算机软件一直是人类的辅助工具,但随着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在各个领域的生成内容在其领域的独创性越来越强。Google研发的人工智能DeepDream生成的的畫被以单幅8000美元的价格拍下[2],人工智能写作平台Wordsmith在体育和财经领域已经可以每季度生成数千篇文章。通过以上例证不难发现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价值已经为公众所认可,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能被认定为作品,若可认定为作品其著作权应当归属于谁。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认定分析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通过作者的创作活动产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且能够以一定有形形式复制出来的智力成果。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认定为作品,要看其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首先根据人工智能独立生成内容来看,均是文化艺术科学领域内的作品,且人工智能生成物是有形的、可复制的。其次就独创性而言,独创性包括“独立完成”和“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人工智能已经具有脱离人类自主产生生成物的能力,符合“独立完成”的要件;现有诸多事实显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价值,说明市场认可了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具有创造性的,并且其创造性已达到作品所要求的创造性标准。智力成果要求是通过智力活动取得的成果,而智力活动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故这一要件否定了人工智能生成物可成为作品。但大量的例证表明人工智能生成物和人类创作的作品在没有明确标明来源的情况下已很难区分。笔者认为当我们已无法区分所欣赏的作品为人类创作还是机器生成时,就意味着该内容应被认定为作品[3]。

三、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分析研究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归属目前主要观点如下,其归属于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其归属于人工智能拟制法律人格;其归属于人工智能的所有者。接下来笔者将分别讨论几种观点的优劣,综合比较得出较佳结果。

1.人工智能的设计者享有著作权

该观点理由如下:其一,设计者通过编制程序使得人工智能在接到任务后进行创作活动,包括分析指令、从数据库中搜寻元素,直到作品生成。但人工智能的创作力是人在设计程序时给予的价值取舍。其二,将著作权归属于设计者符合激励原则,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作者从作品使用中能否得到盈余价值的激励,将著作权归属于设计者,能够鼓励设计者继续进行研发创造。其三,当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时,可以将侵权责任归结于人工智能设计者,因为人工智能出现侵权情形本质上是软件的设计问题。

该观点的问题在于虽然设计者对人工智能进行了编程和训练,但设计者只给了了人工智能一个概括性的方向——作品的生成流程,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原则,设计者对具体作品的产生没有进行表达,无论是素材的选用和组合,还是作品的风格都由人工智能来完成,因此从理论上分析设计者并没有资格成为著作权人。而基于激励原则进行该种安排也是不合理的,若始终由设计者享有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该人工智能的成本将会大大提高,不利于人工智能的市场化,而低市场化又必将降低研发人工智能的积极性。对于设计者的激励应当由市场来决定,利用市场的竞争机制一方面使得设计者获得经济利益补偿,另一方面促进人工智能的发展。故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不应归属于设计者。

2.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的拟制法律人格

将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归属于“电子人格”这一观点争议较大,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在无人类参与的情况下创作出具有一定创造性的作品,人工智能应当拥有其著作权。理论上学者否定客体支配客体或客体归属于客体,但一旦人工智能享有“电子人格”,这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关于人工智能享有著作权如何进行制度安排我们可以借鉴以下观点,将人工智能概念通过“位格加等”把人工智能提升到类似法人法律人格的地位[4],人工智能所有人代为行使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的财产性权利,而不享有著作权的人身权利。出现侵犯人工智能著作权的情况时,也由所有人代为行使请求权,使用这种方法将著作权放在“电子人格”身上,其著作权财产权由人工智能所有人代为行使。

但“电子人格”享有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在于是否应当为人工智能拟制法律人格,当社会出现目前法律体系尚未规范的社会关系时,应当尽可能的通过法学理论的解释归入现有的法律体系,而不是去改变法学的基础理论。人工智能侵权和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归属都超出了现有法律规定的范畴,目前所有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人工智能和法人两种,随意增加一种主体身份,将会改变整个法律体系。且现在的人工智能不具有独立意识,财产收益的激励以及侵权责任归责对其并无意义。故笔者认为人工智能拟制法律人格还为时过早。

3.人工智能所有者享有著作权

支持该观点的理由有:其一,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所有人符合激励原则。自然人或法人购买人工智能的目的在于用其产生作品,并用作品获取利益。将著作权归属于所有者将带来更多的财产利益,人工智能在市场上的价值将会提高,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有利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其二,此观点可以借鉴相关法律制度,“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5]意味着即使未参与创作,特定的主体也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所有人利用人工智能创作作品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创作作品较为相似,同时在现有法律规定下,人工智能属于所有者的物,故人工智能所有人享有著作权具有合理性。

而此观点的问题在于目前人工智能在生成作品时已经可以脱离人类进行,人工智能的所有人在生成作品过程中实际上并没有创作性行为[6],若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所有人,所有人便拥有了作品著作权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人身权是著作权法对作者精神利益的特殊保护,诸多作者创作作品更看重的是精神利益,人为创作作品会耗费作者大量的精力,如果所有人可以拥有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人身权利,将会降低社会公众的创作欲望,严重偏离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四、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的制度安排初探

通过对以上三种观点的分析,将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归属于人工智能的所有者更符合著作权理论和实践的要求。而笔者认为该观点存在的问题在于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和自然人创作的作品未做区分,著作权所带来的人身权利和精神利益归属于人工智能所有者明显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针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将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与自然人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予以区分,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的人身权利进行限制。

笔者以上观点的理由如下:其一,人工智能没有人格和情感,人身权利对于人工智能来说并不存在精神层面的利益。著作权法的保护基础在于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外化,规定著作权的人身权利能够保护作者的精神利益,激励作者进行创作。而人工智能在生成作品的过程中运用的并非自身的思想或人格,其只是在神经网络系统和深度学习技术的基础上进行资源的整合,该过程并未体现设计者、所有者、使用者的人格,故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并无人格利益需要保护。总而言之,人工智能仅拥有一种整合后的定式表达,其中可能并不包含值得保护的精神权利[7]。其二,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的最终归属问题实质上是财产利益的归属问题,无论是人工智能设计者还是所有者对作品的产生没有精神上利益的投入,其对人工智能的投资目的均在于获得经济利益。且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速度非常快,短时间内就可以产生大量的具有一定独创性的作品,大量的人工智能作品必定导致精神权利的弱化,其财产性将会更加显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坚持对作品人身权利的保护,会对作品的流转和市场化产生不必要的限制。

故笔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没有应受保护的法律基础,在法律规制上应当将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着重保护其财产权利,通过市场作用起到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作用。

五、结论

笔者分别分析了人工智能设计者、人工智能拟制法律人格、人工智能所有人享有该权利的优劣,最终认为由人工智能所有人享有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最符合现有的著作权理论,同时认为在法律规制中应当注重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的财产性利益。人工智能是非常重要的人类发明,在立法确定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归属时要从科技发展、社会效益、立法目的、经济成本等多方面去综合考虑,应当在符合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做出最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制度安排。

参考文献:

[1]孙志军、薛磊、许阳明等.深度学习研究综述[J].计算机应用研究,2012.29(8):2806-2810

[2]马治国、刘桢.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權定性及制度安排[J].科技与出版,2018.107-114

[3]熊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J].知识产权,2017.3-8

[4]张绍欣.从法律人类学视角论智能机器人与人类的关系.中国法理学会,2017年年会论文集.

[5]熊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J].知识产权,2017.3-8

[6]刘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保护初探[J].知识产权,2017.44-50

[7]黄玉烨、司马航.孳息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权利归属[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5(4):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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