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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主动管控体系的创新进程
——基于治安要素底数的思考

2020-01-09岳凯敏王佳辰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底数治安公安机关

岳凯敏,王佳辰

(1. 河南警察学院 学报编辑部,河南 郑州450046;2. 南开大学 法学院,天津300350)

从公安机关工作实践上来看,落实治安要素底数属于最前端、最基础的工作,是整个警务工作环节和运行过程的开端和切入点,对于社会治安管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现代科技特别是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以及治安环境的发展变化,社会治安要素的范围也有了极大的扩展和变动。为了主动适应当前治安要素的新趋势、新变化、新特点,公安机关可以以“一标三实”①“一标三实”是公安部治安管理局2017年6月开始部署的全国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系统以“一标三实”为主要内容的基础信息集中采集工作,是指全面核查和采集标准地址信息、实有人口信息、实有房屋信息和实有单位信息。工作为重要抓手,全面落实治安要素底数,实现对社会治安的主动管控,进而实现对社会治安主动管控体系的建构和创新。

一、当前我国社会治安要素的新变化

对于社会治安要素的认识和理解,传统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是武器、弹药;二是易爆炸性物品;三是易燃烧性物品;四是易腐蚀性物品。随着全国公安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级公安机关在工作实践中对社会治安要素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提升,逐步把治安要素总结概括为:人、地、物、组织、事件。这里的“人”是指自然人;“地”是指地理位置;“物”是指生物或非生物;“组织”则是一种社会实体,它是人、地、物等要素之间的一种稳态关系;这里的“事件”是导致人、地、物、组织等要素关系发生变化的特殊要素,它使各要素从一种相对稳态关系转变为另一种相对稳态关系。在日益成熟的认识基础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明确提出“把网格化管理列入城乡规划,将人、地、物、事、组织等基本治安要素纳入网格管理范畴,做到信息掌握到位、矛盾化解到位、治安防控到位、便民服务到位……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国警察网http://www.cpd.com.cn/,2015-04-14.。

对治安要素底数的概念,必须首先建立在治安要素的内涵基础上,从治安管理工作的角度,才能形成正确的理解和认识。综合权威专家的观点,我们通常把治安要素底数的概念界定为——关于治安管理工作和治安形势、治安状况以及治安环境的具体表征和反映。也即,凡是与治安管理工作、治安状况、治安形势以及治安环境相关的人、地、物、组织、事件等,都视为社会治安要素底数。其主要内容有:

一是反映治安动态发展状况的要素。主要包括敌情、政情、社情和敌对组织、邪教、会道门以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等信息;违法犯罪方面的动向;人民群众对国内外重大政治、经济、军事、社会事件、重大政策调整及群体性治安事件、一定时期影响社会治安的其他社会问题的反应;因各类矛盾纠纷可能铤而走险的隐患人物;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数量及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人民群众安全感等。

二是反映治安防控对象和治安环境发展变化的要素。其具体包括辖区、社区人口变化情况,几类重点人员的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辖区、社区行业、场所的数量、运营及日常管理情况;辖区、社区自然环境情况;人文环境发展变化情况;辖区、社区车辆、物品管理等方面的情报信息等。

但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社会治安要素的范围无疑有了极大的扩展和变化。正如乌尔里希·贝克所说:“现代社会将原来固定在内部、地域、行业、文化等中的一切资源和要素激发了出来,并且这些资源和要素实现了更大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组合,就产生社会的极度复杂性。”[3]社会的极度复杂性促使社会治安管控的模式和思维都要发生改变。

特别是在大数据、云计算这样的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我们要尽快认识和了解社会发展新常态下社会治安要素的新变化,并根据这些新变化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而“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正是落实治安要素底数的重要抓手。

二、落实治安要素底数与创新社会治安管控的关系

强化治安要素采集、落实治安要素底数,是各级公安机关实现治安管控的基础工作,通过入户走访、访谈调查、现场观察、资料分析等方法,客观地获取各类治安要素,为有效开展治安管控打下坚实基础,实现治安要素效益最大化。

(一)落实治安要素底数是社会治安管控的基础性工作

从公安机关工作实践来看,在整个警务工作环节和运行过程中,最前端、最基础、最根本性的工作就是落实治安要素底数,它是整个警务工作的开端和切入点。一旦摸清、落实、掌握治安要素的底数,就相当于公安机关的触角延伸到了社会的角角落落,这样才能及时准确地发现、追踪、搜集、掌握各种有关敌社情的情报信息。这对于公安情报体系的有效运转意义重大,同时也能够为社会治安动态管控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落实治安要素底数也是公安机关有效开展警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一方面,不管是警务计划制定、警情预测、工作决策,还是强化部门联系、部门协同,都与客观、精准、明确的治安要素底数密不可分。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和民警根据掌握的治安要素和情报信息,通过对辖区居民、社会公众的宣传、指导、培训,有效组织、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社会治安综合防控工作中来。

(二)社会治安管控工作能够有效促进治安要素底数的落实

社会治安管控工作是一项社会管理系统工程,具有明确的方向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对于创造稳定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并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至关重要。从公安工作或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角度来认识,社会治安管控本质上就是对社会治安要素、社会治安现象和与之发展变化相关的社会现象的一个不断认识、改造和实践的过程。换句话说,就是要在辩证地认识社会治安现象发展状况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由决策机关进行相应的决策后,投入相应的物质力量(人、财、物),经过一系列连续的社会治安管理活动,最终形成社会治安现象新面貌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治安要素底数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变量。

各级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作为社会治安管控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负有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发展的责任。而要达到和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在不断广泛调查的基础上,获得第一手资料,通过组织开展“一标三实”工作,摸清和掌握落实治安要素底数,使这两项工作得以无缝衔接和良性互动。

三、治安要素底数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社会治安主动管控的影响

基于落实治安要素底数对于有效开展社会治安管控具有积极影响和重大推动作用的逻辑思路,现以“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作为研究的突破口,梳理和总结我国目前治安要素底数落实的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进一步分析其对于社会治安主动管控的影响。

(一)我国目前治安要素底数落实的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1.信息采集人员不足

我国目前治安要素底数的落实主要是依托基础信息的采集和更新工作。除了“一标三实”工作以外,对于治安要素的采集,传统方法是依靠基层派出所通过基础调查、入户走访、人口管理、阵地控制、治安防范等日常工作发现并掌握。再进一步讲,一直以来,我国治安信息采集主要是依靠基层派出所的民警和协警。但在具体实践中,以郑州市为例,尽管实现了“一格(村)一警”的配置,但社区民警数量少,远远不能满足“一格(村)一警”的需求,要完成基础信息采集,摸清社会治安要素的底数,落实社会治安要素的状况,任务非常艰巨。

2.信息采集流程不规范

治安要素底数是否能够落实,以及落实的准确性和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采集的流程是否规范、科学。在信息采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一标三实”工作的实施方案、《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和公安部《加强派出所基础工作二十项任务》的规定,确保治安信息采集工作细致、准确、科学。但在具体实践中,信息采集的流程上还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在采集原始治安信息的细致程度上需要进一步提高。治安信息具有琐碎而复杂的特征,治安因素也在迅速变化。严格来讲,“一标三实”基础信息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要求我们在采集信息时,务必树立精细化观念,科学收集可以获得的所有信息,并力求采集过程、采集环节的精细化,绝不能粗枝大叶,粗制滥造。特别是要注意收集反映整个案件或整个过程的最原始信息,努力拓宽信息的深度和广度,同时确保社会治安动态管控措施具有针对性[4]。二是在采集治安信息的精准度上要进一步提高。信息资源繁杂而广泛,但同时也存在着大量失效和无用信息,这就需要包括社区民警在内的信息采集人员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在治安信息采集和加工的精准度上下足功夫。一方面,要深入群众,认真调查研究,杜绝主观臆断和主观片面。另一方面,提高信息甄别、判断的能力和水平,把信息采集、甄别与工作实践结合起来,对各类治安信息的使用价值、可靠程度等进行认真甄别。比如,某一信息中所包含的有关组织、人员、事件等要素是否具有可能性、可信性;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前后连贯,是否存在相互矛盾以及矛盾能否合理排除等;信息的来源渠道和主体是否可靠,需要对信息员、联络员、治安耳目的政治态度、工作条件、一贯表现以及获取该信息的过程和方法进行有效评估。

3.信息共享程度差

通过开展“一标三实”工作,摸清落实治安要素底数,使各级公安机关以及治安、侦查等公安机关各部门能够随时随地查询、调取、研判相关情报信息,不仅大大拓展了原有的情报信息渠道,而且打破了时空条件的束缚,为公安机关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提供了强大的信息支撑,其作用在侦查办案、维稳处突、反恐防暴、社会管理等公安工作方面尤为突出。但目前我们在开展“一标三实”、落实治安底数过程中,依然存在信息共享差的问题,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警务综合平台”中的“一标三实”专栏与其他情报信息系统不能关联核查,同时存在不同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地),不同区域的信息查询受限,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系统,导致信息共享程度低,没有与公安情报工作有效对接起来,结果造成“一标三实”信息导侦效率不高。

4.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

基层派出所是“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在各地的通行做法中,自然也就成为基层派出所一项重要的考核任务。但是由于一些地方的考核机制不够科学,激励办法也不多,因此一些民警在开展工作时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感觉“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甚至有时会在“一标三实”工作中产生抱怨心理和抵触情绪。再加上没有真正领会开展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反映在“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中,“临时抱佛脚”和应付过关的情况就时有发生,直接影响着信息采集的质量和效果。

(二)治安要素底数落实情况对社会治安主动管控的影响

治安要素底数落实情况不佳直接导致两种不利影响:

1.对新常态下社会治安要素的变化认识不足

在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环境等各个方面都在进行着意义深刻、影响深远的巨大变革,由此也带来了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形势的变化。这种变化,在社会治安管理的视角下,无疑是社会治安要素所发生的巨大改变。

在新常态下,我国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都比以往更为复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阶段性特征进一步凸显,对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各级政法机关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特别是对于公安机关而言,遇到的矛盾更为复杂尖锐,受到的挑战更为直接严峻,面临的压力也更为庞大沉重。

无论从何种角度去看待和理解公安工作和社会治安防治工作,都不能脱离在新常态下社会治安要素发生重大变化这个现实而客观的存在。因此,在新常态背景下,搞好“一标三实”工作,落实治安要素底数,是搞好治安防控工作最基础的工作思路。

2.社会治安主动防控意识明显不足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中普遍存在着“重打轻防”现象,过多依靠开展“战役攻坚战”,依赖“临时性突击防控”,虽然也能取得一定的效果,但往往存在“治标不治本”问题。近年来,公安机关开始逐步认识到这一问题的症结所在,治安工作理念开始由“重打轻防”向“轻打重防”转变,以往工作中的被动局面逐步改善,但仍然没有把防控工作提到应有的高度,摆到应有的位置。还有一些承担社会治安防控职责的单位或部门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推进和发展认识不足,对于自身在社会治安体系中的位置不甚明了,不能正确认识和完全履行相应的职责。同时,一些基层公安机关负责人、部分民警存在着惯性思维——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党委、政府的事,仅靠公安机关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能做到的,存在等、靠、要思想,不愿主动开展工作。这种惯性思维和畏难情绪的存在,极大地阻碍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不能有效地发挥主观能动性。

四、全面落实治安要素底数,创新社会治安主动管控体系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提升社会公众的安全感为目标,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通过整合社会资源,由违法犯罪防控网络及其运行机制所构成的系统工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加快建设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治安形势,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科学化水平的迫切需要。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本质上是一个有组织的、系统化的社会控制工程,其内容不仅是防范和控制,而且包括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实现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如打击、防范、建设、教育和管理等多元化的方式、方法。

(一)持续推进“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全面落实治安要素底数

1.完善“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应用工作机制

“一标三实”的基本信息收集工作,需要由专业部门组织的“全警参与”,切忌“零打碎敲”或“单打独斗”,防止信息“错漏跑冒”甚至应采不采。第一,要在基层派出所设立专职信息工作部门。其职责职能就是广泛收集敌社情、人口管理、行业场所、危险物品等最基本最前沿的治安信息,并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建立健全“一标三实”基本信息收集→研究判断→人员管控等科学信息工作机制,完善信息收集、处理的各环节、全过程,实现科学而有序的信息工作流程。第二,加强对“一标三实”基本信息的维护。“一标三实”的基本信息需要动态更新、实时更新,否则则成为历史信息、过时信息、垃圾信息或者无用信息,其价值将降低或不复存在。因此,要保持基本信息的真实、准确、鲜活、完整,并最终达到对”一标三实”基础信息的有效维护和有效积累,就必须解决动态信息的更新和维护问题。第三,建立健全“信息工作基础化,基础工作信息化”工作机制,实行全警信息化工作模式。为了从基层获得基本信息,我们必须“反馈”基层。公安机关和公安警察应当树立牢固的意识和观念,即治安信息是一切公安工作的基础,通过基层基础工作获得的治安信息,应当及时记录在信息系统中供全警共享,最终实现治安信息“全警采集、全警录入、全警共享、全警应用”的效果,最大限度地发挥“一标三实”基础信息的效益和用途。第四,加强对“一标三实”基础信息人才的培训。除了特殊的“一标三实”基础信息人员必须精通操作信息系统外,每位警务人员也都应掌握与公安信息内容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如“一标三实”基本信息收集的内容和方法,“一标三实”基本信息的研究和判断方法,重点人员管控手段,特定行业场所员工信息获取技能等。派出所和有关部门应加强有针对性的实践培训,以提高警务人员的工作效率,形成科学、规范、合法的公安信息收集流程。2.完善“一标三实”基础信息质量考核

一是要建立信息质量把关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把“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质量关,把目标分解到岗,把责任落实到人。严格信息采集的要求和标准,从源头把好信息采集的质量。同时,对于采集的信息,要进行认真细致的甄别,确保信息要素的准确、客观、科学,作为今后考评的依据。二是要完善信息质量考评机制。制定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标准、具体措施和奖惩办法,通过数据抽查、事件倒查、后台比对等手段,对信息采集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汇总、分析、评价、考核。三是严格奖惩制度。对于在信息采集中表现优异的民警,要在晋职晋级、优秀先进考核中优先考虑;相反,对于未履职尽责的,比如信息采集中出现遗漏、错误等,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民警和有关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处罚。

3.提高“一标三实”基础信息应用效能

公安信息化建设的目的,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成果,为公安实战服务,为公安实际工作服务。具体而言,对信息化成果的运用,能不断巩固应用基础、优化应用环境、创造应用条件,促进和倒逼智能管控、执法执勤、综合指挥应急保障、队伍建设和警务创新不断取得新成果。首先,提升现有信息平台的利用率,教育引导广大民警提升信息利用水平,强化信息应用能力,自觉将基础信息采集、基础侦查办案、基础预警防范、基础重点管控各环节进行全面整合对接。其次,整合资源,加强信息化建设,善于运用网络、信息、数据等高科技手段,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建成高度统一、流程规范、灵敏高效的警务决策指挥系统,为实现“基础信息鲜活、基础预警准确、基础防控有力、基础实战明显”的工作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再次,增强公安机关在实战中的主导权和主动权。通过对情报信息的有效应用,拓展信息化管理的触角,强化管理的深度和广度。比如以智能营区、网上督察、车辆监控等系统作为载体,对于提升安全智能监控、人员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最后,要加强情报信息队伍的培养。多角度、多渠道组织情报信息团队培训,提升情报信息应用能力,培养情报信息应用人才,强化公安队伍整体战斗力。

(二)全面提升治安要素新常态下的主动应对能力

1.深入学习治安要素新常态下的新变化

在新常态背景下,不仅经济增速面临着换挡回落,各种社会矛盾也交织叠加,风险隐患明显增多,公安机关面临的挑战和压力持续加大。这些新问题新矛盾新挑战,就其本质来说,主要表现为公安工作所面对的治安要素在新常态下出现了新变化。

一是社会矛盾进入凸显期。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5]。一方面,目前从经济发展形势上来看,我国经济增速总体放缓,经济下行压力依然很大,困难和问题客观存在,不容低估。经济发展领域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很大程度上会向社会领域传导,对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很大压力。一旦经济领域的风险集中释放,就可能引发个人极端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问题[5]。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国家坚持深化改革的基本思路没有改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一些传统的利益格局将会被打破或进行重塑,朝着让人民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的方向迈进。但改革总会产生阵痛,尤其在医疗、教育、养老、收入分配差距、户籍制度改革等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各个方面,不可避免会触动一些人的利益,产生一系列新情况、新矛盾和新问题[7]。

二是人口管理难度增大。经过40 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发展、政治建设、社会和文化建设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城乡一体化发展阶段,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将会被逐步打破。从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的方向观察,上述改变带来的一个后果和现象是人员流动的日趋频繁,同时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比例大幅上升。从全国范围看,流动人口主要集中在大、中型城市,主要分布于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这些大量涌入城市的农村人,原先在农村维系的社会关系突然割裂,再加上原有生活方式被动转变,特别是与城市居民在价值观念上产生巨大隔阂,这些都会使农民工陷入迷茫和无所适从,容易产生偏激思想和极端行为,进而实施违法犯罪。

三是网络安全风险显著增加。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社交媒体的迅速增长,网上串联滋事、网络违法犯罪、网络谣言、负面舆情等新型犯罪对公安机关提出愈来愈严峻的挑战。尤其是近几年,网络诈骗案件高发。据不完全统计,自2009年以来,我国发生的网络诈骗案件年均增幅都在20%以上。特别是电信诈骗案件居高不下,人民群众每年被骗取的金额高达100 亿元以上,大部分赃款流入境外无法追回[8]。由此可见,我国网络安全防范任重而道远。

2.主动寻求“自媒体”时代的治安管理新办法

在当今网络化、信息化、大数据时代背景下,QQ、微信、微博等自媒体网络平台逐渐成为公安机关获得重要情报信息的来源。网友对治安事件进行的文字、图片、视频等描述,以及其他网民的关注和转发评论,当地政府机构的回应以及回应是否及时准确,包括一些网络大V的转发评论,往往可能产生大规模的社会反响和社会共鸣。哪怕是一个小小的治安事件,如果不能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好,就可能导致事情的发展失控,极易引发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由此可见,网络时代的新媒体不仅能够监控实时发生的治安事件,更为重要的是,网络时代的每个网民都可以被视为社交传感器。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主动寻求“自媒体”时代的治安管理新办法。

一是运用信息监控技术加强针对社会治安的防控。在社会治安管理中应用信息监控技术,主要发挥其实时监控网络舆情和对治安事件实时反馈的作用。我们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主要把握四个环节:首先是从网络信息平台捕获情报信息;其次是过滤筛除无用信息;再次是汇总梳理捕捉到的文字信息或音视频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进而形成案情介绍;最后,通过警务信息平台将案情介绍传递到对应的治安管理机关进行分析处置。治安要素数据库经过这样逐渐积累,并不断更新,就可以实现通过大数据,分析总结不同时段、不同区域的治安事件发生率,进而实现对治安事件的提前预防与干预。

二是以情报信息主导社会综合治理。在大数据时代,治安机关获得情报信息的途径和来源非常广泛,也极为便利,而对于情报信息的甄别、分析、汇总则成为非常关键和重要的环节。众所周知,以情报信息主导社会综合治理,其首要任务就是信息预测,即通过收集获得的大量信息,对未来可能的事态发展进行提前预测和推算,实现社会综合治理的主动性和前瞻性,真正发挥情报信息的主导作用。

三是加强信息平台与执法活动的融合。重视情报信息在警务工作中的基础和主导作用,通过构建完善的多级信息网络架构,把信息平台建设优化与执法工作有机统一起来。

3.创新对常规治安要素的管控手段

例如贵阳市公安局牢牢树立互联网思维,充分运用大数据,深化警务体制机制改革,推进社区警务模式的转型升级,通过创新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对常规治安要素的管控手段,进一步提升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和水平[9]。贵阳市公安局强调以“社会治理”为主题,以“人”为核心,以“地、事、物、网”为组织要素,依托贵州省公安厅的“多彩警务云”,建成了全国第一家“块数据指挥中心”,该指挥中心全面融合了政府部门、社会,以及互联网等多源数据,对贵阳市的人、事、物进行实时三维立体画像,从全新的技术角度实现了对社会的治安管控,变被动信息采集为主动信息供给,这样不仅丰富了信息的来源渠道,而且确保了治安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鲜活性,无疑是对常规治安要素管控手段的有益尝试和创新实践。

(三)全面提升社会治安主动管控的意识和能力

1.培养大数据时代社会治安主动管控意识

2012 年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深化平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总要求[10],这是中央对社会管理体系建设的新论断,也是对公安机关管理创新提出的新要求。具体到社会治安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要以情报信息为先导,主动转变观念,变“被动型”防控为“主动型”防控,打防结合,增强社会治安防控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一方面,以“1·3·8 分钟”处置圈为基础,着力构建“主城区、城乡接合部、农村”三级巡防模式,常态化落实“三级勤务”制度,屯警街面、动态备勤,切实提升见警率、管事率和现行抓获率。另一方面,积极整合各类防控资源,组织民兵、城管、治安积极分子、环卫等力量,共同参与联防联控,实现街头、路面无死角全覆盖;加强宣传发动,鼓励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涉恐涉稳线索,落实好奖励措施。同时,还要把治安视频监控网络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点,织严织密。

2.加强信息化指导下的警务实战能力

实战化是公安机关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最大区别,其能力高低也是检验公安机关战斗力的根本标准。根据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发布的数据,1981年至2012 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11286 人,因公负伤164250人。2013年至201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有2003 名民警牺牲,25596 名民警因公负伤或致残①综合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发布数据以及人民公安报、中国法院网、人民网相关报道。。而发生在全国的袭警案件,在2014年以前,年均递增1000起以上。2014年以后,袭警案件猛然递增了15000多起①数据来自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和法制网舆情中心,2016-07-14.。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平均每天发生1.3 起袭警案件,2016 年上半年袭警案件数上升了100%[11]。据山东省委政法委2018年发布的数据,山东省平均每天发生近4 起袭警案件②参见齐鲁网2018 年3 月29 日新闻“全省平均每天发生近4 起袭警案件”,http://v.iqilu.com/ggpd/msztc1/201803/29/4523022.html,访问日期:2020 年1 月10 日。。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一方面公安机关面对的执法环境越来越严峻,另一方面,公安民警有效处置各类案事件的实战能力也有待提高。

信息化条件下,实战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主动适应、积极探索符合当前实战要求的警务实战化路径,做到打击更有力、防范更严密、应对更有效[12]。

3.创新大数据时代的“群防群治”新手段

在大数据浪潮的推动之下,传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逐渐暴露出信息滞后、手段单一、管理分割等缺陷,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健康发展非常不利。积极借助大数据发展的东风,创新警务模式,构建风险预防机制建设,构筑“群防群治”的组织网络,有利于推进综治法治化的进程。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一项以公安部门为主体的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系统性工程[13],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它最主要的运行特征是自下而上推进,而不是自上而下,其最基础、最关键的一环就是基层治理。从这个角度来认识,我们要推进基层治理迈向新的高度,要最终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就亟须借助大数据平台,把传统的综治经验和高速发展的信息化有机融合起来。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依赖大数据分析,达到和实现对基层治理信息的实时更新,从以往的“粗放式管理”模式,转变为“精细化管理”模式。同时,依赖大数据平台,达到基层治理的科学有效,顺利实现方式方法的转型。

4.完善虚拟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

网络虚拟社会,本质上是现实社会在计算机网络中的映射和延伸,具有开放性、虚拟性、快速性、可加密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反映在社会综合治安防控上,则会出现两个后果:一是网络违法犯罪更容易,成本更低廉;二是预防和监控网络违法犯罪更困难,代价更高昂。目前,随着网络化、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各国政府对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不仅仅把它看作一个经济文化问题,更已上升为事关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全的全局性问题。因此,保证网络的安全性、可靠性并加强依法管理,可促进虚拟社会的健康发展。

针对网络虚拟社会引发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却严重滞后。目前我国针对网络虚拟社会违法犯罪的处罚条款,主要反映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但从司法实践中看,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网络违法犯罪的认定过于笼统,原则性强,可操作性欠缺。例如《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对于“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而对除此以外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却没有明确界定。在刑事处罚方面,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只有“后果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才予以处罚。但如何界定“后果严重”或“特别严重”,目前尚无权威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价。同时由于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还不明确,因此针对损失大小、轻重的评估很难量化。刑事司法方面,以行为地为主确定案件管辖权的司法原则,很难适用于跨域性广的网络犯罪案件,极易导致管辖权纠纷,影响司法效率。

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网络法律法规。立法方面,制定和完善信息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一套统一完整的,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自律规范组成的网络虚拟社会法律法规体系,为互联网虚拟空间织就健全的法网。执法方面,当务之急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统一信息安全领域的执法依据,统一针对网络行为的法律评价标准,如此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虚拟社会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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