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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即将实施

2020-01-08

商品混凝土 2020年10期
关键词:混合材料硅酸盐火山灰

日前,工信部官网发布了 GB 175《通用硅酸盐水泥》修订报批稿。《通用硅酸盐水泥》修订稿将代替GB 175—2007 版,建议 2020 年 10 月 1 日颁布实施,过渡期为 6 个月。与 GB 175—2007 及第 1 号、第 2号、第 3 号修改单相比,新标准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条款强制”改为“全文强制”(见前言,2007 年版前言);

——对水泥组分进行了细化和调整(见 4.1,2007年版的 5.1);

——将普通硅酸盐水泥“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 8% 且符合 5.2.4 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不超过水泥质量 5% 且符合 5.2.5 的窑灰中的代替”改为“0~5%”的“本替代组分为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石灰石、 砂岩、窑灰中的一种材料”(见 4.1 中表2,2007 年版的5.1);

——将矿渣硅酸盐水泥“其中允许用不超过 8% 且符合本标准 5.2.3 的其他活性混合材料或符合本标准5.2.4 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符合本标准 5.2.5 的窑灰中的任一种材料代替”改为“0~8%”的“本替代组 分为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粉煤灰、火山灰、石灰石、砂岩、窑灰中的一种材料”(见 4.1 中表2,2007 年版 5.1);

——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的“本组分材料为由两种(含)以上符合本标准 5.2.3 的活性混合材料或和符合本标准 5.2.4 的非活性混合材料组成。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 8%且符合 5.2.5 的窑灰代 替”改为“本组分材料由符合本标准的粒化高炉矿渣、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石灰石、砂岩中的 三种(含)以上材料组成。其中石灰石和砂岩的总量小于水泥质量的 20%”以及“0~8%”的“本替代组分为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窑灰”(见 4.1 中表3,2007 年版的 5.1);

——将“符合 GB/T 203、GB/T 18046、GB/T 1596、GB/T 2847 标准要求的粒化高炉矿渣、粒化高炉矿渣粉、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改为“粒化高炉矿渣的质量系数、二氧化钛质量分数、氧化亚锰质量分数、氟化物质量分数、硫化物质量分数、玻璃体含量应符合 GB/T 203 或 GB/T 18046 的规定”、“粉煤灰的烧失量、含水量、三氧化硫质量分数、游离氧化钙质量分数、安定性、半水亚硫酸钙含量,以及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铝和三氧化二铁的总质量分数应符合 GB/T 1596 的规定。粉煤灰中铵离子含量的限量应符合 GB/T×××《粉煤灰中的铵离子含量的限量及检验方法》的规定、“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的种类、火山灰性试验、烧失量、三氧化硫含量应符合 GB/T 2847 的规定”(见4.2.3、4.2.4 和 4.2.5,2007 年版的 5.2.3);

——取消了“活性混合材料”和“非活性混合材”(见 2007 版 5.2.3、5.2.4);

——取消了复合硅酸盐水泥的 32.5、32.5R 强度等级(见第 5 章,2007 年版第 6 章、第 2 号和第 3 号修改单);

——将硅酸盐水泥的氧化镁(质量分数)由“≤5.0%”改为“≤6.0%”,并删除了备注“a 如果水泥压蒸安定性合格,水泥中氧化镁含量(质量分数)允许放宽至 6%”、“b 当水泥中氧化镁含量(质量 分数)大于 6.0% 时,需进行压蒸安定性试验并合格”(见 6.1,2007 年版的 7.1);

——将氯离子(质量分数)由“≤0.06%”改为“≤0.10%”(见 6.1,2007 年版的 7.1);

——增加了水溶性六价铬(VI)的限量和测定方法(见 6.2 和 7.3);

——将“若使用活性骨料,若用户要求提供低碱水泥时,水泥中的碱含量应小于 0.6% 或由买卖双方 协商确定”改为“当用户要求提供低碱水泥时,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见 6.3,2007 年版的 7.2);

——增加了“压蒸安定性合格”的要求,并作为型式检验的参数之一(见 6.4.2.2、8.2.2);

——增加了水泥放射性核素限量和测定方法(见6.5 和 7.9);

——修订了各强度等级水泥的 3d 抗压强度指标(见 6.4.3,2007 年版的 7.3.3);

——将“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的细度以比表面积表示,其比表面积不小于 300m2/kg;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的细度以筛余表示,其 80μm 方孔筛筛余不大于 10% 或 45μm 方孔筛筛余不大于 30%”改为“硅酸盐水泥的细度以比表面积表示,不低于 300m2/kg、但不大于 400m2/kg。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 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的细度以 45μm 方孔筛筛余表示,不小于 5%。当有特殊要求时,由买卖 双方商议解决”(见 6.4.4,2007年版的 7.3.4);

——将组分测定改为“按 GB/T 12960 进行”(见7.1,2007 年版的 8.1);

——删除了“编号及取样”中对 10×104t 以下生产能力的规定(见 8.1,2007 年版的 9.1);

——将出厂检验项目改为“4.1、6.1、6.4.1、6.4.2.1、6.4.3、6.4.4”(见 8.2.1,2007 年版的 9.3);

——增加了型式检验和检验频次的要求,以及判定规则(见8.2.2,8.3.2);

——在水泥出厂中增加了“水泥出厂时,生产者应向用户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质量证明材料包括水溶性铬(VI)、放射性、压蒸安定性等技术指标的型式检验结果,混合材掺量及种类等出厂技术指标的检验结果或确认结果”的规定(见 8.4,2007 年版的9.2);

——完善了检验报告的规定(见 8.5,2007 年版的9.5);

——将“无书面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票上注明‘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改为“无书面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前书面告知并经买方认可后在发货单上注明‘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见8.6.1,2007 年版的 9.6.1);

——将“40d 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改为“40d 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见 8.6.2,2007 年版的 9.6.2);

——将“90d 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认可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改为“90d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双方应将共同认可的封存试样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见 8.6.3,2007 年版 的 9.6.3);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通用硅酸盐水泥的性能特点及适用工程(见附录 A)。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建议改为全文强制。

通用硅酸盐水泥作为可用于结构工程原材料,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安全和经济利益。

建议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颁布实施,过渡期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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