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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负伤时已交辞呈能认定工伤吗

2020-01-07

文萃报·周五版 2020年48期
关键词:辞职信工伤保险工伤

小张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表示将在30天后离职,解除尚有一年才到期的劳动合同。不料,仅过11天,她便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并导致伤残。小张说,公司虽认可她所受伤害构成工伤,但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理由是她已经提交辞职信,不再属于公司员工了,公司当然没有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上述情形并不等于员工只要递交了辞职信,便自始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更不等于员工在预告期内遭遇工伤,用人单位也可以一推了事。其原因是:一方面,在员工没有实际离职,用人單位仍接受其提供的劳动的情况下,彼此之间仍然是用工、被用工关系。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从这一角度上说,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用人单位同样无权要求员工离职。

根据以上分析,小张在因工作受伤并导致伤残的情况下,即使其已经提交辞职申请,公司亦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如果公司未为小张缴纳工伤保险,公司还需比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向其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摘自《劳动午报》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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