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动力与障碍的经济学分析

2020-01-07梅付春黄笑黄松

河南农业大学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经营规模联合社农民

梅付春, 黄笑, 黄松

(1.河南农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2.河南农业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3.信阳农林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3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共同出资设立的互助性的联合组织。联合社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济主体,有效改善了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规模小,数量多而不强的状况。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新发展。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并重点强调“推进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2017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发布,该法正式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资格及其法律主体地位。在政策鼓励和引导下,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地区实际创新发展,相继组织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据统计,截止到2017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全国几乎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产生。到2018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已达1万多家,比2017年增加50%[1]。这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作为一种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日益形成一种发展趋势。

随着联合社的发展,以联合社为主题的研究在国内也逐步展开。主流观点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起来成立联合社可以整合合作社资源,实现产业链价值增值收益[2],通过建立激励机制与退出机制,可以保障联合社的稳定性,从而促进联合社的健康发展[3]。不同的联合社可以结合自身定位,循着“同服务区位联合、服务系统内联合以及跨服务系统联合”3种不同路径进行发展[4]。但联合社的发展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5],因此,一方面需要创新联合社的运营模式[6],而以专业生产为纽带,以专业产品为媒介,以股份社员为界限的“三位一体”合作模式是在实践中探索出的很有益的模式[7]。另一方面,要通过制度建设规范联合社的发展[8]。为此,一是要健全联合社的财产制度,这是联合社长远健康发展的基础[9]。二是要通过加强政府监督,完善利益分配机制等手段,促进成员合作社与联合社之间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避免出现“搭便车”现象[10]。三是要建立适合联合社的内部治理结构,这是因为联合社虽然在本质上是高级形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但二者在成员构成、产权结构、市场地位等多个方面存在着差异[5]。同时,鉴于“关系产权”和“权利产权”共同构成联合社的产权结构形态,联合社要适时适度地调整关系,防止权利主体集体非理性的出现[11]。另外,在联合社发展的初级阶段,有效的运行机制尚处在探索之中,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有助于联合社高效运行机制的形成[12]。

通过上述文献梳理发现,学者们近年来对联合社主题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从不同维度或侧面对联合社发展问题进行的探讨。这些研究在时间维度上的一个共同特点:以联合社本身为研究对象,关注联合社成立之后的发展问题。而联合社的发展实践表明,联合社产生和发展动力具有其内在规律性,这种规律客观上对相关政策的制定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必须要遵从。另一方面,制约联合社发展的种种现实障碍,作为合作社发展实践中的客观存在,同样也是相关促进政策的着力点。基于此,与现有文献的事后研究不同,本文将研究视角前移,以单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边际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对联合社成立之前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内在动力及制约其联合的现实障碍进行深入研究,进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促进政策的制定明确方向,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动因

1.1 对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追求

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是一切生产经营者共同的目标。为了考察合作社的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选取了信阳市43家粮食合作社进行了实地访谈。信阳市地处河南省南部,是河南省粮食生产核心区。该市山地和丘陵地貌特征突出,人多地少,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规模普遍较小,是研究合作社联合问题的理想观察对象。为保证样本的代表性,样本的选取坚持了随机原则,并且事先按照总体(信阳市全部粮食种植合作社)中不同规模合作社的占比计算出样本合作社对应规模的合作社数量,以使样本结构与总体结构的一致。从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发现,信阳市粮食种植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规模主要集中在35~170 hm2之间,占比超过85%,其中规模在70~100 hm2的占比达3成。随机抽样获得的43家样本合作社经营规模基本呈正态分布(表1),结构与总体相吻合。

通过对样本合作社法人代表或管理人员的访谈,得到43家样本合作社2016年的经营规模与经济收益情况如表1、表2所示。

表1显示,4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总规模为3 960 hm2,平均每家合作社规模为90.09 hm2。依据表1的数据还可计算出样本合作社经营规模的中位数为87.14 hm2,小于平均值。这表明,样本合作社经营规模呈带有右偏特征的正态分布。

表2的结果可以说明: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规模与经营成本的关系呈现出由负相关性向正相关性转化特征。即,在当前的农业生产条件下,样本合作社经营成本的拐点在70~100 hm2之间,经营规模低于这一拐点时,合作社的经营成本会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而降低,当规模扩大到这一拐点之上时,合作社的经营成本不再降低反而增加。其次,样本合作社边际收益递减,但边际利润仍为正。这表明,样本合作社还未达到利润最大化,经营规模总体上仍然有进一步扩大的空间。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经营规模既在理论上具有可行性,又在主观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追求利润最大化需要。

1.2 突破生产边界制约的需要

如前所述,资源条件允许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经营规模至最优水平可以使其利润最大化。现实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经营规模的方式有2种,一是依靠自身积累通过土地流转增加经营规模,这是一种非常缓慢的方式,而且还受到外部土地资源数量的制约;二是通过与其他合作组织联合来获得规模的扩大,这是一种非常迅速的扩张方式,且基本不受外部土地资源数量的制约。不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要素控制数量和控制能力不同,并不能盲目的、过度地扩大经营规模,否则,很有可能会适得其反,就会出现经济学上的所谓规模不经济,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在盲目扩张之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合理测算自己的生产边界,也即符合自己条件的最佳经营规模,以指导其选择扩张的正确方式。

借鉴钱贵霞等[13]的“家庭生产函数”可以测算单个合作社的最佳生产经营规模,判断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规模是否达到最佳状态。该家庭生产函数计算出的最佳生产经营规模(H*)可表示为:

式中:P表示农产品价格,γ土地的产出弹性,Q代表农产品产量,t表示合作社单位土地流转费用,p2表示当地的土地流转率,PR表示合作社通过流转土地所获得的平均净收入。这个公式反映了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基于其自身禀赋条件的最佳效用,就是单个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规模边界。

以43家样本合作社之一的 M 种粮专业合作社为例来分析生产边界对合作社发展的制约。该合作社规模适当,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健全,会计信息记录规范详实,作为案例样本非常适合。同时,河南省信阳市是中国重要的粮食主产区之一,粮食生产在种植业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也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占有突出的地位,所以,在主营业务上,本研究选择粮食专业合作社作为分析对象更具代表性,非粮合作社的边界分析情形类似,不再重复。

M种粮专业合作社是43家样本合作社之一。该合作社自2009年成立以来,不断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经营规模,一直处于盈利状态,平均年收益30万元左右。2016年,该合作社种植面积146.67 hm2,总产量1 419 000 kg,单季成本11 250元·hm-2(含种子、化肥、农药、耕地流转费、人工费、水费、机械作业费等),年平均利润8 398元·hm-2。

首先,根据家庭生产函数,对其包含的6个变量进行合理赋值。

土地产出弹性(γ):土地产出弹性在一定时期内一般具有相对稳定的特性。学者夏海龙等[14]2012年曾经测算出河南省的土地产出弹性为0.81。在短期内由于土地产出弹性保持相对稳定的特性,对该变量赋值为0.81。

农产品价格(PA):该合作社农产品主要为水稻,2016年国家规定早籼稻最低收购价2.66元·kg-1,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2.76元·kg-1,粳稻最低收购价3.15元·kg-1。本研究取平均价格2.84元·kg-1。

土地流转费用(t):该合作社的土地流转费基本为实物形式,平均支付标准为3 375~4 313 kg·hm-2稻谷。取平均值3 844,按国家最低收购价格折算约合10 916元·hm-2。

农产品产量(Q):2016年,该合作社产量约1 419 000 kg。

土地市场发育程度(p2):该合作社所在的固始县劳务经济发展迅速,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大,时间长,土地流转量大。该合作社所在村的土地流转率达到了82%。

合作社通过流转土地所获得的净收入(PR):该合作社当年通过流转土地所获得的平均净收入为5 398元·hm-2。

然后,将上述6个变量的值代入家庭生产函数计算得到该合作社的生产边界:

(10 916+0.82×8 398)=183.36 hm2

这个结果的经济解释是:在现有资源禀赋条件下,该合作社的最佳土地经营规模为183.36 hm2,这一水平相对于其现有的经营规模,说明合作社还有36.69 hm2的发展空间。这同时也说明,该合作社的现有资源并没有得到充分配置利用,也没达到规模最大化,扩大经营规模仍然可行。但在当下土地流转率很高,可供流转的土地越来越稀缺的情况下,通过进一步流入土地来扩大经营规模显然越来越困难,进一步扩大规模的空间十分有限。长久来看,合作社必须与其他合作社开展某种形式的横向联合来扩大业务量,节约成本,进而增加效益。如要素联合能提高闲置资源的利用率(如收割机等季节性的生产工具),社社联合增强合作社综合实力等。

综合上述边际分析和边界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如下: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经营规模面临着扩张的冲动与扩张空间有限的矛盾,这一矛盾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扩张必须突破其边界的制约,走联合发展之路。

2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障碍分析

联合社虽然是合作社的发展方向或趋势,但在实践中,这种联合发展仍然面临着各种障碍。通过对样本合作社的法人代表、管理人员、社员群众及间歇性受雇于合作社的非社员群众的访谈发现,阻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起来成立联合社的因素有很多,既有主观上的,也有制度上的。主观上的障碍主要是相关主体认识上存在误区。如有的合作社担心与其他合作社联合会“吃亏”或被“吞并”;有的地方政府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若干个合作社的简单合并,或极端地认为联合社是对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革命,因而盲目定指标,下任务,不顾农民专业合作社意愿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律强迫合作社联合,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户及合作社的积极性。制度上的障碍主要是正式制度缺失及非正式制度上的惯性。

2.1 政策供给不足

2006年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毫无疑问,其颁布实施促进了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但2018年以前,随着农村及农业改革的深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不断扩大,经营内容也由原来单品种或单项服务逐渐向多品种或多项服务的综合经营方向发展,该法的一些规定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践需要了。另外,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现象,该法也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这使得无论联合社自身的发展还是政府对其的规范监管都无法可依。虽然少数地区制定了一些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但各地的规定并不统一。正式制度供给的不足使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体无法向单个合作社那样顺利注册登记,其法律地位也模糊不清,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体在实践中处于很尴尬的地位。2018年7月1日,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行。新法专门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内容,包括联合社的注册登记问题、联合社的组织机构与治理结构等,但仍存在一些不足。新法仅仅针对联合社这种联合形式作了法律规定。如3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但在实践中,合作社之间以什么形式联合或由几个合作社联合并没有统一固定的模式,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间的联合以及其他灵活多样形式的联合都是客观存在的,这些区域仍然存在着法律空白。另外,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在联合过程中各方的利益保障,纠纷与争端处理,联合体解散或分立等诸多问题也仍缺乏可操作性的原则规定。

从发展趋向来看,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问题的正式制度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还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因为,事实上,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体的出现是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演进的结果,既是单体合作社的历史延续,又是对单体合作社的一种现实挑战。根据中国正式制度形成的经验,一项政策的出台先是发端于改革实践需求,而后形成来自于实践的非正式制度,最后再对非正式制度进行完善规范形成正式制度并逐步推开。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问题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也同样遵循这一过程。只有尊重广大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实践探索,尊重他们的自我选择,最终形成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问题的法规政策才能充分表达各方的意志,也才能确保这样的政策法规能正确地落实到实处。

2.2 传统与习惯的路径依赖

传统价值观与耕作习惯作为非正式制度,对农户的普遍约束力常常以所谓的“路径依赖”形式表现出来。“路径依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阻碍作用突出表现在以下2个方面。

产生“路径依赖”的第一个根源是农村社会长期形成的传统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且根深蒂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时时起着潜意识中的阻碍作用。由于受到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影响,以家庭为中心的价值观念在中国农村广为盛行。在这种价值观的支配下,农户的行为决策习惯或准则是家庭利益或家族利益最大化,亲缘关系超越其他任何农村社会关系。另外,在家庭或家族利益至上的同时,对外部不熟悉的人或群体普遍存在不信任和防范之心。这种价值观表现在合作社联合问题上就是担心自己的合作社与其他合作社进行联合会“吃亏”,甚至担心合作社在联合中被其他合作社吞并。这种防范心理使得他们往往对社间联合一开始持敌视态度,随着合作社联合现象的增多,这种敌视态度逐渐又发展为观望。此外,由于历史的原因,平均主义思想在一些农户心中仍然存在,抱有这种思想的人看到同村人靠辛勤劳动先富起来感到心理很不平衡。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是在这一部分先富起来所谓的“大户”们领办的,这种不平衡的心理产生的对富人的抵触情绪自然地就会转化为对“大户”的合作社的抵触,进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形成了很大的制约作用。

产生“路径依赖”的第二个根源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过程中形成的传统农业耕作习惯。改革开放后,中国在农村开始实行土地制度改革,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土地制度改革适应了中国当时较为落后的农业生产力状况,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广大农户的热情得到极大释放,为推进农业生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农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这种以家庭为中心的承包责任制的政策效应逐步递减,而且弊端日益显现,变得越来越不能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了。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个负面结果就是使得农村土地碎片化,农户各自为政、分散经营,难以形成适度规模,仍依靠传统的粗放经营方式,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十分突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是单个合作社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整合农业资源要素,进一步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农业经济效率和与市场对接的效率,而农户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过程中形成的传统农业耕作习惯在短时间内很难扭转,不可避免地就成为合作社之间联合的障碍。

2.3 联合社消极影响的溢出效应

近年来,中国各地均出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于联合社的出现在中国是个新鲜事物,且发展历史不长,各地在发展联合社时也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因此在实践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种种不足或问题,如,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过程中以大欺小、侵害农户权益,有的联合社在利益分配方面不公不均,有的联合社内部管理制度缺乏或不健全不完善或流于形式,有的联合社没有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经营决策搞一社独大等等。这些问题都极大地挫伤了一些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这种问题发生在合作社成员的身边,在群众中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并不断扩散,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发展形成很大的现实障碍。

3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3.1 研究结论

本研究利用43家样本合作社2016年的经营规模、经营成本及经营收益等基础性数据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边际收益情况,并运用家庭生产函数测算了典型合作社的最佳生产规模。研究结果表明: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追求规模经营的需求与其内部扩大规模空间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是合作社将视野转向外部,寻求联合的根本动力。从政府在鼓励联合社发展的过程中要遵循这一矛盾规律,为合作社顺利走向联合积极创造条件,避免不顾合作社自身条件下达指令任务搞强制联合。第二,由于正式制度的缺失与非正式制度的惯性,加之联合社溢出的负面效应的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受到很大的制约。正式制度的缺失会使政府主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管理、指导、支持均无法可依,非正式制度的惯性会使滋生于传统农耕时代的小农意识不断强化和固化,阻碍农村社会合作文化的形成,而联合社探索性发展所溢出的负面效应则挫伤了一些合作社和农户联合的积极性,这些因素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形成不同程度的制约。

3.2 政策建议

为顺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发展的新趋势,可综合采取提供法律保障、鼓励跨区跨业联合、构造新型合作平台和深化社会分工等多种措施,积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发展。

3.2.1 加强政策供给,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规范化发展需要完善的制度体系作保障。在当前情况下,应循着时间的线性维度从补位、规范、发展3个方面加强正式制度供给。补位是对过去的制度缺位及时进行补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形成的各类联合体的身份或法律地位等没有规定,相关立法应及时补位;规范是对当前各地已有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的各种地方性法规、政策进行统一规范;发展是指在相关制度建设方面,要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未来发展方向和趋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预留充足的法律空间。在政策内容上,一是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实践,明确联合的方式除了不同合作社实体的完全联合之外,还应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长期的或季节性的在某个领域或某个生产过程或环节之间开展的联合;既要鼓励3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组成的联合社,也要鼓励和支持两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二是在联合区域上,既鼓励区域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间的联合,也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跨区域联合。三是要以法律形式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联合程序,联合体财产的管理和处置管理权限,以及联合体不能存续时的清盘或分立的程序或操作原则的方式。四是要明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开展联合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的优惠支持政策等。

3.2.2 打破传统观念,鼓励跨区跨业联合 破解植根于非正式制度的“路径依赖”难题必须广泛深入开展合作文化建设与宣传,打破合作社成员的各种传统观念,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出本地区、本行业,积极开展跨区域、跨行业的联合。首先,打破狭隘的地域观念,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区域联合。众所周知,在中国乡村,基于行政区划的村界、乡(镇)界长期固化,农民群众以村(组)为单元的主体意识强烈,农业经济必需的水、土资源的初始配置及流动被局限在众多相对独立且分散封闭的行政村(组)内,这严重制约了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空间。打破传统区域观念,在自愿、互利原则基础上开展跨区域联合,无疑打开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空间。其次,打破自我封闭发展的观念,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跨行业联合。进入新世纪以来,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得到较快发展,但在欠发达地区仍有不少农户固守着搞好自己一亩三分地的思想,自我封闭发展,缺乏在更大空间配置资源的视野。农民专业合作社打破这种观念,开展跨行业的联合,可以充分利用更多的资源,获得更多收益,或实现多品种经营,分散经营风险。如水产养殖合作社可以与种植合作社联合,利用种植合作社的灌溉水资源扩大养殖规模;畜牧养殖合作社与林业合作社联合,开展林业经济等。

3.2.3 深化社会分工,增强细化社间联系 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就业机会稀少,农民增收困难,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受自给自足传统思想的影响,中国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一直在走大而全、小而全的老路。每个农业生产经营者都力求自己完成所有生产经营活动,拥有所有生产活动所需的全部资源,农业生产经营者之间社会分工不细,相互依赖程度很低。这种彼此相对独立的局面一方面极大地压抑了附加值相对较高的农村社会服务业的孕育,另一方面也阻碍了新的就业机会的萌发。为此,就必须在农业领域深化社会分工,增强农业生产经营者之间的联系。合作的前提是分工,分工越细,生产经营者之间依赖越深,合作也越紧密,越普遍。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一是鼓励一些全能型的合作社逐步放弃无优势的环节或领域,转而专注于优势领域或环节的经营,这样,各个合作社既在各自领域巩固了自身优势,又在自己没有业务的领域形成对其他合作社的需求。二是培育发展各类专营型的服务专业合作社。如按生产环节分工,培育种子合作社,病虫害防治合作社,销售合作社等;按要素分工,培育资金合作社,农机合作社,技术培训合作社等。

3.2.4 推广“互联网+合作社”,构造合作平台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必须要解决信息平台建设问题。农村信息渠道少,信息流动无序而随机,是中国许多农村地区发展现代农业的一个短板。适应信息社会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要求,在农业领域大力推广“互联网+合作社”,打造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平台。不同合作社多样化的供求信息流动有序,方向明确,可以从多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间的横向联合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首先是信息储备。信息平台突破了时空限制,汇集了各种产品与服务的供求信息,有效降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寻求合作的信息搜寻成本和交易成本,从而提高了联合的效率。其次是结对匹配。信息平台既是信息中心,同时也是高效的市场,有某种联合需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这个市场上可以寻找到多个有联合意向的对象合作社,并根据自己的需求与对象的条件进行多方位的甄别比对,最终选择出最合适的合作伙伴,从而大大提高了联合的质量。最后是助推效应。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信息平台的广告宣传作用扩大了知名度与影响力,使合作社的服务规模与实力得到扩大和提升。如要素型的合作社通过信息平台的宣传可以获得更多的合作业务,并可打破地域限制,在更大的区域内异地设立业务网点,与更多的合作社开展联合,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使自己的服务范围和服务能力都得到提升。

猜你喜欢

经营规模联合社农民
浅析国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①
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品牌创建的影响因素研究
——基于权变理论的视角
欠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绩效评价*
——基于组合赋权TOPSIS法
农民增收致富 流翔高钙与您同在
饸饹面“贷”富农民
组织印记、生态位与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
发电集团技术监督创新的思考
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效率评价
苏家屯区水稻收获机械化适宜经营规模分析
“五老”以“三用”关爱青年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