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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导游劳动权益的困境突破

2020-01-06钟倩

人物画报 2020年9期
关键词:导游

摘 要:2020年初,中国旅游一度因新冠疫情的爆发而停摆,旅行社、景区、航空、酒店、餐饮等相关行业进入冰封状态,相关从业人员被迫停止工作,对于本就没有职业保障的导游而言更是雪上加霜,许多导游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无法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只能转行。基于此,本文从导游的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困境分析出发,去提出相应的困境解决途径和法律保障措施,希望能引起相关的关注, 保护导游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导游;劳动权益;困境突破

前言

2020年是能够载入旅游业发展史册的一年,突发的新冠疫情带来的不只是巨大的经济损失[1],更是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极大的生存考验。根据《2020年中国国内旅游市场景气报告》显示,2020年上半年中国国内旅游市场的景气指数断崖式下滑,较去年同期暴跌146个指数点,达历史最低。直接导致导游收入的急剧下降,其劳动权益原本便没有保障的前提下,其日常生活更是举步维艰,难以为继。

一、我国导游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护现状

其实,导游的劳动权益早已受到广泛的关注。陈天喊在其文章《导游人职业权益维护及其利益表达》中提到:导游人职业权益长期缺位,其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难以保障,导游职业边缘化。陈乾康教授在其《疗游人生存状态研究》也提到:“社会福利待遇也基本丧失,导游人员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

我国专职导游工作的人员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类少数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旅行社导游,另一类是在导游服务机构登记注册的社会导游。前者与旅行社之间订立了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存在确定的劳动关系,但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在导游市场中,社会导游占据大多数[2]。事实上,目前除一些正规大型旅行社的导游人员有基本工资及其它出团补助等合理回报之外,绝大部分的导游人员都是无固定工资、无社会保险、无社会福利的三无人员。因此整个导游群体劳动权益的保护现状不容乐观。

二、我国导游劳动权益的困境分析

导游作为工作人员,主要存在着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关系的认定、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等困境。

2.1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劳动关系的认定

导游劳动权益的保护并非无法可依,事实上是有着相关的规定的。例如《旅行社条例》第32条的:“聘用导游人员 、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旅游法》第38条的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旅行社要支付导游劳动报酬以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诚然这些法律规定对于导游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很多并不具备操作的可能性[3]。例如《旅行社条例》第32条规定看起来很明确,但实际生活中存在着专职导游和兼职导游之分,旺季时,常常会在多家旅行社从事带团活动,要求旅行社只要聘用导游就要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并不现实;又如《旅游法》的第38条明确了导游与旅行社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并没有对导游人员进行明确的界定,而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专职导游与兼职导游之分,旅行社在实際工作中不愿意也不会为只为其带过一次团或偶尔带团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法条的可操作性并不强,并没有真正解决导游的劳动合同关系问题。

2.2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旅游行业对导游的规制几乎全是对导游工作内容的强制性规定,而导游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却只字未提。

导游工作具有一定危险性,旅行社理应为导游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但旅行社为了节约用人成本,并没把导游的五险一金(医保、养老、工伤、失业与公积金等)落实到位,致使导游在出团过程中出现意外人身伤害而无人问津的尴尬境地。

不仅如此,多头收费、薪酬没有保障,致使导游的基本生活水平无法正常维持,徘徊在低收入群体的边缘[4]。旅行社为了招揽客源,相互压价,其竞争结果是利润微薄,无法保证导游的工资。有些旅行社不但不发工资,还要向导游收取每位游客的“人头费”….各种原因导致许多导游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三、我国导游劳动权益保护的困境突破的建议

为弥补现有的法律保障措施的不足,有效维护导游人员劳动权益,本文提出两个方面的建议。

3.1法律制度应当予以完善

我国目前的相关理论、制度设计和现实之间存在着诸多不符乃至矛盾之处。关于导游劳动权益保护的理论与我国实际情况相脱离,指导意义不大。当前虽有法律规定,对导游劳动关系的认定作了明确的界定,提出要保护导游的合法权利,但实际上并不能很好的保护导游的合法权利,因此关于导游劳动关系的认定的法律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

例如,应当加强导游的生存权保护工作,注重导游的社会经济权保护,建立健全相关的劳动权益保护制度,严格执法并维护导游的相关合法权益[5]。

3.2保护导游的人格尊严权

导游的合法权益不仅要从法律制度层面予以完善,也需要社会给予导游工作人员尊重和人文关怀。导游代表旅行行业的形象,对旅行的质量产生重要影响,我们应该维护导游的人格尊严权,为其开展各项工作创造便利,也利于为旅客创造一个和谐的旅游氛围。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该重视对导游人格尊严权的保护,健全和完善相关条款,给予导游 更多的人文关怀和真实关切。当导游合法权益受损时,司法部门应该给予他们及时和公正的审判,切实维护导游人员的正当权益

导游自身也应该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正当权益,保障自身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加强自身学习,增强维权意识,积极参与教育培训活动,从而能熟练应用法律武器。

参考文献:

[1] 本刊编辑部,宦菁.旅游业的2020[J].风流一代,2020(36):50-51.

[2] 马莉娟. 论导游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障碍与制度完善[D].南京大学,2013.

[3] 魏裴芬.导游劳动关系认定法律问题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5(33):4-6.

[4] 郑丽平.论导游合法权益法律保护之完善[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8):64-66.

[5] 代奕.完善我国导游人员劳动权益法律保障的对策[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15(04):22-23.

作者简介:

钟倩(1991—),女,汉族,四川成都人,硕士在读,单位:贵州大学,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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