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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功利主义原则指导立法

2020-01-04王雪

银幕内外 2020年7期
关键词:功利主义立法

摘要:功利主义自诞生至现在,在边沁、密尔等人的建构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其影响力不容小觑,但是仍受到较多的怀疑、批判甚至否定,但实际上,破解这些怀疑否定,并修正其一些理论上的瑕疵,功利主义可以很好的作为法律原则,并且在其指导实际立法中容易操作。

关键词: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立法

自边沁、密尔等人对功利主义详尽的阐述开始,至今为止,人们仍对其存在大量的误解、偏见,但实际上,破解这些误解与偏见后,人们会发现功利主义应是迄今为止最实用并且是最客观实在的立法原则。

一、功利主义内涵

边沁在《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解说到“功利原理是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种行动。”密尔在《功利主义》中表示“把‘功利或‘最大幸福原理当作当作道德基础的信条主张,行为的对错,与他们增进幸福或造成不幸的倾向成正比。所谓幸福,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所谓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

两人都赞成功利主义是一种行为标准,同时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也都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但是在具体标准的衡量上二者有较大的差别。边沁在功利主义定义中所谓的幸福其实单指快乐,而且更多倾向于是一种简单而基础的感官快乐,所以其增加与减少是一种较为简单的加减问题。边沁对于快乐与痛苦的分类,以及提出估算快乐和痛苦值的方法,都最终服务于幸福值的计算。因为“集体”或者“社会”是对某一群体的概括,它只能是一个抽象的名词,不能是具体的研究对象,所以单纯考虑集体或者社会的最大利益是不可能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证明的出发点最终只能落脚于个人的幸福。而密尔则认为,幸福应包括快乐与不痛苦,而且将其分为感官与精神两类,在考量某一行为的结果对于幸福增加或减少的影响时,要同时兼顾数量与质量——数量即是从相同类别家度来看,完全可以参照边沁的计算方式;质量是在区分精神与感官的不同,功利主义著作家一般都将心灵的快乐置于肉体的快乐之上,主要是因为心灵的快乐更加持久、更加有保障、成本更小等等。

二、以功利主义为原则指导立法的原因

上文已经说明功利主义最终的评判对象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每一个个体的行为都是为这个结果服务的,功利主义是最终的判断标准而不是这个过程的判断标准,所以要求每个个体在行为时用功利主义判断其行为结果无用且无必要。若最终仍要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效果,就应该先有一个对全体对象同一行为的结果进行理性判断,然后作出能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行为规则,并要求全体成员必须遵守,这样的前置判断才是最有效的。而这一行为规则在一个国家中最能保证实施的即是法律。

三、将功利主义作为原則用于指导立法需要考虑的问题

第一,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应该指的是什么。

在一个国家中,以法律作为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方式,最为重要的应是以人为出发点,以人对幸福的理解,以人为了追求幸福实施的行为为核心制定法律,这样的法律才更容易为人所遵守。因为每一个人的幸福只有个人知道,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不可能对每一个人追求幸福的具体行为进行详尽的规定,又因为每一个人在自愿让渡一部分权利去构建国家,以实现最大可能的共赢,这种共赢即是要保证每一个公民都在付出代价最小的情况下实现最大程度的幸福。所以,在制定法律时应以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的幸福的总和为标准,检验某一行为趋向是否会增加或者减少这种幸福总和,进而决定某一行为应该被允许或者禁止。在一个国家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应该是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的最大幸福。

第二,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的幸福总和是什么,如何得知。

所有成员的幸福总和如何计算的问题,确实是一个很抽象的问题,单纯以痛苦和快乐的加减法是不能确定这一总和的,因为其本身就是一种具体的且不确定的东西的总和,所以它就不应该是具体的一种表现,或者一种最终的结果,而应该是一种在为了实现每一个人的幸福所采用的方式上达成的公意。既然人们基于和平、安全、生存这样的共同目标可以达成一致而构建起政府、国家,有什么理由怀疑人们不会基于幸福这样的共同目标再次达成一致呢。

第三,行为趋向对这种幸福总和的影响是好还是坏如何判断。

第二个问题解决了第三个问题就很容易了,某种行为趋向是否会对这种幸福产生有利影响,只要看这种行为趋向是否符合公意即可。符合公意的行为趋向的判断又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首先是行为趋向,行为趋向是指对所考察的对象的同类行为进行分析所得到的大多数人对于该行为的态度倾向。在一个国家范围内,这种行为趋向所考察的对象即是该国家的所有公民。

综上所述,以功利主义为原则指导立法有助于真正实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功利主义自其诞生至今日,其理论上存在的瑕疵使其不能完美的与法律融合,但应该看到其在于法律结合方面超越其他理论的闪光点。可以说,功利主义无论其瑕疵的大小,在目前看来都是最为适合作为法律原则的。从理论推理方面来看,以功利主义为原则指导立法所编纂出的法律既是实现一个国家全体公民最大幸福的最好方法,又是简化生活的最好手段。但是,边沁也说过“不要指望在每个道德判断之前,或者在每项立法或司法操作之前,上述程序都会严格的得到遵守。但是,可以始终考虑到它;而且,在这些场合实际遵从的程序与之越接近,就将越准确”。

参考文献:

[1] 桑德尔.公正:该如何做是好?[M].中信出版社,2011.

[2]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商务印书馆,1961.

[3]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4]J.S.密尔.代议制政府M].商务印书馆,1982.

[5]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商务印书馆,2000.

[6] 约翰·穆勒.功利主义[M].世纪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王雪(1994—),女,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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