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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个税可税前扣除分析

2020-01-03张加良

锦绣·下旬刊 2020年12期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张加良

摘要:住房公积金是所有在职人员的住房储蓄金,能够为职员们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本文首先介绍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相关内容和法律条文,根据实际情况,对税前扣除政策进行科学解析。在具体案例的作用下,明确缴存比例上限以及缴存基数上限。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缴存个税;扣除

引言:在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个税可税前扣除问题进行探究时,应该对“分别”扣除的概念进行探究。而在计算具体的扣除公积金的金额时,不能完全按照上限进行计算,应该采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模式。此外,如果发现单位出现超限的情况,应该对缴纳的公积金进行是的调整,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基本权益。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相关内容

我国于2005年12月19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再次修订,明确个人需要缴纳以及单位缴纳的“三费一金”需要从个人的收入中扣除,不需要在额外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的财政部、国务院于2006年6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基础,个人以及单位缴纳的公积金的金额不能超过员工本人去年每月平均收入的12%,每月缴纳的公积金可以在员工需要缴纳的所得税中[1]。此外,员工个人和单位每月缴存的平均工资应该在所在区域上一年单位员工平均工资的3倍以内,此外应该根据当地的具体要求进行规范。个人和单位需要按照以上的要求的衡量标准和缴纳比例进行公积金缴付操作,需要把超过限额的部分汇入到当月的工资中,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公积金。

二、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解析

对《政策通知》进行进一步地解析可知,目前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采取“双向限制”的模式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管存比例理,明确缴存基数和缴的上限。

(一)缴存比例上限

因为在规定中明确指出员工个人以及单位实际缴纳公的积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员工本人去年每月平均收入的12%,每月真实缴纳的公积金可以在员工需要缴纳的所得税中。由此可知,12%就是属于限定的基准,如果发生员工个人以及单位实际缴纳公的积金的数额远远低于去年季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2%时,则需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要求运用实际的缴存比例计算能够在缴付个人所得税之前可以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但是如果个人和单位缴纳金额超过12%时,就需要以12%为参考进行计算,明确在支付个人所得税之前需要扣除的公积金的具体金额。应该重点探究的是,因为员工个人和单位应该一同完成公积金的缴纳工作,是两者的共同储蓄[2]。但是如果在实际缴纳的过程中,其中一方的人员缴纳公积金的费用比例超过限定的12%的基准范围,而另外一方又低于12%的范围,那么就要需要按照12%的标准进行公积金的缴纳工作。例如,在某个公司中,公司缴存的比例为了10%,而甲缴存的比例为17%,即使甲的缴纳比例超过上限,但也需要按照12%计算可以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能够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的数额。

(二)缴存基数上限

对缴存的上限进行探究时,在《政策通知》中指出员工个人和单位每月缴存的平均工资应该在所在区域上一年单位员工平均工资的3倍以内,但是也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规范。简单来说就是,缴存的金额应该参考员工们上半年的月平均工资,以及在城市范围内上半年的平均工资。在进行对比时,应该以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参考数据。如果员工们的月收入较高,就可以按照三倍的标准进行公积金缴存工作,如果员工们的月收入低于标准的城市平均月收入,就可以按照上半年的月平均收入进行缴存操作。

以某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例,公司内的两名员工甲和乙,他们上半年没有的平均工资为9000元和13000元,他们公司所在城市的月平均工资為3800元,那么它的三倍就是11400元。在这样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个税可税前扣除政策,甲的工资低于11400元,乙的工资高于11400元。所以甲可以按照他的月平均收入9000元进行缴存操作,而乙需要按照城市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1400元进行缴存工作。

(三)总结

要注意的是,因为缴纳公积金采用的是“双向限制”的管理模式,对重量没有明确地限制。所以虽然重量在标准的范围内,但是只要是缴存比例和基数中的任意一个指标超过限定的标准,就需要对不符合标准范围的指标进行优化和完善。以“双向限制”为基础,明确个人可以先缴纳住房公积金,再扣除对应的个人所得税。但是超过规定范围内的缴纳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就不符合上述的扣除标准,不能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需要汇入到当月的应该缴纳的税额中,按照工资收入情况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具体应该缴纳的金额。

根据实际的情况可知《政策通知》对“双向限定”个人所得税缴纳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能够对收入进行合理的调节。能够对那些实际缴纳的公积金超过限定标准的地区、经济收益较好的领域以及月平均收入较高人群的税收情况予以一定的优化和调节,彰显出个人所得税的内在作用。第二,能提升税收政策的规范性。能够严格限制随意提供住房公积金资金补贴和津贴的行为,避免发生逃税或者漏税的行为,保障税法实施的严谨性和规范性。第三,能够促进各项政策的有机统一。保障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税收政策和公积金的管理具有一致性,保障各项政策的协调发展。

三、结论

住房公积金缴存个税可税前扣除,政策能够保障公司职员和单位的基本权益。在实际计算的过程中,应该明确缴存比例上限和缴存基数上限的定义。明确在不同的情况下,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模式。在法律的规范内进行科学合理的公积金缴税工作

参考文献

[1]郭磊,胡晓蒙.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对谁有利?——基于社会建构理论的分析[J].公共行政评论,2020,13(05):23-43+204-205.

[2]成卉.住房公积金缴存个税可税前扣除[J].税收征纳,2018(08):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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