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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人工智能破解法律执行难题新思路

2020-01-03周紫晴李俭芬陈翠纯陈晓镇

锦绣·下旬刊 2020年12期
关键词:执行难人工智能互联网+

周紫晴 李俭芬 陈翠纯 陈晓镇

摘要:近几年,全国各级法院大力推行互联网技术在司法执行中的应用,取得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可喜成绩。然而,“互联网+执行”在应用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导致执行难问题仍处于胶着状态,但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破解执行难题提供了契机。基于此,本文在分析“互联网+”应用现状及人工智能技术解决执行难题优势的基础上,从观念、技术、制度三层面提出人工智能技术与执行工作深度融合的新思路,以期破解执行难局面。

关键词:执行难;人工智能;智能应用

一、“互联网+”运用在执行中的现状

现阶段,各地法院引进“互联网+”技术使得“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目标已逐步实现。但虽如此,执行工作依然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且“互联网+”应用于执行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亟待解决。

(一)缺乏统一完备的法律规范

互联网具有虚拟、自由等特性,对于竞买人、利害关系人、优先购买权人和异地竞买人的救济权利模糊。“互联网+”作为司法执行的一项新尝试,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始终难以应对实际应用中产生的新问题、新挑战。

(二)平台众多,信息不对称

大数据引用是当前“互联网+执行”的一大理念,为此构建了众多平台。然而,司法拍卖、文书送达、财产查控冻结执行等平台种类繁杂,导致平台与平台之间的信息难以实时同步,不对称性问题突出。

(三)大数据挖掘度与当事人信息权利冲突

大数据深度挖掘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产生激烈碰撞。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询甚至是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然而,在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的泄露造成的损害难以估计,司法公信力也随之下降。因此,如何在保障个人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同时提高执行效能是“互联网+执行”面临的巨大挑战。

二、人工智能解决执行难题的优势

(一)人工智能破解司法执行难题的可行性

(1)制度环境的支持

近几年,中央和地方陆续出台政策文件以大力推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同时,执行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为人工智能进入司法执行系统搭建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数据基础。

除人工智能发展政策支持外,我国法院执行信息化的建设同样为人工智能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基础。 我国确立“加快经济社会信息化”“大力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目标、建立互联互通法院信息化2.0版、构建“智慧法院”、重视执行手段的信息化等一系列的前期举措为未来人工智能的应用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

(2)人工智能在司法执行中的优势

司法执行系统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是必经之路,凭借其在司法执行中的优势,它将会成为破解执行难题的新思路和新方式。

第一,人工智能有效减少人力物力投入。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法官数量减少,执行案件数量却大幅猛增,而案件往往依靠人海战术和让法官加班处理等低效率方式执行,人力物力投入极大且收效甚微。AI与司法执行的结合,智能化法务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人力物力投入,并有效解决解决司法执行的痛点。

第二,人工智能提高执行效率。在执行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智能化地在银行、证券、房管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并通过对数据的深度分析与智能运算,预判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及实施转移财产行为的可能性,以便执行人员迅速判断和执行。

第三,人工智能弥补人为主观判断的不足。面对巨大结案压力的执行法官在办案过程中,难免会受到个人情绪的影响,甚至存在执行法官收受被执行人财物,在执行过程中为其拖延时间转移财产等贪污腐败行为。而人工智能在执行过程中能有效减少人为干预和主观判断产生的弊端。

三、人工智能在执行难中的应用与规范

(一)观念层面:正确认识人工智能在司法执行中的应用

在谈人工智能破解法院执行难题之前,首先把握好其基调和原则,应强调人工智能只是手段,而解决执行难题才是归宿,人是将手段和目的连接起来的唯一主体。

(1)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执行是时代所需

目前,国内面临着破解执行难题的重要关口,国际竞争形势也更为严峻。在内外双重压力之下,我们应深刻认识到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执行难问题是时代所需。

(2)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执行是以人为本位

首先,笔者提出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执行就已经将人工智能视为破解执行难题的辅助性工具,是由法律主体支配和控制的客体性存在,而不是将人工智能视为与人具有同等地位的主体。我们坚持一切科学技术的应用最终目的是造福人类,我们努力推动以人类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AI技术发展。

其次,我们不否认人工智能具备了任一项新型科学技术的“双刃剑”特性,但技术的中立揭示问题的根本在于人类如何运用自己掌握的技术,如何乘借科技之风遨游多维空间。因此,法律工作者不应一味地感到恐慌,而是在坚守人类始终作为主体的前提下将这种危机感转变为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的动力,以便在未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破解执行难题,推动建设改善民生福祉的法治社会。

(二)技术层面:加强人工智能与执行深度融合的技术研发

本文提出将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执行这一概念,是基于智能化、自动化的执行模式破除上述障碍的优势,为执行法官深入思考执行中需要作出专业判断和价值判断而机器不可能更不能代为解决的难题,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空间。

(1)建立自动化次要任务执行系统

实现执行法官增效减负,关键是研究人工智能在处理重复性、程序性、事务性等繁杂工作中的实际应用问题。第一,发挥法律机器人在解决次要性、重复性法律任务中的自动化功能,让案卷检索、基础材料审核、寄送快递等耗时耗力的繁琐工作形成智能化、便捷化、高效化处理模式。第二,建立执行智能办案系统,提供案件受理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草拟和送达服务。第三,建立智能分析并能够实现自动推送类案执行規范、提供智能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及专家意见功能的系统,提升办案人员的执行能力和执行效率。

(2)建立智能化“感知”系统

基于对语义及信息进行检索服务的智能化“感知”系统,一方面可以用AI技术模块的语音识别功能,将听觉信号转化成文本,在法律实践中用于语音转录。另一方面可以探案运用计算机视觉AI技术,在适当尊重隐私权的前提下,对被执行人不正常的财产转移等行为自动识别,智能分析,智能预警。未来还将深入研究当事人在具体案件执行过程中的表情分析,结合心理学原理辅助执行法官办案。

(3)建立智能化行为预测系统

机器人深度学习是用来解决神经网络易陷入局部最小和学习能力受限的问题的概念。它借助“逐层贪婪学习”的思想,通过学习更深层次的非线性网络,并从中选取促进进一步机器学习的有效特征,据此以预测出更加精准的结果。在司法执行中,智能化行为预测系统可通过大数据分析被执行人的行为痕迹和具体财产动态情况,进一步对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进行预测并及时拦截这些行为。

(4)建立业绩评价智能监督系统

破解现实中的执行难题,对被执行人的监管固然重要,但对执行法官进行业绩监督评估,激发办案人员处理执行案件的主观能动性同样不可忽视。运用大数据对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的效能数据进行分析,提供偏离度预警功能,通过对数据分析使得后台能及时发现并反馈拖延执行、选择执行等消极执行的行为,并對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再把执行法官的执行效果纳入法官业绩评价系统,进行智能评估。

(三)制度层面:实现人工智能司法执行应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辩证地看待人工智能,在肯定其优势的同时不能忽视其存在的隐患。在司法执行中,人工智能的运用必然会产生诸如隐私安全、算法歧视、数据漏洞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法律工作者应当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发挥人工智能最大的效用。

首先,坚守基本原则不动摇。第一,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原则。只有在大方向上确保人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绝对控制,才能从源头上降低“科技绑架”的风险。第二,设置高标准的安全底线。相比其他领域,司法执行有其特殊性和敏感性,要守住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第三,相对透明化规则。一方面,人们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到司法领域中尚存疑虑,将其在执行中的运作过程在合法范围内予以公开,有利于减少社会大众尤其是当事人的不安感。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开发具有秘密性、分散性和不透明性,容易产生“信息黑箱”。因此必须要求技术研发者公开详细的编程信息、运行动态等必要信息。

再者,以制度模式落实基本原则。第一,人工智能技术专家和法律工作者相互配合模式。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执行,技术和法律缺一不可,仅依靠技术专家执行工作无法开展,仅依靠执行人员人工智能技术无法运作。因此,法院应成立执行人员与技术专家相互配合的专门工作小组。第二,双重监管制度。通过双重监管监督人工智能在司法执行运用,以此确保每个环节、每处细节达到安全标准。第三,补充完善国家赔偿机制。人工智能技术在执行中应用后难免会发生当事人利益因执行受到损害的情形,因此十分有必要对此新情况完善国家赔偿机制。

法律固然具有滞后性,但及时规范目前可预测的问题,在日后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时迅速调整,才能保障人工智能在司法执行中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文彪.我国信息化时代下的网络司法拍卖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6.

[2]杨淑霞,李磊.大数据背景下司法执行的创新[J].河南社会科学,2019.

[3]杨国胜,郭贝贝.机器学习增强的电子商务平台用户行为预测[J].科技与创新,2019(1):124-125.

[4]华语元典法律人工智能研究院.让法律读懂人工智能[M].法律出版社,2019.

作者简介:周紫晴(1999-02),女,汉族,广东省东莞市,本科在读,华南农业大学,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李俭芬、陈翠纯、陈晓镇均为华南农业大学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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