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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游艇自由行的困境与对策

2020-01-02许岩松

世界海运 2020年7期
关键词:游艇粤港澳澳门

许岩松

一、前言

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制定粤港、粤澳游艇出入境便利化措施”。为落实国务院总体方案要求,广东省在2015年10月形成《广东自贸试验区粤港澳游艇自由行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2017年6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原则同意广东省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粤港澳游艇自由行实施方案》,被社会寄予厚望、业界期盼已久的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正式启航。然而,时至今日,参与粤港澳自由行的游艇寥寥无几。究其原因,仍在于游艇出入境不便利,手续过于烦琐。曾有香港《星岛日报》记者在采访港澳游艇业界人士后评论,内地的清关手续及押金制度并不被游艇业界看好。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再次要求“探索研究简化邮轮、游艇及旅客出入境手续”“推动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有效实施”。毫无疑问,现行方案并未达到国务院规划纲要的要求。如何进一步优化自由行方案,推动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有效实施,促进游艇业的发展,是粤港澳三地面临的难题之一。本文通过分析粤港澳游艇出入境相关问题,对出入境行政措施进行评估,提出优化粤港澳自由行方案的建议,旨在促进粤港澳游艇业的发展以及粤港澳三地旅游经济、航海文化交流。

二、影响粤港澳游艇自由行的主要问题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粤港澳游艇自由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自由行方案》)实际上已经在出入境便利化方面做出较大的努力,如率先实施“定点停靠,就近联检”管理模式,游艇及随艇人员在指定的客运口岸办理入境手续后,可就近停泊到指定的码头;实施“牌照互认”,对游艇证书和游艇操作人员证书按照粤港澳海事管理机构协议相互认可等。但方案实施后的粤港澳游艇出入境措施本质上仍然是将港澳籍游艇按照外国籍商船进行管理,而游艇往来三地水域是一种国内旅游、消费行为,非国际商贸行为。以对商业行为的管理方式管理非商业行为,以对外国籍船舶的监管要求来对待港澳籍游艇,必然会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

(一)出入境手续问题

为推进粤港澳游艇自由行工作,广东海事局在2019年8月发布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粤澳游艇自由行海事实施细则》的通告,通告要求澳门游艇进入广东省辖区需提前48小时提交《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进口岸申请书需要提供游艇已落实泊位安排的确认信息,申请材料包括游艇所有人与游艇俱乐部协议、进口岸申报单、游艇登记折、游艇检验证明书、游艇驾驶员执照、澳门海事及水务局确认的澳门登记游艇出港申报书、委托证明、经申请人阅读并签署的《“粤澳游艇自由行”(广东自贸试验区—澳门)须知》等。对比外国籍船舶进出口岸手续,在申报所需提前的时间方面,外国籍船舶被要求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驶离上一口岸时)申报,澳门游艇入境申报时间从7日降低到48小时,表面上看放宽了要求,但游艇从澳门开出到达珠三角各口岸时,均无需8个小时,若按航程不足7日驶离上一口岸时才申报的规则,对澳门游艇的要求并未放宽。在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方面,对澳门游艇的要求减免了货物申报单、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等,但增加了游艇所有人与游艇俱乐部协议、经申请人签署的《“粤澳游艇自由行”(广东自贸试验区—澳门)须知》。

对于按商业运作的外国籍船舶而言,进出口岸手续只需提前委托当地船舶代理办理即可,所需的费用计入船舶运营成本,当收益大于成本时,外国籍船舶经营人会积极按要求提前办理相关手续,不存在问题。

然而,游艇出入境是一种旅游、消费行为,不产生任何经济收益。若游艇所有人均为亿万富豪,不在乎相关手续费,即不存在问题。但从世界游艇行业的发展规律看,人均GDP在7 000美元以上的阶段,游艇将步入大众性旅游消费时期。[1]从2015年开始,我国开始步入人均GDP8 000美元的阶段,粤港澳三地更是早就迈入人均GDP7 000美金以上的阶段,若各方面条件具备,中产阶层将成为游艇消费的主要人群。在珠三角地区,每次支付给游艇俱乐部或船舶代理的出入境手续费用约为1万元人民币,这对于中产阶层的游艇所有人而言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那么,游艇所有人是否可以自行提前办理呢?按照现有政策,理论上是可以的,游艇所有人可以下载“单一窗口”标准版运输工具(船舶)申报系统在网上申报。但该系统操作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要一定时间熟悉或参加培训,对于未经培训的港澳游艇所有人存在一定障碍。而各地船舶代理公司、游艇俱乐部要依赖申报系统生存,没有动力去培训游艇所有人自行申报。

(二)关税担保问题

对于海关而言,游艇进出口岸被视为货物进出境,应该办理关税。海关考虑到推进粤港澳游艇自由行的需要,对通过自由行方式办理入境手续的港澳游艇实行关税担保入境政策。以一艘价值3 000万人民币的游艇为例,担保金约为100万人民币。一般游艇所有人自然难以负担,富有的游艇所有人也要考虑该负担是否值得。

(三)航行问题

根据《自由行方案》,港澳游艇进入广东省水域后,只能在划定的水域范围内活动。《自由行方案》划定了四块水域,其中珠江口水域三块,深圳湾水域一块,最大一块水域长为14海里,宽为9海里,最小的一块水域长为3海里,宽约2海里。

划定水域不符合游艇航行实际。以澳门游艇为例,澳门游艇按航行区域可分为远洋游艇、近海游艇、沿岸游艇、狭水道游艇、内河游艇。将远洋游艇、近海游艇、沿岸游艇限定在上述划定的水域活动,失去了游艇的乐趣。而狭水道游艇、内河游艇又不符合到划定水域活动的条件。

(四)停泊问题

作为一种创新,《自由行方案》指定了一些港澳游艇可停泊的码头。但方案在广州市只指定了广州南沙游艇会码头,而在附近的东莞市、佛山市、中山市未指定任何码头。指定少数停泊码头的弊端是这些码头获得垄断经营优势,其服务难以提升,费用难以下降,不利于吸引港澳游艇来粤。此外,指定过少的码头不方便游艇停泊,如在中山市、东莞市附近航行的港澳游艇不得不跨市到广州南沙去停泊,增加了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也无法体现“自由行”。

三、游艇自由行行政监管措施分析和评估

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涉及海事、海关、边防、检疫四个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联检单位)。在国务院、省政府大力推进游艇出入境便利措施的要求下,各联检单位也努力配合简化手续,但为什么仍存在上述问题呢?原因在于各联检单位一直延续香港、澳门回归前的行政监管措施,不敢也不知如何突破以往的做法。在国家发展规划要求便利港澳游艇自由行时,各联检单位第一反应并非如何采取便利措施,而是考虑便利后会不会监管不到位,会不会渎职。基于这些考虑,各联检单位反而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确保自己的监管领域不出问题。因此,上述问题成了多年悬而未决的难题。然而,任何法律、法规均是在保护一定的权益,若相关权益不存在被损害的风险,采取行政措施去保护不但浪费行政资源,也造成行政相对人不便利。例如,在一条乡间小道上,行人稀少且从未发生交通事故,若一定要派交警去小道上维护交通秩序,显然是对警力的浪费。且渎职罪是结果犯,未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并不构成渎职罪。为破解粤港澳游艇自由行监管的难题,有必要对粤港澳游艇自由行可能造成的相关权益损害进行分析和评估,以便决定哪些行政措施是必要的,哪些行政措施可以简化。

(一)国家主权被侵犯的风险

《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外国籍非军事船舶不得进入我国内水和港口;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我国领海;外国籍船舶进出我国港口以及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这些规定均是保护我国国家主权的条款,外国籍船舶违反这些规定将构成对我国主权的侵犯。为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同时为了便利外国籍船舶进出我国口岸,国务院于1995年发布了《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要求国际航行船舶包括外国籍船舶按要求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1997年以前,对港澳船舶进出内地口岸的监管按照外国籍船舶的规定执行。香港和澳门分别于1997年和1999年回归祖国,香港、澳门属于我国领土,港澳船舶既不属于外国籍船舶,来往内地也不属于国际航行,如何对其进行监管?199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发出《关于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航线有关船舶船员管理问题的通知》,要求对香港籍船舶除体现国家主权管理的强制引航外,仍按现行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规定执行。该通知至今有效,对澳门籍船舶的管理也按相似内容的通知执行。

若港澳船舶违反这一规定,当然不会像外国籍船舶一样侵犯我国主权。那将侵犯什么权益呢?这要回顾特别行政区出入境制度的成因。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区政府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员入境、逗留和离境,可实行出入境管制,因此,香港、澳门在回归后对内地船舶实行出入境管制。为了配合其管制,内地联检单位也对香港、澳门船舶进出内地港口实行出入境管理制度。因此,港澳船舶若违反上述规定,就侵犯了内地对港澳籍船舶出入境管制的秩序。

然而,内地是否要以与外国籍船舶同等的管制手段对待港澳船舶则值得商榷。在人员出入境管制中,内地居民每次进出香港、澳门要办理通行证,香港、澳门居民则可凭回乡证一天内多次进出。吸引港澳游艇到内地观光、旅游,促进三地经济文化交流,进一步便利港澳游艇出入境无疑是合法、可行的。

(二)人员偷渡的风险

出入境管制中,边检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防止人员偷渡[2]。在两地回归前,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澳门受到一定的限制,且当时香港、澳门的经济与内地经济相差悬殊,防止人员偷渡是出入境管制中的重点工作。两地回归后,内地居民可以便利地办理港澳通行证,对于普通内地居民来说偷渡已无必要。近年来,内地经济迅猛发展,与港澳经济差别缩小,去港澳工作对内地普通居民吸引力不大,冒险偷渡去工作的案例极少。而港澳居民凭回乡证就可以往返港澳与内地,更无偷渡的必要。内地居民偷渡去港澳的可能性小,但并非完全无风险,如不能办理港澳通行证的犯罪嫌疑人、被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人员等,偷渡行为仍偶有发生。

这些风险可以在出入境手续中化解。港澳游艇办理出入境手续过程中,首先香港、澳门两地检查单位会检查港澳游艇离开香港、澳门水域是否存在偷渡行为,港澳游艇到达的第一港为内地开放口岸,联检单位通过申报单的审核以及现场查验,可以有效防止人员偷渡;最后港澳游艇离境时还须办理离境手续,边检部门要对港澳游艇现场查验,人员偷渡的问题可控。

问题是,港澳游艇在内地开放口岸接受联检后,若欲去内地另外港口,是否只能像外国籍船舶一样航行于开放口岸,并接受第二次、第三次联检?《自由行方案》规定港澳游艇在指定的口岸办理入境手续后,可就近移泊到指定的游艇停泊码头。但规定中两个“指定”却又对港澳游艇作出较大限制,首先第一个“指定的口岸”比《自由行方案》出台前更不便利,限定了开放口岸。方案出台前参照外国籍船舶申请,可在任一开放口岸出入境,出台后只能在指定的四个开放口岸出入境。其次,第二个“指定游艇停泊码头”限定了游艇停泊区域。

限定开放口岸、限定停泊码头的措施,其合理性值得商榷。就偷渡风险而言,如前所述,港澳游艇经过首次联检、最后离境再查验的出入境管制,风险完全可控。《自由行方案》允许港澳游艇到口岸附近指定的码头也说明这些码头即便不设在开放口岸也风险可控。其实,对外国籍商船而言,规定其只能进出开放口岸意义并不仅在于出入境管制,还在于限制其从事国内运输。《海商法》第四条规定,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对于外国籍船舶特别是外国籍商船,将其限定在对外开放口岸是有必要的,一是加强对主权的维护,二是限制其在国内从事运输。但港澳游艇并不从事水上运输,将其视为外国籍商船限定在开放口岸航行、指定泊位靠泊的做法只是机械地参考外国籍商船的管理措施,并未起到相应的监管作用。

(三)货物、油品走私及毒品贩运的风险

海关、边检部门均有通过出入境管制查处货物走私、打击毒品贩运犯罪的职责。一般而言,游艇仅为海上娱乐设计,可供载货的空间很小,大规模的货物或油品走私风险较小,但贵重物品走私、毒品贩运的风险依然存在。这些风险如同人员偷渡风险一样,可通过在到达内地第一开放口岸时联检以及离境时查验等措施来控制。在内地开放口岸联检时,海关部门依据《海关法》可以要求开启舱室、房间;有走私嫌疑的,可以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在联检后,海关可以封存相关物品,在游艇离境前,游艇人员不得拆封。因此,港澳游艇通过联检后在内地港口航行期间很难从事货物走私。从查获的走私案件看,在水上从事走私的船艇多不会通过出入境手续进入内地,而是在夜间航行至某一接头地点进行交货。

此外,对于防止毒品贩运,不应单纯从交通工具进行控制,而应从前期掌握的毒品线索来追查,做到精准打击。否则在路上对每辆车进行彻查、在水上对每艘船艇检查既影响交通效率,也浪费行政资源,并不能有效打击和防止毒品犯罪。

(四)疫情传播的风险[3]

新冠病毒爆发以来,人们对检验检疫工作有了全新的认识。检验检疫部门通过出入境管制对防止各类疫情的传播、保障人与动植物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香港、澳门与内地交往密切,三地检验检疫部门对彼此的各类疫情相互了解,因此,在港澳游艇申报进口岸时检验检疫部门就可决定是否允许其入境,以避免疫情传播。在允许入境的情况下,检验检疫部门还可在最先抵达的口岸开展检验和卫生监督,根据疫情的风险等级对游艇实施电信检疫、锚地检疫、靠泊检验等,监督指导游艇废弃物、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对港澳游艇携带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等进行监督管理。因此,通过最先到达的口岸检验和卫生监督,最后通过离境时的检查,疫情传播的风险和前述的人员偷渡、货物走私风险一样可控,无须在内地每一个码头、泊位重新检验检疫。

(五)恐怖活动的风险

出入境检查中,防恐反恐是边检的一项职责[4]。游艇由于体积相对小,自身作为恐怖活动工具的风险较小,但不能说没有。为防止游艇本身作为恐怖工具,可以在水上或岸边可能遭受威胁的重要设施附近划定禁航区,以降低重要设施被攻击的风险。为防止游艇人员在水上或登陆后从事恐怖活动,一是要掌握恐怖活动的情报、线索及时控制游艇及人员;二是可以在进口岸联检时检查人员的物品,重点检查刀具、枪支弹药等非法武器;三是可以要求港澳游艇安装AIS,对重点怀疑的游艇实施监控。

因此,恐怖活动的风险可以通过进口岸联检以及随后的电子监控有效控制,不必将港澳游艇限定在内地开放口岸或指定的码头边。

(六)军事秘密被刺探的风险

港澳游艇虽然不是外国籍船舶,但外国势力借助港澳游艇的灵活机动对我国沿海的军事秘密[5]进行刺探是完全有可能的。将港澳游艇限定在几个码头或几个口岸内,可以起到一定的风险防范作用,但作用不大。游艇从事军事秘密刺探活动多在航行过程中进行,而非停泊期间。因此,要防范该类风险,将涉及军事秘密的水域划定为港澳游艇的禁航区或禁止停泊区效果会更好。

(七)游艇本身作为货物买卖逃避关税的风险

海关要求港澳游艇所有人办理关税担保,理由是游艇有货物属性。港澳游艇所有人有可能在进口岸后将其卖给内地居民,从而逃避关税。但这一点完全可控。首先,要进内地口岸港澳游艇应是在港澳登记过的游艇,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其资料将被提交到各联检单位备查;其次,港澳游艇若被卖给内地居民,该内地居民一定要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否则价值不菲的游艇将被视为“三无”船舶而被没收或拆解。在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时,海事部门需要审查船舶原始资料、买卖合同等,若发现游艇原籍为香港、澳门,海事部门可以将信息通报给海关,买卖双方很难逃避关税。若内地居民不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继续使用原港澳船舶登记资料,按现行规定,该游艇在内地停留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下才可延期,但最多只能延期两次,因此,游艇的使用将变得特别麻烦。且游艇不登记在买主名下,其所有权也得不到保障,买主轻易不会冒这么大风险。

综上所述,港澳游艇通过出入境手续进入内地,即便不提供关税担保,其逃避关税买卖游艇的可能性也极低,风险可控。

(八)水上交通安全的风险

为防止因港澳游艇在内地活动而带来的水上交通安全风险,《自由行方案》中采取了划定游艇活动水域措施,并参考港澳机动车驾驶员换证的做法,规定游艇驾驶员在内地活动超过7天要换证。

划定游艇活动水域,将游艇活动限制在一块较小的、没有其他船经过的水域,固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港澳游艇以及其他船艇的安全,但同时也失去了驾驶游艇的乐趣。从理论上讲,将游艇搬上岸,锁在库房是最安全的,但也失去了其应有的功能。要保障游艇以及水上交通安全,更为可行的做法:一是确保该游艇适航;二是保证驾驶员适任;三是让游艇避开交通密集、繁忙的区域。让游艇避开交通密集、繁忙的区域同样可以通过划定游艇的禁航区来实现,但这并非画地为牢将游艇限制在狭小的水域活动。

对于游艇驾驶员参考机动车驾驶员换证的措施,并不会促进水上交通安全。在陆地机动车驾驶员进行换证对安全是有利的,因为两地的交通规则不同:在香港、澳门机动车是靠左行驶,而内地机动车靠右行驶,此外,港澳与内地交通标志也不同,通过换证考核交通规则知识可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但对港澳游艇驾驶员参考机动车驾驶员换证的做法则不必要:一是因为港澳和内地游艇驾驶员遵守的交通规则相同,均是国际避碰规则,航行标志也相同,均是按国际标准布设;二是《自由行方案》对游艇驾驶员证书互认,无须考核。

四、优化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方案的建议

(一)突破惯性思维,转变行政监管理念

现行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方案之所以未能起到效果,原因在于各联检单位对港澳籍船舶出入境管制一直按照香港、澳门回归前的制度执行,在惯性思维支配下将港澳籍游艇视为商业运输船舶,方案实施后仍主要套用外国籍船舶监管办法。要真正实现粤港澳游艇自由行,首先各联检单位要转变行政监管理念,减少不必要的管制,在加强服务上下功夫。如港澳游艇驾驶员在内地7天后的换证措施,法律、法规并无规定,且该措施对交通安全起不到任何作用,不如向港澳游艇驾驶员派发航行指南、提醒航行注意事项等服务有效。其次,各联检单位要提高风险防控水平。行政监管措施应与风险等级相匹配,而不是为了减轻自身责任一味强调加强行政监管措施。再次,各联检单位要树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治理理念,增强协作意识。如海事部门在游艇登记时发现涉嫌港澳游艇买卖的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海关等。

(二)及时出台相关法规,规范、便利港澳游艇出入境

港澳游艇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它不是商船,不能以传统的商船现场监管方式对游艇进行管理[6];其次,它不是外国籍船舶,不能完全按外国籍船舶对其进行监管。为便利港澳游艇出入境,最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出台专门的港澳籍游艇相关法规,规范港澳游艇的出入境行政监管措施,推动粤港澳游艇自由行。

但考虑到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关系,立法难度较大,相关法规不可能短期内出台。鉴于2019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已经启动《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修订,并发布了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虽然不直接涉及港澳游艇出入境措施,但其参照国际通常做法,针对游艇特点,在保证安全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适度放宽游艇在登记、检验、航行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极大简化了游艇安全监管措施,将使参与粤港澳自由行的游艇受益,因此建议加快《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修订进程,从而推动粤港澳游艇自由行。

此外,征求意见稿拟放宽游艇检验限制性要求,认可境外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认证证书,将使港澳游艇在内地办理临时国籍证书成为可能,配合一些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将进一步推进粤港澳自由行的实施。如《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在2010年就颁布实施,其第十二条规定:“在港澳地区办理船舶登记的游艇,可以在不注销已办理的船舶登记的条件下,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临时国籍证书。取得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可以在珠海水域航行、停泊,但应遵守边防、边检等相关管理规定。”但多年来成功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港澳游艇很少,主要原因在于办理临时国籍证书要提供有效的船检证书,但港澳游艇大多只有认证证书。

可以预见,《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后,港澳游艇所有人将更踊跃地在内地办理临时国籍证书,如同现在的港澳机动车一样,拥有两地牌照,从而避免烦琐的进出口岸手续以及进入内地后被视为外国籍船舶的诸多限制。

(三)正确界定游艇属性,重新审视关税担保政策

制约粤港澳游艇自由行的主要因素是关税担保政策,虽然《自由行方案》也尝试一些变通的办法,如方案提出“通过自由行方式办理进出境手续的游艇符合进出境运输工具属性特征,考虑到进出境游艇所有人的特殊性,探索实施以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组织为主体向海关提供总担保的形式为进出境游艇办理担保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是否有能力既承担巨额担保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个问题,即便其有能力且愿意承担,其收取的相应费用是否超过普通港澳游艇所有人承受能力也是问题。

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还要从港澳游艇属性进行分析。用于买卖的港澳游艇交纳关税或提供关税担保无可厚非,因为此时的港澳游艇具有货物的属性。但作为货物买卖的游艇应未被登记过,或虽被登记但已被注销,否则买主买了游艇后,该游艇在香港或澳门所有权还登记为卖主这是买主不可接受的,容易产生所有权纠纷。反之,若是合法登记且经进出口岸手续进入内地的游艇则不应视为货物,无须提供关税担保。当然,这样可能存在港澳游艇买卖逃避关税的风险,但正如前文分析的,风险完全可控。

(四)在“定点停靠、就近联检”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到境联检、离境必查”管理模式

“定点停靠、就近联检”虽然比以往的做法有所便利,但由于仅指定4个口岸、少数几个码头,对于港澳游艇而言限制过多,谈不上“自由行”。基于前述的分析,在不限定口岸、码头的基础上对进入开放口岸的港澳游艇开展联检、离境时再次查验的方式一样可以达到行政监管目的。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索“到境联检、离境必查”新的管理模式。

(五)设定港澳游艇禁航区,不再划定港澳游艇活动范围

划定港澳游艇活动范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水上交通安全以及避免军事秘密被刺探,但划定水域过小则失去游艇娱乐的意义。因此,应转变思路,在重要的航路或交通密集的区域、涉及军事秘密水域、海滨泳场附近等划定港澳游艇禁航区,避免港澳游艇进入。这样既保障了水上交通安全和重要设施、军事安全,也让港澳游艇有了更大的自由活动水域。

(六)加大科技投入,利用大数据实现智慧监控

简化港澳游艇出入境手续、便利港澳游艇进出内地水域并不意味着要放松监管,从前述分析可知港澳游艇在内地航行仍存在走私、偷渡、恐怖、贩毒等风险,各联检单位要加大科技投入,提高信息化水平,利用大数据实现智慧监控,控制各类风险。如通过AIS监控实时掌握港澳游艇的活动轨迹,利用智慧平台自动跟踪分析,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提醒,这比传统的申报、人工检查能更有效地发现违法行为。

(七)开放游艇租赁市场,让游艇租赁合法

喜爱游艇运动的港澳居民在游艇出入境受阻后自然会想到在内地租赁游艇,以享受在内地驾驶游艇的乐趣。然而目前这在广东地区并不合法,按照目前我国法规对游艇的定义,游艇是指仅限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因此,只限于自用的游艇用于租赁违反相关法规规定。但游艇租赁的潜在市场巨大,实际上一些游艇俱乐部、游艇公司已经在开展相关游艇租赁业务。海南省在这方面先行一步,于2019年12月出台了《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将游艇租赁规范化、合法化。建议粤港澳地区出台类似办法,开放游艇租赁市场,让港澳居民在内地租赁游艇航行合法化,吸引港澳居民来内地旅游观光,进一步促进粤港澳游艇业的发展。

五、结束语

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是国家的重要发展规划之一,实现粤港澳游艇自由行不但可以促进旅游经济,更重要的是加强香港、澳门与内地的文化交流。港澳居民在内地驾驶游艇可以目睹内地的发展和变化,体会到祖国的繁荣昌盛,增强作为中华民族一分子的自豪感,对维护香港、澳门的繁荣稳定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各联检单位应该摒弃局部思维、本位思想、对等意识,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国家大局出发,做好风险防控,持续推进内地和香港、澳门的交流,消除不必要的障碍,真正实现粤港澳游艇自由行,为粤港澳大湾区其他项目的推进作出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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