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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的当代境遇、沿革和本质
——以自然科学为伴随视角

2020-01-02袁方

信阳农林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社会科学理论研究

袁方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1 社会科学的当代境遇

社会科学及其之下的一众学科的不科学性被诟病已久,如物理学家费曼所言:“随着科学的发展,不科学也随之出现了,社会科学就是这样一个例子。社会科学研究没有严谨的实验范式和研究规范,他们收集数据、做这样或那样的分析,但他们得不出任何的定律,没能真正发现什么。”这番论述切中社会科学的痛点,昭示出社会科学研究迄今都难以逾越的困境——研究的不科学性和结论的不确定性(非定理性)。

1.1 社会科学的循环迷思

按照一般意义的科学观,“绝对正确”、“整体一致”、“全面适用”概括出科学的主要意涵,我们经常不可避免地听到“正确地、整体地、科学地进行某项活动”之类的言论。其实不然,科学实则是一种片面而深入地观察世界的眼光,由于哲学家擅长将世界进行主客二分,科学研究随之被导向了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各自对应的视野;对客观世界的一系列观测被界定为自然科学,对主观世界的一系列观察被笼统地归为社会科学[1]。这样的界分恰好对应柏拉图将世界划分为“永恒世界”(the world of being)和“变化世界”(the world of becoming)的定义,实践接触的都是现实而具体的“变化世界”,而科学研究则务必要超越具体事物并提出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性法则。由此观之,自然科学家以发现“永恒世界”(the world of being)的定理为终极目标,无垠的时间跨度和地域广度无法磨灭真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适性质;而社会科学以认识“变化世界”(the world of becoming)为己任,不追求“毕其功于一役”的一步到位,因此是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的。如社会科学体系内的法学,它的研究对象与研究内容无不围绕着社会中的“人”来展开,社会由无数动态发展的人组成,人又被社会大势与时代大潮裹挟前进,法学的全部价值都必须坐实在“人”这一主体上。

社会科学领域中的“人”表现出丰富的主观色彩和具象形态,“今时不同往日”是人类社会时刻变化的真实写照,这给社会科学蒙上一层不甚直观的面纱。即便通过执著的研究和思忖去揭开那层朦胧面纱,印入社会科学家视野的往往并非是真理的“庐山真面目”,而是另有一层不甚直观的面纱等待揭开。在符号背后仍是连串的符号有待解读,现象之后还是成群的现象需要解释,社会科学家自以为抓住了某一社会问题的深层原因,实则只是另一社会现象的问题肇始。比如在研究穷困成因的社会学调查中,研究者以多种手段得出“教育问题乃是贫穷最根本的内因”的结论,把问题引向了“教育问题的成因又究竟为何”的下一追问,继而得出“贫穷问题乃是教育问题最根本的内因”的结论[2],这无异于前一问题的翻版。于是,社会科学研究就在这种样式的循环论证中乐此不疲,通过论据和论题的位置互换进行一整套颇具玩味的乞词魔术。

1.2 社会科学的研究困境

根据不同的统计口径和研究路径,针对同一问题得出的解释天差地别,但仍被视为常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研究状况在社会科学界被理解为学术共荣,这也是为何社会科学界总是展现出“公理”和“婆理”共存的热闹景象。究其原因,社会科学本身就不具备证实或证伪的相应功能,对于不同结论只能表示出“言之成理即可”的兼容态度。社会科学在层层面纱之下始终难以把握住某种坚实的结论作为最后断言,这与自然科学“最深刻的真理,往往是最简单和最朴素”的追求是相悖的。社会科学的现行理论和通说以结构的完整性为基本要求,以内容的全面性为必要条件,以逻辑的自洽性为最高境界[3],给人以“既不简单又不朴素”的感受。终结性和究极性的答案在社会科学领域内是否存在成为避而不谈的话题,导致社会科学内部的自我怀疑和动荡,继而形成了当代社会科学在研究原理、研究精神和研究方法上的困境。

2 科学研究的普适性:定理与机制

既然科学的前提是自知无知,其“自知无知”包括“容忍并默认自身结论的不正确性”,因此由科学实验所得出的结论也并非确然无误。需要特别指出,科学结论都是在特定环境和特定条件下的结果,离开这些先前营造好的条件,科学结论就被抽离了赖以正确的土壤,不再表现出在某种环境或条件下的定理性。

笔者还想进一步阐述什么是机制,什么是定理,以及二者的异同,这对认识社会科学的既有属性有重要意义,也为开辟社会科学的自然科学向度提供契机。概言之:假定条件A1,A2,A3……An成立,则结论B成立。定理与机制的相异之处就在于条件的适用范围,如果A1,A2,A3……An总是能够成立于不同的场景和环境因而具备普遍意义上的适用性,那么结论B所表现出的关联就是一个定理;反之,A1,A2,A3……An的成立是相当随机或有限的,比如在人为设置好的特殊环境或实验室的理想条件下,那么结论B所展现的关联就是一个机制。举例说明,被誉为“微积分基本定理”的牛顿-莱布尼兹公式揭示了定积分与被积函数的原函数或者不定积分之间的关系,其关系的普适性表现为连续函数在区间[a,b]上的定积分一定等于它的任意一个原函数在区间[a,b]上的增量,在微积分的计算过程中还没能出现未符合这一定理的数学现象。如果说发生在数学领域的牛顿-莱布尼兹公式因其表现出数字之间的关系而过于抽象,那么表明物质之间关系的万有引力定律要易懂得多,该公式之所以是定理,因为它所反映出的条件与结果的关系(任何有质量的物体都能相互吸引)在客观环境下总能够建立。但是社会科学中的理论却总是难以上升为定理,如边际效用递减理论的成立必须完全满足三个假设:一是技术系数是可变的,二是技术水平保持不变,三是所增加的生产要素具有同样的效率,事实上,这三个条件的任意一个都难以在现实世界中得到充分的实现。

综上所述,定理是普适性的“机制”,“机制”是特定环境和条件下才实现的“定理”[4]。不得不说,这样的界定和费曼对于社会科学的批判是相合的。自然科学所反映的关系往往以定理的形式存在,具备在各种条件下的确信和普适;社会科学所得出的结论有一部分是机制,而有一部分连机制的程度都难以企及,一如费曼对社会科学家发出的调笑:“他们只是在打字机前敲打一些文字,这些说法看起来颇有道理,不过他们目前还没有任何办法去证明。”

3 社会科学的历史维度

从历史的维度看待社会科学在当下的境遇,有学者提出中国古代既不产生自然科学家,也从未诞生过社会科学家,故无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渊源和基底,自然在现如今的科学发展中举步维艰。该观点试图为当代中国社会科学界所处的困境给出历史性的解释,其逻辑在于因古代中国无社会科学的根基,及至今日建立起的社会科学体系难免会摇晃不安。诚然,对一现有问题的原因可追溯至其沿革和历史背景,不知旧物则不可言新,科学的渐进式发展不能脱离先前的科学,现代科学的从无到有、从有到多、从多到新都是以过去不计其数的试错成本和研究量为“脚印”。因此,该观点的偏颇之处并不在于逻辑环节的失误,而在于错判了位于本源的逻辑基点,即错误地认定中国古代无社会科学。

3.1 知识的形式和类型

西方理性主义的集大成者康德在其著作《纯粹理性批判》中,对科学知识做出“一切知识都是以判断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判断,推翻了休谟将经验论进展到极致的怀疑论,进而否定一切知识都是猜测的产物和心灵的习惯,为知识的可获得性和实在性作出保证。简言之,康德认为知识都是以“是”或“不是”的形式得以呈现的,如人是灵长类动物,价格是由价值决定,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由此可知,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在知识的形式上,都是以“是不是”的判断为基本结构的,但是,在判断的类型上自然科学止步于事实判断,比如“花是植物”的判断就不曾染上分毫的主观色彩和价值取向;而社会科学不满足于纯粹的事实判断,在其基础之上仍致力于各种向度的价值判断,其间,观察者和研究者的主观色彩、意识形态、文化认同等都会发挥效用。正是基于社会科学知识背后的立场林立、价值各异,有学者声称社会科学难称客观,其背后蕴藏利益集团和利益关系,因此为了不同目的的研究者总能对同一现象产生不尽相同的结论。以俗世的功利视角来看,不同的利益导向的确有可能使得社会科学的学者出具一套言之成理的观点,用于论证某一利益群体行为上的正当性或适法性。然而,本文的写作不在于指明或是纠正这一现象,而在于从历史的维度检索我国古代有无社会科学,以及社会科学在我国古代何以可能的问题。

3.2 中国古代有无社会科学

针对“我国古代从未诞生社会科学家”的质疑,笔者认为该论断是有失客观的,是在试图以中国局部政治史之偏概中国整体历史之全。中国史绝非是帝王心术和权力斗争的缩影,而是一部记录社会演进和社会实践的改革史,其间一代代社会改良家和政府领袖以贯穿理论进入现实的通途为己任。诚然,古代中国并无纯粹从事理论研究的社会科学家,所谓纯粹从事理论研究指只负责著书立说、游学立言,而不进入到政府和体制内部进行实务操作。但理论的社会科学家不过是诸多职业形态之一,社会科学的形式不仅表现在学理的研究和理论的提出,更在于积极的实践;此种意义上,古代中国始终不乏在实践中验证社会科学理论的实干家,他们因“入世”的属性过于强烈被称为政治家、思想家或改革家,世俗标准和功利境界的评价隐去其社会科学家的身份。对社会科学家的认定不能因为其身份的多元就予以否认,必须要认识到,社会科学家是一种学术身份或观察视野,人在社会中的分工定位必然不会局限于单一的身份,开展的事业和活动是可以再一再二,甚至是再三再四的。以多元身份的视域看待张居正,在政府领袖这一重身份中,张居正的“一条鞭法”极大程度上解放了明代的实际生产力,劳资双方的生产关系进一步明确;从社会改良家的角度而言,“一条鞭法”推动了明末社会的资本主义启蒙,使社会结构发生深层次的转向;从社会科学家的定位而言,“一条鞭法”是我国赋税观的一次深刻变革,折射出张居正“赋役简化,合并征收”的税制设计原则和实践进路。

在古代中国,卓越的社会科学家不止于提出某种社会理论或发现某一社会原理,而是以进入体制为实现方式,以施策执政为实现手段,最终达到将理论应用到改革实践之中的目的,并以后续产生的实际成效验证理论之于现实的价值;就理论的成熟性和完成度而言,实践的社会学家比理论的社会学家在验证自身理论的适用性上更具优势。以实践为导向的社会科学研究具有深刻的文化传统,古代中国就一直以“经世致用”作为学术研究的终极成就,其成果的荟萃不在于体系性理论的提出或大规模学派的建立,而在于理论的现实属性与对社会现实的价值。社会科学理论进入现实社会最直截了当的路径就是成为实在的施政策略,可以说,古代中国的社会科学家将整个社会作为试验场进行实证研究,对试验的走向和最终成败负绝对责任。

4 社会科学的内部尝试:学科交叉

为克服社会科学的结论止于机制的高度有限性,社会科学内部也在进行频繁的学科交叉和融合,试图跨越学科之间的理论藩篱和研究门槛。具体而言,是从不同学科的知识量中取其所需,将能够证明某一社会关系或社会现象的内容重新排列组合,实现跨学科的知识融合和理论迭代。事实上,政治经济学、土地经济学、法律政治学、教育经济学等交叉学科就是以这种程式应运而生的,为后来的研究者打开了社会科学研究的全新视野,加深了社会科学的理论深度与研究广度,但遗憾的是,此举未能为社会科学研究的效度做出更具普适性的正向推动,反而又加剧了社会科学结论的理想性和局限性。

以张五常提出的“佃农理论”为证,杂糅了法学、土地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知识的佃农理论意在证明在各种租赁形式——不论是分租、定租还是自耕中,只要土地产权是明确且稳定的,土地利用效率都是一样的。当然,“佃农理论”作为社会科学的一种机制,要求相当严苛的实现条件和适用范围:首先,佃农进行劳作的市场是均衡有效的;其次,佃农耕种的土地产权明确,且土地法规是稳定的;再次,佃农与地主间具有平等的协商地位和契约关系,以便其随时随地能够改换东家;最后,地主与佃农的历次博弈中的交易成本都忽略不计。诸多条件和环境的限制使理论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大打折扣,如土地确权的部分要满足法学中有关土地产权明确的理想前提;签约成本和交易成本极低的部分要迎合经济学中有关自由市场的完美环境。可以说,该理论中有关任一学科所需求的条件在客观世界都是难以成就的,甚至部分成就都存在现实性的障碍,更遑论每一学科所要求的条件同时成就[5]。由于理论本身预设的条件严苛且繁多,其在现实中究竟能否产生效用或效用几何都犹未可知,这也是为何“佃农理论”虽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却仍持续不断地被质疑为“梦想理论”和“空心学说”。社会科学内部的学科交叉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在“佃农理论”中一览无余,究其原因,几乎所有的社会科学理论都预设了理想化的成就条件,理论的生效和作用都建立在条件得到充分保障的基础之上,否则,前提的不饱和又将作为高度不确定的变量对最后结论造成影响。总体而言,目前的学科交叉还停留在创造名词、炮制概念和嫁接学说的阶段,整体上要求一个理想化的宏观框架即可;同时又让各个理论的生效条件互相叠合加总,对最终的实现提出了更加逼仄的复合条件。

试想,如果一位社会科学研究员企图将古典经济学与刑事古典学派进行融合,古典经济学的基础条件是市场均衡机制,而刑事古典学派是以意志自由为基本前提的经验论和报应论,二者在学科交叉后的所得暂且称之为古典法律经济理论,不论该理论的实质内容和形式逻辑如何,其实现既需要均衡的市场机制,又必须以行为人的意志自由为前提。不得不说,这样的学科交叉为社会科学一直声称的多元性增色不少,然而,理论的实用性和实践性较之刑事古典学派和古典经济学却愈发稀薄,该理论或许在内容上富有创新的意味,却终究只能作为理想国中的理想国供理论界抒发。

5 社会科学的研究本质

必须指出,社会科学反映出的局限性以及在学科交叉中表现出的更为限缩的局限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其自身属性所致。具体而言,其局限性是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导致的,又因为对象的差异而进一步导致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的不同。

5.1 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

社会科学指向的对象是“人”,包括以人为最小单元的社会群体和以人为发生场域的社会规律。人通常被称为“万物之灵长”,的确,人在自然科学中被归入灵长目动物之列,但是,对于生物学中的“人”与社会科学中的“人”的区别,许多社会科学研究者都不加在意或不甚了了。诚然,人类无法脱离动物和生物的范围而自成一类,具有相当强烈的动物属性。灵长目动物的生存习惯和生物本能在人类社会都能够找出对应的社会现象,如社会达尔文主义正是对自然界“强者生存、弱者淘汰”这一规律的复刻;灵长目动物注重领地和地域性,人类社会中小到物权、债权等个人法益,大到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等国家法益也是如此;即便是人类一直引以为傲的行动能力和智力,在灵长目动物中也有相对应的行为,如有些灵长目动物也能够造出器具和玩具。但无论如何,灵长目动物与人存在本质性的差别,再成熟的灵长目动物的行动都是在动物本能的支配下完成的,而人的行为举止虽不能彻底摒弃兽性或动物性的支配,但仍能够充分发挥本能之外的人类性,既遵循本能反应,又特别讲求策略,并善于运用价值判断和意识形态证实自身行为的正确性[6]。更细致地讲,文化学和社会学中的人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和外延,如钱穆所言,先在人的世界成为一个一个人,再在人的世界完成一个一个我,“我”之于“人”更具特别性和独立性,是在“共性之上见个性,群相之中见别相”的社会性存在,因而极大程度摆脱了灵长目动物的动物性。社会科学视阈下的人既泛指个体,也可以扩大解释为一个机构群体,可以同时代表社会科学研究者和研究对象。各个学科的研究者不约而同地选择人本主义和人学作为研究基础,习惯于运用温情脉脉的同理心对人进行体察,其中有些思想脉络和研究目的甚至发端于心灵与情感体验,展现出亲社会性和对等性。这和自然科学中的“人”相去不可以道里计,自然科学家无意于使用“境界”、“层次”、“阶级”等抽象词语对人进行分类,如冯友兰将人分为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和天地境界,马克思将人分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这既非自然科学家的本职工作和专长,也不符合社会普遍观念对该职业的一般印象。人在自然科学中总是被很纯粹地对待和描述,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由细胞、组织、器官构成的生物体;物理学意义上的人则更加浅显,其评价单位是质量、高度和密度;化学意义上的人限定在各式各样的元素符号中,半张元素周期表就足以完全描述。

统而论之,人是兼备了主观意志、个体理性、心灵情感的主体存在,而人在彼此的相互作用下被归为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类社会正是在无数这样的主体的相互作用下所建立的,因此,在生产和生活的社会实践中,人的特性中的主观性要甚于客观性,普适性要甚于特殊性,在明确的意义之外共存着几率性和不确定性[7]。这便为社会科学研究的不确定性给出了充分的解释,毕竟人不同于小木块,社会也并非摩擦系数已知的平面,社会科学研究不能与“小木块在有摩擦力的平面匀速运动”这样的物理学现象等量齐观。

由于自然科学往往不以人为研究对象,至少不会将人放在研究对象的首要地位,人的作用在自然科学领域被进一步消解。不可否认,人在自然科学中的诸多影响中常被排在末流,与自然规律和自然力量相比,个体的人对于客观世界所产生的影响微乎其微,无怪自然科学家感叹“我们只存在对彼此的有限意义,从宇宙层面来看,一切人类的行为都将被推定为无效”。然而,社会科学主动规避了善用宏观的自然视角和宇宙层面的研究习惯,专注于穷尽作为行为主体的人所能呈现出的一切维度,如人在生产、交易过程中体现出的经济学维度,对人的行为进行不同向度的考察和体验,由此导出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以及政治经济学。

5.2 社会科学的“层级”与意识形态

社会科学是以层级划分和概念界定为地基的高楼,楼身的稳固与坚挺有赖于这两步基础工作。社会科学中人对应着预先设置好的各个层级:人种、肤色、群体、个体、国籍、性别、健康情况等等,这只不过是浩瀚繁复的分法中之一小部分。只要层级被划分就必然会有下一步骤的推进,分层(分级)在研究中的意义无外乎是为了还原,即将某一社会现象或社会问题归结于层级;但这显然在逻辑上存在滞碍,社会现象或问题的还原如何能够尽数归纳到更低的层级呢?如此一来,能否完成还原或还原的真实度和可行性如何就被推迟成为一个“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工作。

同时,所分出各个层级的实质意涵也是待定的。自然科学内部的概念和分类都对照着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可以作为放之自然科学整体而皆知的定义,实体性的概念如有丝分裂、自由落体、氧化反应等在自然科学家中都能够进行确切无误的对应,几乎不存在对自然科学概念的歧义。与之相反,社会科学家精通于划分层级,划分的动机大致有二:一是源自于自身的个性化选择和价值观使然;二是出于当下所进行研究的实际需要[8]。动机的相差使得“层级”总是在此理论和彼理论中相去甚远,致使大多数的社会科学概念失去了自然科学意义上的本体性;即便是已经达成共识或历经无数番界定的概念,也只能确定其在多数研究者中的核心语义和所指向的主要对象,那些在边缘语义部分的模糊、分歧仍然难以统一。笔者以“国家工作人员”这一概念为例,法学界中有关该词的明确定义仍未达成共识,但是现实中贪污罪、受贿罪的主体都限定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内,也就是说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和受贿行为不能以贪污类和受贿类犯罪论处,而是在刑法中另有对应。概念的模糊不清所引发的现实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对该罪在“罪与非罪”中的确认也变得难以选择。任何法学家都不会否认在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工作的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随着行政级别的向下延伸,在街道、乡镇、村办公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这一身份就复杂起来。由此衍生出形形色色的国家工作人员界定方法,形式上的方法主张考察行政级别和单位性质,实质上的方法主张以“是否行使公权力”为标准,各种方法不一而足,社会科学家们基于不同的研究需要和辩证方法总能得出不太一样的结论。

相比之下,自然科学追求物质世界的普遍规律,不需要任何的社会立场或价值观念,而社会科学在这方面表现出极度的相反,几乎所有的社会科学研究都会动用到立场和价值,因为意识形态正是社会科学最杰出的产物。概念与层级的背后不仅仅印证一部分社会现实,也充斥着不同的问题导向和研究习惯之下各人看待问题的方法,每一个领域都是事实观察和价值判断的杂糅,异常复杂。笔者进行上述讨论的目的在于,明确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分野,从本体论和认识论的角度说明不可将社会科学简化为自然科学或虚化为玄学,自然科学对社会科学的具体发展路径仍有诸多值得借鉴之处,如普适主义和纯粹的客观主义为社会科学研究能否具备久远而强大的历史影响力提供了启发[9],但研究者不需要也不应当照单全收,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思路简单应用到社会科学领域。

6 结语

社会科学的缺陷和障碍多数出于自身,作为研究对象的人赋予它近乎无穷的人本主义魅力和试验空间,又同时注定了主观因素的介入和试验结果的脆弱,但无论如何,不能通过将社会科学演变为另一种科学来改进社会科学,比如照搬自然科学的研究原理和方法进入到社会科学,更不可诉诸神学或玄学。对社会科学家自身而言,无力规避人的特性对研究带来的不确定性与不可重复性,无法改变社会科学中大小概念的因人而异和层级的过于丰富;不过社会科学家仍然能够通过一些技术性的调整和方法论的优化,在社会科学的叙事质量和研究水平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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