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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与思考

2020-01-01周建武

水运工程 2020年2期
关键词:过闸长江三峡管理局

周建武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湖北 宜昌 443002)

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1号部长令发布的《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对过闸船舶实行100%安全检查,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2018年10月1日,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发布施行了《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该规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三峡局制订船舶过坝信用管理办法报长航局批准后实施,列入优先过坝安排的船舶均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评价等级”[1]。这对交通运输行业,特别是长江航运信用体系的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1 长江航运信用评价、管理的现状分析

1.1 长江航运信用评价的现状

交通运输业一直致力于诚信行业建设。“十二五”初,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就出台了《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办法》[2]。为进一步规范长江三峡河段通航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通航环境,有效推进船舶诚实守信、安全营运,打造三峡“平安、文明、无违章”河段,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依据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办法》及通航安全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印发了《三峡河段诚信船舶评选管理办法(试行)》[3],规定每两年评选出一批在三峡河段航行、待闸和过闸过程中遵章守法、安全可靠、履行承若、诚实守信的船舶。此外,还有长江海事局每年评定的诚信船舶。但无论是长江航务管理局每年评定的“十佳诚信船公司”“十佳诚信船舶”,长江海事局每年评定的“诚信船舶”,还是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每两年评出的“诚信船舶”,都仅将部分信用好的船公司和船舶评选出来,而对这些船公司、船舶的信用等级处在一个什么样的水平并无一个量化分级标准,尚无明确清晰的界定,且评定的周期不同,乃至不同的管理部门评定的诚信船舶存在重合,信用评价缺乏系统性、一致性。

1.2 长江航运信用管理现状

从目前的航运信用管理现状看,对政府各个管理部门的信用建设仍然停留在传统的管理模式,分散管理,政务活动公开、透明度不高,缺乏统一有效的平台,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对航运企业的信用管理涉及到船公司管理、船舶管理和船员管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船管理”,存在多头管理的现状,难以集中统一。在对船公司运政管理方面,既有长航局运输处对船公司的经营资质、经营范围、许可期限的管理,又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船公司的上述管理;在安全监督管理方面,有长江海事机构(中央海事)、各地港航管理部门(地方海事)对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DOC)、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管理;在对船舶管理方面,有中央和地方对船舶营运证的管理(设置有效期),从船舶的技术管理层面,既有中央船检(CCS)又有各地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范围对船舶进行的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管理(部分项目也设置有效期),从监督管理上还有中央和各地海事机构对船舶进行的船旗国安全检查(定期检查),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航行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水域污染监督管理等内容;在对船员的管理方面,主要是中央和地方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进行的考试、培训、发证管理以及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操纵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等的行为管理。

2 交通运输发展对长江航运信用建设的新需求

诚信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要求,是社会和谐的最基本体现。交通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是社会诚信道德体系建设中的一部分。而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又是交通运输行业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交通运输部出台实施的《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要求过闸船舶实行100%安全检查[4],这实则是对从事长江航运的船舶、船公司遵章守法、诚信经营的一种监督和约束的制度化。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批准《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赋予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对过闸船舶实施检查和过闸交通组织管理的职责,明确要求列入优先过坝安排的船舶应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明确要求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制订船舶过坝信用管理办法报长航局批准后实施,这实则是制订了船舶过坝的诚信激励与惩罚制度和运行机制。这些都对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我们努力去破解去适应。

3 对长江航运信用体系构建的设想

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利用现代信息科学技术构建长江航运信用平台,整合长江航运现有的信用信息资源。把各种管理要素、技术要素、行为要素都整合到航运信用信息系统中,建立完善的资信平台,让政府管理部门的信用公开、透明,让长江航运业内的船员、船公司的信用度得到展现。通过这一资信管理系统,形成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提高整个长江航运的诚信水平,发挥长江航运在建设信用交通行业中的作用,促进全社会的诚信建设。

3.1 发挥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在长江航运信用体系中的引领示范作用

长江航务管理局系统各单位作为行业管理部门,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在长江航运市场经济中发挥好其制定经济活动规则的主要职能作用,营造良好的航运市场环境,维护好长江航运市场秩序;其次要让各项政务活动公开透明,实行政务公开,充分利用好长江航运信用平台提高政府形象,提高船民的满意度,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三要转变作用,增强服务意识,从传统的管理模式中解放出来,要更加注重服务质量、更加注重全局,多为船公司和船民着想,让长江航运信用平台成为与广大航运企业和船民心连心的平台,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3.2 加强航运从业人员诚信道德建设

在长江航运信用体系中,无论是船公司还是船舶,政府或是企业都是由个人组成的,从业人员的个人道德是一个重要因素。要注重建立与现代交通运输业相适应的、有利于长江航运市场经济秩序的诚信机制,运用现代高科技、新媒体等多种多样的方式和手段持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交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

3.3 建立和完善长江航运信用体系的监督约束机制,建立统一的信用档案系统

1)建立统一的信用档案系统是实现长江航运信用管理的基础。按照长江航运信用体系构建的总体思路可以在三峡河段率先突破,建立“一中心三库”的信用档案系统,即运用现代通信和网络技术搭建一个数据中心,建立船公司数据库、船舶数据库和船员数据库。把信用管理的基本对象、信用要素信息都纳入到数据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再向整个长航系统延伸,逐步完善。

2)建立健全长江航运信用管理制度,明确各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形成完整详实的关于各航运企业、船公司、船员的信用记录。如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可制定《三峡通航信用管理办法》,把过闸交通组织过程中船舶的过闸申报、过闸安检、锚地待闸锚泊、过闸计划执行、过闸排档、接受调度发航指令、安全航行与防污等行为的信用度都按照规则录入信用档案[5]。对船公司、船舶、船员在日常过闸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实行信用记分,再由系统根据信用管理规则对各船公司、船舶、船员进行信用统计并自动运用规则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从而达到奖励诚信、惩戒失信的目的。

4 结论

1)长江航运信用管理存在多头管理、不集中、不统一、未形成完整的信用体系。

2)现阶段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不能适应交通运输业对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的新要求。

3)可以率先在三峡河段建设“一中心三库”的信用档案为突破,逐步完善长江航运信用平台,从发挥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在长江航运信用体系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加强交通从业人员诚信道德建设,建立和完善长江航运信用体系的监督约束机制,建立统一的信用档案系统等方面加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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