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房”清理整治的救济与法律规制
2019-12-29张凯铎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9年8期
关键词:耕地
张 凯 铎
(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
一、“大棚房”清理整治典型案例及其法律问题
a公司在与北京相邻的涿州市百尺竿镇与当地的某村签定了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该村百余亩耕地用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发展所谓“生态农庄”,并将该项目命名a庄园。庄园内有采摘园和为钓鱼爱好者设计的鱼塘,对面则是一片片整齐的“大棚房”。在售“大棚房”每个占地在300到500平米之间,每户“大棚房”内都有占总面积一半的大棚和一个约15平米的看护房。在庄园的“售楼处”,销售人员这样宣传着:“只需花不到二十万,就能在京郊大棚种菜、住别墅。只要保持大棚外观不变,在大棚内象征性种一些蔬菜、瓜果,就可以对大棚内部进行隔断、装修。”凭借着北京城郊的地理位置和低廉的价钱,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这正是a庄园2017年的景象。
2018年8月以来,面对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大棚房”问题,一场迅速果断,雷霆万钧的专项治理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9月7日,全国“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强调,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乱象。[1]此时再看a庄园已是一片废墟。随着庄园的拆迁,a公司也人去楼空。截止到2018年12月,a庄园的“大棚房”已基本拆除完毕,但是租赁者已经交付的租金能否返还,受到的损失能不能得到补偿,任然没有与a公司达成统一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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