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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宅相邻权纠纷之探析

2019-12-26沈晓杰

智富时代 2019年11期
关键词:高度间距

沈晓杰

【摘 要】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笔者拟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因农村住宅改建引发的相邻采光、日照纠纷进行探究,以期为乡村振兴战略服务,防范化解农村风险,就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有所作为。

【关键词】农村住宅;高度;间距;相邻权

一、涉及的法律关系

(一)相邻关系

依据法律規定,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从权利角度来讲又称相邻权,它是为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时发生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也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二)相邻采光、日照权

采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而日照权也叫阳光权,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能够享受充足、无害阳光照射的权利。采光、日照权是村民居住权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相邻村民均不得改变现状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农村住宅高度与间距标准不明确给我省司法实践中带来的难题

由于我国关于相邻关系的法律法规多为原则性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好操作,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只能通过劝说,调解处理邻里矛盾;或者,权利受侵害的村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前面住宅是否对日照、采光有影响及影响程度进行鉴定。因为房屋的日照标准是建立在房屋具备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为确保居民的基本居住生活环境应予以考虑的因素。上述鉴定需要现场勘验,鉴定结果出具时间较长,鉴定费用高昂。多数村民难以承受,在司法实践中需要预先交纳鉴定费的情况下,只能无奈放弃相关鉴定权利。在无法通过鉴定得出结论的情况下,法官对是否影响日照、采光也难以判断,多数只能根据证据规则作出裁决。权利受侵害的村民对此不理解,认为法官判案不公,没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偏袒侵权人、枉法裁判,缠诉缠访,社会效果并不理想,成为影响农村安定有序的潜在重大风险。

三、农村住宅高度和间距标准对相邻采光、日照影响很大,我国相关规定并不完善。

(一)我国法律法规大部分仅对农村新建住宅用地面积和住宅建设用地审批办理程序规定明确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2012年12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002年9月4日发布的《某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住宅用地面积最高限额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0.25亩);(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0.30亩)。

(二)建设规范仅对农村村民住宅高度有要求,而对间距、采光、日照方面没有涉及;《住宅设计规范》、《城市住宅规划设计》对日照规定较为详细

1.2011年9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第15条规定,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做好住房空间、平面布局。(1)为满足村民的不同需求,可采用垂直和水平分户两种布局方案:垂直分户(2-3层),较适用于从事农业和发展庭院经济的农户,水平分户(4-5层)较适用于部分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户。(3)提高住房的适应性。室内空间组织宜具有一定灵活性,可分可合,适应不同时期家庭结构变化,避免频繁拆改。住房层高一般宜在2.6~3.0米之间,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一般不超过3.3米。

2.《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5.0.2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5.0.2.1规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三)在法律法规层面对农村住宅建设高度和间距标准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上海市政府通过政府规章的形式对此作出详细规定,在标准适用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

四、住宅纳入拆迁补偿范围使得一些村民不顾四邻反对,肆意改建加高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事关经济发展、乡村振兴和民生保障。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增进民生福祉是国家发展的根本目的。因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村住宅分别属于不同的产权人,其征收补偿也属于不同的产权人。一般对所拆迁的住宅,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由政府作出决定。一些村民听说所属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消息后疯狂加高,试图获取非法利益。

根据相关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建议

因我省尚未明确农村村民住宅高度与间距标准,笔者在此建议省人大、省政府结合本省实际,因地制宜,科学立法,加快立法速度,可参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尽快统一标准,为司法实践中涉及的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中认定影响采光、日照提供简单易行的方法,让基层土管、规划、司法部门有规可依,提早防范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向纠纷当事人主动释明,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化解矛盾。纠纷当事人作为前后邻居,也要诚实守信,尊重社会公德,崇尚公序良俗,本着“一时之强弱在于力,千古之胜负在于理”的原则,以“远亲不如近邻,让他三尺又何妨”的胸怀妥善化解纠纷,以自己的言行赢得街坊四邻及社会公众的口碑。

【参考文献】

[1]《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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