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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

2019-12-24辜同美

青年时代 2019年33期
关键词:乡村治理法治化

辜同美

摘 要: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完善基层民主建设、乡村文化建设和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奉节县是国家级贫困县,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社会治理进程较为缓慢,要以法治为突破口,开展法治宣传,加大法治教育,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关键词:乡村治理;法治化;法治宣传

一、引言

乡村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法治化治理是乡村治理的理想目标。法治能够凝聚共识、法治能够稳定乡村社会的秩序、法治的思维与法治治理方式有助于乡村社会的发展。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对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建设性的意义,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二、法治是乡村治理的理想目标

(一)乡村治理法治化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农村是基层中最基层的社会单元,其法治水平影响着整个国家法治化进程。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建立起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框架,但行政权力依然是社会的中枢,主导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行政权力的触角不断植入乡村的过程中,村级组织拥有了较大权力,成为延伸政府行政职能的组织,与法律所界定的群众自治组织相矛盾。当前的乡村治理模式强化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运行成本较高,导致了较为普遍的不依法行政问题。因此,需加强乡村治理法治化,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村规民约,使乡村社会治理有法可依,提高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有效推进依法治国。

(二)乡村治理法治化是推进乡村振兴的现实需要

十九大报告中,习总书记提出要继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并针对“三农”问题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由此可见,法治乡村建设已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良好的法治环境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引导农民以主人翁的姿态投入到乡村振兴中去,有力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保障乡村振兴顺利实施。

三、乡村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一)乡镇政府与自治组织职责不清

1998年公布实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法律上明晰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支持、帮助与协助”的关系,但在实践中二者关系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状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是概括性的解释乡政府支持引导村委会工作,根据当地发展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有效引导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未对两者的关系和职能权限做出具体界限划分,村委会在哪些领域自主决策管理,哪些需要由乡政府指导支持。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自己的主体性和灵活性,在村里的具体事务决策管理上发挥主导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的效率堪忧,农民参与程度不高,主要表现在没有相关的制度法律保障农民有效参与。

(二)“四项民主”未能有效发挥作用

“四项民主”在实际运行中,由于乡镇干预、村民素质低等原因,致使四项民主未能有效发挥作用。一是民主选举不规范。选举中存在拉票贿选,请客送礼,利用宗族势力操控选举,培养亲信。选举过程中乡镇不恰当的干预。有时由于村两委班子较弱,乡镇直接派机关干部担任村主任,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二是民主决策不科学。目前,村民自治过程主要是通过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在涉及绝大数人利益的时候,如征地拆迁、低保评定,必须召开村民大会商议再做决策,但常常出现暗箱操作的问题,引起群众不满。三是民主管理不扎实,由于村民民主意识薄弱,管理主体缺失,在未涉及自身利益时,一般采取睁只眼闭只眼、不参与的态度。四是民主监督不力。一方面,缺乏相关的监督机制,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浮于形式,发挥不了作用;另一方面,村务公开不规范,致使信息不畅通,存在应公开项目未公开、公开不及时、公开内容不全、公开时限不够、公开内容不完善等问题,致使监督不力。

(三)乡村治理主体法律意识薄弱

1.乡镇干部运用法律方式和法治思维办事的意识淡薄

乡村治理法治化,领导干部是关键,特别是乡镇领导干部,他们是推动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领路人和执行者。由于传统“人治”思维的影响,导致缺乏依法办事的法治环境。乡镇干部因缺乏对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准确把握,机械按法律条文办事,导致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特别是在遇到突发事件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不足更加凸显,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置,以致事态恶化。

2.村民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受小农经济、传统封建文化的影响,乡村社会有许多与现代文明不相适应的地方,如崇尚权威、宗族意识及厌讼。这些落后的意识虽然受到现代文明冲击,但是依然支配着部分农民的心理和思想意识,使他们缺少独立意识、民主意识,不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严重的宗族意识使他们崇尚家法,邻里周围遇到纠纷麻烦,一般用家法或者武力解决。此外,农民受教育程度较低,法制观念欠缺,依附思想浓厚,使得广大村民主人翁意识不强,在村民自治中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四、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措施

(一)从法律上明确乡镇政府与自治组织的职责

加强村民自治相关立法工作,健全村民自治制度体系,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职权划分体系,对于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是十分必要的。为“乡政”和“村治”的有机衔接提供法律平台。完善相关的法律,把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以及乡村关系全面地纳入法治体系。在界定乡村关系方面,需要对乡村之间“指导、支持和帮助”与“协助”的方式、范围和内容进行进一步细化,明确划分乡镇和村的利益边界,特别是乡政府和村委会的职责权限,使乡村关系的边界更加明朗。

(二)提升“四项民主”的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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