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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中国初期人民监察委员会及其实践

2019-12-24史鑫茹陆益军

青年时代 2019年32期
关键词:实践经验

史鑫茹 陆益军

摘 要:新中国初期,人民监察委员会经历了从建立、发展到撤销的过程。它虽然存在时间不长,但对当时遏制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具有不可忽视的重大意义,不但巩固了新生的国家政权,也为加强执政党建设积累了相关经验。

关键词:新中国初期;人民监察委员会;实践经验

一、引言

建国初期,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监察工作。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了各级人民监察机关的职权是“在县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以监察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察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①同年10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宣告成立的同时,即决定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由谭平山任主任。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是监察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或损害国家人民利益,并接受及处理人民对公务人员控诉的机关。

二、人民监察委员会的历史演进

1950年4月13日,政务院监察委员會召开第一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监委副主任刘景范在会上作《关于监察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报告》,阐述了监察机关的性质与职能,监察机关的职权是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认真执行政府的政策、法令、决议、计划,并纠举其中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②同年7月7日,政务院第40次会议批准《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半年初步总结及今后工作任务的报告》,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建立监察通讯员制度。

之后全国5个大行政区、1个中央所辖的民族自治区、28个省、12个中央或大行政区辖市、8个等于省的行政区和345个县(旗)成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机关均实行“双重领导”,即上级监察部门和同级党政的领导,以同级的党政领导为主。各级监察机关建立过程中所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依靠群众。监察工作的中心任务是贯彻财经生产政策。1951年7月6日,政务院第92次会议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设置监察通讯员试行通则》,又进一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监委为密切联系人民,加强监察工作,须设置监察通讯员。监察通讯员要定期向监委作通讯报告,向人民群众宣传监察制度的意义。1953年6月25日,政务院第184次会议正式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通则》。1952年1月8日,政务院监委发布《关于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指示》,要求各级监委以“三反”运动为重点,广泛开展工作,同时要求在经济部门设置专门的监察机构。12月,政务院又进一步决定,凡省(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经机关及国营财经企业部门均应设立监察室,在各机关、部门及所属单位独立执行监察任务。到1953年2月,第二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召开前,共处理了各类经济案件3万余起。

1954年4月,第三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召开,对监察体制进行了调整。根据现实情况,决定撤销县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加强省、直辖市、专署和设区的市的监察工作。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决定设立国家监察部,原人民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移交监察部。12月17日,监察部发出关于调整地方各级监察机构及有关事项的指示,要求适当地扩大省、区辖市、设区的市和专员公署监察机关的组织,加强这些监察机关的干部,在工作特别需要的县和不设区的市,由专署或省的监察机关重点派遣监察组,并且受各该监察机关垂直领导。

1955年4月,第四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决定对设在国务院所属部门的国家监察机关采取两种领导关系,一是选择两个机构比较健全、工作比较有基础的监察局室试行垂直领导;二是绝大多数监察局(室)仍保持双重领导。这表明,经过一段实践,较为健全的监察体制开始逐步地确立起来。同年11月,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组织简则》,《简则》规定:地方监察机构由地方人民委员会和监察部双重领导。1956年9月,中共八大召开。八大党章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监察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③八大加强了党内监察工作和政府的监察机构进行调整。1956年12月21日召开了第六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会议确定监察机构分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内部监察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和内部监察机关在组织上应逐渐明确分开,内部监察机关根据各部门的需要自行设立。1959年4月,中共八届七中全会讨论了撤销监察部的问题。同时,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国务院提请并审议通过撤销监察部的议案。5月8日,监察部停止办公,将监察部的业务及人员并入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各省、市、自治区的监察厅(局)的业务及其人员并入省、市、区党的监察委员会。监察部向国务院各部委及其一些部属重点企事业单位派出的行政监察组织也相应改为党的中央监委的派出机构,从此党的监察组织完全包办,取代了行政监察。

三、人民监察委员会的制度实践及成效

人民监察委员会在制度建设上,选举任命了人民监察通讯员,设立了人民检举接待室,真正调动了人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这对于当代监察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人民监察通讯员

人民监察通讯员的任务是调查政府机关、企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之贪污、浪费、官僚主义和消极怠工等一切违法乱纪、损害国家或人民利益等情况;征集群众对政府政策法令设施的意见,向上级监察机关及本部门首长报告并协助处理。1950年2月28日,政务院监察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在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建立通讯监察员制度的决定。同年7月23日,政务院监察委员会做出决定将“通讯监察员”改称为“监察通讯员”,④人民监察通讯员经过选举任命之后,通过建立小组、制定计划、规定会议、汇报制度等一系列的活动,取得不错的成绩。例如,中央对外贸易部的人民监察通讯员自1951年9月建立后的一个多月内,发现和反映了问题147件;广州市人民监察通讯员在1951年7月到10月就反映和报告了问题235件⑤。

(二)人民检举接待室

人民检举接待室的任务主要是负责接受与处理群众的控诉和申请⑥。人民检举接待室吸引了大量不能写信或不愿写信的人进行口头的检举揭发,大量提供了各种案件的材料和线索。⑥群众揭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若干重要领导干部在其他方面的违法乱纪行为和不良作风,使“三反”“五反”运动发展成为全面解决党与群众关系、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伟大民主建设运动。人民检举接待室提供了民众监督和干部接受监督的制度实践环境, 调动了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对于发展新型的民主制度, 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和加强执政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人民监察通讯员以及人民检举接待室在反对官僚主义斗争中, 在协助领导改进工作、健全制度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种自下而上的检举揭发, 极大地调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是我国发挥人民监督的重要措施和手段,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实践。

四、人民监察委员会的实践经验及启示

新中国初期,人民监察委员会为人民监督国家政权,实现当家作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三反”“五反”运动中,监察工作对减少事故,改善领导,教育干部,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纪律,维护国家人民利益,起了相当的保障作用。人民监察委员会的建立和发展,对于之后的监察制度建设积累了经验,特别是对于新时代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建立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鑒意义。

首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监察工作的落实需要人民的广泛参与,各级人民监察机关广泛地发展人民监察通讯员,设置人民检举接待室和意见箱。这就使得人民真正实现了当家作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们党来自人民、根植人民、服务人民,一旦脱离人民,就会失去生命力。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最根本的要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只有充分认识到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才能使一切贪污、浪费等违法乱纪行为失去滋长的“温床”,实现真正的为人民服务。

其次,坚持制度建设和教育改造相结合。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机制,包括检举揭发实现机制、检举揭发保障机制、检举揭发激励机制和检举揭发制约机制。实现机制解决的是人民群众通过何种方式、何种途径实现检举揭发的问题;保障机制解决的是如何保障检举揭发人不被打击报复、不被侵犯正当权益的问题;激励机制包括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措施等,它解决的是如何激发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检举之权的问题;制约机制解决的是如何防治造谣诬陷、恶意举报的问题。这4种机制相互统一、相互作用,密不可分。

最后,坚持党的领导,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不管是人民监察制度还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我们都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历史的必然、人民的选择、长期执政的要求。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的关键在于加强党的建设。进入新时代、踏上新征程,要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就要做好监察工作,防止“灯下黑”,“老虎”“苍蝇”一起打,决不让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处。

新时代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既是历史继承又是改革创新,是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是国家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注释:

①《谭平山文集》,人民出版社,1986年,552页。

②人民日报,1951-4-30(1)。

③人民日报,1957-4-17(4)。

④人民日报,1950-07-24(1)。

⑤人民日报,1953-2-20(3)。

⑥人民日报,1952-8-25(1)。

作者简介:史鑫茹(1995—),女,山西临汾人,东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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