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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谈家庭暴力

2019-12-22邓烈兴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

新商务周刊 2019年19期
关键词:暴力行为施暴者婚姻法

文/邓烈兴,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

1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及其现状

家庭暴力一般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及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辱骂、性暴力等。

据调查,上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比例高达75%。在男尊女卑现象比较严重的日本,家庭暴力案件在2017年达到了4万多起,创下有史以来的最高纪录。而据全国妇联最近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且施暴者90%是男性。

一提到家庭暴力,人们就会想起丈夫对妻子拳打脚踢,如1999年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的村民曹红平抠掉其妻吕龙翠的眼睛;泾阳县泾干镇村民张百万用菜刀剁掉其妻陈蓉左手三根手指,剁断右手、左脚筋骨……。血淋淋的事实,的确惨不忍睹。同时,家庭暴力还应该包括“精神冷暴力”,随着现代人文化水平的提高,渐渐的发生、变化着,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冷暴力是指夫妻在产生矛盾时,不是表现为殴打等暴力行为,而是表现为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程度,长期拒绝与妻子过性生活,懒于做一些家务等等。这些家庭冷暴力,也给妇女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更具杀伤力。

2 家庭暴力问题的原因剖析

家庭暴力问题自从剥削社会以来就严重地存在。其产生和存在有以下多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男权主义,夫权思想在作怪。首先是男权主义。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已根深蒂固,使得男性长期以来产生一种有恃无恐的心理优势,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仅仅是逆来顺受。另外当今的社会基本上是男权主义占主流地位。即使是挪威等北欧国家有“妇女天堂”之称,但仍改变不了男权主义的主流地位。其次是夫权思想。夫权思想在新中国虽然受到男女平等法律的校正,但传统是一种习惯势力,它的影响还很深,新中国的婚姻法虽保障了妇女权利,但仍有歧视妇女的残迹。婚姻法规定丈夫打妻子致残才问罪。这就实际上承认了丈夫有打妻子的权利。所以,男权主义,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的最根本原因。

第二是传统观念的影响 传统的家庭观、婚姻观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严重削弱了我国现有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1)施暴者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秉承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国法不及于家”的思想。2)受害者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控告,他们遭受暴力后,往往选择逆来顺受、委曲求全的态度。可正是这种逆来顺受使暴力一步一步升级,施暴的丈夫当其第一次出手没有遭到反抗,便变本加厉,暴力越来越升级。一旦发生了家庭暴力,只要不是达到“忍无可忍”的地步,受害者特别是女性大都是忍气吞声地忍受。这是家庭暴力的内在原因。

第三是法律制度上的缺失。我国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2001年《婚姻法》的颁布,标志着反家庭暴力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出现。《婚姻法》虽然对家庭暴力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立法上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具体表现在:1)没有将强迫过性生活、摧残性器官等性暴力规定在法律中,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的保护。2)新《婚姻法》对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受害方赋予了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对未离婚的受害方并没有提供相关保护。3)对举证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当事人举证难。这是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上的原因。

第四是社会宽容致使救助渠道不畅通。在我国,“夫妻劝合不劝分”的观念已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司法机关或社会组织不愿过多主动介入家庭暴力,社会公众也将“家庭暴力”视作隐私而“视而不见”。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这样导致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头就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刑事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也会处处对被告人明显轻判。正是这种“放纵”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因此,一旦发生家庭暴力侵权,受害者便往往投诉救济无门。这是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

3 预防与杜绝家庭暴力问题的建议

为了预防和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几点对策与相关建议:

第一是要界定“家庭暴力”内涵,制定反家庭暴力统一法律。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等各类法典中,法条中有许多的漏洞与缺陷,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因此,我国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立法规划中,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范围、性质、形式、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及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辖,为全方位防治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是要密织维护妇女权益之网,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严密维护妇女权益之网。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要树立“是清官就能断家务事”,“夫妻打架是法律的事”的新观念。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要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以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强公众监督作用,增强群众维护妇女权益的自觉性和责任心。反家庭暴力系统工程中,中国妇女报功不可没。该报及时将一桩桩恶性家庭暴力案件曝光,激起全社会公愤。如长沙“高楼抛妻惨不忍睹”唤起社会各界讨伐家庭暴力。还比如“家庭不是暴力的特区”、“攻克社会的毒瘤”等专栏,制止家庭暴力的声讨声有如阵阵巨雷,震耳欲聋,对施暴者以极大震动和威慑。

第三是要完善证据规则,保护弱势女性权益。

家庭暴力证据收集难、举证难等严重影响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开展,完善家庭暴力的证据规则,建立一套完整的证据体系。为此,笔者建议,在家庭暴力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和增设新的证据种类。

3.1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家庭暴力如果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举证责任完全属于受害原告一方,不利保护弱势女性权益。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和邻里的漠视使得家庭暴力案件证据少,取证难,而且象精神暴力、性暴力、言词形式的恐吓等证据比较难以收集。因此,应建立家庭暴力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当受害人提出受到暴力威胁时,如果施暴者不承认自己的暴力行为,就由施暴者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暴力行为,如果施暴者不能够举证证明,则认为其实施了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2 增设新的证据种类

由于精神冷暴力很难用外界物来做载体,所以传统证据不太适合精神冷暴力。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应增设新的证据种类,包括:第一,暴力及其后果的专家证词。当然,“暴力及其后果的专家证词”的获得需要经历一个比较复杂的程序,首先要设立专门的认证机构,配备专门的认证人员,能够对受虐妇女的遭受暴力的行为进行认定,在专家认定后作出“专家证词”,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二,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证据材料”。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证据材料”是指上次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向法院提交收集到的可以证明暴力行为证据。在此次暴力行为发生后,如果受害人在此次暴力行为中没有收集到有力证据,那么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证据材料”也可以作为认定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造成损害的证据。

第三是畅通各种救助渠道:1)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单位、妇联、民政、医疗、心理救助、公安、法院等多部门的作用,并加强多机构的联动与协作,使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证据收集、制裁等得以有效进行。2)办法律热线电话、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为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咨询;3)为贫困女性当事人、严重侵犯妇女权益以及重大典型案件的女性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4)对接待咨询及代理案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其中重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交法律意见,并通过出版和发表相关书籍与文章,以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

防治家庭暴力并不只是为了惩罚施暴者,更重要的是对受害者特别是女性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家庭暴力立法规制的完善,必将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促进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崇尚文明、健康、和睦的家庭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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