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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结构视域下公立高校董事的选任和罢免制度刍议

2019-12-21邱杓丹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3期

邱杓丹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 325035)

公立高校是我国大学制度的主体结构,也是现代化大学治理结构改革的首要目标。我国公立高校原先的内部治理结构是以行政化为主的,这种治理结构在办学早期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办学模式,促进了高等教育的繁荣,但时至今日却已然成为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主要阻碍,所以运用法人治理结构来运作公立高校,是高校办学自主权改革的基本方向。“以美国为例,大学和学院董事会协会(AGB)指出,董事会制度是确保美国高等教育质量和独立性的唯一有效的方式,正是因为有了公民董事会和良好的运营管理,美国高等教育才成为一种宝贵的国家财富。”[1]而对于确立了公立高校董事会制度之后的我国公立高校,都在积极尝试和探索如何运作董事会。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法正在积极尝试采用董事会运作的法人治理模式来经营公立高校,在向国际通例靠拢的过程中,探讨法人治理模式下的公立高校的董事会制度则是公立高校面对教育改革,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公立高校董事会如何运作。我国的公立高校董事会治理是以华北电力大学校董会为代表的,早在 2003年他们就宣告成立我国首家公立高校董事会并召开了首次全体董事会议。这是公立高校治理结构转变的起点,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这次的董事会议虽然确定了高校董事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囿于当时的历史背景和改革进展,并没有对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董事的选任和罢免没有做出具体、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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