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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与新范式

2019-12-21刘敏

商品与质量 2019年41期
关键词:金融信息企业

刘敏

诸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山东诸城 262200

1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本身就是一个高风险的领域,互联网覆盖面广泛,涉及领域众多,互联网作为一个虚拟的平台存在很多风险和监管空白。网络攻击屡禁不止,互联网病毒时有发生,无论工作还是私人生活,经常受到网络病毒的侵袭。另一方面,网络诈骗已经成为新型诈骗手段,互联网金融企业作为新型企业,在安保防范方面存在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问题,在防范网络风险方面存在困难。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不排除有人在钻互联网监管空白的空子,也试图从中进行非法谋利,如非法集资,非法信贷。随着云计算,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金融将会面临更大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内部存储的数据依托与云计算平台,而大数据系统存在诸多隐患,诸如信息泄露,信息反复被利用等问题,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监管存在空白,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以及诸多属性,如覆盖面广,设计领域多等特点,网络在服务于大众的同时还存在许多弊端,这为互联网监管带来很多困难。而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依赖互联网而成长起来的,所以互联网金融还存在监管难的问题。对于最早在我国兴起的网络支付,由于这种交易模式已经成熟且逐渐被大众接受,网络支付有第三方作为保障,监管能够很大程度起到作用,而互联网金融由于门槛低,种类多,监管还存灰色地带,一些企业利用监管的空白进行牟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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