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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主体资格是智能机器人独立意志的必然追求

2019-12-21徐德芳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系

新商务周刊 2019年12期
关键词:法律历史智能

文/徐德芳,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系

智能机器人之所以叫智能机器人,这是因为它有相当发达的类生物大脑且具备超强的信息处理能力。借助随时联接超级计算机的“云计算”中心,他们不仅有自己的认识能力、表达能力,还有进行选择行为和判断的能力。智能机器人在社会各个领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均已经产生了人们需要面对的法律问题。

1 “会说话的工具”的必然消失

在奴隶社会,奴隶在法律上被视为牛马,具体的表现如下:奴隶没有自己的人格;没有姓名,只称某某的奴隶或某某的奴隶某某,来表示其所有;奴隶没有婚姻,男女奴隶结合并繁殖后代只是单纯的事实,法律并不承认他们的亲属关系;奴隶不是法律上的权利主体,没有财产权,奴隶得到的财物和债权都归主人所有,如同动植物的孳息、产物及其他附属物都属原物所有人一样。一句话,虽然奴隶与奴隶主或平民拥有同样的生物体存在形式,但他们只不过是“会说话的工具”而已,不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不能被当作“人”。

显然,奴隶消失于人类历史的长河,并非因为奴隶作为一个物种的消失,而仅仅只是法律规则的改变。要知道,这种改变的必然性根源,在于奴隶与奴隶主或平民一样,具有独立的意志。

2 黑奴与妇女公民权的必然获得

中世纪的北美黑人与处于奴隶社会的奴隶的命运有相似之处。即使美国建国以后,在崇尚自由与平等的美国宪法当中,黑奴也只是被当做白人的财产来计算,仍旧没有真正地获得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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