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指期货的监管问题及国际经验借鉴
2019-12-21何敏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9年12期
关键词:体系
文/何敏,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学院
1 引言
自2010年4月16日,我国首支股指期货产品——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上市以来,我国又陆续推出了上证50指数期货、 中证500指数期货, 2018年全年,我国股指期货成交额达到15.74万亿元,已成为我国期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指期货作为期货市场中风险较大的一类投资品种,其风险复杂多变。对于股指期货来说,如果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或者监管措施不完善,必定会损害投资者的权利与利益,扰乱期货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安危。
2 我国股指期货监管存在的问题
2.1 法制建设不完善
监管体系完善的金融市场应该是在完全监控之下对该市场中产品进行投资,每一步都有着合乎法规的操作规则,但我国在这一点上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在2013年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中,光大证券在现货市场中出现了操作失误导致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异常波动,但是由于法律依据不足,有关部门并未采取停市措施,使得广大证券钻了法律的漏洞,利用做空股指期货来盈利抵消亏损。
2.2 监管体系不协调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元三级的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体系,各部门、交易所分合作、协调管理,但目前来看这一体系的监管权利有所失衡。证监会需要带头处理大大小小的风险事故,虽然加快了推进事故处理的效率,但是却降低了处理质量,而期货业协会却在监管体系中权力过小,一般而言其只对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监管处罚,但是当会员单位出现问题时,并无权力处理。……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