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浮动抵押贷款及其风险防控
——基于金融创新视角解决农村金融融资难问题
2019-12-21温思慧湖北经济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9年12期
文/温思慧,湖北经济学院
1 企业融资与动产浮动抵押
1.1 动产浮动抵押的定义
浮动抵押制度的相关表述,即根据《物权法》第181条、第189条和第196条的相关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用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有三大特点:第一,在动产浮动抵押标的物存续期间,抵押人仍然享有在正常经营中对标的物的处分权;第二,在所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出现时,抵押物才结晶,即在此之前,动产浮动抵押的标的物范围不确定;第三,抵押权人无追及权利。
1.2 农村企业利用动产浮动抵押融资的特殊优势
1.2.1 扩大抵押财产范围,提高抵押效率
站在抵押人的角度看,当农村企业需要大量融资助推转型升级时,往往受制于农村大背景一时难以找到现有的符合法律规定又得金融机构青睐的抵押物,此时以未来将有的财产设定动产浮动抵押不仅会大大扩大抵押财产范围,也会提高设定抵押的效率,因为抵押财产在担保期间的转入转出无需办理变更登记。
1.2.2 为债权实现提供安全保障
站在抵押权人的角度,动产浮动抵押的标的物范围之广,有效避免了抵押权人过于依赖某一固定抵押财产的风险,实际上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安全保障。
2 农村地区浮动抵押担保的风险
动产浮动抵押的上述优越性以及农村企业利用浮动抵押融资的特殊优势使得《物权法》颁布后,农村地区的动产担保的创新品种日益增多,给农村金融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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