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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成员单位再认识:“户”与“家”的互构
——基于沪郊三村宅基地置换过程的调查

2019-12-21朱灵艳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1期
关键词:分配

朱 灵 艳

(华东理工大学 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0237)

一、问题的提出

个体还是家庭应该成为中国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单位,长久以来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西方学术理论的脉络中,个体是一个独立的社会行动体,其在市场的作用下从温情脉脉的家庭中分离出来,卷入竞争的浪潮,自我行动、自我负责,单枪匹马面对社会的各种风险。在中国的学术研究中,经济学家普遍认为个体是社会行动过程中的一个实体单位,成员就是一个个的个体,因此个体是理解当下转型社会最主要的单位。但大多数学者认为“家庭”更能体现中国社会的具象内涵,是一个合适的研究单位。更进一步地,徐勇等人在考察社会化小农的时候首先将“家”与“户”的概念进行了区分,提出家是一个血缘概念,是以血缘和姻缘为基础形成的基本生活单位,而户是一个行政概念,是为适应乡村管理而形成,是乡村秩序的权利载体和义务载体,是国家管理和统治的基本单位[1]。之后,邓大才、陈明、梁东兴等人进一步对这个观点进行阐发,将之与产权、农民行动逻辑、农业经营主体等结合起来,论述家户制与中国传统[2-4]。

“个人说”与“家庭说”的研究单位在实践中是如何运作的,到底什么才是当下中国乡村中的集体成员的单位?基于对这个问题的思考,笔者在2015年11~12月间对沪郊三个村庄开展宅基地置换的调查,根据实践中“谁享受到了集体福利”这一结果来反推沪郊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界定标准,考察集体成员单位与资源分配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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