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专利权与生命健康权冲突与平衡
——从《我不是药神》检视专利药品平行进口制度
2019-12-21刘金玲
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3期
关键词:药品
刘金玲
(澳门科技大学 法学院,澳门 999078)
一、药品专利权与生命健康权冲突的背景
2018年热映电影 《我不是药神》是根据2013年的 “陆勇案”改编:陆勇从印度为自己及癌症病友购买抗癌药,2013年被检察院起诉,至2015年,他被免于起诉。此案反映了药品专利权与公民之生命健康权的冲突,引起了人们对抗癌药等专利药品代购问题的关注。
在法学界看来,“陆勇案”的主要问题是陆勇涉嫌销售假药和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9条规定,陆勇代购的药品即使在印度是合法的,但在中国国内亦是违法的假药。因此,陆勇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由于印度 “格列卫”没有获得中国药监局批准,因此即使该药有助于病人,也是假药。后来,陆勇的300多名病友联名写信求情,并且其代表律师抗辩称:陆勇 “代购”行为并没有构成销售,而应属于购买假药的行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购买假药不属于犯罪行为。最终,检察院撤回了对陆勇的起诉。检察院解释陆勇案撤诉的缘由:“如果认定陆勇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
虽然 “陆勇案”以检察院撤诉为结局,但是那些类似陆勇的病友们,他们在目前中国医疗社保不完善的情况下,无法承担昂贵的专利药品治疗,难道要默默地等待死亡吗?专利权的法律目的是国家给予专利权人一定时间段内的垄断,以换取权利人公开其技术内容,鼓励研究发展创新技术、技术转移,从而促进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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