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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化遗产指定的法理与路径
——以《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为例

2019-12-21陈雪娇王继远

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3期
关键词:程序

陈雪娇,王继远

(五邑大学 政法学院,广东 江门,529020)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物保护发表了系列重要论述,为新时期文物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到目前为止,有效的文物或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超过600件,形成了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核心,与文物或文化遗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适用中国的国际公约和多边双边协定构成的中国特色文物法律制度体系。[1]然而,2017年我国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以下简称 “文物保护法”)尽管对国有、集体和私人文物给予同等保护,对文物的类型、性质和认定标准作了详细规定,但遗憾的是,该法对于可移动文物中三级以下的一般文物没有明确的保护内容,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的文物及如何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①正因如此,类似2009年北京市 “梁林故居”被拆事件②和江门市新会官冲窑址所散落的已经破碎的千年 “瓷片”③等因建设、拆卖而使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人为毁坏现象时有出现,究其原因在于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文物或文化遗产指定制度。笔者认为,文物或文化遗产指定涉及到对文物或文化遗产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的财产权限制,具有立法限制人民财产权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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