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权特征
2019-12-21李艳邢台市城乡居民医保中心
文/李艳,邢台市城乡居民医保中心
1 引言
Berle 和Means(1932)提出的股权分散的假设,是人们研究公司治理问题的逻辑起点。Baumol(1959) ,Jensen (1976) 和Hart(1980) 等著名学者赞同和发展这一观点。以LLSV 为代表的学者们发现所有权和控制权集中是全球企业的主导形式,公司治理研究主要基于LLSV 范式。
La Porta 等(1999)开创了对公司终极控制权的研究,研究了27个富有国家和地区,发现许多上市公司存在唯一终极控制人,且控制权最终集中在家族或政府手中。终极控制人为家族控制具有普遍性( Claessens,2005;Gadhoum,2006;Atting,2007),59.74%的美国公司存在终极控制人;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等上市公司终极控制人为家族的比例大多为50%,英国、爱尔兰则为公众持有上市公司,东亚公司中有超过半数的公司为家族控制形态。发展中国家也存在大股东控制,国家仍是最重要的终极控制人(Chernykh,2005)。
刘芍佳、孙霈和刘乃全(2003)最早对我国终极控制权进行研究,84%的上市公司由政府直接或间接地最终控制着。叶勇等(2005)发现中国72.06%的上市公司最终是由政府控制的,但呈明显的下降趋势。赖建清(2005)发现国有股东仍然直接或间接控制了约77.13%的上市公司。翁淑育(2000)和沈中华(2002)发现台湾上市公司存在有明显的家族控制形态;而香港由于资本主义背景,上市公司大多由家族所控制(La Porta 等,1999)。学者研究关注两权分离程度与会计稳健性呈现负相关关系(刘嫦、杨兴全,2008),终极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的分离度大小对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影响并不显著(夏青青,2012)。
2 国有上市公司行为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猛,国有上市公司主要集中经济领域的主干,这些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在整个资本市场中占据重要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