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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融资模式的风险及防控

2019-12-20段佩瑶西北师范大学

新商务周刊 2019年15期
关键词:筹融资筹资众筹

文/段佩瑶,西北师范大学

1 众筹融资的优势

在国内,众筹融资模式成长时间较短,但却发展迅速,原因就在于它在现代社会中表现出的明显有点,这种新的融资模式既为民间资本流向小微企业开辟了道路,也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因此众筹融资在自身具有较高的价值。其优点如下:

1.1 融资门槛较低

一些小型企业或创业者在经营管理中往往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信息不对称、经营风险较大、道德风险、抵押担保不足等导致在资金融通方面较为困难,而众筹融资的准入条件较低,对于小微企业及个人创业者则是一种更为方便的融资方式。

1.2 融资效率高

相较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众筹融资的方式对融资项目的审核时间大大缩短,而投资人也得到了不收空间时间限制的方便,没有了传统金融机构融资方式的束缚,众筹融资也成为了小微企业及个人创业者与投资人资金往来互通交流的桥梁。因此能够让融资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为小微企业及个人创业者节省时间,避免错失时机,避免破产的发生。

1.3 融资成本低

众筹融资将投资风险被极大分散,投资人也具有更多的选择性,同时也有效地降低了小微企业及个人创业者的融资成本。

1.4 平台反馈多

由于参与众筹融资的投资人数较为庞大,因此有问题也可以及时收到更多的反馈,通过反馈进行一些市场优化操作,可以及时避免市场风险。

2 众筹融资的风险

2.1 法律风险

作为一种近几年来新崛起的融资模式,众筹融资涉及的很多问题,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尽管现在已经出台了一些,与众筹融资相关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等,但是与之有关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因此不免要承担相关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涉及到非法集资的时候,众筹融资很容易与之分不清界限。相当模糊的是,二者的边界界定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我国政府现在一方面鼓励大家去进行金融创新,另一方面,考虑到可能发生的相关风险,同时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但是从目前看来,我国政府采取的态度,更偏向于观望,视其发展而决定。

2.2 筹资者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风险

商品类众筹平台中的创意项目,相比于其他项目来说,更加容易受到筹资者知识产权的侵犯,因为众筹项目只是半成品,筹资者在这个时候还没有注册专利,所以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不能对筹资者进行一个较好的保护,所以当创意项目遭到剽窃或抄袭时,想要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是非常困难的。挖掘民间创意、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众筹平台成立最开始的目的。通过众筹平台,筹资者如果想要实施自己的计划,就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但整个产品的生产周期,相比于正常来说,可能会比较长,因为经营,生产等方面,此时都经验不足。这个时候,他人可能早已将通过不法途径获得的创意成品,销售往了市场上,此时真正的产权所有人,将他的商品服务再推向上市时,已经完全丧失了竞争力,最后不得不面临失败。其背后的支持者,虽然可能有着卓越的眼光,但是也无法获得预期的报酬。很多因素会对众筹融资的项目质量,产生负面的影响,其中重要之一便是我国对知识产权相对薄弱的保护力度。

2.3 信息不对称风险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个工作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程度不同。如果能掌握更多更充分的信息,那么往往会处于较有利的地位,然而信息缺乏者,则会处于劣势的境地。众筹平台作为中介,平台自身提供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是平台收入的主要来源,也就是项目发起人,在募集到预期金额时,需要支付给平台的手续费。所以项目发起人需要募集的资金数额,大多数时候决定了平台能否成功。部分众筹平台,因为其人工操作性,可能会自主地降低项目申请成功的难度,目的是吸引更多的项目在本平台进行筹资。另外一种模式已经摆脱了互联网金融的范围,更像是一种团购模式,因为这样的众筹项目资金回报。“预付款”模式的回报,是实物或者其他非资金的形式,相应的也会存在漏洞,比如支持者的投资,与其得到的回报不成比例。

整体来说,在众筹融资行为中,项目投资者、众筹平台、项目发起人三方之间,容易发生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2.4 技术风险

因为要依靠先进的计算机通信系统,这种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才得以发展。如果计算机网络中本身就存在缺陷,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会构成风险。在开放式网路通信系统中,不完美的密钥管理、加密技术、TCPIP协议,都让计算机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非常容易造成损失。

近几年,随着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平台运作的成效是人们关注的重点,不是很注重网络安全的建设。众筹平台的资金每天都会从不同的来源流入,但是技术方面的保障并不是很完善。另外,很多集资网站很容易导致一种“全身性瘫痪”,因为其建设规模小、软件和硬件投资低,对互联网漏洞的抵抗力较弱。一旦瘫痪,将造成极大的损失。

2.5 平台管理风险

众筹平台建立在网络上,进一步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投资者对项目的了解是有限的,再加上国内还未建立完善的征信系统。如果开展项目没有足够的实力和资源,不能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有效监督资源的利用,和可能会声誉受损或者遭受到欺诈,带来的不良影响对平台的发展非常的不利。

2.6 监管风险

众筹融资有着涉及范围广的特征,包括银行、证券、互联网金融等多个行业,但现在我国还未出台相关的监管法规,也没有政策明确规定监管众筹融资的部门,导致众筹平台从批准设立开始,再到业务经营范围的证书许可,最后到筹集资金的风险管理控制,都没有完整并且明缺的法规,而日常监管方面更是一片空白。众筹平台长期处于监管体系之外,如果沦为非法集资平台或被不法分子当做诈骗工具来使用,将会造成不可估计的道德性风险。

3 众筹融资的风险防控建议

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众筹行业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模糊不清,是阻碍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需要国家尽快出台相关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给投资者一个更明确的界定。针对此问题,政府可以在传统融资模式下的法律法规与众筹的特点做以比较和参照,面对众筹融资问题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保障投资人与融资方的相关利益,法律法规自然不可能做到一次到位,但可经过长期反馈进行完善和修改。

3.2 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由于在众筹融资模式中,项目发起人也就是融资者会将自己的项目放上公众平台,但众筹融资中的投资者也较为鱼龙混杂,在这样一个完全公开透视的平台上更容易发生抄袭或者剽窃问题,因此融资方应该第一时间申请专利,以此保护自己知识产权,如此一来便可以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并在发生后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针对融资方知识产权被盗窃的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制定知识产权备案条例,项目发起人可提前登记备案,再后若是出现盗窃情况,则可以向剽窃方追究法律责任,保护融资方的知识产权不收侵犯,也不会对项目的进程造成影响。

3.3 制定融资项目信息披露制度

在目前的众筹平台上,存在很多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和问题,这会儿使得项目的双方都有了盲点,很容易发生一系列风险,尤其是对于投资者来说,存在被项目说明误导的可能性。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尽快建立众筹融资项目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并且应该对项目筹集资金后一系列进展做真实和较为详细的跟进和披露,使得项目更加透明化,让投资者的钱做到安心投、放心投,也对平台更具信任。此外,由于众筹平台上的中筹项目从审核到筹资结束具有一定的时长,也经历不同的过程,因此可以针对不同的筹资环节制定不同的信息披露制度。

3.4 构建全面的众筹风险管理体系

众筹融资由于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在管理制度上有较大的缺口,这也导致了风险更大,众筹平台承担了所有项目和产品的风险提示责任,这让投资人无法准确判断项目风险的高低。

为了防止众筹资金在交易过程中被不法分子“公款私用”,避免资金产生安全问题的最好方法就是所有进行众筹融资交易的资金收付账户应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如银行、券商等,负责众筹资金的存放托管和支付,代理众筹平台在投资者账户、平台账户与发行人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确保资金在项目众筹过程中的完全封闭运行。

众筹平台应建立赔偿和备付基金,用来确保因交易违法而产生的损失方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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