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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研究及其启示

2019-12-17万婷婷

东南文化 2019年4期
关键词:名村遗产景观

万婷婷

(巴黎第十大学 法国巴黎 92000)

内容提要:我国快速的城镇化发展对乡村的社会、文化和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今天,在发展特色小镇、美丽乡村的背景下,我们要探索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乡村遗产保护和管理体系。法国乡村遗产的管理具有一定的中央集权性,其乡村遗产内涵、针对不同遗产类型的保护体系、法律框架、政策引导和多方参与模式等保护经验有助于我国构建城乡遗产保护的统一框架,加强地方政府效用,完善乡村保护规划体系和促进多方参与的乡村可持续发展。

引言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快速的城镇化发展对乡村的文化、经济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乡村衰败、空心化、文化遗产遭到破坏的现象比比皆是。在“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指导思想的影响下,各界对乡村遗产保护愈加重视。自2006年乡土建筑首次被列入文物普查门类以来,为更好地保护乡村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国家文物局、原文化部(今文化和旅游部,下同)等部委相继推出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2003—2018年,七批次799个)、《中国传统村落》(2012—2019年,五批次6819个)等保护名单。于此同时,诸如“美丽乡村”“特色小镇”和“田园综合体”[1]等对于乡村发展模式、乡村振兴战略的探索更是进行得如火如荼。在此热潮影响下,如何在我国已有保护体系的基础上,探索适合国情的乡村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体系是本文研究的目标。

法国不仅是经济、文化大国,也是农业大国,拥有丰富的乡村遗产。二战后法国“辉煌三十年”(1946年—1975年)的快速城镇化,造成了乡村的衰败和人口的流失。今天,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发展,通过遗产保护体系的建立、乡村振兴政策的实施,法国乡村又得以复兴[2]。本文着重对法国乡村文化遗产的保护背景、保护框架和管理体系以及多方参与三方面进行研究,希望给中国实践带来一些借鉴。

一、法国乡村文化遗产的保护背景

乡村遗产首次在法国法律文件中被提及是在1930年《景观地法》(Loi du 2 mai 1930)的修订中,自此,景观地的范围从自然景观扩展到城市景观和乡土建筑范畴。而法国对于乡村遗产的重视始于20世纪60年代对地方发展的关注。在经历了“辉煌三十年”后,城镇化增长速度趋缓,伴随着人口逆城市化和乡村第二居所的盛行,地方文化遗产价值的发掘开始成为地区发展策略的主流。遗产研究的视角也从精英类的历史纪念物、城市历史景观向地方文化遗产转变。

在这个背景下,《马尔罗法》[3](Loi Malraux)推动的“1964年 3月 4日政令”(Décret du 4 mars 1964)开创了《遗产清单》(Inventaire général),历史建筑物的内涵向乡村遗产拓展。1983年,《地方分权法》(Lois des 7 janvier et 22 juillet 1983)颁布,地方政府在城市规划和遗产保护领域拥有了自主权。《地方分权法》将中央政府的规划权利下放至大区(région)、市镇(commune)或市镇联合体(inter-commune)。自此,地方政府拥有了包括《地方城市规划》(Plan local d'urbanisme,PLU)[4]和《遗产保护规划》(Zone de Protection du Patrimoine Architectural et Urbain,ZPPAU)[5]的规划权。这些都为乡村遗产的保护奠定了基础。

二、法国乡村文化遗产的保护框架和管理体系

20世纪90年代,法国文化部长雅克·朗(Jack Lang)系统推动了乡村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制度的完善。1994年,法国文化部研究项目《乡村文化遗产政策》奠定了乡村遗产保护的基调。报告中,Chiva Isac等学者将乡村文化遗产拓展为四个部分[6]:(1)乡村景观,包括生产网络、农田形态、村庄聚落等;(2)风土建筑,包括农民住宅到生产性构筑物(手工作坊、锅炉、马厩、磨坊等)和小纪念物(水井、小礼拜堂);(3)特色物产,包括地方优势资源和饮食文化;(4)知识技术:包括农耕技术、房屋建造技术等。上述研究表明,乡村文化遗产是在特定地域内形成的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结晶,与在地文化和景观分不开。且由于其内涵的丰富性,应是多部门研究和管理的集合(包括遗产管理部门、人类学研究部门和博物馆等)。

今天,法国乡村遗产的保护框架与城市遗产隶属于同一系统,通过不同遗产类型分类管理。总体来说,遗产管理具有明显的中央集权特征,通过中央和地区两级进行。国家层面,由国家咨询机构“遗产和建筑国家委员会”(Commission nationale du patrimoine et de l’architecture ,CNPA)保障;地区层面,由文化部下属“地区建筑和遗产管理处”(Service territorial de l’Architecture et du Patrimoine,STAP)垂直管理。法国国家建筑师(Architecte des bâtiments de France,ABF)是国家统一培训的遗产事务管理人,他们常驻STAP并参与到遗产保护的各个环节中去,如:保护规划制定、项目上游讨论沟通、建筑和拆除许可证颁布等。

(一)保护体系

法国乡村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通过历史纪念物(historiques monuments)、景观地(sites)和卓越遗产地(site patrimonial remarquable)几个保护系统来实现,分别针对乡村建筑类遗产、乡村文化景观和历史村落。

1.历史纪念物保护制度

乡村建筑类遗产受历史纪念物制度保护,有登录(inscrit)和列级(classé)两种保护等级,受《遗产法》(Code du patrimoine)保护并由文化部管理。受保护建筑物及其周边的建控地带受地方文化管理机构STAP的管控(自2016年《关于建筑和遗产的创作自由法》,Loi relative à la liberté de la création,à l'architecture et au patrimoine,Loi CAP,[7]实施以来,建控地带不再是机械的半径500米的圆周范围,而由国家建筑师就建筑及其周边的环境情况具体划定[8])。STAP通过建造许可证”(Permis de Construire)或“项目事先申明”(Déclaration Préalable)控制保护建筑物的整修和其建筑控制地带内建筑物的外观以及历史景观、甚至广告和标志牌的干预(免除手续的维护外)。

此外,除纳入历史纪念物保护体系的建筑遗产外,被称为“小乡村遗产”(Petit patrimoine rural)的非保护类建筑(例如马厩、洗衣房等)的保护和修缮,主要通过地方政府的政策引导和多方支持来实现。“地方建筑、城市规划和环境咨询委员会 ”(Conseils d'Architecture,d'Urbanisme et de l'Environnement,CAUE)是这些“小乡村遗产”的保护和咨询主体。他们负责地方乡土遗产保护文件的起草(如《乡土建筑维修设计导则》)和改造更新项目的免费咨询。另外,地方政府(大区或省)还可通过有针对性保护项目的设立,以补助的形式提供保护资金并保证其维护。具体内容将在下文“政策引导”部分具体介绍。

2.建筑与遗产价值规划制度(PVAP)

历史村落受“卓越遗产地”制度保护,适用于《建筑与遗产价值规划》(Plan de valorisation de l'architecture et du patrimoine,PVAP),需符合《遗产法》相关规定并由文化部管理。地方政府在历史村落的申请中具有主导权,但其规划具体内容的审核和技术支持由国家相关机构把控,体现出中央集权特性(如保护范围的审核和管理文件种类的定夺须由国家机构CNPA决定)。PVAP保护规划有其侧重点,如在保护范围划定中突出建筑和乡村景观的关系,并有专门针对乡村景观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条款。卓越遗产地边界的划定代替历史建筑物的建设控制地带具有法律效应,其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外部、内部工程或公共空间的改造,均须获得国家建筑师的批准。PVAP属于公众利益的强制文件(Servitude d’Utilité Publique),作为《地方城市规划》的附属文件,两规合一,避免了多规划间不兼容,有利于历史村落核心价值的确认和总体发展方向的统一。

3.景观地保护制度

乡村文化景观的保护遵从景观地保护制度(景观地也包括少数城市型景观,如巴黎塞纳河沿线城市景观),保护级别为登录和列级两类,适用于《环境法》(Code de l'environnement),由环境与生态部及文化部共同管理。其保护范围可能与卓越遗产地重合,重合范围以卓越遗产地保护规定为准。在其管理上,隶属于STAP的法国国家建筑师和隶属于环境与生态部下属机构“环境、整治和住宅大区管理局”(Directions Régionales de l'Environnement,de l'Aménagement et du Logement,DREAL)的遗产地监察员(Inspecteur des sites)分工协作,分别负责构筑物和自然、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监督。

景观地的登录不强制编制保护规划,而是通过对其范围内所有可能引起景观性状和完整度改变的项目进行控制来实现。列级景观地内重要项目直接提交环境部长审批,其余则需省长批准。其保护也可通过列入“大景观地国家计划”(Réseau des grands sites de France)的“复兴计划”(Programme de restauration)或是“自然保护区计划”(Programme de renaturation)的框架保障来实现。

此外,乡村遗产的社会和人类价值也同样受到关注和保护。国家层面,法国国家遗产总署下设的“研究和科学政策管理部”(Département du pilotage de la recherche et de la politique scientifique,DPRPS),将人类学研究纳入乡村遗产的保护体系,设有专门的“人类学研究项目”(Mission Ethnologie),该项目与“生态博物馆和社会博物馆”(Fédération des écomusées et des musées de société ,FEMS)等保护组织以及“人类学和历史文化研究院”(Institut interdisciplinaire d'anthropologie du contemporain,LAHIC)等研究机构合作,共同负责遗产相关的人类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研究和培训。部门同时负责非遗保护政策的制定、非遗遗产清单的清查等。

(二)政策引导

在历史纪念物、卓越遗产地和景观地的保护框架外,法国文化、环境、国土整治、经济等部委,各地方政府或协会通过各类认证标签,促进特定框架内有明确目标的乡村遗产保护项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和资金支持。

国家层面上,“艺术与历史村落”标签(Label de ville et pays d’art et d’histoire)具有广泛影响力。标签最早在1985年由法国文化部设立,目标是以国家和地方政府合作的方式促进地方历史和传统生活方式的传承,动员更多的相关方加入到遗产的保护和推广中。中央和地方政府签订十年一签的合作协议,中央在前五年给予地方政府一定资金和技术支持;而作为反馈,地方政府需将“艺术与历史村落项目”纳入政府计划,即以设立“遗产教育处”“建筑和遗产阐释中心”(Centre d'Interprétation de l'Architecture et du Patrimoine,CIAP)等方式促进遗产的教育和推广。专门针对乡村遗产的还有国土整治部设立的以乡村复兴为目的的“卓越乡村”标签(Pôles d'excellence Rurale,PER,2005)。此外还有包括但不限于乡村遗产,旨在从传承地方手工业、保护生态景观、促进遗产旅游等多方面推进城乡保护的标签,例如,经济部的“活态遗产传承企业”标签(Entreprise du patrimoine vivant,2006)、环境与生态部的“景观复兴”标签(Paysages de reconquête,1992)和以旅游为目的的“大景观地”标签(Grands sites de France,2004)等。

地方层面的各种政策则更有针对性。法国国家法律赋予地方政府以促进保护框架外“小乡村遗产”保护的权利和义务(2004年8月13日法律第99条规定)。例如南-比利牛斯大区(Midi-Pyrénées)以遗产旅游为依托的农宅更新资助项目:获选项目除获得资金和技术支持以外,达到既定标准还能获“法国会所”称号(Gîtes de France),有助于此类小乡村遗产的保护和更新。

三、法国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的多方参与

对于地方政府保护资金有限的历史村落,建立民间保护网络就显得尤为重要。下文主要从居民参与和地方遗产保护协会[9]两方面进行相关阐释。

(一)居民参与——生态博物馆

“生态博物馆”[10]的概念诞生于法国民间并于20世纪70年代风靡全球。1937年,著名人类博物馆学家乔治·亨利·里维埃(Georges Henri Rivière)为保护传统生活方式,建立了法国国家艺术和人民传统博物馆(Musée National des Arts et Traditions Populaires),并提出将“环境和生活方式的自然和文化遗产作为整体”的保护理念,同时也强调居民在地区遗产化进程(patrimonialisation)和遗产管理中发挥的主观能动性。

圣·克劳德矿区(puits Saint-Claude)的克勒索-蒙锡生态博物馆(Écomusée Creusot-Montceau)[11]是法国最具影响力、也是最早的生态博物馆之一。博物馆成立于1978年,目的是保护和见证勃艮第地区16世纪以来的地下采矿活动。当地民众以“地布兰泽矿厂和人类协会”(1975年成立)为依托,与地方政府、研究人员一起,承担着博物馆的运营工作。可以说该博物馆是个完整的小型保护机构,居民参与遗产的清点工作以保护地域相关的标志性工业活动(冶金,煤炭开采,玻璃、陶瓷生产等);同时协会还联合科研人员做相关的遗产研究,建立起丰富的馆藏、纪录片和资料档案,并定期组织展览、讲座,编写出版物等。在博物馆的运营中,以原矿产工人为主的志愿者定期带领游客参观矿区,现场演示采矿设备的运行,并分享他们的历史记忆。在整个过程中,协会联合居民的运营方式使得遗产保护更加深入人心。

(二)保护协会——促进跨地区保护互助网络的形成

地方遗产保护协会的目标除了推动乡村遗产的保护外,还包括了促进跨地区保护互助网络的形成、遗产资源的整合和旅游品牌的推广等方面。协会通过一定的评价标准设置准入门槛、颁发标签,并通过与乡村协议的签订保证遗产的价值。

“乡村和特色小镇协会”(Petites cités de caractère)是此类协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协会于1975年创立于布列塔尼大区(Bretagne),最初主要是关注六千人以下的传统村落和小城镇遗产的地区性保护组织,后发展为跨大区和市镇的全国性保护网络。其特色主要在于与地方政府建立合作机制,以民众的力量引导政府决策。具体来说,协会的目标主要有四点:(1)规定乡村和特色小镇遗产的甄选和干预标准。协会的《质量保证宪章》(Charte de Qualité)是国家层面法律条文保护的补充和延伸,规定了入选村镇需履行的四大项近三十项义务。(2)与政府合作,为规模小和资金匮乏的村镇提供资金、技术、保护网络的支持。通过整合遗产、文化、规划、住宅、旅游领域资源,支持市镇管理者更好地开展遗产保护活动。例如,帮助几个小规模的历史村镇联合聘请一位遗产建筑师(L’architecte-conseil)进行日常遗产事务的技术支持等。(3)促进公众参与的遗产推广。市镇需更好地向大众普及遗产知识并进行遗产教育,建立相应制度,推广遗产价值展示,促进游客以自我探索的方式发现城市,并鼓励民众通过各种媒介发起和参与此类活动。(4)开展全国性的保护、创新和实验活动,以促进特色小镇品牌的认知和遗产旅游的推广。2005年以来两年一次的“乡村中的艺术”活动,邀请来自俄罗斯、中国、捷克、日本、美国等多个国家的艺术家在乡村居住并进行相关主题创作。

此外类似的协会和标签还有很多,其侧重点各不相同。如在维护和提升乡村历史文化遗产的品质基础上,以发展旅游经济和提高知名度为目标的“最美乡村协会”(Plus beaux villages de France,1982);促进传统手工业和旅游业发展的“手工艺小镇协会”(Ville et métier d’art,1992)等。这类标签的重要性,一方面在于其以网络的形式促进遗产保护;另一方面也在于其相比“保护区”这种远离民众日常语境的精英化概念,更加亲民和贴近生活。不仅具有广泛的认知度,还能更好地促进公众参与。

四、法国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对我国实践的启示

(一)我国乡村遗产保护的发展阶段和现行保护体系

纵观我国,乡村遗产的保护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2]:(1)文物保护时期(1956—1982)。这一时期乡村遗产保护建立在1961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框架下由文物部门负责。(2)历史文化名城时期(1982—2003)。这一阶段乡村遗产保护开始在“名城”和文物保护的共同框架内进行。虽然“名城”和“名村”概念不尽相同,但此阶段开始,保护界的关注点从文物建筑本体拓展到其周边的历史环境和风貌的保护,建设和规划部门开始成为保护管理的执行主体。(3)乡村遗产保护探索时期(2003年至今)。在20世纪90年代学者田野探索的基础上,2006年“乡土建筑”首次成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门类。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

我国现行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和法国有一定共性,都是建立在遗产分类保护和政策引导的基础上。我国主要通过针对文物、名城名镇名村的制度规范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全国、省、市县三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保护级别分别由省、市县政府进行申报、划定保护范围并管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地县级政府是名镇名村的申报和管理主体,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项目由地县级政府通过核发规划或建设许可证进行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是名村保护的重要工具,规定保护范围、建控地带、建筑保护要求和分期保护方案。而政策引导的标签认证主要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住建部、国家文物局)和“中国传统村落”(文化部、住建部、财政部)。

(二)我国乡村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政府的重视和策略的引导,乡村保护和发展越来越受到关注。然而,在如火如荼的乡村振兴背后,我国在实践中还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乡村实践中保护和发展的矛盾愈发凸显。“特色小镇”“田园综合体”等标签的认定和其发展目标往往使得名村保护让路于乡村经济发展。以发展为名的建设性破坏比比皆是。

其次,中央政府是法律设立和挂牌认证系统的主导,地方政府多是响应中央政府的号召。而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域乡村遗产价值各不相同,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的江南水乡和少数民族聚居的贵州乡村的保护发展策略必然不同,因此亟待建立地方性策略管理体系。此外,历史村落的建设控制管理权往往把握在地县级基层政府的手上。而我国各地区发展程度差异性较大,地方上缺乏专业人员对相关项目的严格把控,往往是上级监督人员发现之前遗产就已经被破坏。

再次,保护制度层面,我国名城名村保护制度源自文物保护,其价值评估和保护的重点在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尤其是物质遗存的真实性、完整性,而对村庄的社会结构、基层组织及其生产关系相关的发展问题和文化景观保护等关注甚少。同时,我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缺乏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涵盖名城、名镇、名村等众多内容,而涉及名村规划编制要求的针对性不强;加之该编制要求面对全国各地自然、经济、社会、技术的差异,缺乏可操作性。

最后,我国的乡村振兴多始于自上而下的进程,公众参与较为欠缺。这一方面是社会发展的客观推动,即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引起了城市与乡村双重问题的凸显;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受到乡村旅游热潮的带动,名村的申报、评审和公布主要在地方管理部门和领导层面,而关系着切身利益的村民自觉却没有被唤醒,造成保护的内在动力严重不足、“空心村”、发展和保护本末倒置等问题。

(三)建议和启示

基于以上对中国实践的分析并结合对法国乡村遗产保护经验的研究,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

1.加强地方政府效用

从法国经验中我们了解到,20世纪80年代《地方分权法》后,法国中央政府一方面减少控制以激发地方的发展积极性;另一方面,仍在重点遗产点的保护上通过中央机构和审批制度把握具体方向。这种“中央—地方政府”的配合,既减轻了中央的负担,也保证了地方乡村遗产保护的有序进行。

结合我国的实践,我们应做到如下几点:(1)建立地方乡村遗产保护的发展规章,体现地方诉求。同时,以目标为导向,出台因地制宜的振兴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的投入以促进某一特定方向的保护和振兴。(2)建立基层政府强有力的管理体系,严格把控遗产项目。可借鉴法国国家建筑师制度,将受国家培训的专业人员派驻地方相关部门,专门负责保护区划内的项目审批管理,加强地方管理队伍的建设。

2.完善乡村保护规划体系

我国乡村保护规划体系的完善迫在眉睫。首先,应建立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标准,突出乡村遗产的在地特性。这一点江苏省走在全国前列。2014年,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江苏省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率先开始了尝试。该《导则》充分考虑江苏省的村落特点,以自然村为单位,统筹名村保护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在村庄的历史文化研究(尤其村庄社会结构、宗族世系、生产关系)、保持乡村文化景观、尊重村民意愿等方面对保护规划内容提出要求。《导则》已在后续数十个名村规划中予以实践,可资借鉴。其次,在保护规划中充分重视人与乡村景观和风土建筑的关系。在乡村遗产的认定和价值评估中,关注集体记忆的传承、记忆地点和族群社区的保护;在规划中充分研究村落的社会变迁和现状,并从上层开始重视乡村的人类学研究;在规划中考虑居民的合理诉求,并在策略的制定中寻找社会和文化需求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点。

3.促进多方参与的可持续乡村发展

我国民众参与遗产保护的意识较为薄弱,而法国不论是以生态博物馆形式推进的居民参与上,还是以保护协会促进保护网络的形成上,对我们都是很好的借鉴。我们首先应加强宣传、教育和推广,让村民更好地了解自己所在村落的价值和保护要素,日后才能自觉维护和宣传遗产价值。其次,以产业为依托,构建价值共同体,鼓励村民成为乡村保护、发展、推广的主力军。村民应参与到农田形态、村庄聚落等乡村景观的建设,地方优势资源和饮食文化的特色物产发掘,农耕技术、房屋建造技术等中华文明农耕时代发明技术的保护中,如上文提到的法国克勒索-蒙锡生态博物馆中老矿业工人在遗产保护上发挥着作用一般。再次,以政策的形式(补助、减税等)鼓励地方协会等自下而上保护力量的崛起,反映多方诉求并促进多渠道的社会资金投入。

乡村文化遗产保护要关注遗产价值、关注可持续发展、关注人,让其在特定地域内形成人与自然、文化和景观的和谐发展。只有这样,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意义才能得到真正体现。

[1]2013年国家农业部开展美丽乡村项目并提出“十种发展模式”。2016年住建部等三部委发布了《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2017年2月财政部试点的“田园综合体”发展模式被写进中央一号文件。

[2]2003年DATAR发表的研究《2020年法国乡村展望:寻求新的乡村可持续发展政策》(Quelle France rurale pour 2020 Contributionune nouvelle politique)肯定了法国乡村遗产的复兴趋势,并指出:“乡村总体上呈现出人口回流、功能产业多样、生态环境优越、乡村文化凸显的特点。”

[3]1962年的《马尔罗法》提出建立“保护区”(secteurs sauvegardés)的概念,重点关注城市遗产和历史文化景观。

[4]《地方城市规划》的前身是1967年诞生的《土地使用规划》(Plan d'occupation des sols,POS)。2000年《团结和城市更新法》(Loi Relative à la Solidarité et au Renouvellement Urbains)颁布后,后者被《地方城市规划》代替。

[5]遗产保护相关的《建筑和城市遗产保护规划》(ZPPAU)后更新成为ZPPAUP(Zone de protection du patrimoine architectural,urbain et paysager),后者开始关注建筑和公共空间周边历史文化景观。

[6]Chiva Isac,Bonnain Rolande,etc al.Une politique pour le patrimoine culturel rural.Editeur:Ministère de la culture et de la francophonie,1994(4):46.

[7]2016年颁布的《关于建筑和遗产的创作自由法》(Loi CAP)标志着法国遗产保护体系的一次重大精简和整合。此次制度调整,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中央政府的掌控力。法律规定,用“卓越遗产地”的概念整合了改革前Secteurs sauvegardé,ZPPAUP,AVAP等不同的保护区门类,概念涵盖城市和乡村具有历史、建筑、考古、艺术和景观价值的历史建筑和景观(参见《遗产法》条款L631-1)。保护工具有两种:《保护和价值重现规划》(PSMV)(一般适用于城市类重点保护区)和《建筑与遗产再利用规划》制度(PVAP)(适用于城镇和乡村保护区)。

[8]参见《遗产法》条款L.621-30和《关于建筑和遗产的创作自由法》第75条规定。

[9]法国1901年立法规范了民间协会组织系统。迄今为止,比较活跃的民间协会超过130万个。

[10]法国《生态博物馆宪章》(Charte des écomusées)将生态博物馆定义为:“在一定地域,原住民参与,将继承该地域的环境和生活方式的自然和文化遗产作为整体,保障其研究、保存、展示、利用功能的文化机构。”

[11]2012年1月开始,克勒索-蒙锡生态博物馆转换为跨市镇的社区博物馆。

[12]张伟明:《近代以来中国文物保护制度的实践及效果分析》,《中国国家博物馆刊》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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