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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日本以法制方式推动教育改革的历史思考

2019-12-17

法制博览 2019年33期
关键词:学制法制理念

崔 硼

吉林大学发展规划处,吉林 长春 130012

1868年,一场决定日本近代国运的维新变法运动正式拉开大幕。代表资产阶级和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倒幕派成功发动政变,逼迫幕府将军德川庆喜将实权交还天皇睦仁。在天皇的主持下,日本成立了新的中央政府,这就是明治政府。明治政府成立后,“既没有足够多的兵力,也没有丰厚的财政基础。”[1]在此种情形下,政府就开始着手把提升国民素质作为国家发展的头等大事来抓,提出“求知于世界”的理念,重建江户时代的教育设施,建立全国统一的教育法制体系,推动教育事业改革发展。

一、明治维新时期日本教育法制的演进

1871年,明治政府设立文部省,着手引入欧美教育体制,在全国推动建立统一的学校教育制度。为此,1872年文部省制定颁布了《学制》,这是日本近代史上第一部教育法令。《学制》引进法国等国家的学区制,提出近代日本最早的学校制度建设方案。这一方案将日本全国划分成8个大学区,每个大学区划分成32个中学区,每个中学区划分成210个小学区。每个小学区又分别设立大、中、小学。该方案目标宏大,内容完整,且具有突出的强制性及实用主义等特点,《学制》以法的形式在日本全面推行,走出了近代教育改革的第一步。但是,《学制》在当时的日本是不可能实现的,由于政府强制性地在全国统一划分学区,忽视了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遭到了社会各阶层甚至政府内部的普遍反对。1879年,明治政府宣布废除《学制》,颁布《教育令》。《教育令》废除了统一的学区划分,以镇、村为单位设立小学,大幅缩短最低就学时间,这样国民接受教育的过程就由国家强制变成了个人自愿。这时候,政府中的有识之士开始认真反思,他们认为国家有责任保证国民接受教育的权利,并且政府要加强对国民接受教育的监督,据此,政府于1880年发布《改正教育令》,修正政府在国民接受教育过程中责任弱化的局面,重点强化政府对小学教育的监督责任。从上述史实不难看出,在明治初期,政府的教育政策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教育法制体系尚未建立。

1885年日本内阁制度建立,森有礼就任日本近代史上首位文部大臣。在他的主导下,明治政府相继颁布《帝国大学令》《师范学校令》《小学令》《中学令》等一系列涉及学校教育的法令,学校教育法制体系趋向进一步完善。从学校设立的目的看,《帝国大学令》第一条提出“帝国大学设立目的在于研究和教授适应国家需要的学术技艺”。从人才培养的目标来看,《师范学校令》第一条强调“着重培养学生顺良、信爱、威重之品性”。在接受教育的强制性方面,《小学令》首次使用“义务”一词,规定父母等监护人有义务让适龄儿童按时进入学校学习,接受国家提供的教育。在教材使用方面,《小学令》《中学令》规定了引进文部大臣主导的检定制度,对中小学生使用的教科书进行强制性的全面评定。从上述资料来看,当时的日本已经初步构建起了具有国家主义性质的学校教育法制体系。

1890年10月,由山县有朋内阁的法制局长官井上毅等人起草的《教育敕语》,由天皇颁布,其副本下发到全国各级各类学校。1891年,政府又以文部省令形式出台《小学节假日仪式规定》,规定在纪元节等学校仪式上每位学生必须诵读《教育敕语》。由于当时学校教育的内容侧重于对欧美科学的介绍,忽视了道德教育,而道德教育又为日本教育所固有,不可轻言废弃,所以政府要求学生在学习时也必须要加强培养、锻炼自身的道德与修养。《教育敕语》强调忠君爱国乃教育之本,内容贯穿克忠克孝、仁爱信义、皇权一系、维护国体、遵宪守法、恭俭律己的封建道德,灌输皇室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以维护天皇制国体。彼时,《教育敕语》逐渐演变成为国民思想教育的基础和国家主义教育法制体系的核心。

二、明治维新期教育法制演进的特征剖析

(一)教育法制的发展方向从“西洋化”到“东洋化”

美国教育史专家H·帕辛指出:“年轻的明治初期的领导者对于外国的事情所知有限,但是他们对于近代教育制度的重要性深具了解。”[2]《学制》的颁布是欧化主义者在教育改革领域取得的胜利。《学制》主要以法国教育制度为蓝本,同时参照了英国、荷兰、德国、美国等国的教育制度。[3]《改正教育令》的颁布标志着日本教育法制从“西洋化”向“东洋化”的转折,它将修身课放在重要位置,突出德育教育的核心地位。政府对传统儒学进行的一番合理改造与整合,使之与民族的伦理道德、行为品质相融合,从而更有力地推动了日本近代教育的法制化发展。

(二)政府主导推进教育法制体系的完善

面对欧美列强入侵东亚的境况,日本首先必须要实现把自身建成为比肩西方的强国,明治政府的这一思想源于对当时基本国情和世界局势的总体判断。在当时列强瓜分东亚的背景下,如果不能变法图强,走上以教育为原动力的近代化发展道路,那么日本也会受到西方列强的侵略占领。因此,政府提出了“富国强兵”的口号,以建立资本主义经济和扩充军备为目标,以“殖产兴业”作为发展近代产业的政策,努力加快推动国家近代化进程。以此为开端,日本社会各界都开始践行国家的近代化政策。教育法制正是推进教育近代化的重要一环。换言之,政府急切需要引进西方列强的先进制度,教育法制作为先进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中央政府大力支持和推动。

(三)教育法制观由“自由自主”走向“忠君爱国”

《教育令》时期,政府尊重国民接受教育的意愿,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学制》期国家对国民接受教育的强制性程度,国民接受教育相对“自由自主”。进入《学校令》期后,从中央政府颁布一系列关于各级给类学校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国家主义思想在当时已成为教育法制发展的主旋律。为了进一步明确“主权在君”的核心思想,明治政府又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至此,明治政府构建起了以天皇为顶端的国家主义体制。在国家主义教育思想的引领下,日本为建立比肩西方的近代化强国,政府不得不压制自由民权,教育法令的出台也逐渐带有强烈的国家主义色彩,教育法制观自然回归到了“忠君爱国”的本位。

三、关于现代教育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国家主导下推行教育法制的优点和缺点

明治前期,国家主导推行教育法制及教育相关政策,其优点就是可以通过政府的公权力把教育法制向全国统一推广。此外,给那些因种种原因难以接受教育的人群提供教育机会。但是,反过来看,其缺点就是强制推行教育法制和政策反而剥夺了一个人在教育方面的自由。而且正如发布《学制》一样,政策容易带有强烈的一致性,有时难免一刀切,忽视不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情况。

(二)探究确立教育法制理念的重要性

教育理念是探究教育法制理念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有什么样的教育理念就有什么样的教育法制理念。明治前期的教育理念由近代市民社会思想回归到忠君爱国思想,这种教育观念转变发展的过程,影响了教育法制理念的转变,从而直接导致了教育法律法规的巨大变化。教育观念就是通过教育形成一种观念,这种观念会极大影响人们的思想,生活方式。这种观念极其重要,尤其是国家主导推行教育法制和教育政策时,因为会带有强制力,所以推行教育法制和教育政策时需要慎之又慎。在教育法制领域,明确教育法制理念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基础工作。

(三)教育理念与教育主体联系

传递某种教育理念,就需要相应的教育主体。简言之,就是要弄清楚谁来主导教育。在明治前期,国家以法制的形式,明确了国家在教育主体中的主导作用。可以说,明治政府为了实现“忠君爱国”的教育理念,将唯一的教育主体变成国家。另一方面,教育理念的不同,教育的主体应该是多元的,这跟时代背景有很大的关联。重要的是,选择教育主体应该具有灵活性。也就是说,只有适应时代灵活选择教育主体,才能最大化地实现某种教育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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