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

2019-12-15王雨婷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缔约国仲裁庭商事

王雨婷

南京工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1816

一、概述

鉴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与国家、地区之间的商事交往也更加密切。而贸易往来的频繁也必然伴随各种纠纷。众所周知,各国皆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凡有纠纷可选择仲裁与诉讼两种途径,判决依据也是基于本国法律。然而,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也因此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制度。如此一来,不同国家的企业因为商业合作事项产生的贸易纠纷应当适用哪国法律,这就成为一个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商议、解决的问题。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立法背景

由于海牙外交会议颁布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统一法公约》并没有获得广泛的支持,联合国组建了一个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成员组成的工作组,起草并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它主要用于解决国际商事贸易争端。

(二)《公约》的任意性和强制性规则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适用《公约》,或减损《公约》的任何条款或改变其效力。这些是《公约》条款所允许的,也是《公约》赋予当事方的权利。这便是《公约》的任意性的体现。但是,《公约》本身也包含一些强制性规定。当双方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时,这些强制性规定将自动适用。

(三)中国与《公约》的渊源

自加入《公约》以来,中国法院和仲裁庭在处理国际商事贸易纠纷时大量适用《公约》。但是,当时中国合同法律制度仍是不完善。因此,中国对于《公约》个别条款作出保留。随着时间的发展,我国经济发展也十分迅速,对于合同法律的规定也更加完善,目前我国已经撤回了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

二、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对《公约》的适用概况

中国是最早加入《公约》国家之一,多年来已经产生了大量的案例,其对《公约》的适用也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一)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对《公约》的适用规则

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直接适用于《公约》,或根据冲突规范适用《公约》,或排除《公约》的适用。在此基础上,《公约》在中国的适用情形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双方当事人营业场所均为《公约》缔约国,且不排除适用《公约》;二是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为缔约国,另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为非缔约国的情况;由于我国最初加入《公约》时,我国香港、澳门、台湾还未回归,因此还需区别《公约》在涉及港澳台案件中的适用;最后还有排除适用《公约》的情形。

(二)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公约》的适用情形

1.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都是缔约国

双方营业场所均为缔约国的,如果营业地在中国及另一缔约国的当事人间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未排除或明确选择适用《公约》,相关争议属于《公约》规定的调整范围内,仲裁庭通常会适用其处理争议。

2.其中一方当事人营业地是缔约国,另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非缔约国

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营业地在中国与其在另一非缔约国的当事人发生争议,《公约》的适用又应该另当别论。根据《公约》第1条第l款(a)项,以及中国对(b)项的保留,在这种情形下《公约》是不能适用的。不过,关于这个案件,很多学者持有不同的看法。笔者比较认同根据当事方意思自治原则允许适用。

3.《公约》在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案件中的适用

由于我国在1986年加入《公约》时,香港、澳门、台湾尚未回归,所以《公约》在港澳台地区的适用也是一个问题。按照《公约》规定,我国属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单位,并且各领土单位对本公约规定事项适用不同法律制度。所以,港澳台地区若要适用《公约》,我国必须作出声明。如果没有声明,则自动适用。而我国始终未对《公约》在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地位作出任何声明。因此,《公约》应适用于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案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涉及港澳台合同争议中,也会积极适用《公约》作出裁决。“例如,在锑锭买卖争议仲裁案中,卖方为中国内地当事人,买方为中国香港当事人。仲裁庭认为,虽然当事人未就适用法律达成一致,但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被申请人在答辩陈述中均援引公约的规定作为主张各自权利的依据。”

4.当事人排除适用《公约》

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双方明确排除适用《公约》情况很少见。但是,根据《公约》第6条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因此,当事人要排除《公约》的适用,可以通过选择某一非缔约国的法律或者约定不适用《公约》。此外,当根据冲突法指向适用某一非缔约国法律,也可以排除适用《公约》。

三、《公约》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适用中的争议

《公约》作为一部重要的国际统一法,一直为中国的仲裁庭所积极适用。然而,中国仲裁庭在适用《公约》中也出现了一些争议问题。中国的仲裁庭在处理国际商事贸易纠纷时是否有义务要适用《公约》?当中国的国内法与《公约》规则产生争议时,应该优先考虑适用哪一个?这就是本节探讨的重点。

(一)《公约》在中国仲裁庭的可适用性

在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只要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公约》缔约方,且未排除适用《公约》,仲裁庭通常会适用《公约》。而中国的仲裁庭是否有义务适用《公约》来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却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现代国际商法认为,仲裁庭拥有比法院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仲裁庭应更加注意争议双方对适用公约所作的明示或默示同意。”

(二)国内法与《公约》的优先适用问题

鉴于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公约》作为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也应属于我国法律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应当适用中国法律,那么此时的中国法律也应该包括《公约》。但是,当国内法与《公约》的规定产生争议时,该优先适用国内法还是《公约》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只有国际条约与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或者国内法没有规定时,可以适用我国所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与此同时,当我国加入的公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应首先适用公约。

四、结语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一直广泛运用《公约》来解决纠纷。结合适用情形来看,中国正确适用《公约》,积极履行其作为缔约国的义务。当《公约》与国内法规范之间存在争议时,《公约》也可以优先适用。

猜你喜欢

缔约国仲裁庭商事
对旁听人员有哪些要求?
什么情形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CITES缔约国大会历届提案的简要数据分析
国际投资仲裁庭对东道国反请求的管辖权探析
欢迎登录中国商事仲裁网
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签订的有关财税方面重要的多边或双边法律文件
论国际民事诉讼中《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明示选择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译文)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与商事登记制度——登记的考察日本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