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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江文书中“股”的特殊称谓、分配机制及其社会关系

2019-12-15

地域文化研究 2019年1期
关键词:清水江契约文书

张 明 林 芊

清水江林业契约文书中无处不有“股”的存在。研究表明,这些“股”早在康熙之前已经形成,并表现出成熟的“股中股”“多重股”的结构特征;通过与徽州、闵北林契对比研究,清水江文书的“股”反映了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中独特的地域现象①林芊:《清水江林业契约文书中“股”之形式及其特征》,《贵州文史丛刊》2018年第3期。。本文在目前研究的基础上,对清水江文书中“股”的特殊称谓、分配机制,以及社会关系加以考察,进一步研究其浓厚的地域性特征。

一、清水江文书中“股”的特殊称谓

清水江文书中普遍存在“股中股”“多层股”的现象,相应地,在对“股”的计量上也就变得非常复杂,比如对“股”的量化单位就产生了几种表达方式:通常采用“股”称谓用语,还使用“两”“甲”等特殊称谓用语;“股”与“两”“甲”同时混用。以下对特殊称谓进行仔细考察:

第一、以“两”“甲”为计股的特殊称谓。清水江文书中用“两”表示“股”并以此对山场进行分割,最早出现于乾隆十年(1745)十月对一坐名为“小堂山”的山场“股分”的划分,将“小堂山”记为“四十九两山”①该记载是出现在咸丰年的一件“对门河上下远近等处簿”的山场簿内,是写在一件请柬的边页上。见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三辑,第9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69页。,表明“小堂山”被分为“四十九两”即49股,故名“四十九两山”。此外,现存清水江契约文书中,能见到的较早用“两”作为单位计算“股”的完整契约,还有一件乾隆二十五年(1760)的“分关”文书,参见例契1-1。

例契1-1

立清白分关人姜吉祥、上贤、士凤、启才、富宇、凤宇、和宇、得中、文学、文佐等。为因众□□买得污革、□石、千石三处山场,□□卖空,倘山内存落脚木根数枝,三阄均分。遗山不载拘系荒地,我三阄同心公议,将此三处山场分平均分,照字研匆(拈阄),当天发誓……启才、富宇、祖保、□□、尚宇、凤宇、金晓、乔保占一号污革溪山,照勾管业并无异。恐外人争论,那(拿)阄俱出,在众理清。恐后无凭立合同为据。

祖保、长保二人四两四钱

记坛、启本

唐乔、老干才、冉周三人六两六钱本

富中二两共一两本

保□□□两本

□□□□□□两本

加桓、良保二人共一两本

□□□两本

□□□二两五钱本

凤宇二两五钱本

银锁二两五钱本

□□二两五钱本

□□二两五钱本

金晓二两五钱本

□□二两五钱本

□□共计三十四两本

乾隆二十五年七月十一日 立

合同□□(此句半书——引者注)②陈金全、杜万华主编:《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页。

从该件分关文书可以看到,在多人参与的山场财产分割中,祖保、长保二人分得该山场“四两四钱”部分。这里的“两”即是“股”的含义,而钱则是对“两”单位的再进一步细分的单位示意。显然,文书中的“两”与“股”为同义,是在不同语境下的对“股”的同义表述:“股”即是“两”,“两”即是“股”。例契1-2是一份明确表示出“两”与“股”为同义的合同。

例契1-2

立卖嫩杉木字人姜启章。为因要钱用度,情愿将已分下嫩杉木两块,坐落地名一处白号山、一处乌号山,共两处作拾股,分启章弟兄占一股半。此一股半启章名下占一半,包五名下占一半。今启章一半出卖以(与)本族姜启才、映辉两家蓄养管业,依中处定断价银三两八钱正入手应用。其木长大砍伐照股均派,木尽地归原主。倘有来历不清,不干买主之事。今欲有凭立卖字契照。

外批:此山作十两分,启章、包五共占一两五钱,启章占七钱五分。

凭中 姜周杰

代笔 姜文启

乾隆五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立①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三辑,第7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32页。

该合同正文所书写的是“股”(“共两处作拾股”),而在文契的“外批”中又写作“两”及两的下级单位“钱”(“此山作拾两分。启章、包五共占一两五钱,启章占七钱五分”②从该契约计股方式看到,当还涉及更进一步的股的细分计算时,则采用两以下钱、分、厘等度量系统为单位。采用这一方式早在乾隆时期已开始进行,如例契1-2中,“外批”所言一两七钱则是正文中的一股半,而又有启章、包五共占一两五钱,启章占七钱五分,是用“钱”“分”进一步地作了更小的股单位;这是以“钱”“分”作为细化再行股分的数量单位表示。)。在这里可见“两”与“股”是同义的两种表达,“拾股”也就是“拾两”。

乾隆年间的文书中,有许多契约都用“两”标记股份。如一件山场簿内记载中看到,乾隆三十三年(1768)三月二十七日上寨龙湖保出售白晧山股份,该山股分为60两山,出售其中的3.4两。③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三辑,第9册,“山场簿”,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另一件文书称:白晧山香故谒共合五两之山,其中绍吕三家共占二两二钱五分,绍齐私占七钱五分。余二两,内又分为十二股半。此后“两”与“股”并存通行于清水江流域。例契1-3是一件道光二十八年(1848)十一月记录“党假令”山场股数的文契。

例契1-3

……上、中二房共和九十两,上房占四十五两;中房姜凌汉占四十五两,此四十五两变为四十九两,出卖三十两与朱和兴。汉凌又出卖十五两与蒋仲华。自存四两与蒋仲华共。今将上、中二房人名股数列于后:

江西万光耀、潘邦泰二人伙买朱和兴共五十一两一钱两分二厘。姜含英、兴辉甲上二人九两一钱六分。

姜兴辉名下私占三两。

姜开式名下占三两八钱。

姜通载本名合买共占二两八钱。

姜开智名下占一两二钱五分。

朱和兴得买显嘉、开彬二人共合三两六钱。

余尚贤名下占八钱三分二厘五毫。

道光二十八年十一月

开秀笔 万光辉存一纸 姜通戴存一纸①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三辑,第8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14页。

运用“两”来计股分股,在空间地域上于清水江流域是通行的表达方式。如例契1-4是一件黎平县罗里乡罗里村的林契,就是用“两”来计股分股。

例契1-4

地茶杨昌贤、石声昭、杨光贵得买山主杨秀元、开泰、张本立、陈洪谟十二家之山杉木三块,并栽主蒋、张、潘三姓在内歹郎大,今因砍伐头木下河,余存山中脚木……昌贤三人与山主共养育,长大发卖。二两均分……

道光十年正月二十七日②黎平县档案局编:《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卷》第一辑,第35卷,杨大恒家藏文书(黎平县档案馆藏,未刊稿)。

在时间上看,直到民国时期,用“两”计股仍然通行于清水江流域,如例契1-5就是民国年间的一件用“两”计股的文契。该契订立于(民国)已未七月初四日,山场按36股分派,其中每户又分股为若干“两”:

例契1-5

计抄归雅溪卅六股之山土股开列于后

潘光惟、凤叔侄占土股六两另四分

潘光梁、明二人占土股一两八钱七分

光梁私下占土股一钱五分

刘昌远、龙秀林二人占土股二两二钱八分半

吴胜照占土股一两八钱八分半

杨希明占土股一两八钱正

杨到堂、蒋至珍二人共占土股二十一两八钱七分③黎平县档案局编:《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卷》第一辑,第35卷,杨大恒家藏文书(黎平县档案馆藏,未刊稿)。

在清水江林业契约中,对山场分割还存在利用“甲”计股的方式,即“甲”也是与“股”“两”相当并进行股分的单位用语。如例契1-6

例契1-6

立卖公山约人六房通甲人等。今因……只得将公山一所,坐落地名乌为出卖产。仍仰本族姜德隆等承买一股,下存两股,仰姜德海、姜应贵承买两股。三股共议成二十六两买价,以充公用……

(嘉庆时的外批:外批,所占股数人名列于后(共十九人,分占二十二股)……嘉庆卖与启姬、启光、启凤、启爵占了。)④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第一卷,东京:东京外国语大学,2001年。A0020、A0021。

这是目前见到有“甲”的契约,“六房通甲人等”是否理解为“六甲”所有持有股权的人?(该契后来摘抄人注明为:本房通甲龟尾山契)

例契1-7

立分关合同人姜绍虞、应显、海等。今有公山地名乌为攸、乌为佑,先通寨分作四大甲前实分定。所占之处,今甲内来将作三股均分,其山内搭配:乌为攸中段配乌为攸下段,是绍虞、廷贵等所占;乌为攸上段……(原文如此)是德海弟兄所占;乌为攸下段配乌为佑是应显、之林叔侄所占。以长兢短配搭,拈阄为定。自今以后务宜各照界管业,不得强势逼弱生非。外有加反并南为攸、番至南为佑、乌赛溪边,实是绍虞、廷贵、应显、之林等二股用价买得,德海弟兄无分。阄内占落之处,内有老木,依界管禁业。三股之内也不得争竞。上下火路,異日三股山内用工齐理短火。倘有三股人等欠工不口,每日补工银一钱五分。今恐无凭、立此合同,三纸一样,各存一纸,永远存照。

乾隆四十六年三月十五日 姜德隆、绍虞、廷贵 立 姜德隆存一纸、绍虞存一纸、廷贵存一纸,今在惟清、东山存

姜国泰笔①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第三卷,东京:东京外国语大学,2003年。E0003。

该契是先有“四大甲”,后又将其中一甲分“三股”。例契1-8

立分山合同字贴众姓人等。并扒洞共五甲有山一所,下边小名拖边榜,上边小名乌格溪。山属宽旷,无奈人多事碍,荒芜日久,目触心伤,是以齐集公议,莫若瓜分,任其勤惰,勤奋者应获厚利,惰者亦无怨尤。平鳌四房编为两大甲,廷议、德中一大甲,文德、绍虞一大甲。扒洞继爵半甲。廷议、德中大甲分落拖边榜,左抵难界凭顶,直上透顶为界,右抵冒造冲,中下凭冲直到河,沿上破犁嘴贯顶为界,右至岑究冲分界,大甲半甲管业。自分之后,务要各管各业,不得翻悔。今欲有凭,立此分山合同二约存照。

代笔:南昌府平城县唐孔连

乾隆五十年八月初二日立②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第三卷,东京:东京外国语大学,2003年。E0004。

该契约中“扒洞共五甲有山一所”一句,其语气为当地苗族用语习惯。按正常汉语表述,应读为:扒洞有山一所共有五甲。联系文中平鳌寨有四房编为二大甲;廷议、德中一大甲;文德、绍虞一大甲,洞继爵半甲;合计为五甲。由此理解,该契约是将一处山分为五股,其“共五甲山”可理解为“五股”的山。可见,文契中的“甲”字实际是“股”的同义词。

与“两”一样,在空间与时间上,“甲”都流行于清水江流域。一件名为“中房契”的文书,③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三辑,第9册,“山水簿”,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有多件关于乌养山的契约,都称该山分为4甲。其中对嘉庆七年(1802)十月十六日的契约记载称:乌养界分4甲,每1甲又有分成10股、7股、13股不等股份。另外文斗寨有一件嘉庆十四年(1809)十二月十七日买山契记载,姜绍恒、绍牙党假令山场杉木,分4甲,1甲分口股,二人占6股,映林占1股。又一件道光二十二年(1842)二月二十四日分山契,记录分党假令山场共4甲,其中1甲7股、2甲7股,3甲10股,4甲10股。

与通常的“股”一样,作为“股分”单位的“两”或“甲”,不仅用于分山场,还使用在佃山契中,许多栽手与地主的“股份”也以“甲”分股,如“道光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寨姜朝广、兴禹、老晚三小甲,栽手一甲,地主两甲,众人卖栽手一甲”。

第二、“股”与“甲”“两”的相互混用。到了光绪时期,清水江林业契约中往往有“股”“甲”“两”三种称谓混用的分山契。如例契1-9的文书中可见到:光绪二十一年(1895)六月十一日分污界山场为三股①从光绪二十一年(1895)六月初二日岑悟寨陆相士、相朝弟兄佃污界山契知道,山属于文斗上下两寨,上寨姜开文、际春、际元、际云等,下寨姜世清、世龙、姜熙麟、姜未生、永文、龙际富等。参见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三辑第7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27-128页。,上寨户占两大股;下寨占一大股。下寨所占股又分为四甲。又再分为如下股份:

例契1-9

一甲分为十股:姜未生、姜乔尧(红)各占四股半,其中未生所占分为三小股,未生占二两股,上寨际春占一股;未生占顾绞一股,分为三股。共合十股。

二甲分为六股:姜世俊、□□弟兄占两股半,乔尧叔侄占一股半,龙登富弟兄占一股;存一股分为八小股,熙麟叔侄占七小股,龙登富弟兄占一小股。

三甲分为七股:未生占两股,乔尧占一股,际春占一股,熙麟占一股;存一股分为八小股,熙麟占七小股,登富占一股;又存一股分为两股,世俊占半股,未生占半股。共合七股。

四甲分为七股:一股分为两小股,熙麟占一股,登富占一股;存六股世俊占三股,世清占三股。共七股。②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三辑,第7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27-128页。

这是一种三个层次的“多重股”契。第一层是3 大股,其中下寨占1 大股;第二层为下寨所占1大股再次分配为4甲;第三层为4甲中每1甲又分割成若干股。形成了“股→甲→股”三级混用的计股用语。但在12年以后的光绪三十三年(1907)六月初四日,该山被再次股分,而这次计股份则“甲”与“两”混用,参见例契1-10。

例契1-10

下寨姜世清、乾叔侄、姜熙豪,上寨姜际春、元弟兄。岑梧陆春秀弟兄,共山乌界,下寨一大股因前后买卖不一,派作四甲分列于后:

一甲作十两均分,熙豪占山八两一钱六分七厘,上寨姜际春、元二人占山一两八钱三分三厘。

二甲作六两均分,世龙叔侄占二两五钱,熙豪占三两五钱。

三甲作七两均分,世龙叔侄占二两五钱,熙豪占二两五钱。

四甲作七两均分,世清占三两,世龙叔侄占三两,熙豪占一两。①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三辑,第7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30-131页。

该次股分层次及称谓是:第一层用“甲”,第二层用“两”,构成了“甲→两”的混用计股格式。如果观察该同一座山场在光绪朝不同时间的股分联系起来,则该同一座山场的股份则呈现出的是“股、甲、两”或者“两、股、甲”的混用。

由上述文书看到,自乾隆年间以来,清水江文书中有大量的股分山场契约存在着“股”“甲”“两”三种特殊计股方式。那么,“股”“甲”“两”三者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它们之间是否有大小、等级、序差的从属关系呢?从上引契约文书来看,似乎“股”为第一级比较常见一些,但也有许多是将“股”与“两”用于同一层级关系,如例契五;而在例契十中,则第一级为“甲”,第二级为“股”;又在上引“中房契”内对嘉庆七年(1802)十月十六日记载,乌养界分四甲,其中每一甲又分10股、7股、13股不等中,可见第一级为“甲”,第二级为“股”。而在例契十一中,则是第一级为“甲”,第二级为“两”。综合上述契约内“股”“两”“甲”运用格式看,似乎不存在着固定的级别、差序、层次的从属性质,故到了光绪年间,三者完全可以相互混用。若是从用语出现时间上看,“股”在明代林契中就用于分配用语,而用“两”计股目前所见是在乾隆十年,用“甲”则再稍晚一些,这倒是体现出了一个明显时间差的次序现象。

如果不存在着大小级次序的从属关系,那么这种复杂的计股用语,只能是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中林地山场的地权复杂现象而产生的。如在本文开始所述,我们已经指出清水江文书中林业契约中的有普遍的“股中股”“多重股”的现象,因此,为了简明清晰地对“股中股”“多重股”进行明确划分,于是引入了“两”“甲”的概念;然而问题是,为何要选择“两”(包括钱、分、厘、亳、丝等)和“甲”概念?似乎也与清王朝国家对清水江流域治理相关。“两”(包括钱、分、厘、亳、丝等),可能是对国家征收田赋时计量单位的移用;而“甲”,则是国家推进里甲制度时,对“十户一甲”概念的移用,因为从时间上看,康熙中后期至乾隆时期,清王朝对清水江完成了“改土归流”,于是开始在清水江流域广泛推行“十户一甲”的编户里甲制度,目的就是为了赋税征收。可见,“两”“甲”概念用于计“股”,也是其来有自的,不仅反映了清水江流域复杂地权形态所牵的“股中股”“多重股”的明细化的现实需要,同时也体现出这是国家对这一带进行直接行政管理建置编户制度、里甲制度、征税制度相互作用下的必然结果。

二、林地山场划分与“股”的分配机制

所谓“股”的形成,是指林地山场所有权从无“股”到有“股”,尤其是形成的指“股中股”“多重股”现象而言的。具体而言,清水江流域林业契约从雍正乾隆年间开始广泛出现,以后不断增加,于是契约中出现一个从无“股”到有“股”,再到“股中股”与“多重股”结构的过程。以下主要梳理一下从无“股”到“多重股”形成的几种简要机制。

第一,对“祖遗”林地山场的股分。最初,清水江林业契约中有许多交易是独立产权,还没有“股”的成分。如例契2-1即是一件无“股”的卖山场契。

例契2-1

立断卖山坡约人苗举寨龙南依。为因家下缺少,自愿祖业山坡一所,坐落土名定包,上平田水沟,下平溪,左平头沟冲,右走路岭。平(凭)中卖与乌山寨小苗光吴文明、有才、富才、得先才英名下得买,议定艮(银)八两亲手收回应用。恐后无凭,立此断字是实,凡有约在口堂口乎保管。

凭中 吴艮包、吴翻化

代笔 杨起搂

雍正八年十月十八日 立①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三辑,第3册,第一帙。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13页。

但林契也有另一种情况,即山场本无“股”的成分,但在买卖过程时进行“股”的划分。到目前为止,清水江林业契约中最早记载“股”的林契,是雍正九年(1731)十月十八日买卖山场杉木契(参见例契2-2):

例契2-2

立卖山场杉木约人姜闵刚,为因家下缺少用度,无所得出,自愿将祖遗山场杉木一所,坐落地名九桑,做四股均分,本名占一股。请中出卖与姜相云、姜茂云兄弟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当面议定价银二两正,亲手收回应用。其山场杉木自卖之后,任凭买主二人永远管业,不许族外人争论。今恐无凭,立此卖约,永远遵照。

凭中 姜利两 受银五分

代笔 姜邦奇 受银五分

雍正九年十月十八日②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二辑,第1册,第一帙。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页。

该林契表明,原为祖产的九桑山场,可以确定是一户人家的私人财产,也如例契2-1一样,本身并无“股”的存在。但在这次交易中,因其中一继承人即卖主姜闵刚想将大家共有山场中属于自己部分出售,于是该山场被分割成“四股”。由此,一座本无股份的大家共有山场变成了股分后的“四股”山场。同样情形如例契2-3。

例契2-3

立断卖杉木山场字约人姜凤字。为因家下要无艮使用,自愿将祖遗山场一所,坐落土名卧兰山,出卖与下房姜远福名下承买为业。当面议定价银一两九钱整,亲手领回受用,其木山价银交清,不欠分厘。远福名下占一股,凤宇名下有一股,日后杉木山场二股均分。右与岭为界,左与冲为界,上凭岩良 为界,下凭田为界。如有房族弟兄人等争论,俱在卖主向前理讲,不与买主相干,今欲有凭,一字二纸,各执一张,永远存照。

乾隆二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又二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将凤字名下一股,补一半与永福为业,价银一两,凤宇现有一半,日后欲伐,二股平分,今欲有凭,立字为据。凭中堂兄姜良所(手印)依□代书姜文炯卖主姜凤宇①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第一卷,东京:东京外国语大学,2001年,A0003。

据该契字,姜凤宇所出售山场原的是自己的一座私山,此次出售其中的一半与姜远福。于是契约中所写为:“远福名下占一股,凤宇名下有一股,日后杉木山场二股均分。”这是当地习惯用语的写法,按照通常的句式应当理解为:姜凤宇把自己所有的一座山,将其中一半出售给远福。于是该座山场被分成了“两股”(其中姜凤宇占有一股,远福占有一股)。这样本来一座无股份的山场通过买卖转变成有股山。这类性质的契约在清水江林契中是常态,它们无异于告诉我们,从“无股”到“股”的产生,往往是对家庭山场的分割,这是林地山场股份来源的最通常形式。

第二,对村寨无主荒山林地瓜分而形成股份。例契2-4 是一件在乾隆二年(1737)十二月二十九日对无主荒山进行瓜分,形成不同股份的例证。

例契2-4

立卖山约人平鳌寨。为因文堵之事,出卖杉木一块,坐落地名皆里乌之马等。二十股分山,不得争论。保乔得一股,番堂、文卿二人共一股,金玄兄弟得一股,银乔得一股,用卿是一股,龙卿得一股,老玄、老路共一股,天祥、天凤二人得一股,天云得一股,银锁得一股,天贤得一股,福三、银三二人共一股,银岩、老商、老七共一股,五云得二股,老朝得一股,班云、五云弟兄四人共二股,玉山得一股,文楼得一股。

代笔人 姜一霞

起圣 代笔五分。

乾隆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立笔②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二辑,第3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页。

从该契约的叙述看,它不是一件买卖契,因为没有给出山场价格,显然是以买卖契约的形式,众人立契瓜分荒山林地,将一块山地分割成20股。这种对村寨无主荒山的瓜分是股份形成的初始形式,而且山场股份数目往往很多,例契一就形成了20 股,如据一件同冶十二年(1873)的分山契中追记,名叫“井严山”的一座山场,初始时张化寨人占有股42两,平鳌寨人占有股118两,两者合计160两(股)。

第三,对“股”的再次分配,“股中股”“多重股”的出现。对“股”的再次分配,这种形式往往是“股中股”、“多重股”的来源。“多重股”也有两种形式,一是“股”往往在不同血缘家庭间分配,二是构成“股中股”。如例契2-5所示:

例契2-5

立卖山场约人龙朝锦子连兆。今因家下缺少银用,无所出处。自愿将到先年得买本房公地地名归觧溪山场壹所,东至以溪口岩梁,依领为界,南至以溪为界,西至以刘元保地杉为界,北以领头为界,四至分明。山场三股均分,朝锦占二,成富占一股。朝锦将二股出卖。自己请中上门问到归辉刘文举承买为业。当日三面议定价二两九钱四分整。其银卖主亲手领足,入手应用。其山场任从买主同成富修杉管业。后不得异言,若有异言,俱在卖主理落,不与买主相干。

恐后无凭,立卖字是实为据。

凭中 刘元寿

代笔 龙成富

道光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 立①天柱县髙酿镇优洞村刘宗域家藏。

该契约表明,该出售的归觧溪山场“是先年得买”,可见买卖是第二次交易;而在第一次交易中已股分成3股,此次出售将地产再次股分,刘氏通过买龙氏2股权,龙姓丧失其2股仍然持有1股,于是所形成的不仅是“股中股”,还促成了不同姓氏对一块土地的分割和占有形式。

在上文中所引一件文书例契1-6,则将由村寨共分成股为私产,再将家族共有财产转化大为小家庭私有财产的过程讲得很明白:

立分关合同人姜绍虞、应显、海等。今有公山地名乌为攸、乌为佑,先通寨分作四大甲前实分定。所占之处,今甲内来将作三股均分,其山内搭配:乌为攸中段配乌为攸下段,是绍虞、廷贵等所占;乌为攸上段……(原文如此)是德海弟兄所占;乌为攸下段配乌为佑是应显、之林叔侄所占。以长兢短配搭,拈阄为定。自今以后务宜各照界管业,不得强势逼弱生非。外有加反并南为攸、番至南为佑、乌赛溪边,实是绍虞、廷贵、应显、之林等二股用价买得,德海弟兄无分。阄内占落之处,内有老木,依界管禁业。三股之内也不得争竞。上下火路,异日三股山内用工齐理短火。倘有三股人等欠工不□,每日补工银一钱五分。今恐无凭、立此合同,三纸一样,各存一纸,永远存照。

乾隆四十六年三月十五日 姜德隆、绍虞、廷贵 立 姜德隆存一纸、绍虞存一纸、廷贵存一纸,今在惟清、东山存

姜国泰笔②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第三卷,东京:东京外国语大学,2003年,E0003。

该契说“先通寨分作四大甲前实分定”,表明最先是一个村寨的人共同瓜分了该约内的山场,并分作“四大甲”,本家族占有其中“一甲”,这次是将属于本家族的“一甲”再次为分成“三股”,由三家人占有。开始是无血亲的村寨内成员间的分配,形成以血亲家族的共有财产;而这次是将血亲内的家族共有财产,转化为家庭内的私产。此外,在南为攸山场内,还有其他股份,原不属于血亲家族共有,所以契内写明“德海弟兄无分”。这是对某一个人财产构成的最好说明,即他既是共有财产的享受者,又是个人私有财产的所有者。但在经营上则体现为合作劳动关系,如契文中对“火路”的约定,“上下火路,异日三股山内用工齐理短火。倘有三股人等欠工不□,每日补工银一钱五分”,则是三家共同劳动修理,如果不出力则出财,所以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

日本学者寺田浩明曾研究过清水江林业生产中产生“复数股”的原因,认为“山主与栽手间承包育林关系促进了山主方面的股份细分化”,只是从生产经营租佃形式来揭示其产生的原因,其实根本还是林地产权分配的特别形式促成了股份的细化。本文考察的三类股分形式,提供了清水江林业生产中“股”形成的简要机制,即它不仅是通常那种因继承原因,而对祖产分配后诸继承人各自所得份额,而且更突出的是因林业生产行为而对家庭林地进行分割(股分)后形成股份;这种分割行为同样也针对村寨的无主荒山林地。又由于山场林地大都附着有股份,如果一块山场林地经多次买卖后,往往形成“股中股”“多重股”的股权形态。即在家族内因为林权转移,经过多次买卖同样也会出现“股中股”。但是无论哪一种方式,对林地的股分都是因买卖林地为其目的,所以林地的买卖是形成股、尤其是“多重股”的直接原因。

三、“股”是林业生产与产权交换的主体及经济伦理的养成

清水江文书中“股”的形成与发展,深刻地塑造着清水江流域的经济社会生活。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股”的买卖成为清水江林业生产与经营的一个主要内容。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在原木生产最初环节就开始了林地的买卖交易,而林地交易往往通过生长原木的某一块林地内的“股”进行,这样,林地上的“股”从产生那天起,由于有了林地产权的确证,股权买卖既是林业生产中交易的产品,也是资产增值经营的产品。

在清水江流域,虽然许多林地的“股”是遗产分割继承处置的结果,但这种遗产继承与田产的分割继承性质不同。在清水江文书中看到,通常“分家书”体现出的田产继承也以“股”的方式来划分,但其分割的“股”多是朱荫贵教授所界定的那种非经营性的“生活中的股”类型。当然,在林业契约中也有如田产分割一样是对祖传林地的重新分配,是非经营性的“生活中的股”类型,但更多的林地因买卖而进行“股”的划分时,这类行为形成的“股”的性质就不同了。上述我们对“股”的原生形态及“股”产生的机制所做分析可以看到,产生于雍正九年(1731)的契约,从文书表述上看更是为出售林地而对财产进行“股”的划分,乾隆二年(1737)契约内的林地山场股分成20股,完全是为了出售林地而进行分割股分,它们表明林契中的“股”从一开始就是“生产领域中的股”①据朱荫贵对清水江文书中相关股特征的研究,将它们区别为“出发点和目标不是谋求利润与市场和追求价值”的“生活领域中的‘股’”和具有经营与增值性质的“生产领域中的‘股’”。在生产领域中的股中,几乎把山场林契内的股排除在外,只指佃山契约中的股属于生产领域中的股。参见朱荫贵《试论清水江文书中的“股”》,载张新民主编《探索清水江文书的踪迹》,成都:巴蜀书社,2014年,第77页。。因此,清水江林业契约中的“股”及“股分”的划分行为,其特征不光是对财产的分割,而更是为了买卖,然后形成经营性的股权,并且也使得股权买卖成为一种投资行为。如果说清水江流域遗存的数以万计明清至民国时期的山场林地买卖契约,是清水江流域林业发展与兴盛的物证,那么,这些林契中“股”的买卖所造成的林地权变化也是清水江林业生产与经营直接物证,从而表明“股”的买卖是清水江林业生产与经营的一个主要内容。并由此在广大林区从生产环节上形成了一个有形的内部经济市场圈。这个内部经济市场圈由三级市场构成,第一极是家庭内的市场,即由对祖产股分后形成弟兄间的股权占有,随之而在弟兄间的股权交易;第二层是宗族内的市场,实际上是家庭市场的扩大化。这两个市场的共同的特征多少有血缘的关系,而第三级市场则与之完全不同了,它是村寨间由股分而形成的市场。

第二,“股”的买卖及影响重塑着社会财富的分配与重新分配。首先,上述依据文书内涵信息指出“股”的三种来源,不过是社会财富重新分配在文书上的反映。通过“股”的划分及“股”的买卖,社会财富的分配与重新分配呈现如下趋势:一是化无股为有股,二是化大股为小股(化股少为多),三是化多股为少股直至无股。无论哪一种形式,其在本质上是化“公”为私,在行为实践上是个人私有财富的积累过程。化无股为有股,即是对公有财产的占有①这里的所谓公有财产,并非属于制度性质的那种“公有”,大都村寨内外并没有显示出生产价值的无主荒山。或者是家族祖产的再分配,占有的方式就是享有权力的群体对公有山场进行瓜分、或者是对祖产的瓜分,从而形成了股份。这种股份可谓是“股”的原生形态。在清水江流域,同一块山场原生形态的“股”数也是不稳定的,由于山场买卖盛行,同一块山场可能被众人再次分割或者多次买卖,较大股份可能因此被肢解成更多小股份、或者股数目由少变多,形成了化大股为小股或化少股为多股的态势,也是私有财产向社会纵深方向发展的态势。化多股为少股直至无股,一座叫“七桶山”的山场买卖过程最为典型。嘉庆十年(1805)的买卖契中,姜公应模同孙启姬二人划分七桶山股分时,该山场为100股,到嘉庆十四年(1809)在姜之谟、之尧、之舜出售“祖遗七桶山”时,该山作50股,到了光绪五年(1879)七桶山内树木卖与婆洞朱家训、杨昌禹等砍伐后,在光绪六年(1880)对股权进行了再分配,由18户分成五两(股)山,再到光绪六年(1880)二月十三日“立分合同字”文书看到,原由18人“作五两均分”的七桶山现为12人均分②此处所引“七桶山”山场买卖过程各文书,载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二辑,第1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8、33、89页。。七桶山股份由多变少的历程表明,随着时间变化,社会财富分配也在向个人集中。这一点文斗寨姜述圣遗留下的买卖契约体现得最为充分,他通过收买股的方式将本家族多人持有山股化为个人私有。如一块名称八牛山的山场是家族共有,最初分为三大股,姜述怀占有其中一大股,嘉庆二十二年(1817)二月十四日姜述圣用3.6两银将姜绍怀所占一大股收买,嘉庆二十四年(1819)三月初九日又用银1.1两收买了另一大股。这样八牛山便成了姜述圣个人全产权的私有林地山场。

第三,“股”的经济职能刺激了林权观念并促进了契约精神的经济伦理。清水江林业生产从一开始就有对林地进行买卖的行为,无论是对一座原有公山,或祖遗山场,或者自有林地山场,其买卖方式往往是多人参与或局部林地买卖,致使本来面积就不大的一座林地山场又被许多户人家分割占有,造成产权越分越细化局面,这就迫切需要对林地产权进行量度边界。但是,林业生产所开发出的林地山场与农业生产使用的田地不同,林地崎岖而陡峭的自然地貌很难对其进行明晰而有序的边界划分,即不能仿照田地那样方便地对林地进行“埋石”划界以示区别,即使可能那也是极其烦琐的事。于是一个从未有过的问题就摆在了人们面前:即利用自然形态对一座不大林地而又附着了许多不同产权人的产权进行划界成了难题。实际上,当地林农在进行股分进行林地买卖时,也伴上着一种非物理的山林经济权界化称谓的产生,即股成为地权的无形边界,“多重股”其实就是地权边界的确立与分化。“股“无须实际面积、无须地理方位、无须实物称谓边界。因此,人们无须记得自然边界,只需记得“股”的数目则可顺利地进行林地及林产品交易。“股”是地权的无形边界的意识就成为人们的心理定式。

以股权表现出来的山林经济权界化的心理定式,养成了林业生产中非常重视林地产权的明确。下面两件文书中,第一件就因为未能准确表述一块山林的地权,故重新再写一件以作补充。第一件文书如下:

立佃帖字人高让寨龙文瑜父子,今佃到文斗下寨姜映辉、绍X、绍吕三家之山,地名党假令,上凭地主山场,下凭岩洞,左凭冲,右凭岭,四至开清。日后木大,作为五股均分,地主占三股,栽手占贰股。限三年内杉木成林。若有不成,任地主另佃与别。龙姓父子不(得)异言。恐后无凭,立此佃字为据。

道光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立①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一辑,第12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74页。

由于涉及文斗下寨姜映辉、绍X、绍吕“三家之山”哪三家没有写明,故重新立契约文书一张:

立佃帖字人高让寨龙文瑜父子,今佃到文斗寨姜映辉、绍X、绍吕占地六股,龙绍本、绍宾占地四股,此山股分为十股,地名党假令,上凭地主山场,下凭岩洞、左凭岭,右凭冲,四至开清。日后木大作为五股均分,地主占三股,栽手占贰股。限三年内杉木成林,若有不成,任另佃与别人,龙姓父子不得异言。恐后无凭,立此佃字为据。

道光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立②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一辑,第12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75页。

如此重视“股”的权限的信念,无形中培养了林业生产中乃至整个社会的契约精神。虽然至今还无法厘清出清水江流域各地契约文书分布与数量之间的对应关系,但一个最为显著的事实是,林业契约文书是其中的最大宗,而林业契约中无处不在的是对“股”的确定。面对无主荒山的开发和怎样瓜分山场、家族祖产的经营与买卖等林业生产活动中,“股”的概念应运而生,而为了林地山场股的确权,契约精神就走到了前台,即通过契约坚定捍卫股权。例契3-1 是乾隆早期的一件林契,通过对契约所确定“股”的重申,体现出的就是一种遵守契约的精神。

例契3-1

立凭据字人老塘、富宇。今因老塘之木落富宇山内,存木长大作二股平分,不得有误。不许老塘再栽,不许富宇谋木凭据是实。

乾隆八年正月二十六日 立③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一辑,第12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页。

该契约文字简要而内涵复杂,主要包含了二层意思。第一层是追述了一段背景,事实大致是老塘之前佃栽山主富宇的山场,双方约定木植二股平分。现(乾隆八年)山场木植已砍伐出售完毕,山场内余有部分“落木”。第二层中该契约的核心,订立了“不许老塘再栽,不许富宇谋木”的规定。大意是:现在山场内尚存部分落木,山主富宇不得因落木在自己山场内而企图占有④即林地内不合格的原木。按照传统,砍伐后剩下的落木属于栽手。参见廖耀南、游芝升:《清水江流域的杉木交易》,载《贵州文史资料》第六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8页。,须依照原契约约定的“二股平分”处置;原佃山人老塘也不得因尚属于自己所有的落木还在山场内,而成为新一轮种植杉木的当然栽手。第三层意思是其体现出来的契约精神。显然,这是一件佃山合同完成后,因遗留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双方都企图在强调自己有利条件下尽量地满足自身利益,为此双方僵持不下时,又通过订立新誓约来告诫双方得维护和遵守原契约的权威。该立契事件体现出的契约精神就是在于,如果存在问题时,唯一的选择就是都要遵守契约的约定。再如乾隆十八年(1753)的契约在嘉庆十四年(1809)发挥了作用,内容参见例契3-2

例契3-2

立清白字苗埂人张起才、张德海、张乔杰、张老三、张老四、张老柳弟兄,为因先年祖太张欧叔断卖土名归靠山场并杉木一块与婆洞杨天祥蓄禁管业。先祖当日二比书立合同贰纸,各执收存,多未揭。张起才弟兄至今寻出,以请中问讲,二比揭出照看,其归靠山场先祖张欧叔早已于乾隆十八年五月内,凭中将归靠山土并杉木一千四百株,价银五十两,并补杉木秧五两断契清白字炳据名下。自知理屈,其先年收有合同悉属故纸,合同凭中揭清。张起才弟兄自知情亏理屈,自愿登门服礼,并无强压等情,其出清白字之后,不得再滋生端。倘有此情,任凭杨姓子孙执字鸣公,自干罪戾。今恐无凭,清[白]字为据。

凭中 赵起开 杨德元 德玉

嘉庆拾肆年伍月二十九日 依口代书 龙宇腾①张继渊:《苗埂——清水江文书》第一编,契约文书,第1卷。

清水江流域林业契约中反映出的契约精神,不仅是一时一地一事的遵行,它一定是因被普遍认同而形成传统为整个社会所遵守,并形成一套可以对违背契约精神进行矫正的机制。以下民国时期的林地山场买卖就是其典型事例,一块林地在出售时,买主有数人,当时并没有确定林地所有权属,几年后才又补立分股契约明定股权。事件及过程如例契3-3所述:

例契3-3

立断卖山字人宰麻寨杨通谟光坤光馀叔侄三人。为因钞少钱用无出,自愿将到地名邓衣之山一块,上抵坟墓领边,下平田,左右平冲。今凭中出断卖与归宰杨润基、吴秀贵、吴登学、吴登荣、吴秀荣、吴正全、刘文右七人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断价铜钱二千一百八十文正亲手领回应用。其山自卖之后,任从买主修理管业,卖主日后并无异言,一卖一了,以后尚有外人争论,俱在叔侄三人理落。承照发达。为据。

凭中 吴秀霖

笔 蒲元芳

民国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立②黎平县档案局编:《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卷》第一辑,第32卷,第63页(黎平县档案馆藏,未刊稿)。

该契的信息有:出售的林地不存在着家内股份,而七位买主共同购进这块林地,也没有进行分股确权。但几年后,买主重新立契确权分股。契约见例契3-4:

例契3-4

立合同人吴登荣、学,杨润基,吴秀贵、荣,吴正全,刘文右七人,于民国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被价得买宰麻杨通谟光坤光馀叔侄三人之山,地名邓衣之山一块,上抵坟墓领边,下平田,左右平冲为界。今立合同七股之山各占一股,老约存在润基之手,恐后年久难清,特立合(缺“同”字——引者注)数纸,每人各执一纸以凭相对。所立合同为据。

一号

合同为据(半书——引者注)

民国二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立①黎平县档案局编:《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卷》第一辑,第32卷,第67页(黎平县档案馆藏,未刊稿)。

该契说明在购进林地18年后,当时的七位买主又重新对山场进行了确权。

第四,“股”的买卖扩展了区域社会关系的内处空间。更重要的是因林地山场买卖而强化了的“股分”制度,影响着清水江流域社会生活,尤其是林业生产较为昌盛村寨的社会生活。清水江山林契约中的股权,虽然本质是对财产关系的规定,但股份的一张一弛在许多方面对区域社会生活产生影响。首先,扩展了区域社会的交往空间。从村寨社会内部环境看,虽然经济上“股权”分割促进了村寨林业生产趋向于家庭化甚至个体化,但股权分离明晰了家庭或者个体产权及处置权,提高了社会成员间生活与经营活动的自主性,因此,股权扩大了村社内部成员的社会活动空间。再从村寨外部社会环境看,维系着林业生产有序进行的“股分”关系扩大了村社间的社会交往。毗邻村寨间的荒山林地似乎是阻隔村社间成员交往的一道樊篱,当毗邻村寨间荒山林地开发为山场时,林业生产上的“股分”相互交织,在地缘关系疏远或者无关系的毗邻村寨间也建立起紧密联系,这相对于过去单纯的婚姻关系之外,又新增了一层村寨间的社会关系;而经济上的互动相对于本民族“姑表婚”传统关系来说,是一种更开放的深度交往。因此,建立在“股分”关系上的村寨交往极大地扩展了区域社会的活动空间。

其次,股权的分割与转移,同样诱导村寨内社会结构发生“制度性”变化,其中最为显著的是引导着构成村社社会生活的宗族与家族、家庭间的关系变化。股本身是分清宗族内成员间个人私有财富,股权确定与扩展顽强地保证了家庭私有财富不被族人所吞并;通过“股分”将宗族财产拆分,撕裂了宗族甚至家族经济。因此,对于保持着(实际上是正在形成中的)浓厚宗族关系的社会来说,“股分”实际上消解了宗族或家族在经济生活中对成员的约束力,促动宗族或家族经济的分裂,股权成了村寨内家庭私有经济的产权书证。但是,“股分”层层细化了的股权,在使村社成员、家族成员间经济关系细化权界明晰起来的同时,又从社会关系上将宗族或家族世系关系真实的维系起来,所以,契约中的股分实际上是一个家族网络信息的载体,因此,契约中股分所构成的各个层级脉络,又成为村寨社会中宗族成员关系的见证书。这样,股分后仍然以“共股占山”方式经营的林业经济,形式上又保持着宗族或者家族的外壳。

这种无形的社会空间的最明晰最直接的物化结果,就是广大林区在的生产环节上形成了一个有形的内部经济市场圈。这个内部经济市场圈由三级市场构成,第一极是家庭内的市场,即由对祖产股分后形成弟兄间的股权占有,随之而在弟兄间的股权交易;第二层是宗族内的市场,实际上是家庭市场的扩大化。这两个市场的共同的特征多少由血缘的关系,而第三级市场则与之完全不同了,它是村寨间由股分而形成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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